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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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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11-6)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1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4]1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开展招投标等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承诺、企业信用基准查询和信用报告四类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信用信息核查

第五条

信用信息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为。

第六条 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核查率先在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八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由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称市信用中心)出具。市信用中心接到信用信息核查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申请核查的行政相对人或各行政管理单位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九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背承诺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行政相对人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的审批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背承诺的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将违约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予以公开。

第四章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是指按照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的要求,市信用中心采集、整理近两年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企业信用基准查询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报告,是针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或服务、财务状况、信用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的应用领域。

(一)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等申报活动;

(二)参与评优评级、评定职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三)其他需要企业信用基准查询的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率先在发改、经信、商务、科技、财政、金融、环保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基准查询报告由市信用中心出具。市信用中心接到企业信用基准查询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准查询结果反馈至申请的行政相对人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 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

(三)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领域。

第二十一条

信用报告率先在发改、卫生、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金融、食药、国资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根据报告使用方实际需求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严格管理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市信用中心、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核查和信用基准查询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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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1-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苏州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挂苏州市版权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知识产权(不含商标,下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体系;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县级市(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负责市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和技术秘密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

(三)牵头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建立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和调解市专利、版权纠纷,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建立市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维权援助计划。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涉外方针、政策,研究国(境)-2-

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牵头协调市涉外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组织开展专利、版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研究确立市知识产权发展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济、科技、文化等重大活动的知识产权工作,审核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科研项目、经济活动和文化创作中的知识产权状况;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科研、经济活动、文化创作中审核知识产权状况。

(六)指导监督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实施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版权产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牵头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发布市知识产权重大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七)指导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规划本市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指导监督专利、著作权交易活动;承担市知识产权合同备案、质押评估等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计划;负责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指导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制定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引导企事业单位培育、引进高层次知识产权紧缺人才;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统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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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设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保密、安全、后勤接待和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计划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办理各类建议、议案、提案和信访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局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干部教育、出国(境)政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退休干部等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处)

负责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和市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起草市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指导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规范性文件的会办工作;协调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和对外联络、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市涉及港澳台的有关知识产权事项;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计划;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规范市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实施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市知识产权宣传和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编制和实施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承担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承担市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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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协调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工作,建立市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协调开展市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等工作;指导协调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计划;组织开展市“正版正货”工作;负责市专利、版权纠纷案例的处理,调解和查处假冒专利、冒充专利、版权侵权等行为;负责局依法行政工作,受理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指导苏州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中国(苏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三)专利管理处

指导企事业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有关专利管理工作,指导市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专利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重大专利推广应用等计划;负责市专利表彰奖励工作;承担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指导协调技术和产品出口中的有关专利工作;指导全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指导苏州专利代办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四)版权管理处

组织拟订和实施市版权产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县级市、区版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市企事业单位制定版权保护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重大文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状况;组织实施市重大自主版权推广应用计划,培育版权优势企业;负责市推进使用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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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工作,组织实施市软件正版化推进计划;负责市版权保护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事业单位等工作;负责市版权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指导市著作权交易、法定许可、经营活动等工作;负责指导市版权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工作;参与版权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统计等工作;承担苏州市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三、人员编制

市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4名,副处长(副主任)3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印发

共印:二○份

-6-

第四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2〕55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保证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根据《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现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平江区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宅基地住宅约125户、非成套住宅约129户、成套住宅约1270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二)金阊区朱家庄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876户、非成套住宅约214户、别墅3幢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三)沧浪区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成套住宅约715户及部分商业和配套等)。

以上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补偿政策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计户规则及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历史原因未经实测的成套住宅,可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测绘面积大于产证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产证面积的,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三)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置。

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不得增购安置面积。

(四)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补偿,应当扣除其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

(五)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六)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安置房总价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七)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安置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八)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可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估后予以确定。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安置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十一)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1.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以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为分界点。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的,认定与补偿按照《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2010年7月1日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合法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持续纳税凭证,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参照相应用途评估。

2.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或者其家属自己经营的,按相关登记或者备案面积认定。没有登记或者备案面积的,以实际开业部位丈量后确定。

(2)租赁经营的,以租赁合同上的租赁面积确定。

(3)登记、备案面积与租赁面积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确定。

3.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1)2010年7月1日以后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办理改变用途手续的,按改变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2)2010年7月1日以前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的,按改变的相应用途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90%予以补偿。

非住宅中的非商业用房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原用途为厂房及仓储用房的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70%予以补偿;原用途为综合用房的按商业用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值的80%予以补偿。

(十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十三)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二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10000元奖励。

(十四)有关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

1.补助和奖励的发放均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

2.补助对象的常住户籍须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为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每户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十五)手续不全房屋的残值补偿。

1.居住用房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2.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650元补偿(含残值和停产停业补偿)。

3.厂房和仓库用房按每平方米550元补偿(含残值和停产停业补偿)。

4.被征收房屋结构较好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扣减每平方米80元(办证等有关费用)后再以9折确定房屋补偿价,若价格低于每平方米250元的,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另计。

5.停产停业补偿均需提供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证明。

6.对于规划部门提供的2010年版航拍地形图中没有体现的房屋,又未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的,不得予以任何补偿,并责成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十六)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的,可按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规定执行,也可征收为国有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征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苏州市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按照规定标准安置补偿,做到标准统一、前后一致、公平操作、公开结果。

(二)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具体补偿方案,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公告。

(三)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个案问题,按照会办机制,通过集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第五篇: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4-26)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2016-4-2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府[2016]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苏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6年,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假冒)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和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逐步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一、突出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一)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号),突出食品药品、农资、家用电器、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加强执法协作,落实企业责任,推进综合治理。发挥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执法打假维权协作网作用,突出重点产品监管。加强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以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为重点,组织查处违法违规互联网文化产品和经营单位。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网络交易商品的定向监测,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开展第12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针对网络(手机)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网络云存储空间、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版权监管。加强网络备案、IP地址和域名管理。打击邮件、快件渠道非法寄递、进出口侵权假冒商品行为。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利用电商平台的交易、物流等大数据信息,加强预警监测,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增强精准打击能力。

(二)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执法。突出重要节庆时点和春耕、夏种等重要时段,开展农资打假、“红盾护农”、“农资打假下乡”等行动,着力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终端三个方面进行整治。突出对游商游贩的治理整顿。对抽检发现问题多、媒体曝光多、举报投诉多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开展果、蔬、茶常用投入品专项治理,查处非法销售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违法行为。强化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抽检,落实好“两随机一公开”制度,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违禁成分,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对重点地区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工程造林使用的种子苗木质量以及许可、标签、档案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三)持续开展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重点针对拉美国家和地区,抓住出口环节监管、重点专业市场整治、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重点环节,以及出口规模大、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日用品、药品等重点商品,健全跨境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以及对出口新兴市场的商品专业市场、集散地的日常监管,加大展会、交易会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加对重点商品和出口重点地区商品的查验频次。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职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与境外中资企业、商户的教育引导。

二、突出重点行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加强车用燃油市场监管。加强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成果。督促引导石油炼化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推进油品质量升级,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强化出厂检测,严肃查处石油炼化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管理。规范普通柴油销售,查处县级以上城市及干线公路两侧加油站违法销售普通柴油的违法行为。

(五)深化“放心市场”专项整治。查处制售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严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案件,打击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儿童接种疫苗销售使用管理,加强对药品研发过程中临床试验的检查监督,严查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进口医疗器械行为。加强对跨省、跨市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案件的督查督办。加强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以建材、汽车配件等为重点,继续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以质量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深入推进区域质量提升行动。以家用电器、服装、洗涤用品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加大对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重点商品的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口罩、空气净化器等为重点,开展防雾霾商品专项整治。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加强生产使用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虚夸商品功能、质量,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

三、围绕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六)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常态化随机抽查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对推进缓慢的企业进行重点约谈。督促企业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软件资产的采购、登记、安装、升级等管理工作。开展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检查管理力度,将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纳入监管范围。

(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推动商标注册便利化,打击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加强对网络销售、传播出版物的监管。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打击侵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暗访与交叉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开展文化市场暗访抽查,规范文化市场。加强对侵权假冒企业的日常税收征管,严查侵权假冒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八)完善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健全境外展会防侵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机制,帮助企业加快适应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做好预警、咨询、诉讼等服务,协调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境内展会知识产权执法,落实展会主办方责任,组织查处侵权行为,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四、加强部门区域协同,打击违法犯罪

(九)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快全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加强对“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推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要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打击效果。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打掉各类保护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

(十)大力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应公开尽公开,推动互联网渠道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结果,要依法曝光一批“黑名单”,让违规违法行为无藏身之地。

(十一)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推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完善长三角海关区域执法合作机制,强化案件信息交流、违法行为趋势分析、异地协助调查等执法合作,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主体实施口岸“漂移”。加强海关、工商、专利、邮政部门在进出口环节打击侵权假冒的执法协作。

(十二)强化刑事打击与司法保护。保持常态高压打击,强化信息化引领、数字化实战,深化情报导侦技术和手段运用,对危害民生和妨碍创新发展的严重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整体打击,打好一批高质量、有影响的集群战役。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严肃查办一批侵权假冒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发现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予以严惩。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司法保护。

五、突出重要时段,开展宣传教育

(十三)开展常态化宣传。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成效,树立正面典型,揭露曝光违法犯罪。加强网络宣传,组织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门户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专业网站等,充分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技术手段,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吸引力,增强宣传效果。加强舆论监督,警示教育消费者,曝光震慑违法者。

(十四)加强集中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5·15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宣传日、“全国海关法制宣传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全国质量月”、“诚信兴商宣传周”等活动。

六、突出机制建设,防范系统风险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设。继续把打击侵权假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绩效考核要与重要专项督查、重大案件督办和日常信息报送相结合。要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假冒监督考核机制,对重要专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工作力度,将拟销毁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构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共建共治共享新模式。

(十六)大力推进信用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公用,建设信用联合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发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总枢纽”作用,加大归集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力度,扩大平台互联互通范围。探索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示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守信收益失信受损为导向的新型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网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网络管理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发挥网络诚信在网络空间法制化、网络生态治理中的作用。

(十七)加强基层与企业服务。在高新技术等科技创新型企业中,推广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挥公证机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强化公证证据的保全功能,发挥公证的预防作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执法平台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权利认定和纠纷解决。为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指引与咨询,协助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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