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162号令)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渝府令[2004]162)
渝府令第 162 号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就业 规定 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月18日印发 2004
第二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渝府162号令)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渝府令[2004]162)
渝府令第 162 号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
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民政残疾人就业规定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委,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月18日印发2004
第三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渝府令第 162 号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一月十日
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本市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城镇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计划,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市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直属单位、外地驻渝单位以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1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数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计算;不足0.5人的,可安排1人,也可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如实填写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表,报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等资料,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30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向社会招聘,也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选聘。
第九条 残疾人被正式录用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实际差额人数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所在地的市、区县(自治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职工年平均工资)=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终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有关单位名称和应扣款金额,财政部门协助予以代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取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从可预算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确因亏损需缓缴或减缴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残疾人联合会在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使用计划报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计划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范围:
(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的奖励;
(二)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康复费用的补贴;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费用的补贴;
(四)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补贴;
(五)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的补贴;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应当扶持贫困区县(自治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人事管理范围,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有关协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定稿)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曲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和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在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基础上,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曲靖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曲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财政、银行、统计、劳动、人事、税务、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站、所),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就业情况调查,能力评估,咨询登记和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组织残疾人集体从业,帮助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就业的残疾人。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残疾人在职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有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总数的1.5%。按此比例计算,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0.5至1之间的,应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各用人单位不论人数多少,凡达不到规定就业比例的,按所差比例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末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上末在职残疾职工总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就业达不到省、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保障金原则上按属地缴纳,以市、县(市)区为征收单位,每年征缴一次。驻麒麟区中央、省、市属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征收,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定,并由委托的银行托收。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情况表》、《云南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和《曲靖市待业残疾人登记表》,并提供在职职工上12月份工资花名册、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迟报、拒报或弄虚作假的,视为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应缴保障金。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结束上保障金的核定和征收工作。
第七条 保障金委托银行托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报表和证明材料,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核定应缴保障金数额,交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填发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委托收款凭证》(代收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委托银行按“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银行结算方式,将差比例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直接托收到当地财政预算外保障金专户。
第八条 为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各县(市)区应将所征收保障金总额的5%,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当地财政保障金专户划缴市财政保障金专户。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未达比例应缴纳的保障金,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予减免;生产经营正常和未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准关停并的企业单位原则上不予减免。
特困企业或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的,由用人单位在报送残疾人就业有关报表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残联审核,报当地政府残工委审批后,可准予缓缴。未经批准不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节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保障金及其利息、滞纳金均属于预算外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外保障金专户,按“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保障金的职能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保障金的清算、催缴及使用管理。应根据工作计划,编制保障金使用计划,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保障金支出专用账户,严格按审批下达计划掌握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应编制保障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3、奖励超比例安臵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4、用于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聘用、设备购臵等经费开支;
5、用于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入及工作设备购臵补助;
6、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中介,也可通过国家招考程序招收或自行向社会公开招收。新安排就业残疾人,须报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条件和招考单位岗位要求的残疾人,招考单位不得拒绝报名。经考试、考察合格的,招考单位应优先录用。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和特殊教育中专、院校招收的残疾人毕业生,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应优先接收。
第十六条 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时,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医疗、养老等保险手续。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情况,给予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休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健全职工同等的待遇。企业发生困难或停产、停业时,对残疾职工要给予特别照顾。残疾职工的收入低于单位基本生活标准的,单位应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职工的直系残疾亲属,应由所在单位优先安臵。经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可,不论因公致残或伤残军人或其他致残人员,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岗就业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臵比例;用人单位兴办的福利企业,集中安臵本单位残疾职工或职工残疾子女就业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必须与残疾人履行招用工手续,订立劳动用工合同,凡符合第四条中有关要求,并连续6个月以上有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用人单位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可计入单位安臵比例。第十八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时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时
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五、上所得税报表。
六、上会计账簿(有工资收支记录科目)和12月份的会计凭证(有职工签字已发放的工资花名册)。
七、股东名单。
八、填报《丽江市古城区用人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表》。
九、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要报送残疾人员的基本资料(见《认定用人单位已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要上报的资料》)。
十、用工人员不固定的用人单位(如建筑行业、装饰装修行业、旅行社等等)要报本单位业务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规模、起止时间,用人情况等等)。
法人单位当中的产业活动单位(企业以所办理的非法人营业执照为准)也要提供以上全部或部分资料。以上资料要求为原件,作为审核依据。上年审已通过,残疾人就业软件中单位基本信息全面并未更改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带前四项。
上报期限:每年6月10日-8月10日;不按时(或资料不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录入和数据核对的用人单位以所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单位地址:祥和丽城太和西路军分区正西面
联系电话:5109606510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