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深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共5则)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0-4623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10:17: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深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深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服务对象

具备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条件的个人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属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或在本市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

2、取得培训补贴目录内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申请材料

深圳市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即可

填报须知

已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受理标准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于相关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登录深圳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网上服务系统申报补贴。

2.受理:

申请人在系统申报成功后,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受理。

第二篇: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34号),广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中央补助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6〕5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给我市安排使用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农民工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在规定期限中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农业户籍身份证;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财政专户的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方案和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全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补贴;

(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八条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农民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农民工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参加了免费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后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除外)。

第十条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技能竞赛举办单位组织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竞赛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的2007年深圳市百万农民工技能大比武活动的竞赛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员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及考核;

(四)2007内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三条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获结业证或岗位证的?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补贴200元;

(三)获初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300元;

(四)获中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400元;

(五)获高级职业资格证的?补贴500元;

(六)获技师及以上(含模块)职业资格证的?补贴800元。

第十四条技能培训补贴按农民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结业证或岗位证的顺序依次发放。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农民工个人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也可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网址:www.teniu.cc)下载并填写《2007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按就近管理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本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以下同)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劳动保障网上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工名单;

(四)支付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技能培训补贴通过银行拨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资料,下载《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印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组织农民工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农民工下载填报《深圳市2007年培训机构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补贴通过银行拨付培训机构账户。

技能竞赛组织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下载《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人签字和企业盖章;

(二)立户申报。按管辖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劳动保障网上提供的规范格式)、2006年纳税证明,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组织农民工培训及考核。企业培训结业证和岗位合格证须有证书编号、农民工姓名、年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学时数、培训方式等内容;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为考核合格的农民工下载填报《深圳市2007年企业申请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在深圳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六)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人签字后,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拔付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农民工个人、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技能竞赛组织单位及企业申报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的,应于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助资金:

(一)2006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计分;

(二)2006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计分;

(三)2006年税额的计分分值为:1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1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2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3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分值为4分;1000万元以上的分值为5分;

(四)2007组织技能竞赛,竞赛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分值为4分;

(五)2006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六)2006年后经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5年以后,经政府部门、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机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劳务培训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农民工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深圳市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完毕。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7〕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2007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修改说明

根据200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深财社[2007]1号),对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作出规定。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下达农民工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现根据2006年补贴工作实际和工作发展,对该补贴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原因

2006年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深财社[2007]1号)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经过努力,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6年我市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达16万人,累计发放补贴资金3,315万元。这项工作得到国家部委和省厅的充分肯定。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我市2006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对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培训、鉴定、竞赛分别制定补贴标准;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农民工申请补贴的比例偏低;限定个别行业企业申请培训补贴,而不以企业培训效果作为补贴依据等。为此,经过多次研究,在总结2006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2007年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07年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了补贴标准。对经培训及鉴定获取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不再按培训、鉴定、竞赛等类别分别制定补贴标准,而按照统一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主要理由:目前技能培训补贴是按照证书类别和级别作为最主要的补贴依据之一,农工参加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等培训项目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其补贴应按统一标准执行。

(二)适当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将企业法人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作为申请补贴评分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予以核定;培训机构按照农民技能培训层次申请补贴。主要理由:企业申请农民工培训补贴,应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内部员工培训,其中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费是一个重要指标。同时,对培训机构免费为农民工开展了培训的,确定了申请补贴的具体程序,将培训级别作为主要申请依据。

(三)增加农民工个人凭证书申请补贴的渠道。《2007年办法》专门规定了农民工个人可凭已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直接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主要理由:2006年由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代为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属于义务性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申请补贴工作效率。2006年全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达18万人次,但实际申请人数不足0.3万人。因此2007年有必要增加农民工个人凭证书申请技能补贴的渠道。

(四)明确市、区劳动部门受理范围。《2007年办法》对企业或培训机构申报补贴的,按市、区劳动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受理。持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按照就近原则申报补贴。培训机构则按照谁备案谁受理原则。主要理由:因无经验可资借鉴等原因,2006年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划分市、区劳动部门受理范围,造成很多宝安、龙岗部分企业跨区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不便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有必要建立属地管辖申报程序。

第三篇:《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赣冠就业培训网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0文号:深人社规〔201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本市其他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依本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和标准。

第四条 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机构,或得到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学许可的机构,可承担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100%给予鉴定补贴。失业人员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

赣冠就业培训网

第六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一年内通过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第七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为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指导服务并开具《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以作为失业人员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的凭证。

失业人员拟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行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八条 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技能鉴定补贴和8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备案表》;

(五)技能鉴定考核交款凭证;

(六)申请人银行帐号。

失业人员以居住地申请补贴的,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第九条 失业人员通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自领取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应在办理就业登记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20%的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登记证明资料。

第十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查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网站将申请人领取培训鉴定补贴的相关信息(含姓名、培训鉴定工种、申请补贴金额和就业情

况等内容)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对经审核或公示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理由。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银行账号。第十二条 对失业人员、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和鉴定补贴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篇: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规定内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除外)。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预算;

(二)组织指导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的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申请内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四)申请内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在深圳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制定并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行业组织、培训鉴定机构等单位组织技能竞赛,与参赛者无劳动关系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以上1200元。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1),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格。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http://nmgpx.sz12333.com.cn/NMGLDWeb/login.jsp)填写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也可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所领取《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本人填写后,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进行申报。受理申报的鉴定所应协助考生将信息录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系统,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按就近原则,申请人可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或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本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及银行证明)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受理单位应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加盖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事权划分,企业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见附件3)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人力资源保障网上提供的格式)、2009年纳税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员工培训。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2009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9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9年年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2010年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2010年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9年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9年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值为1分。

(八)2009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第二十一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9〕2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在规定内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除外)。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申报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预算;

(二)组织指导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的申报并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申请内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四)申请内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在深圳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制定并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组织、培训鉴定机构等单位组织技能竞赛,与参赛者无劳动关系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第十二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企业组织员工培训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每名员工每年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每名员工每年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以上1200元。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1),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请表格。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

(http://nmgpx.sz12333.com.cn/NMGLDWeb/login.jsp)填写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也可到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所领取《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本人填写后,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进行申报。受理申报的鉴定所应协助考生将信息录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系统,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按就近原则,申请人可到指定的鉴定所(见附件2)或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及本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或者银行卡及银行证明)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受理单位应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五)支付补贴。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程序: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企业资料,打印《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加盖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市、区人力资源保障事权划分,企业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见附件3)申报立户,提交《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企业提取支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证明》(按人力资源保障网上提供的格式)、2009年纳税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培训方案,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员工培训。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在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填写《承诺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填报资料,打印《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经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二)立户申报。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报,提交《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办学许可证(或编办文件)、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方案(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组织培训。按照经审核的培训方案组织免费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补贴申报。通过深圳人力资源保障网,为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来深建设者填报《深圳市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登记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立户办理部门。

(五)公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七)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十七条 员工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在2011年3月1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补贴。

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2009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9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9年年纳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2010年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计1分。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计1分。

(五)2010年前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9年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9年为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值为1分。

(八)2009年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帐,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技能培训和鉴定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9〕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

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所列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继续保留87个工种):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商业、服务业人员:营业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营养配餐员、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保育员、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附件2: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1.深圳市鹏程职业技能鉴定所:83377025

(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一楼)

(福田区八卦二路612栋劳动就业大厦45-48号窗口)

2.深圳市第一职业技能鉴定所:83119031

(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10号深圳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3.深圳市第六职业技能鉴定所:83758723

(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市高级技工学校附楼一楼)

4.深圳市深鹏职业技能鉴定所:25576430

(福田区八卦二路614栋212室)

5.深圳市兰德移动电话维修职业技能鉴定所:83656831

(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一栋3楼)

6.深圳市工艺服装职业技能鉴定所:83696620

(福田区深南中路兴华大厦七楼)

7.深圳市协和电子职业技能鉴定所:83754049

(福田区福华路29号京海花园四层南侧)

8.深圳市卫生职业技能鉴定所:25162411

(罗湖区贝丽南路1号龙丽花园一楼)

9.深圳市第七职业技能鉴定所:26731271

(南山区西丽湖职业技术学院行政楼103室)

10.深圳市第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29991581

(宝安区二区龙井二路70号)

11.深圳市龙岗区职业技能鉴定所:28903724

(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龙岗区劳动局507室)

附件3:

企业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83950288(深圳市福强路1007号高训中心1610室);

罗湖区劳动局:25438309 25438310(深圳市沿河北路2019号罗湖区劳动局业务楼三楼)福田区劳动局:83456509(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309栋B座一楼11号窗口)南山区劳动局:26079381(南山区劳动大厦三楼劳动局培训科);

宝安区劳动局:27846062 27846920(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劳动局四楼412室); 龙岗区劳动局:28910654 28903724(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龙岗区劳动局507室);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25228153(盐田区行政中心人力资源管理局427室)。

光明新区社会管理局:88211304(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光明新区管委会第二办公区4栋101室)

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84622825(坪山新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813室)

深圳市个人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共5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