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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20-4716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7 09:41: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

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330825-077-020000-2010-00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龙洲街道 生成日期: 2010年06月23日 名

称: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文

号: 龙街办[2010]27号 责任科室:

内容概述:

访问次

数: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龙街办[2010]27号

关于做好2010年度龙洲街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

根据龙民(2010)45号《关于做好二O一O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二○一○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办实际,对2010年度城乡居民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总的原则:

严格按照龙政发[2009]27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龙政发[2008]53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执行。

二、明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镇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的规定,鉴于我县2009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未作调整,201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按上年度的城镇居民312元/人月(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必须是年人均收入低于3744元的居民家庭)、农村居民188元/人月(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必须是年人均收入低于2256元的农民家庭)的标准执行。

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定额补差档次。

按省、市有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额最低不少于每人每月50元的要求,2010年度农村居民仍按去年分10档: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188元;城镇居民分10档,调整为:60元,80元,100元,120元,150元,180元,210元,240元,270元,312元。各村(居)在具体执行中应认真按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困难程度核查结果合理确定补差档次,并严格按规程公示、初审和申报。

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仍按2009年标准执行,即农村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240元,城镇集中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60元,该款项统一拨入街道财政敬老院专户。敬老院户院挂钩对象的补差标准为城镇居民312元、农村居民188元,由敬老院具体发放到人。

农村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按每人每月240元,城镇社会散养孤儿养育标准按每人每月360元执行。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数、人数的确定。

按照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各村(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求集体拟定低保调整初步方案,采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进行民主评议、民主决策、形成决策意见。杜绝未经村(居)干部集体研究提出内定方案、直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等现象发生。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将条件改善的对象退出低保,根据县政府统一规定,2010年全县各乡镇(街道)低保总户数、总人数严格控制在2009年基数上,因此,各村(居)低保总户数、总人数也不再扩大(个别特殊情况村与村之间、居与居之间相互调剂),请各村(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内部调整。

四、认真抓好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政发(2008)29号和龙政发(2008)53号《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有序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1、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均应纳入低保,确保各村(居)纳入低保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的人数不低于上年水平。

2、有序扩大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的补助金核发面,按照分级、分类逐步解决的总体安排,本年度着重解决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的持证一级重度残疾和持证二级重度残疾人中的肢体、精神、智力、视力类别残疾对象。各村(居)应在与低保同步做好残疾人家庭收入核查的基础上,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县残联复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等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以及在本村(居)家庭收入明显偏高的,原则上不得申报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五、几点工作要求:

⑴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必须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实事来抓。要严格按照龙政发(2009)27号《龙游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选准对象,合理补差。各工作站(社区管理办)、村(居)委会务必建立联系村(居)干部低保和低补审核工作责任制,要把该项工作与村(居)主要领导和驻村(居)干部履行职责挂钩,以明确责任,提高低保和低补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确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⑵各村(居)城乡居民低保对象总人数严格控制在二○○九年所在村(居)低保人数,低保金按正常提标标准给予适当增加。各村(居)按照低保条件标准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作统一调整。对原杜山坞煤矿城镇居民低保对象,按县政府统一调整规定,凡 属“三无”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12元调整,其它对象原则上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⑶对于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核发面,今年一级持证残疾人除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外基本加以解决;二级持证残疾人中原则上肢体、精神、智力、视力类别残疾对象除重度残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系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其已退休、企业(个体)老板外先解决,听力语言类别暂时不考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4)各村(居)必须严格按照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要求,对困难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全部列入低保,对生活条件改善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原来享受低保的原则上今年必须列入低保,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要严格按要求核实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保卡》和重度残疾人低补卡必须由联系村(居)干部会同村干部直接发放到每个低保户和低补户手中,绝不允许由村干部将全村低保卡、低保金统一领取,然后由村干部重新分配。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暂停相关行政村全部低保对象低保金,并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群众关注。为此,各村(居)要在六月份集中精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重新统一核定、调整、规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确保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七月一日开始按新的人员发放。

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2010年5月31日

报:县委办、县府办 抄:县民政局、县残联

第二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农村低保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困难群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拥有当地农业户籍;二是以家庭为单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三是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保障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家庭收入摸排调查,村级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

1、申请书或当地印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婚姻状况证明。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的相关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家庭收入摸排调查。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三)村级评议。村委会依据村民小组摸底排序情况,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提出评议意见,并将评议意见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前须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须返回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并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未予批准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不予保障的书面通知。救助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其中:一类对象补助水平达到国家确定的贫困线标准,月人均补助标准100元;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75元;三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55元;四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标准45元。动态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无明显变化的低保对象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年审核调整一次,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纳入保障范围。责任追究: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程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农村五保户供养

五保对象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申请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年供养经费160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退伍军人。补助程序: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年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提供一次本人健在的照片或其他资料,乡镇审核确认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无异议后,由民政局、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355元。

义务兵家庭优待

优待对象: 全县服现役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程序:

每年征兵结束后,县人民武装部提供上年义务兵花名册,县民政局通知所属乡镇采集义务兵家庭信息,经县人民武装部、民政局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优待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以本县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依据确定。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县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

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7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生活补贴;对85-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元的生活补贴;对80-8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

救灾救济

救助对象:

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群众。救助程序:

遭受自然灾害后,经县民政局核查灾情并确定救助资金及标准,并将救助指标下达各乡镇,由受灾群众户主向当地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由财政局、民政局将资金拨付各乡镇惠农账户,由各乡镇通过“一折统”发放并公示。救助标准:

根据受灾程度及生活困难程度由民政局临时确定。

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程序:

救助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经参合补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的个人自付费用按50%—80%的比例救助,其他对象的个人自付费用原则上按40%—60%的比例给予救助。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并参战、参核的退役人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220元。补助程序: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凭退伍证、参战证明向当地乡镇民政部门申报,乡镇初审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县民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市民政部门认定后,由民政局、财政局按“一折统”方式发放。

第三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本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您们好!

我XX,男/女,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区XX镇XX路XX号X幢楼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为:***732。文化程度:高中毕业。

曾经是国营泸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钢筋工,X年进公司,X年体制改革,建筑公司土崩瓦解,十多年来,生活就靠打零工无固定单位和经济收入。

女人XX,现年XX岁,也是靠作零工生活,儿子XX,现年XX岁,XX中学读XX年级。

打零工无固定收入,平均一年只有半年能找到活做,随着年齡的增长,找活路越来越困难。真是一家三口生在贫困线下 特恳请政府,申请最低生活经济保障。

敬致

人民政府

批核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

嫩溪垅居委会:

我叫宋东,是宏源总公司人,因我遭遇车祸,头部受伤,至今未恢复,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妻子腿部粉碎性骨折,现也不能参加体力劳动,而且现在儿女都在上学,本身家里没有什么经济来源,家庭非常困难,现在我们自己还要治疗病痛,还要抚养儿女上学的问题,如今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希望上级领导能够根据我家的具体情况,给予我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深表感谢!

申请人:宋东

2013年12月30日

第五篇:A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范文

A题低保与医保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贯彻落实城乡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民政部获悉,在扎实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同时,民政部部署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障救助等相关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逐渐走上了综合协调发展的新阶段,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城市低保制度稳健运行。2008年,民政部先后两次会同财政部下发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督导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涨幅不断提高救助水平。截至2008年11月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1092.7万户、2282万人,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208元,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134元,进一步巩固了应保尽保成果,初步形成了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

——农村低保制度快速推进。2008年,农村低保制度全面推行,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长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截至2008年11月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3957万人,正向应保尽保目标迈进。目前,全国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978元,月人均实际补助为44元,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2008年,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从试点探索进入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直接施救和资助参保(合)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基本确定。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50.4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2.5亿元,人均筹资水平已达120元/人。随着资金投入的增加,救助效果日渐显现

城市居民低保和医保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及其重大的作用。

但是低保和医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在低保实施中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保障标准的确定问题,既要能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因标准设置过高降低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既要让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又要考虑财政能力;既要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防止各地在标准的高低上互相攀比。二是保障对象的资格问题。如何让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如何合理平衡收入因素和资产、教育、住房、赡养问题等非收入因素,如何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分类施保”政策,避免出现贫困家庭保障不足,相对富裕家庭领取低保的现象。又如在医保实施中,存在各级财政和个人合理分担医疗费用问题等等。对这些问题,定性分析较多,定量研究尚不多。1.2.3.4.分析、确定制定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试就以上一个或两个问题,运用数学工具,建立数学模型,并给出相应的结论。对模型做实证分析,并与当前的有关政策进行比较。撰写一篇短文,说明模型的主要特点及你的方法和结论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利于有关只能部门采纳你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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