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休息休假规定(试用版)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一、定义:员工休息、休假是指公司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休息日或享受国家规定法定假以及员工因为个人病事假等原因而产生的按照公司规定不能在岗出勤的现象,属公司考勤管理内容,涉及员工个人利益及公司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利益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规定依据:国家关于休息日、法定假、年休假等相关规定内容并结合公司发展历史、目前管理实际的需要以及公司后期发展目标的需求。
三、管理范围:公司员工的休息日休假、申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国家法定假、年休假(暂不执行)
四、管理职责:行政人事部为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的职能业务部门,承担监控责任,公司各业务部门为执行部门,承担日常审核、审批管理及综合协调安排的管理责任。
五、休假审批权限:(1)休假类别1)休息日及国家法定假2)病、事及调休3)婚、丧、产、工伤、六、休息、休假管理执行细则:(1)休息日
定义:每周周末休息一天,周六周日为休息日,部门内部轮流值班,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所有员工休息。国家法定假日放假调休为:元旦,放假春节,放假清明节,放假劳动节,放假端午节,放假中秋节,放假国庆节,放假2)节日期间如遇固定休息日,于节日结束后顺延补休或调休。3)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取消或变更休息日,取消休息、变更休息日于事后调休或补休,取消及变更均以公司内部通知为准。、加班、补休等均适用本办法。
年休
3天
7天 3天 3天 3天 3天 7天
审批岗位
总经理
业务部门主管及行政人事部
行政人事部及业务主管
4)国家法定假的安排执行,遵照国家规定调整执行,以公司放假通知安排为准。5)国家法定假休息因公司经营而调整,调整后对应的休假期间待遇核算执行国家法定假规定。
(2)病假
1)员工因病必须休养或住院治疗,可申请病假。
2)请假时须附公司指定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病历、处方及发票),急症或其他特殊情况医疗证明可于事后补交,事后假处理,事假手续不全或主管没有批假按照旷工处理。3)病假待遇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按比例发薪,照每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如下:A:入司不满一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B:入司一年以上C:入司D:入司 4)员工患病的医疗期及对应医保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病假为有薪假,薪资支付依照员工基本工资为标准按照服务年限按比例支付,超过医疗期的病假为无薪假期停发假期对应的岗位6)月度连续或者累计超过效提成工资。7)医疗期社保缴纳费用承担保持不变,员工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医疗期解除劳动关系。8)本办法所称病假不包括因打架斗殴、酗酒、性病、吸毒、交通肇事(个人承担责任的)等违法、违规原因造成的休息,此类情况按事假对待。9)病假期间的节假日及休息日均按照病假统计,不再另计。(3)事假
1)因事必须本人处理,且确实不能在休息日处理时,本人必须事前书面申请,按核准权限批准后送人事部备案。2)事假当月连续一般不得超过假未核准时以旷工处理,事假期中若提前上班应办理销假手续。
1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年以上20年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20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核准/职务工资及公司福利。5天的病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绩
35日内未补交医疗证明者,按事
2630%;
50%; 80%;100%;)。员工因病不能上岗出勤,医疗
10天,事假逾期未续假或续2
6个月。超过6个月
个工作日核算至日病假10
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事假为无薪假,按照日固定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6】为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月度连续或者累计超过3天的事假扣除当月全部缺勤天数对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绩效提成工资。
(4)婚假
1)员工入职后结婚,持有本人结婚证明,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申请婚假2)如结婚者属于晚婚3)婚假期间,员工视为出勤,考勤统计注明婚假,工资核发参照出勤处理。4)超出婚假期限按照5)婚假一次性休完,不作存假结转。如结婚员工家住外地或其配偶在外地工作,由行政人事部可视情况另外给路程假6)再婚不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5)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2)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丧假路程假,丧家一次性休完。3)工资待遇: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4)公司核定的丧家期间考勤统计注明丧家,员工工资核算按照出勤核算,超出丧假期限的按照“有假冲抵,无假按事假核计”的原则核计,必须完善报批手续,车船费自理。5)丧假天数,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再另计。(6)产假
1)公司女员工第一胎生育,可休产假。2)在公司服务满难产并手术者增加假期3)产假待遇按照长春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工资、奖金、福利停发。员工、公司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完成办理相关手续。4)产假期满,还不能工作者,需持公司认可的医疗证明,申请延假,按病假对待。5)假期结束后,连续7)休产假须在产前或产后3天。
(初婚,男方年满“有假冲抵,父母、配偶、子女1年的女员工,可休产假123天没有到岗出勤,且无请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725无假按事假核计”,其往返交通费自理。)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3天,死亡者不在本地 的原则核计,,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90天,晚育者3
23周岁)(满24周岁
10天。)假期增加20天,周岁、女方年满可申请婚假但必须完善报批手续。(天。天内(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8)未婚先孕者或无计划生育指标而生育者(准生证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为准),不得享受产假待遇。(7)工伤假
1)员工因职业病、职业灾害或上下班时间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私人行为或违反法令者外,均作工伤假处理。
2)请假时须附业务部门出具的意外事件报告书及公司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门认定,给予工伤假。
3)工伤假期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办理。
4)工伤假期间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的超期休假缺勤,按旷工处理。
5)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制度而造成工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后做工伤处理。(8)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确定,但最高不超过15天。A:职工在本司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本年度年休假5天; B:职工在本司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本年度年休假10天; C:职工在本司工作满20年的,本年度年休假15天; 3)年度内以下情况出现后,本年度年休假作废: A:年度内员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E:年度内出现旷工行为者(先休年假,后出现旷工,则当月扣除等额年休假待遇)。F:年度内休产假者;
七、请假规定
(1)员工休假、请假除前文另有规定外,事前均填写“请假条”由经理签字确认后,附缴有关证明文件依核决权限核准。
(2)未核准请假及请假返岗未销假,需续假而未续假或弄虚作假骗取假期,均以旷工计。(3)员工因工伤假、病假、丧假、产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事后一周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4)主管岗位(含业务主管)请假,必须注明职务代理人和临时业务授权人,留存财务、行政备查。
八、工资核算
(1)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6,特别说明除外,日工资标准均以此为准。
(2)公司福利及奖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员工休息、休假及加班均在当月工资结算时一并核算,按照日历年度结算。(4)公司严禁旷工,旷工期间工资核算执行“旷一罚三”,即旷工一天扣3倍的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6】,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终止劳动合同。
(5)为了便于工资核算,规定员工休息、休假的半天及以上开始核算,半天以下不予统计核算。
(6)零星出勤和缺勤管理归公司一级业务部门主管根据业务和岗位工作审批控制。
九、加班管理
定义:加班是指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公司领导或部门主管申报、审核、审批安排下,通过完善的审批工作程序的员工出勤。
(1)加班审批
1)各部门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指派内勤或行政人员于事先填写“加班审批表”,呈请公司一级主管批准后(1天以上),才能加班;在事前不能确定加班时数的,加班后,由指派人员核定并填写实际加班时数,呈部门主管复核。有权指派加班人员为公司二级主管及以上级岗位。
2)员工加班后,应在24小时内将“加班审批表”送公司人事部门;未按时上报“ 加班审批表”的,加班不予确认。
3)营销终端加班按照商场规定执行,生产系统加班按照生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2)存假管理及加班待遇
1)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为基数除以工作天数(月平均26天)为日工资标准。
2)公司统一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调整安排出勤可作为存假冲抵缺勤(不含旷工),年度内有效。
3)员工存假结算:员工存假按照日历年度结算。每年12月底,行政人事部按照员工所在 岗位的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6】为标准结算支付工资,冲抵存假,支付工资后的年度存假不再结转。存假冲抵缺勤“按照先有存假,后冲抵缺勤”的原则执行。
4)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200% A:休息日与法定节日为同一日期时,按照法定节假日处理;
B:加班工作3小时及以下不计加班,3小时以上至6小时之间计半天,6小时及以上计一天(加班时间以进出岗打卡为准,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核定)。
5)因工作性质决定需经常性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由各中心/部申报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查复核工作量、劳动强度核定特别津贴,呈请总经理批准后,在月工资中发放。6)平时及休息日调整安排出勤的员工由业务部门安排补休或冲抵当月缺勤,并备案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核算冲抵,冲抵核算比例为1:1。
7)国家法定假期间加班人员的加班天数可根据员工申请冲抵缺勤(不含旷工)按照1:2的比例进行冲抵核算,冲抵后,员工不再享受加班待遇。8)下列情况出勤视为无效出勤,不作为冲抵缺勤的存假: A:因工作失误、拖拉、效率不高、计划不周造成的延时工作; B: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的非突击性工作加班;
C:出差期间超时工作;
D:员工试用期间,熟悉岗位工作;
E:调整休息安排审批手续不完善者,私自打卡记录出勤者; F:因业务工作需要,下班后延时处理工作; G:公司订货会或其他突击性项目工作。(3)加班控制
1)每人当月累计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2)对于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节日加班,由各部主管会同行政人事部确定加班岗位、人数及加班时间,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核准后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突破。
3)公司加班管理严格控制,不提倡加班完成工作,不提倡延时完成工作,提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节奏,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工作。
4)公司一级部门主管节假日、休息日出勤可冲抵季度内缺勤(不含旷工),冲抵比例为1:1。(4)加班要求
1)员工加班时劳动纪律按正常工作日要求执行,并由公司值班经理检查。
2)部门加班岗位人员达到三人及以上业务部门必须确定专人管理。
3)加班人员如遇在职权范围以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立即向当日值班经理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十、文件执行管理:
(1)公司严格考勤管理以适应各项业务工作发展需求,公司人员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三定管理,对员工休息、休假、加班等严格控制。对在员工休息、休假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管理责任。(2)完善提案或修正补充条款,按照申报---复议—批决的工作流程进行文件制度的更新和补充。
(3)本规定内容为员工入职培训内容之一,规定文本发放至公司主管及考勤、工资核算岗位。
(4)本暂行规定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规定,自公司总经理批决之日起试行。(5)本暂行规定批行后,公司此前发布的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中审核、审批及工资核算等内容即行废止,相关内容均以本规定为准。
(6)本暂行规定的修改提报权、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二篇:公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一、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非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
3、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休息日分为每周固定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司实行每周六、周日固定休息工作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为: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可视实际情况延长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带薪假期,包括:婚假、丧假、生育假。
婚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转正员工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10天假期。但员工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月内一次性取假。
丧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取假3天。
生育假: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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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4日
第三篇:关于职工休息和休假规定
运输公司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2、本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二、工作时间
1、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各岗位性质,可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履行本单位民主程序和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标准工时制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岗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从事高级管理、外勤工作、销售、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广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市场因素限制的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单位的部分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5、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oo一17:30。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后,可调整具体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每班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单位确定。
6、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季节特点在高温期间可调整工作时间,每年具体 实行时间,经与工会协商后,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以通知形式告知。
三、休息休假
1、休息日:公司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各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 后,可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围绕法定休假日进行的调整。
2、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3、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人年休假的假期。
5、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从“满”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 天数,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前后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 享受年休假。
6、工作年限按公司认可的工龄计算。
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累计待岗时间超过2个月的。
8、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7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应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 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10、年休假由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11、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因工 作需要跨安排的,可以跨1个安排。
12、本公司一般在春节期间根据情况统一安排I-3天休假。公司总部管理部门一般在 高温期间统一安排休假5天,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统一安排休假。
13、职工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除统一安排的休假天数,未休完的年休假由各单 位自行安排。
14、劳务输出人员根据接收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15、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如果不 休(不申请),视同本人放弃。
1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
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人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 酬。
17、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职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3)、职工在离职前的一个月通知期内可否休假,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本公司应建立职工休假台帐,记录职工具体休假日期和天数或不休假的原因,并 请职工签字确认,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保留两年以上。
18、自应休年休假之年起,两年内职工对休年休假之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休 年休假(或已领取相应补偿)或自己放弃休年休假。
19、探亲假: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日团 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配偶;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休息 日团聚的,可按本规定探望父母。
(1)、职工在我公司工作年限在上半年满一年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满一年的,从 次年起可以享受。
(2)、职工享受寒暑假的,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给假期。
20、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可以两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休探亲假另给予路程假。
(5)、上述探亲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曰。
(6)、探亲假不可分开使用。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以报销。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出国(境)探亲按事假处理,假期三个月至六个月,不报销路费。
21、计划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期:
(1)、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育一婴儿,另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 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4)、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每夫可减少一小时工作。
(5)、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6)、职工在病假期间生育,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如需继续病休治疗者,其生育前后的病休时间应合并计算病假时间。
(7)、符合计划生育晚育规定的,男方可享受陪护假15天。
(8)、对接受节(绝)育者,可凭医疗单位证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22、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1)、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或一胎多生者,可休哺乳假一年(含产假)。
23、婚假:凭结婚证,由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按规定给予婚假。
(1)、职工结婚,给婚假三天(含再婚)。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
(2)、对方在外地工作,职工需去对方所在地结婚,按规定给往返路程假。
(3)、婚假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曰起的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4)、婚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4、丧假:
(1)、职工的父母、爱人、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
(2)、依靠本人供养的祖父母(指:父母、叔伯均已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必须由 本人料理丧事者,给丧假3天。
(4)、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死亡时(弟妹未满16周岁,父母已双亡)给丧假3天。
(5)、职工若去外地(指:死者户口所在地)料理丧事,按规定给予往返路程假。
(6)、丧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曰和休息目。
25、病(伤)假: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需医疗休息者,持就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疗费用证明到集团公司医院转开病休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1)、职工连续病(伤)假达一个月以上者,所在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应由本人申请,主管医生提出书面建议,经相关部门、专家审核通过方可恢复工作。复工后要试工2—3个月,试工期满经集团公司医院复查证实该职工确已康复,方可正式复工。如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其病假时间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2)、职工因病(伤)连续治疗休息六个月以上者,应定期(二或三个月)到集团公司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如疾病未愈,需继续治疗休息者,由集团公司医院出具病休证明。
(3)、公司对病休职工实行医疗期管理,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期限和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极少数职工经常请病假,严重影响工作的,所在部门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5)、病(伤)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26、事假:员工因事必须请假处理时,应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事假。
(1)、职工请事假3个月以上,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工医疗期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勤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记录保留两年以上,特别是职工缺勤或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记录。考勤记录每月由职工签名确认。
2、职工应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违反者按 有关规定处理。“迟到”指到了上班时间未到岗或到了规定时间未到达指定地点。
4、“早退”指未到下班时间提早下班。
5、迟到或早退以15分钟为单位,迟到或早退在15分钟以内,计迟到或早退1次,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不到30分钟,计迟到或旱退2次,以此类推。迟到或旱退超过1个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6、“旷工”指未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在制度工时内不在岗位上班,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请假。
7、上班后私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8、各类假期期满须按时到岗,如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未到岗者,逾期按旷工处理。
9、若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一般安排职工补休(或发给调休单),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加班加点工资在下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如果职工对加班加点工资有异议,应在加班加点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单位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无异议。
11、调休单一般在6个月内有效,经所在单位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职工调休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若单位未批准职工调休,应在一个月内安排职工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附则
1、职工请假的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由本单位管理室管理。
2、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或假期津贴)以及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工资扣发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法规政策予以补充。
4、本规定如遇国家、省、市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法规政策执行。
6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5.6本规定经职工代表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与工会协商,公司办公会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考勤管理
1、考勤与休假的目的: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促进员工出勤管理的规范化。
2、公司人事部门是考勤与休假的管理单位,其他部门为执行单位。
3、员工工作时间与劳动纪律状况与员工的绩效考核、工资发放、奖励等挂钩。
4、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作需要出发,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三种主要形式。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包括四班三运转和纯白班的一线员工等,如:行管、财务、采购、业务内勤、化验、设备检修、钢瓶检验、充装、中控操作、调度、收发、安全管理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在月周期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适当调整,安排员工休息,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业务、货运、搬运、长途运输驾驶、押运、技术设备安装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包括实行三班、二班运转的岗位或换班司机和换班调度、食堂等其它换班的岗位。
各部门、各站点的上下班时间,可依当地工作的实际情况,由各部门讨论决定后,报人事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5、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外,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考勤签到制度。由员工本人签到,在月末由部门负责人对考勤情况表审核签字后交人事部门,并作为员工工资发放的依据存档。
6、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公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调休、出差等项目。
第二条假期管理规定
一、请假相关规定
1、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项目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授权领导批准执行后方可休息假期,否则按旷工处理,高层紧急请假可用手机短信的方式。
2、员工请假流程为:员工提出请假单→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核对→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请假授权:各部门请假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天以内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三天以上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请假单无领导审批的视为无效。请假没有调休单的,按正常缺勤扣款。
4、请假特殊规定:除突发事件可事发当天由部门负责人补请假单,事后及时补证明,原则上员工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好请假手续,如无有效证明则做事假处理,情节恶劣的做旷工处理。
如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班(除特殊情况)按旷工处理;如员工请假了,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办理或代办理手续,则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享受假期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1、病假:三天以上的病假,必须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医院证明;三天以下的病假,可凭县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病历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医师证明。
员工患病及非工伤需接受住院治疗者,凭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及医院证明,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事假:因私事待办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
3、婚假相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丧亡者,可请丧假3天。其他亲属丧亡者,可请假1天。路途远的可视情况给予1—2天的路途假。
5、产假期相关规定
(1)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计划外怀孕流产或生育的可酌情给予三天的假期。
(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3)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4)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方3天看护假。
6、哺乳期相关规定
(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7、工伤假——因工受伤者可请工伤假,假期依医院诊断证明由人事部门决定。工伤假应附部门负责人工伤说明及医院证明或发票病历。
8、本公司按照国家法定休假制度进行休假。具体日期如下:
● 元旦(1月1日),1天;
● 春节(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3天;
● 清明节(农历三月初四),1 天;
● 女职工3月8日,半天;
● “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
●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1天;
●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1天;
●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以上共计 11 天半,具体休息时间以放假通知为准。
9、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可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特别年假: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休假的其它权利义务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享受法定寒暑假期或公司规定的福利假期,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1、员工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包括因工作需要由人事部门安排外派到员工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就职的公司员工),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与父亲或与母亲在一个地方居住的,不能重复享受探亲假期。
上述“不住在一起”指住处相隔500公里以上者。
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仅指因公休假日加班而不能团聚。
具体待遇为: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三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三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1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天。
4、上述假期不含路程时间在内,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来回车费由员工所在单位报销。
12、请假期内的薪资,依照下列规定支付:
(1)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按正常工作时间相同工资标准执行。
(2)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并参照当地劳动部门核定的产假工资标准发放。
(3)工伤假期内的薪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病假期内的薪资,按本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5)员工在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减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按请假实际天数占当月应出勤天数的比例在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6)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请病事假月累计不超过4小时(不包括4小时)的,不扣款。
(7)请病事假的员工也可以用年休假换休。
13、请假逾期,未经批准续假者,均以旷工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14、旷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按缺勤三倍计算,旷工一天按日标准工资的3倍扣除;连续旷工2天(包括2天)以上者按缺勤天数扣除日标准工资外,取消当月绩效考核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3天或年累计旷工满7天,除依据旷工实际天数按旷工扣款方式扣除相应薪资外,按自动离职处理,旷工扣款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5、加班:考勤记录由负责考勤的管理人员做好统计,各中心站生产部若因工作需要加班,需与员工充分沟通好班次安排,并于每日15:00前将车间加班计划报至中心站办公室。
(1)因工作原因需加班,车间一线员工报车间主任批准,公司管理人员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管理人员加班时间应在做好工作前提下合理安排调休处理。
(2)员工在例假日被安排值班值勤或加班的,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发给节假日加班费或换休。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到年终未修完年休假者,可参照假日加班费标准给予加班费。
16、迟到、早退:按正常规定时间内无故不请假而迟到、早退的在绩效工资中扣减一定的金额,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内者在扣款5元,迟到、早退在10-30分钟以内者在扣款20元,迟到在30—60分以内者扣款30元。若迟到超过60分以上者视为旷工,按旷工扣款方式执行。
第三条出差考勤规定
1、人员需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做考勤依据,如实际出差情况与计划出差有异,需在回公司上班后及时补齐手续,如由于出差等原因不能于月底前回公司办理手续则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月底代办手续,以便考勤,人事部门不得接受隔月的补办考勤手续。
2、业务中心(市场部)人员出差考勤由销售部内勤负责统计,在外出差人员应积极配合,可电话传真等途径反馈出差情况,否则引起的缺勤责任自负,出差考勤统计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月底前交至人事部门。
第四条其它规定
1、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2、员工有事请假首先冲抵年假,超过年假部分,冲抵加班时间。以公司安排的年假为首选,其次以加班时间调休,加班调休的则不计其加班补贴。
第五篇: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规定[范文模版]
**煤业集团**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工时、考勤、休假等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加班的,适时安排补休、串休。
第四条 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第五条 员工休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等,应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先在《请假条》上据实填写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权限报请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自行休假者视同旷工。
第七条 员工请假按下列管理权限报批:
(一)公司一般员工一次性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含车间、科室,下同)负责人批准;一次性请假3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管理人员请假或离开公司外出办事按以下程序请假或报告:
1、公司党政副职同时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
2、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副职经正职同意后,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或报告。
(三)请假获得批准的,在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并且出具《员工请假证明书》;综合办公室登记后员工应将《员工请假条》送交本部门核算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八条 员工结束假期的,应及时返本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确实需要续假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再次报批。
假期届满逾期不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的,自逾期当日起视同旷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实行统一的考勤制度。考勤周期与工资发放周期相一致。
第十条 员工考勤应使用公司统一考勤表逐日进行。考勤内容包括地面出勤、地面夜班、探亲假、病假、产假、婚丧假、事假、工伤假、年休假、迟到、早退、旷工、公休等各项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将汇总的考勤表告知员工本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综合办公室。
部门考勤表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一定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考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部门负责。
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具体标准为: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新进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但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的年休假:
(一)当年累计请事假满3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员工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含10天);
(六)不在岗职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依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保证员工正常享受年休假。
第十六条 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以及因工负伤休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 其他休假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因私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相关事情的,应事先申请事假,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已请事假3个月以上的要求其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转入停薪留职管理,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须提交集团公司总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
病假假期依照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确定,其中:职工休病假七天以内者,需持集团公司总医院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休病假超过七天(包括七天)者,须持指定医院院级领导签字确认的诊断证明;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须持指定医院院长签字确认的诊断证明,由部门、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职工休病假超过一月者,需持集团公司总医院院长签字确认后的诊断证明,经公司经理签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在综合办公室登记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
第二十条 凡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个城市内居住,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假期20天(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假期20天(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员工休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可享受婚假期30天,若一方达不到晚婚者,不享受婚假;再婚者不享受婚假,只享受3天正常婚假。
晚育的妇女产假为105天(包括法定假日),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工5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5天。
对采取节育措施而意外怀孕,实施人流手术的,享受休养假10天,一年发生两次人流手术者,只享受一次人流休养假待遇。对一孩不放环,二孩不结扎等不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职工做人流手术的,不享受休养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职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享受丧假3天。异地奔丧按实际路程增加路程天数,路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可享受工伤假,假期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二十四条 员工休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等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工资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