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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住院、生育及生育津贴领取的相关事项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39203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5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职工住院、生育及生育津贴领取的相关事项

关于职工住院、生育及生育津贴

领取的相关事项

一、住院治疗

1、凡驻外的员工,按工作地可以就近住院就医,必须在当地医保范围内公立医院就医。有特殊情况,可拨打金台区医保中心电话:0917—3153868,说明本人实际情况。未按本规定住院者,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所需资料:①诊断证明、出入院记录(如手术、必须有手术记录);②机制发票;③费用明细汇总单、医院盖章;④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医院盖章;⑤检查、化验报告单;⑥转院审批单;⑦医保证、IC卡号;

二、生育津贴领取

1、生育津贴领取所需资料

生育津贴领取所需资料(均需原件):①出生证;②医保证;③独生子女证;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手册;⑤孕产妇保健手册;⑥生产住院时结算单据或医嘱等资料;⑦身份证。其中,独生子女证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超时未办理者,生育津贴内的独生子女一项不予发放。

2、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为我市范围内的公立医院。

三、住院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时间

当年住院、生育职工当年办理手续,当年四季度住院、生育职工必须在第二年的一季度内办理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四、为了员工的个人利益不受损失,请各位员工按要求办理。

人力资源部 2013年5月15日

第二篇:领取生育津贴

112307001-2006-00

2领取生育津贴

1、主要审批依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大劳险字[1996]142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8]83号)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大劳险字[2000]71号)

2、适用范围:市本级范围适用

3、主办机构: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4

第三篇:职工生育津贴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 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 金。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 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 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 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 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 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 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 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 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 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 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 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 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 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生育保险津贴领取

生育保险津贴、晚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业务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进行申领;

2、用人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业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2、业务办理岗位:基金支付科;

3、需提交的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4、需填写的各类表格可到基金支付科领取,或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第五篇:如何办理生育津贴领取

如何办理生育津贴领取

缴纳了生育保险,可以在生育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是较大的一笔资金。下面,51社保网来为大家介绍,如何办理生育津贴领取。

一、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计划;

2、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9个月缴纳生育保险,或者分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

二、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参保人分娩月份所在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为98天,若涉及晚育:再加30天,剖宫产:再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加15天。

举个例子:

一位女性所在单位上一年月缴平均工资就是最低标准3476(若不足此数,按此计算),其产假就是98天,那么她所能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476除以30,再乘以98,则她产假期间所得工资应为:11354.93元。

三、生育津贴所需材料:

(1)《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盖章,男女双方盖章)(2)《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一式两份,朝阳区需要)(3)《医学诊断证明书》(需要有孕周数、生产方式)原件及复印件(记得和医院要)盖章;(4)北京户口参保人需要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非北京户口参保人需要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盖章。(6)《女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生育津贴领取一般都是由公司帮助领取的,但是个人也了解当然是更好了。51社保网介绍的怎么领取生育津贴,希望为准爸爸准妈妈们提供帮助哦。

关于职工住院、生育及生育津贴领取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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