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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word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3415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1:31: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word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第二篇: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三篇: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围绕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其中社会稳定工作就是关注的焦点之一。虽然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社会矛盾增多的现象,是发展中国家在前进途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常态,但是如何有效规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众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重大项目建设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是由于重大项目建设牵涉面广、影响的利益群体众多、建设周期长,再加上很多重大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匆忙上马,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规避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风险,2012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凡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要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项目不予以受理。针对该《暂行办法》,2013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以下简称“《编制大纲》”),规范了风险分析编制和评估的要求。继国家发改委之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单位纷纷出台了各自审批权限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由此基本确立了我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稳评制度。《暂行办法》、《编制大纲》的出台,为我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有效的宏观指导和规范,从制度上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地位,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纳入到基本的基建程序中,与土地预审、规划、环评等均成为项目审批环节的一环,将社会稳定工作由被动转入主动,由事后发现转入事前排查。

《编制大纲》要求对项目建设深入开展风险调查,包括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实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利益相关者对拟建项目实施的意见和诉求、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态度、媒体对项目建设实施的态度、同类项目曾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凡项目涉及到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都应纳入调查范围,还应当涵盖拟建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范围。从上述规定来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制度的确立是要从源头上解决项目建设所带来的风

险,及早发现、及时解决。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项目的唯一性、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地区的差异性都决定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复杂性。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自2012年8月份《暂行办法》颁布至今,我公司主持全国范围内10余个项目的社会风险分析评估工作,在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思考,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和同行借鉴。

一、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的主体组织部门亟待进一步明确

依据《暂行办法》: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的主体组织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但是,实践中却发现,对于指定评估主体的职能部门即“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导致各地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各不相同,单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有几种不同的理解:比如选址在某高新技术园区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究竟是拟选址所在地的区(县)级政府还是镇(乡)级人民政府、亦或是承担有政府职能的园区管委会?甚至有人理解为是村级政府。这导致在项目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找不到相应的申报部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造成耗时过久,致使稳评工作无法及时、有效推进,甚至导致项目的搁置。目前来看,针对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地方政府都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究竟哪个部门作为评估组织的主体,往往需要层层汇报,最后由区(县)长甚至市长拍板,指定某个政府部门来组织评估工作,而所指定的评估主体也各不相同,维稳办、园区管委会都成为评估组织主体,各地政府没有统一的做法。由于评估的主体组织单位的不确定性,导致每个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表现出独特性,每个项目都要报请区(县)长审批,造成审批环节无形中延长,另一方面也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对主持风险评估工作的热情不高,根据《暂行办法》,风险评估组织主体需要承担相关的失察责任,这进一步导致各部门不愿意作为评估的主体组织单位。因此,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组织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明确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社会风险分析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单位,第五条规定了社会风险分析的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制定。办法里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单位可以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可以担任评估主体的范围,对资质更没有具体要求。

在具体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编制单位,看起来可以编制的单位有着广泛的选择空间,可以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可以在方方面面进行竞争,通过竞争,可以有助于项目单位有

更广泛的选择范围,可以有机会选择到较高水平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本身自己没有精力或不具备配备专业人员,自己又没有编制报告的基础和能力,不得不在市场寻找编制单位,在寻找编制单位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范围,对寻找具体的编制单位反倒没有明确的目标,不得不在市场上大海捞针,导致项目单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时不能及时找到相应的编制单位,致使把一大部分时间白白消耗在寻找和选择报告编制单位上。

在具体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资质要求,导致各编制单位或个人良莠不齐,因为没有规定具体资质要求,也无法从注册资金、企业规模大小以及从业人员经验和素质水平对编制报告和评估单位提出要求,以保障由于编制报告或评估报告有可能带来的后续违约需要的资金保障、违约追究及履约责任能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暂行办法》对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的具体要求没有明确,不仅在项目单位寻找合适的报告编制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在指定具体的评估单位时,耗费时间较长,且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且报告编制和评估单位良莠不齐,对政策理解不透彻,也为顺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建议在实践中对《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进一步明确细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的编制和评估资质保障社会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何收费以及向谁收?

在工程咨询领域,每一项咨询服务基本都有一项收费标准与之对应,作为业内从事咨询服务收费的参考,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尚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目前,收费方式比较混乱,有参考计价格[1999]1283号文的,也有按成本费用方式报价的,由于工程咨询领域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咨询服务收费主要靠双方议价,是否还需要出台相关的收费标准?我们认为,还应该有相关的收费标准作为参考,由于需要做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项目很大一部分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相关咨询费用也要计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如果没有收费标准,很容易导致“反正是国家的钱,多给点也无所谓”的心态,还会导致项目后期审计无法可依。在这方面,上海市走在了前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已经联合发布了沪发改投

【2012】130号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编制和评估规定了相应的指导价。目前该文件也成为其他地区进行咨询服务的参考标准。

显然,稳评制度尚处于初期阶段,并鉴于目前存在的制度化与标准化程度较低、规范性较差等问题,对于稳评工作的全面、贯彻与实施,具有一定的难度,且极易形成“该评不评,虚评过关,评而不用”的问题,造成稳评制度一定程度上的形式化、执行不力,从而无法有

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的发生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建议在实践中对《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进一步明确评估组织的主体、细化评估范围、确立具体的收费规范和付费主体。辽宁新青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写。

第四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民群众有意见。

第八条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性意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其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形成咨询专册。

第十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

(三)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

(四)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五)风险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确定的风险等级、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

(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

(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章和风险评估咨询专册编制费用分别纳入可研(核准)编制费和可研(核准)评估费计取。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未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

第五篇: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

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吸收政法、维稳、信访以及专业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的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之后完成。项目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过程中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报送单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附单独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相关材料报送时需要和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要件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项目单位可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和风险处置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并且有可靠防范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或核报文件中明确具体意见,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批复文件抄送省维稳办。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估风险等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费用和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办理。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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