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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39246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0:52: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优化休假作息安排激发旅游休闲消费需求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79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休假作息安排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计划实施原则,周密安排组织施行;坚持服从工作需要原则,在保障工作人员休假权利的同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坚持应休尽休原则,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坚持分级审批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或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2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以当年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连续工作”时间和“累计工作”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的,应服从单位调度,中止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段,每次不少于5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任务,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二)新招录(聘)人员从招录(聘)满一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单位休年休假的,应享受年休假。

(四)驻外、驻村和挂职锻炼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同工作单位商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年休假,只享受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保证休假的原则严格控制不能休假的人员,其人数一般不超过单位在编在岗人数的30%。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余的200%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各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审核,在次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当年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日工资收入按照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除以12月份计薪天数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岗位工作、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

贴。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和年度统计工作。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单位考勤制度和病假、事假制度,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持原则,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严格休假批准制度、确保工作、休假“两不误”。

(一)县党政主要领导休假,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州委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县委常委休假由县委书记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含副调研员)、县政府副县长(含副调研员)、县政协副席(含副调研员)休假,需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审校,呈县委书记批准;县法院院长、县检察检察长在征得县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的同时,应向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报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园区管委会、县直单位主要领导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征得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同时,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休假;县人大和县政协委室人员休假,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批准;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其中:乡镇(街道)其他班子成员休假,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园区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休假,由园区

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二)县级领导干部休假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职务对应分别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安排要分别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工资管理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夏季弹性作息。党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夏季作息安排,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周五的下午,由各单位自行安排轮流休假,为干部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建有利条件。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在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基本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周五下午轮休。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安排轮流休假人数不少于本单位人员总数的2/3。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窗口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作出妥善安排,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文体广播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基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

鲁人社发〔2015〕67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第三条 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位设臵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第四条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臵为基础,在核准的岗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单位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选;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的;

(六)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五)根据考核结果,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七)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竞聘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条件;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

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越一级竞聘。越级竞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竞聘两类岗位。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在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且聘期内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或上一个聘期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可参加越级竞聘。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竞聘高于现聘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得参加竞聘上岗。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九条 竞聘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等信息;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应结合不同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拟定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首次聘用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

第二十四条 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按照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负责人、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聘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应成立5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负责对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领域、行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严肃竞聘上岗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臵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其他有关岗位竞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编办,省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有利于事业单位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应聘人员公平择业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加人员计划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1

第四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五条以下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流)动、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聘用等手续: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按照单位经费来源平行流动和顺向流动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从本单位以外招聘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其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聘工作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政策,对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分级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招聘范围、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守法遵纪,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编制招聘计划,通过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15日。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人数;

(三)应聘人员条件;

(四)招聘办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十四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应不低于3:1(特殊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放宽到2: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五章考试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试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专业科目笔试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2至1:4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人员。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加分政策规定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中加分。第十九条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面试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二十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结束后,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对象。采取何种方式,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载明。

(一)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科目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

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两种都采取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只采取一种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二)逐轮淘汰的,只计专业科目笔试、面试成绩。

第六章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一条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考核和体检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

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七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聘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征得原单位书面同意其调(流)动。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实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办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

员的秘书和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工作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严格招聘纪律,按照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考核和体检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和体检资格,已被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上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宣布其聘用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渝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

(渝北委办[2007]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非升非”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非升非”的三级职员(正)和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及其以下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具体包括:

(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以下称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

(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及分配;

(三)区外人才的引进和区外(含市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

(四)我区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调动;

(五)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边远镇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区调配领导小组”、“区调配办公室”,其成员另行文明确)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人员的调配。

(四)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凡进必考,从严控制从区外调入人员和新增工作人员。区外调入人员原则上实行公开考试;边远学校、医院工作人员进两路、龙溪地区的学校、医院,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考试;机关需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一律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参加

市人事局的统一公招考试,择优录用;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人才引进外,一律按《渝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实行公开招聘;机关需新进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办法组织实施。

(五)坚持回避原则。调配时,凡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双方有近亲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或在下属单位从事人事和财务工作。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区调配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审批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职能。调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调配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调配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对具体专业、岗位调配等工作进行集中研究。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经研究决定的事项由例会主持人签发;如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开会但又必须处理的事项,经副组长会签后,由组长签发。

第六条区调配办公室实行主任例会制,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会议。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第四章调配程序

第七条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聘)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机关工勤人员

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根据《公务员法》或《渝北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公开招录计划或招聘方案,报经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安置程序

按政策规定,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货币化安置和向企业安置的力度。根据事业单位余编情况和工作需要,区编委办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名额,面向当年退伍且符合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到事业单位工作。由区人事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招聘方案,送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通过竞争择优拟安置人员由区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发出安置通知到用人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选调生、军转干部和三州内调干部安置程序

选调生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安置方案,报经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委组织部发文安置到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

军转干部和三州内调干部由区人事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事局发文安置到单位,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人才引进程序

从区外引进人才,按照《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程序,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送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

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事局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调动程序

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在有余编的基础上方可申请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区编委办提出用编申请,由区编委办下达同意用编的批复后,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调动人员的函、同意用编的批复、人员调动审批表和调动申请一并先送相应承办部门(按承办职能划分)初审,教委、卫生系统人员调配送区人事局初审,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相应部门发文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承办部门的职能划分如下:

(一)区党群系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调动由区委组织部承办;

(二)区教委所属学校、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由区教委承办;

(三)区卫生局下属医疗事业单位(医院)工作人员调配由区卫生局承办;

(四)除上述三项之外,区内其它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区卫生局除医院以外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以及所有区外调入和调出区外的,均由区人事局承办。

第十二条借用程序

区内机关事业单位需借用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将拟借用人员的函、人员借用审批表和借用申请一并先送相应承办部门初审后报区调配办公室提交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相应部门发文承办,并送区调配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调配纪律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事调配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调配政策,不得擅自违规调入人员。对未按本调配程序所作出的调配决定一律无效,限期辞退(聘)或清退。对违规增加、调入的人员,区人事局不予审批工资,区财政局不安排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坚持原则,不说情,不打招呼,不搞特殊化。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编制、财政、民政、教育和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区纪委、监察部门对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从重从严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调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都水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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