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一、受理范围 【E-mail推荐522675258@ qq.com】【咨询:马159 0102 0107】【来源http://szglzx.com.cn】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登记的。
2.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一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下发前,依权限向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该通知规定,发证权限改为国仁资源部,该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9.《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10.《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1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
12.《财政部国七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13.《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人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
三、申报材料(5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上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准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 应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 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权登记费 标准:1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 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一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
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准予批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
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款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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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eniu.cc)制作,并附电子报盘。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 1
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篇: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推荐)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2007-11-12 |【咨询】【马***】 | 来源: 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一、审批事项
油气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申请延续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油气采矿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履行了法定的采矿权人义务。
3、资料齐全,符合采矿权延续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申报资料
⑴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 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及采矿许可证(原件);
⑶ 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或关于剩余储量的说明(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⑷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要加盖公章);
⑸ 采矿权报告(加盖公章原件,3份);
⑹ 报盘;
⑺ 申请材料清单。
七、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持资料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申报,窗口出具收件回执,并通知申请人正式受理日期,审批所需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按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2.依法审批
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延续申请由国土资源部主办司局依法审批。
3.结果告知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八、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时限为4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一)收费种类
1.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二)缴费方式
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领取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规定要求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后(随机和批量收费),持缴费收据和领取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通知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上述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阜成门支行
户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7112010***3 【咨询】【马***】
十、示范文本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doc
第四篇: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新设采矿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根据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下列非油气矿产资源的: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以外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6.•土地复垦规定‣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9.•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0.•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1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12.•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1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1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33号)
1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16.•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17.•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 号)18.•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9.•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9号)
21.•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
2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2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26.•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2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28.•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29.•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财建„2004‟262号)
三、申报材料(5套)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探矿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四、审批时限 28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一)收费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接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缴款手续并缴纳。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不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采矿权登记的通知‣;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五篇: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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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6.《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7.《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资料(5套)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四、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事项
无
六、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经审查决定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采矿权注销通知书》。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到政务大厅领取《国土资源部不予办理通知》。
附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非油气类).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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