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最终版)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20-4445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2 21:20: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最终版)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

(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章

人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属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成品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省属、中央驻粤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日常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第(一)款的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制订落实培训、考核、发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其它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下同)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本企业考核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发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分别报所在地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含省级)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石油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 在外省登记注册并获国家安监局认可资质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在承接项目前,必须先后分别向省安监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同意后(格式见附件1),方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条 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各地开展评价活动,承接项目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格式见附件1),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必须向成品油经营企业(称委托方)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委托方平等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要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不少于五份),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局备案。

(一)评价结论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报告才能作为申报经营许可证资料的组成部分,予以申报。

(三)评价结论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必须针对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得力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应负责跟踪落实,重新评价;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当地安监局应知会当地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原已发出的有关证照,报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依法关闭。

第十四条 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应加强对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报送备案的评价报告在申报经营许可证前,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不少于5名)到现场进行抽查,如发现评价报告存在问题,应立即责令安全评价机构改正并重新作出安全评价。重新评价不得重复收费。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发证程序

第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属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安监局直接受理(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安监局受理并负责初审);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县(区)安监局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按照A4纸装订成册):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本表EXCEL电子表格制成磁盘一张);

(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储油罐(油库)设在省外的,应提供储油罐(油库)所在省的当地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和当地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申请人应带上原件分别送受理、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

第十六条 县(区)安监局接到经营加油站企业申请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所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加盖原件核对章(主要指评价报告所附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人员培训后领取的资格证书,下同),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安监局。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或各县(区)安监局上报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检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分类汇总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各市转告申请人。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必须事前获得省级以上经贸(或贸易,下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油库获得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必须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在编制油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并按项目立项等级报同级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提出意见后,将预评价报告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安监局备案,才能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

对于同意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在领取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时,必须将原已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给所在地安监局暂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项目竣工必须经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程序办理或重新申请领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区)安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由县(区)安监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安监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成品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经贸、工商、公安消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经营限制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禁止下列危及安全的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越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三)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或加油站销售成品油;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经营走私、非法炼制的非标号或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品油;

(六)加油站利用后方油库,通过加油机以外的其它方式销售成品油或变相从事批发业务;

(七)加油站擅自掺混、调制成品油;

(八)非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的加油站内开办大型超级商场(便利店除外)、餐馆、洗脚屋、发廊、桑拿、娱乐场所或旅馆且不符合防火间距的;

(九)国家、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纳入申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范围:

(一)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的建筑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二)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所在位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的加油站;

(四)从事燃料油、污油、沥青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五)清理整顿或专项整治期间列入关闭的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

(六)经调查核实存在严重危及安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价活动,公平竞争,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向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擅自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成品油经营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的;

(三)评价人员涂改、伪造、转借《注册资格证书》的;

(四)资质条件已发生变化,仍继续开展与自身资质条件不相符的安全评价活动的;

(五)在同一地区所进行的安全评价或在一个资格复审周期内,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经抽查累积三次以上未能通过技术专家审查或复查,继续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所完成的安全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超越本机构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避重就轻、降低评价标准;

(八)国家、省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上报、不得给予发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国家安监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的标准统一执行,各级安监局在审查、审核、发证过程中,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审核、发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审批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令第30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

(二)经营单位擅自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核定储量经营储存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成品油经营企业(包括仓储)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监局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知会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原授予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已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重新办理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成品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精选)

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商务部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或被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三、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审定通过报部领导批准;

四、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并发放《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公告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8509374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第三篇: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许可依据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及《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二、许可范围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改扩建等。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批发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6、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7、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8、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仓储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在企业注册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计量器具验收文件;

5、企业设立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及油库部局规划的说明文件;

6、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线或公路运输车量或一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7、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三)申请零售经营提交的资料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3、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加油站机器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及其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鉴定证书》;

7、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相应的其他文件;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申请成品油(含燃料油、原油)经营企业变更提交的资料(1)企业名称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2)企业地址变更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和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3)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五)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提交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建加油站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见加油站的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加油站外观设计图;

6、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7、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贸委指定单位测量);

8、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9、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10、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1、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预核准提报的资料

1、《山东省新(迁、改扩)油库预核准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改扩)油库的可行性报告;

3、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新(迁、改扩)建油库的书面决议;

4、企业(公司)章程;

5、拟建油库的地理位置图;

6、拟建由库的平面设计图;

7、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迁建、改扩建油库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申请企业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建设的书面文件;

1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六份由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经信委报送。

四、许可程序

窗口审查资料,现场勘察,确认后报省审批。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之内报省。

六、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

(一)依据

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章;

2、《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第十三条;

(二)有关措施(略):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分别对应采取限期整改、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撤销经营资格等监管措施。

第四篇: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

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试行)

一、成品油经营资格网点规划确认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质,应在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布局下,办理成品油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手续。一般情况下,省商务厅每季度下发一次规划确认文件,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一)申请新建、迁建、扩建仓储或加油站规划确认

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含点、船,下同)规划确认,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①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请示。

②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油库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企业盖章有效)。

③企业填写《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一),或《江西省加油站(点)扩、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二),或《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新建扩建、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表三)。

④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⑤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责任人签字。

⑥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部门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成品油经营用地的规划确认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网点规划的确认。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该土地作为加油站用地的请示文件。

②《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或《江西省加油站(点)扩、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或《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新建、扩建、迁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

③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责任人签字。

④审查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开工备案

申领成品油经营资质企业需在规划确认有效期内到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加油站、油库建设开工备案,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工备案通知书(表四),逾期未开工建设,原规划取消作废。开工备案应提供材料:

①省商务厅下发的有效期内的规划确认文件。②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③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④国土部门签发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⑤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 ⑥环保部门签发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 ⑦审查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竣工验收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完工后,企业应向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网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成品油经营企业规范。并将并与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登记表(表

五、表六)报省商务厅。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

企业申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印章及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②省商务厅下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③《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表六)或《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表五),《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表七)。

④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同时附协议企业资质证明。

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及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⑦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⑧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⑨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⑩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⑩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⑩加油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⑩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①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逐级上报商务主管部门、由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在《江西省成品油信息监管平台》上公示,同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①《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表八)。②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③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⑤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表九);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⑥油库或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注: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按照迁建手续办理。)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材料

①设区市商务部门出具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请示文件;

②企业申请变更的书面材料;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供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主体变更程序 加油站或油库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时:

①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②新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七、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要求(一)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①申报企业认真填写各类审批表,所列项目均需填写完整、清晰。

②形成目录并按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③要认真核对企业上报资料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原件。

④所有申报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

(二)规范印章的使用

①凡审批表中所涉及的印章均须为该单位的行政章,不得为“项目审批章”、“项目专用章”等。

②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经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行政章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对章必须是“与原件相符/XX市(县)xx委(局)”的格式。

(三)规范报送程序

①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成品油经营许可或变更项目,经初审后须派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人员代为报送的,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否则我厅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未取得成品油网点规划确认和经营许可的企业,擅自施工建设加油站或油库,我厅将不予受理补报程序。

第五篇: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检查方案

区财贸办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检查方案

为有效防范我区成品油零售企业擅自(新、迁、改、扩)加油站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市经贸委《关于对全市加油站进行经营许可检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全区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地点

5月11日 天平、道朗、夏张、马庄 5月12日 粥店、山口、黄前、下港 5月13日 祝阳、范镇、角峪、化马湾 5月15日 徂徕、房村、良庄

二、参加人员

财办分工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工商、安监、消防各一人。

三、检查内容

1、是否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其他证件(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加油站经营;

2、是否存在擅自新、扩、迁建加油站现象

3、加油站周边安全距离、站内设施之间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检查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加油站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把检查工作和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 量结合起来,切实推进我区成品油流通体系现代化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建设。

2、本次检查重点对居民居住区、城市商业区、集贸市场、工矿区附近的加油站进行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手续不全、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材料、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擅自改迁、改建违法经营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经营问题突出的加油站者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加油站,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最终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