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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规范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39247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0:52: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立法技术规范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一)法工委发[2009]62号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 “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 “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示例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示例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不再使用“不准”“不应”“不能”“严禁”等与“不得”和“禁止”相近的词语。16.但是,但

“但是”、“但”二者的含义相同,只是运用习惯的不同。法律中的但书,一般用“但是”,不用单音节词“但”。“但是”后一般加逗号,在简单句中也可以不加。17.除„„外,除„„以外

“除„„外”和“除„„以外”搭配的句式用于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或者扩充规定的表述。对条文内容作排除、例外表达的,置于句首或者条文中间,表述为“除„„外,„„”或者“„„除„„以外,„„”;对条文内容作扩充表达的,置于条文中间,表述为“„„除„„以外,还„„”。

示例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示例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示例3:买卖合同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18.依照,按照,参照

18·1 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

示例: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18·2 “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

示例1: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示例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18·3 “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示例: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19.制定,规定

19·1 表述创设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时,用“制定”;表述就具体事项作出决定时,用“规定”。

示例1: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示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19·2 在表述制定或者规定的语境下,与“规定”、“制定”相近似的用语“确定”、“核定”、“另订”等,今后立法中一般不再使用,统一代之以“规定”、“制定”或者“另行制定”、“另行规定”。

20.会同,商

20·1 “会同”用于法律主体之间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情况。“会同”前面的主体是牵头者,“会同”后面的主体是参与者,双方需协商一致,共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其他行为。

示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0·2 “商”用于前面的主体是事情的主办者,后面的主体是提供意见的一方,在协商的前提下,由前面的主体单独制定并发布规范性文件。

示例: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21.缴纳,交纳

“交纳”较“缴纳”的含义更广,涵盖面更宽。法律中规定当事人自己向法定机关交付款项时,一般使用“交纳”。但是在规定包含有强制性意思时,可以用“缴纳”。

示例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示例2: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抵销,抵消

“抵消”用于表述两种事物的作用因相反而互相消除,“抵销”用于表述账的冲抵。法律中表述债权债务的相互冲销抵免情形时,用“抵销”,不用“抵消”。

示例: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3.账,帐

表述货币、货物出入的记载、账簿以及债等意思时,用“账”,不用“帐”。示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示例1:盗窃、作骗、哄抢、抢夺、敲作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示例2: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示例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5.日,工作日 “日”和“工作日”在法律时限中的区别是:“日”包含节假日,“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行使权力可能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的,应当用“日”,不用“工作日”。

示例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示例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二)(2011年1月30日)

(前略)

二、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6.作出,做出

6·1 “作出”多与决定、解释等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 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示例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监督法第三十一条)

6·2 “做出”多与名词词语搭配使用。

示例 1: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示例 2: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海岛保护法第七条)

7.公布,发布,公告

7·1 “公布”用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结果、标准等。

示例 1: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一条)

示例 2: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统计法第十三条)

示例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7·2 “发布”用于公开发出新闻、信息、命令、指示等。

示例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

示例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7·3 “公告”用于向公众发出告知事项。

示例 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示例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8.违法,非法

8·1 “违法”一般用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行为。

示例 1: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示例 2: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8·2 “非法”通常情况下也是违法,但主要强调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

示例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

示例 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

9.设定,设立

“设定”和“设立”都可以用于权利、义务、条件等的设置。“设立”还可以用于成立或者开办组织、机构、项目等。

示例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

示例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法第六条)

示例 3: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示例 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10.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10·1 “执业人员”用于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并从事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员。

示例 1: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第二条)

示例 2: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

10·1 “从业人员”用于表述在一般性行业就业的人员。

示例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

示例 2: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11.批准,核准

11·1 “批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呈报的事项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示例 1: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

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示例 2: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11·2 “核准”用于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

示例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十条)

示例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公证法第十条)

12.注销,吊销,撤销

12·1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 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示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 “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示例 1: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示例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12·3 “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示例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

示例 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13.根据,依据

13·1 引用宪法、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时,用“根据”。

示例 1: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防动员法第一条)

示例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

13·2 适用其他法律或者本法的其他条款时,用“依据”。

示例 1: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

示例 2: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

14.谋取,牟取

“谋取”是中性词,可以谋取合法利益,也可以谋取非法利益。“牟取”是贬义词,表示通过违法行为追求利益。

示例 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示例 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示例 3: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示例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二篇:立法

立法

第一节立法概述

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含义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立法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活动必须居于主导地位,授权立法只居于次要地位。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1)在国家产生之初,由于立法尚未上升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性和经常性活动,所以没有固定严格的程序,随意性很大。随着立法活动的逐步规范,逐渐要求法律制定必须遵循一套固定、严格的程序,避免随意立法,以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现代国家都注重立法程序的规范化、格式化。

(2)立法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地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设计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立法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与其他国家活动相比,有它自身的特殊规律,立法者要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则,必须运用专门的技术,即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不仅仅是外在的形式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立法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的概念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二)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三)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在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在实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里,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也不同于单一制国家所采用的一元立法体制,而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一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的“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

2.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从性质上讲,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我国之所以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是因为: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这也是由于现代国家管理的复杂性,立法机关难以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情况,因此需要通过授权立法来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总之,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客观实际需要的。

第二节立法原则

一、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原则

合宪原则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合宪性的要求具体还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同时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法制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是宪法,只有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制的统一。

二、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

立法的民主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1.立法内容的民主。

立法内容的民主是指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主立法的原则,但要使立法的内容更充分地体现民主原则,还要用其他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化。

2.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科学原则

1.立法从实际出发

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存在,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的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 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2.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カ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应当统一的。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并不是权カ的天然享有者,权力的赋予必须以责任为基础,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职能为目标。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3.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能会降低。

第三节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概念

(一)立法程序的含义

立法程序,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 或废止法律的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立法程序的特点

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首先,它是由国家机关进行 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都不能进行这项活动。其次,它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的活动,而是享有法的创制权限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限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最后,它不是国家机关唯一的活动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这些活动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规则,不能直接形成法的渊源。

2.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首先,任何国家的法的制定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次,不同国家的法的制定程序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由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确定的,即法的制定活动本身也必须法律化、程序化、制度化。最后,法的制定程序不仅包括对制定活动本身的规定,还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首先,法的制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产生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它实际上是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一种方式。其次,法的制定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变更的活动。最后,以上各种法的制定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或补充的情况,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我国法律的制定程序

(一)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法律草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

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 第一,提付立法机关表决。第二,搁置。第三,终止审议。

(三)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

三、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程序作了原则的规定。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宪法》《立法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对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制定行政法规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1.行政法规的立项。

《立法法》第66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于毎年年初编制本的立法工作计划。该条例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同时,该条例第8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②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③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行政法规的起草。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该条例第11条规定: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②符合精筒、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③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④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3.行政法规的审查。

《立法法》第6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7条规定: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①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②是否符合条例第11条的规定;③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④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⑤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立法法》第6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负责作说明。

《立法法》第7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 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该法第71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

从实践来看,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都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的,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是极少数。由于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所以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尽管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有重大差別,即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不实行表决制,而是采用决定制。一般的做法是,总理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等。

第三篇:病理技术规范

病理技术工作规范

1.标本的接收、清点制度:

1.1 巨检结束后病理医师应向技术组当面交付组织块,并点清块数,记录签收。有要求特殊

处理的标本(如脱钙、糖原染色等)应当面向技术组说明,以便加以特殊处理。

1.2 组织包埋完成后必须进行清点蜡块数量,以防组织块在脱水、包埋过程中遗失。

1.3 切片完成后交付医师时必须按照记录当面清点。

1.4 医师在诊断完成后交付档案室时必须当面清点,并作记录。2.制片过程各步骤应注意的事项: 2.1 组织处理

此过程包括固定、脱水、透明、浸蜡直至包埋,是制作优质切片的关键过程,一旦组织

处理有欠缺,往往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2.1.1 制片过程按操作流程进行标本处理 2.1.2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大小标本分开固定脱水。

2.1.3 取材后组织应补充固定,固定时间:大标本固定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小标本不得少于3 小时。固定液必须及时更换,固定后必须流水冲洗;

2.1.4 固定、脱水温度不得高于37℃。2.1.5 包埋用石蜡必须过滤。

2.1.6 试剂必须及时更换。(详见试剂的配制及更换制度)2.2 切片

切片是技能含量很高的步骤,同一蜡块,用同一台切片机,同一把刀,不同的操作者

会切出不同质量的片子。

2.2.1 切片刀必须锋利,切片厚度3~5微米。切片完整,无污染,无皱褶。

2.2.2 组织片贴附应在除去标签位置后玻片的中间。

2.2.3 胃镜、纤支镜、穿刺等小活检组织切片须作非连续性切片,数量不得少于8张。2.3 染色封片注意事项

2.3.1 烤片温度应在60~62℃左右,不得高于65℃,时间不能少于20分钟。

2.3.2 剂染料必须及时更换。

2.3.3 切片封固前必须经酒精充分脱水,二甲苯透明,湿封。不得用温箱烤干或电吹风吹干

后干燥封片。

2.3.4 盖玻片使用前必须清洗。(真空包装除外)2.2.5 封片时不得有气泡,不得有树胶外溢。2.4 其他

2.4.1 标签必须贴于玻片左侧,编号字迹必须清楚、整齐,且不易褪色,有条件者尽量采用

打印。

2.4.2 制片工作一般应在24~48小时内完成。3.归档:

3.1.1 所有送检单病例均必须进行登记,如用计算机管理的,必须有文字打印材料及资料备份(以光盘刻录为佳)。

3.1.2 在切片进入档案室时必须与医师当面清点,并作记录。3.1.3 切片必须晾干或烘干后,才能归档。归档切片应按序排列。3.1.4 蜡块必须在切面封上蜡后才能入柜。归档蜡块应按序排列,编号标签应朝上,以利查找。

3.1.5 各种档案柜外面应写明年份和编号,以利查找。

3.1.6 各种送检单应及时清点,归类(细胞学检查、冰冻切片、常规切片、会诊切片等)按年份和顺序装订成册入柜。4.试剂的配制及更换制度: 4.1 更换、配制试剂必须详细登记。4.2 各种染料试剂应选用化学纯以上的级别。

4.3 配好的试剂应盛于磨口瓶内,避光试剂必须用棕色瓶,需冷藏试剂应放置于冰箱内备用。

4.4 瓶签上应标明试剂名称,浓度和配制时间。

4.5 各类试剂应进行定期更换,更换的时间应根据标本的多少进行量化。

4.6 废弃试剂建议由专业公司回收。目前应排入具有污水处理功能的下水道,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中。5.仪器的使用和保养:

5.1.显微镜:放置于干燥、少灰的房间,勿暴露在日光中;电光源显微镜使用完毕后必须

先将亮度打到最小,然后关闭电源;目镜上的灰,应该先用吸耳球吹净,再用擦镜纸由内向外擦拭;物镜应用擦镜纸擦拭,如镜头沾到树胶,需先用擦镜纸蘸上少许二甲苯擦拭,再用擦镜纸立即将二甲苯擦干。每次用完后需用罩子盖好。定期擦拭。

5.2.切片机:切片时用力均匀,每次用完后将机器清扫干净,然后用松节油擦拭,需要加油的地方加上润滑油。

5.3.自动脱水机(全封闭式):设定好程序,检查液体瓶有无插紧,浸蜡用石蜡必须过滤,每次用完后必须擦拭干净。

5.4.自动脱水机(提蓝式):设定好程序,检查加热部分的水位,检查试剂量是否足够,检查提蓝周围有无大头针外露,以防提蓝卡住。每次用完后必须擦拭干净。

5.5.磨刀机:保持磨石清洁,磨刀角度尽可能不发生改变;当磨石不平整时应及时修正。每次用完后必须擦拭干净。5.6.温箱:定时检查水位。

5.7.冰冻切片机(恒温冷藏式):为保证压缩机正常工作,不应经常开关,以24小时恒温(-15℃~-20℃)为佳。夜间应设定自动除霜,并定期停机清洗,以保证冰冻切片机工作窗内清洁和压缩机正常制冷。

第四篇:配电箱技术规范

配电箱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

1、一般要求:

1.1、配电箱、柜的所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供货厂家应明确生产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GB7251、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根据所依据的标准提供相应的国标、行标或企标(企业标准应高于国标或行标)。

1.2、所有的电气元件及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需更改必须按正规工程资料(洽商)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经设计院、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及厂方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货单位负责。

2、箱(柜)体部分:

2.1配电箱、柜的板材的各种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所有配电箱、柜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轧钢板。落地柜用2.0mm厚冷轧板制作,照明配电箱及控制箱大于等于600mm的用2.0mm厚冷轧钢板、小于600mm的用1.5mm厚冷轧钢板制做。二层底板需用2mm厚冷轧板。

2.2配电箱、柜的金属部分:包括电器的安装板、支架和电器金属外壳等均良好接地,配电箱、柜的门、敷板等处装设电器,并可开启时以裸铜软线穿透明塑料管与接地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2.3、暗装箱箱体板厚低于3mm的在箱体左侧背后附一根通长--40×4镀锌扁钢,两端各长出箱体15cm。箱体板厚大于3mm的在箱体左侧背后上、下两端各焊(镀锌扁钢与箱体焊接时的焊接长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一根--40×4镀锌扁钢,超出箱体15cm。暗装箱左、右两侧的中间上下各10cm处各敷设一根L40×4×50角钢(已备安装时固定箱体使用)。

2.4、配电箱内外刷朱丹红防锈漆,面板前后喷塑处理。柜体型号详见图纸。材质为冷轧钢板,颜色箱体为红色,面板喷塑处理为乳白色。

2.5、动力照明配电箱内,地排、零排、必须有预留压线位置,接地螺栓,不小于M10,镀锌螺栓,接地点必须在箱体内左下角。

3、元件部分:

3.1 所有塑壳断路器、空开选用(需填写)公司产品,双电源断路器选用(需填写)产品厂家提供与之配套的电缆接线端子。如进、出线缆大,而塑壳断路器、空开端子小,应设母排将端子外引。

3.2其它元件、附件及材料均需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

3.3提供所有元件、导线的合格证及中文说明书(实行强制认证的提供CCC认证证书及CCC试验报告)。进口产品提供商检证明。

4、组装配线

4.1配电箱,柜上的电器,仪表应符合电器、仪表排列间距要求。

4.2全部紧固件均采用镀锌件。

4.3二次配线均采用黑色线,加套管编序,线径按厂家标准。

4.4分层配电箱接线应考虑干线进出。

4.5开关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

4.6电器安装后的配线须排列整齐,用尼龙带绑扎成束或敷于专用线槽内,并卡固在板后或柜内安装架处,配线应留适当长度。

4.7配电箱、柜所装的各种开关、继电器,当处于断开状态时,可动部分不宜带电;垂直安装时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水平安装时,左端接电源,右端接负荷。

4.8配电箱、柜内的配线须按设计图纸相序分色。配电箱、柜内的电源母线,应有颜色分相标志。

相序 标色

L1 黄 L2 绿 L3 红 N 淡兰 PE 黄/绿

4.9 配线整齐、清晰,导线绝缘良好。导线穿过铁制安装孔、面板时要加装橡皮或塑料护套。

4.10配电箱、柜内的N线、PE线必须设汇流排,汇流排的大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导线不得盘成弹簧状。

4.11 PE线用BVR线,线径选择按GB 50303-2002,P20。

4.12配电箱、柜应考虑电缆的安装空间。箱体二层板与箱体之间及二层板与箱体四周根据图纸进出线的规格及导线多少留出足够的配线空间。配电箱、柜的箱体、二层板、面板均须有明显而不易脱落的与图纸相符的设计编号(箱体、二层板用钢字打出箱、柜编号),暗装配电箱箱体应有上或下的方向标识。

4.13凡是两根以上电缆(包括有∏接的电缆)进一个开关的配电箱总开关上端须要设过度处理装置,过度处理装置的规格必须与系统图中电缆规格相匹配。

4.14配电箱、柜内的PE线不得串接,与活动部件连接的PE线必须采用铜质涮锡软编织线穿透明塑料管,同一接地端子最多只能压一根PE线,PE线截面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4.15消防设备的配电箱、柜及配电回路,必须有红色明显标识。

4.16不等截面的两根导线严禁压在一个端子上。等截面的导线(6平方毫米以下)一个端子上最多只能压两根。

4.17配电柜为靠墙安装(需填写)前开门,暗装箱为前配线,明装箱为后配线。

5、图纸、资料及进场验收

5.1生产厂家必须达到设计意图,不能随意改变设计要求,满足设备功能。保证产品质量。

5.2生产厂家需提供控制箱、柜元件排列图、原理图、接线图、箱门贴图等相关资料,箱门贴图需与箱、柜内标识对应。

5.3配电箱、柜内的系统图必须采用塑封,注明各支路所控制的主要区域的名称(图纸如不清楚请与建设单位联系)。并制作插入图纸框,所有系统图均须出电子版,电子版在箱、柜交付前10天送到工地,否则箱、柜到场不予接收。

5.4箱、柜编号、数量等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为准。配电箱、柜统计表仅供参考。

5.5主要元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说明及主要参数,随配电箱、柜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起送到工地。外国进口的元器件必须有合格证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5.6暗装箱箱体签订合同后(需填写)日内送到现场。

5.7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产品材质及质量有异议,产品将送有关部门检测,费用由厂方负责。

5.8设备进场资料要求:产品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应齐全有效,设备初次进场时应附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并加盖有生产厂家的公章,材料进场时的日期应在资质文件的有效日期内。如不是原件,还需要在资质文件空白处注明“原件存放处:XXX公司;抄件人:XXX;抄件日期:X年X月X日。”的字样。如是经销商供货,还应加盖经销商的公章。对应每批每种规格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政府法定检测部门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均要求为原件,并有生产厂家的公章。

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五份,且均必须在有效期内。资料内的字迹及公章清晰,容易辨识。

5.9设备到现场后施工方只检查外观,其它功能待通电调试时验收。

5.10生产厂家必须达到设计意图,不能随意改变设计要求,满足设备功能。保证产品质量。

5.11生产厂家需主动、积极配合施工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运行并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6、其它事项:

6.1未尽事宜,按相关行业、国家标准执行。贵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配电箱及相关附件顺利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站等单位验收。

6.2施工方提前五天电话通知厂方(业务员)送货明细,货送到现场指定地点。所送产品必须有效资料齐全(检验报告、合格证、CCC认证等)。

6.3随配电箱、柜附带(需填写)米橡胶护口。

6.4防雷测试点箱(暗装)内设--40×4镀锌扁钢,长10cm并配Φ10镀锌螺杆(螺母、平光垫、弹簧垫),扁钢在箱外留出15cm,箱门外做黑色接地标识。

6.5鉴于建筑物内系统众多,控制复杂,设备安装期间供货厂家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协助安装调试,费用由供货厂家承担。

6.6设备进场、安装、使用过程中如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其直接、间接损失经确认后,均应由供货厂家承担。

6.7若有变更另行洽商。

第五篇: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0.1绿化美化首都,“要把北京建成全国环境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第一流城市”,发展垂直绿化,实现“连线、连片、成景、多样化”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确保垂直绿化效果,提高设计、施工技术质量,加强养护管理,巩固垂直绿化成果,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市各类公园、绿地、道路(含立交桥)、河岸以及专用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等,在进行园林绿化设计、施工时,均应遵守本规范。1.0.3垂直绿化的养护管理、养护等级的评定均应依照本规范实施。第二章 种植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2.1.1 垂直绿化植物材料的选择,必须考虑不同习性的攀缘植物对环境条件的不同需要;并根据攀缘植物的观赏效果和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应根据不同种类攀缘植物本身特有的习性,选择与创造满足其生长的条件。

a)、缠绕类:适用于栏杆、棚架等。如:紫藤、金银花、菜豆、牵牛等。

b)、攀缘类:适用于篱墙、棚架和垂挂等。如:葡萄、铁线莲、丝瓜、葫芦等。c)、钩刺类:适用于栏杆、篱墙和棚架等。如:蔷薇、爬蔓月季、木香等。d)、攀附类:适用于墙面等。如:爬山虎、扶芳藤、常春藤等。

2.1.2 应根据种植地的朝向选择攀缘植物。东南向的墙面或构筑物前应种植以喜阳的攀缘植物为主;北向墙面或构筑物前,应栽植耐荫或半耐荫的攀缘植物;在高大建筑物北面或高大乔木下面,遮荫程度较大的地方种植攀缘植物,也应在耐荫种类中选择(喜阳、耐荫品种见后附表)。

2.1.3 应根据墙面或构筑物的高度来选择攀缘植物。

a)、高度在2m以上,可种植:爬蔓月季、扶芳藤、铁线莲、常春藤、牵牛、茑萝、菜豆、弥猴桃等。

b)、高度在5m左右,可种植:葡萄、杠柳、葫芦、紫藤、丝瓜、瓜篓、金银花、木香等。

c)、高度在5m以上,可种植:中国地锦、美国地锦、美国凌霄、山葡萄等。2.1.4 应尽量采用地栽形式。种植带宽度50-100cm,土层厚50cm,根系距墙15cm,株距50-100cm为宜。容器(种植槽或盆)栽植时,高度应为60cm,宽度为50cm,株距为2m。容器底部应有排水孔。第二节 植物配置

2.2.1 应用攀缘植物造景,要考虑其周围的环境进行合理配置,在色彩和空间大小、形式上协调一致,并努力实现品种丰富、形式多样的综合景观效果。

2.2.2 应丰富观赏效果(包括叶、花、果、植株形态等)合理搭配。草、木本混合播种,如:地锦与牵牛、紫藤与茑萝。丰富季相变化、远近期结合。开花品种与常绿品种相结合。

2.2.3 应依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的原则配置。可考虑以下几种形式:

a)、点缀式:以观叶植物为主,点缀观花植物,实现色彩丰富。如:地锦中点缀凌霄、紫藤中点缀牵牛等。

b)、花境式:几种植物错落配置,观花植物中穿插观叶植物,呈现植物株形、姿态、叶色、花期各异的观赏景致。如:大片地锦中有几块爬蔓月季、杠柳中有茑萝、牵牛等。

c)、整齐式:体现有规则的重复韵律和同一的整体美。成线成片,但花期和花色不同。如:红色与白色的爬蔓月季、紫牵牛与红花菜豆、铁线莲与蔷薇等。应力求在花色的布局上达到艺术化,创造美的效果。

d)、悬挂式:在攀缘植物覆盖的墙体上悬挂应季花木,丰富色彩,增加立体美的效果。需用钢筋焊铸花盆套架,用螺栓固定,托架形式应讲究艺术构图,花盆套圈负荷不宜过重,应选择适应性强、管理粗放、见效快、浅根性的观花、观叶品种。布置要简洁、灵活、多样,富有特色。(早小菊、紫叶草、红鸡冠、石竹等。)e)、垂吊式:自立交桥顶、墙顶或平屋檐口处,放置种植槽(盆),种植花色艳丽或叶色多彩、飘逸的下垂植物,让枝蔓垂吊于外,既充分利用了空间,又美化了环境。材料可用单一品种,也可用季相不同的多种植物混栽。如:凌霄、木香、蔷薇、紫藤、地锦、菜豆、牵牛等。容器底部应有排水孔,式样轻巧、牢固、不怕风雨侵袭。

第三节 攀缘植物的室外布置

2.3.1 墙面绿化是泛指用攀缘植物装饰建筑物外墙和各种围墙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适于作墙面绿化的植物一般是茎节有气生根或吸盘的攀缘植物,其品种很多。如:爬山虎、五叶地锦、扶芳藤、凌霄等。

a)、墙面绿化的植物配置受墙面材料、朝向和墙面色彩等因素制约。粗糙墙面,如水泥混合沙浆和水刷石墙面,则攀附效果最好;墙面光滑的,如石灰粉墙和油漆涂料,攀附比较困难;墙面朝向不同,选择生长习性不同的攀缘植物。b)、墙面绿化植物配置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则式;一是自然式。

c)、墙面绿化种植形式大体分两种。一是地栽:一般沿墙面种植,带宽50-100cm,土层厚50cm,植物根系距墙体15cm左右,苗稍向外倾斜。二是种植槽或容器栽植:一般种植槽或容器高度为50-60cm,宽50cm,长度视地点而定。

2.3.2 棚架绿化是攀缘植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借助于各种形式、各种构件构成的。如花门、绿亭、花榭等生长,并组成景观的一种垂直绿化形式。棚架绿化的植物布置与棚架的功能和结构有关。

a)、棚架从功能上可分为经济型和观赏型。经济型选择要用植物类,如:葫芦、茑萝等,生产类如:葡萄、丝瓜等。而观赏型的棚架则选用开花观叶、观果的植物。b)、棚架的结构不同,选用的植物也应不同。砖石或混凝土结构的棚架,可种种植大型藤本植物,如:紫藤、凌霄等;竹、绳结构的棚架,可种植草本的攀缘植物,如:牵牛花、脾酒花等;混合结构的棚架,可使用草、木本攀缘植物结合种植。2.3.3 绿篱和栅栏的绿化,都是攀缘植物借助于各种构件生长,用以划分空间地域的绿化形式。主要是起到分隔庭院和防护的作用。一般选用开花、常绿的攀缘植物最好,如:爬蔓月季、蔷薇类等。栽植的间距以1-2m为宜。若是临于做围墙栏杆,栽植距离可适当加大。一般装饰性栏杆,高度在50cm以下,不用种攀缘植物。而保护性栏杆一般在80-90cm以上,可选用常绿或观花的攀缘植物,如:藤本月季、金银花等,也可以选用一年生藤本植物,如:牵牛花、茑萝等。2.3.4护坡绿化是用各种植物材料,对具有一定落差坡面起到保护作用的一种绿化形式。包括大自然的悬崖峭壁、土坡岩面以及城市道路两旁的坡地、堤岸、桥梁护坡和公园中的假山等。护坡绿化要注意色彩与高度要适当,花期要错开,要有丰富的季相变化。因坡地的种类不同而要求不同。

a)、河、湖护坡要一面临水空间开阔的特点,选择耐湿、抗风的植物。

b)、道路、桥梁两侧坡地绿化应选择吸尘、防噪、抗污染的植物。而且要求不得影响行人及车辆安全,并且要姿态优美的植物。

2.3.5阳台绿化是利用各种植物材料,包括攀缘植物,把阳台装饰起来。在绿化美化建筑物的同时,美化城市。阳台绿化是建筑和街景绿化的组成部分,也是居住空间的扩大部分。既有绿化建筑,美化城市的效果,又有居住者的个体爱好,还有阳台结构特点。因此,阳台的植物选择要注意三个特点。

a)、要选择抗旱性强、管理粗放、水平根系发达的浅根性植物。以及一些中小型草木本攀缘植物或花木。

b)、要根据建筑墙面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来布置阳台。除攀缘植物外,可选择居住者爱好的各种花木。

c)、适于阳台栽植的植物材料有:地锦、爬蔓月季、十姐妹、金银花等木本;牵牛花、丝瓜等草本植物。第三章 施 工

第一节 准 备

3.1.1 垂直绿化的施工依据应为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及与市政配合的准确栽植位置。

3.1.2 大部分木本攀缘植物应在春季栽植,并宜于萌芽前栽完。为特殊需要,雨季可以少量栽植,应采取先装盆或者强修剪、起土球、阴雨天栽植等措施。

3.1.3 施工前应实地了解水源、土质、攀缘依附物等情况。若依附物表面光滑,应设牵引铅丝。

3.1.4 木本攀缘植物宜栽植三年生以上的苗木,应选择生长健壮、根系丰满的植株。从外地引入的苗木应仔细检疫后再用。草本攀缘植物应备足优良种苗。

3.1.5 栽植前应整地。翻地深度不得少于40cm,石块砖头、瓦片、灰渣过多的土壤,应过筛后再补足种植土。如遇含灰渣量很大的土壤(如建筑垃圾等),筛后不能使用时,要清除40-50cm深、50cm宽的原土,换成好土。在墙、围栏、桥体及其它构筑物或绿地边种植攀缘植物时,种植池宽度不得少于40cm。当种植池宽度在40-50cm时,其中不可再栽植其它植物。如地形起伏时,应分段整平,以利浇水。3.1.6 在人工叠砌的种植池种植攀缘植物时,种植池的高度不得低于45cm,内沿宽度应大于40cm,并应预留排水孔。

第二节 栽 植

3.2.1 应按照种植设计所确定的坑(沟)位,定点、挖坑(沟),坑(沟)穴应四壁垂直,低平、坑径(或沟宽)应大于根径10-20cm。禁止采用一锹挖一个小窝,将苗木根系外露的栽植方法。

3.2.2栽植前,在有条件时,可结合整地,向土壤中施基肥。肥料宜选择腐熟的有机肥,每穴应施0.5-1.0kg。将肥料与土拌匀,施入坑内。

3.2.3运苗前应先验收苗木,对太小、干枯、根部腐烂等植株不得验收装运。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如不能立即栽植,应用湿土假植,埋严根部。假植超过两天,应浇水管护。对苗木的修剪程度应视栽植时间的早晚来确定。栽植早宜留蔓长,栽植晚宜留蔓短。

3.2.4栽植时的埋土深度应比原土痕深2cm左右。埋土时应舒展植株根系,并分层踏实。

3.2.5栽植后应做树堰。树堰应坚固,用脚踏实土埂,以防跑水。在草坪地栽植攀缘植物时,应先起出草坪。

3.2.6栽植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浇足第一遍水。第二遍水应在2-3天后浇灌,第三遍水隔5-7天后进行。浇水时如遇跑水、下沉等情况,应随时填土补浇。第四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一节 浇 水

4.1.1水是攀缘植物生长的关键,在春季干旱天气时,直接影响到植株的成活。4.1.2新植和近期移植的各类攀缘植物,应连续浇水,直至植株不灌水也能正常生长为止。(参见第3.3.2条)

4.1.3要掌握好三至七月份植物生长关键时期的浇水量。做好冬初冻水的浇灌,以有利于防寒越冬。

4.1.4由于攀缘植物根系浅、占地面积少,因此在土壤保水力差或天气干旱季节应适当增加浇水次数和浇水量。

第二节 牵 引

4.2.1牵引的目的是使攀缘植物的枝条沿依附物不断伸长生长。特别要注意栽植初期的牵引。新植苗木发芽后应做好植株生长的引导工作,使其向指定方向生长。4.2.2对攀缘植物的牵引应设专人负责。从植株栽后至植株本身能独立沿依附物攀缘为止。应依攀缘植物种类不同、时期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如:捆绑设置铁丝网(攀缘网)等。

第三节 施 肥

4.3.1施肥的目的是供给攀缘植物养分,改良土壤,增强植株的生长势。

4.3.2施肥的时间: 施基肥,应于秋季植株落叶后或春季发芽前进行;施用追肥,应在春季萌芽后至当年秋季进行,特是六至八月雨水勤或浇水足时,应及时补充肥力。4.3.3 施用基肥的肥料应使用有机肥,施用量宜为每延长米0.5-1.0kg。4.3.4追肥可分为根部追肥和叶面追肥两种。

根部施肥可分为密施和沟施两种。每两周一次,每次施混合肥每延长米100g,施化肥为每延长米50g。

叶面施肥时,对以观叶为主的攀缘植物可以喷浓度为5%的氮肥尿素,对以观花为主的攀缘植物喷浓度为1%的磷酸二氢钾。叶面喷肥宜每半月一次,一般每年喷4-5次。

4.3.5 使用有机肥时必须经过腐熟,使用化肥必须粉碎、施匀;施用有机肥不应浅于40cm,化肥不应浅于10cm;施肥后应及时浇水。叶面喷肥宜在早晨或傍晚进行,也可结合喷药一并喷施。第四节 病虫害防治

4.4.1攀缘植物的主要病虫害有: 蚜虫、螨类、叶蝉、天蛾、虎夜蛾、斑衣蜡蝉、白粉病等。在防守上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4.4.2栽植时应选择无病虫害的健壮苗,勿栽植过密,保持植株通风透光,防止或减少病虫发生。

4.4.3栽植后应加强攀缘植物的肥水管理,促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的能力。4.4.4及时清理病虫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4.5加强病虫情况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及时进行防治。在防治方法上要因地、因树、因虫制宜,采用人工防治、物理机械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各种有效方法。在化学防治时,要根据不同病虫对症下药。喷布药剂应均匀周到,应选用对天敌较安全,对环境污染轻的农药,既控制住主要病虫的为害,又注意保护天敌和环境。(具体防治方法见附表二)

第五节 修剪与间移

4.5.1对攀缘植物修剪的目的是防止枝条脱离依附物,便于植株通风透光,防止病虫害以及形成整齐的造型。

4.5.2修剪可以在植株秋季落叶后和春季发芽前进行。剪掉多余枝条,减轻植株下垂的重量;为了整齐美观也可在任何季节随时修剪,但主要用于观花的种类,要在落花之后进行。

4.5.3攀缘植物间移的目的是使植株正常生长,减少修剪量,充分发挥植株的作用。间移应在休眠期进行。

第六节 中耕除草

4.6.1中耕除草的目的是保持绿地整洁,减少病虫发生条件,保持土壤水分。4.6.2除草应在整个杂草生长季节内进行,以早除为宜。4.6.3除草要对绿地中的杂草彻底除净,并及时处理。4.6.4在中耕除草时不得伤及攀缘植物根系。第五章 垂直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5.0.1精心养护精心管理达到以下标准为一级: a)、攀缘植物的牵引工作必须贯彻始终。按不同种类攀缘植物的生长速度,栽后年生长量应达到1.0-2.0m。

b)、植株无主要病虫危害的症状,生长良好,叶色正常,无脱叶落叶的现象。c)、认真采取保护措施,无缺株,无严重人为损坏,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实现连线成景多样化的效果。

d)、修剪及时,疏密适度,保证植株叶不脱落,维持长年有整体效果。5.0.2 认真养护认真管理,基本达到以下标准为二级: a)、及时牵引,按不同种类攀缘植物的生长速度,栽后年生长量应不低于1.0m。b)、基本上控制主要病害和虫害,有轻微受害面积,不超过10%,不影响观瞻,植株正常生长,叶色基本正常。

c)、对人为损害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缺株数量不超过10% d)、基本控制徒长枝。

立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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