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中报工作由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九条 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评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子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申请,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子以批复。
第五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和监测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初选,对监测企业进行初步监测,初选结果及监测意见报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不接受监测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对监测不合格和不接受监测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及优惠政策。
(三)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组建评委会,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对申请监测企业进行监测。省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省政府予以认定公布,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和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篇: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产办[2004]1号
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管理,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入伍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3月17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髂骨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规模要求上适当降低);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销率达93%以上。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物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第七条申报程序:
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设区市农业产业花瓣公式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中央和省所属企业按企业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四章认定
第九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和对已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
第十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评审组,根据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定后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匾牌。
第十一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
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报告,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评审组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市汇总材料,每两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评审组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如有必要可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4年内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七条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
(五)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ISO9000认证等);
(六)科技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本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经县(市、区)主管领导同意签批后,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中央、省、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提出监测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县(市、区)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监测书面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审核初选,推荐和监测意见经县(市、区)主管负责领导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未提供资料接受监测审核的企业,按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处理。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拿出初审意见,确定申报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情况报告表。
(五)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以发函的形式征求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召开评审会,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龙头企业名单,经市委农工委书记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第四篇: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 16:03 来源:未知
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的通知》(豫农产经〔200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观光农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能够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请并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养殖、种植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三、经营规模
(1)加工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2)养殖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以上(奶牛养殖小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8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应分别达到: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蛋禽场存栏3万只以上;肉禽场年出栏5万只以上;奶牛场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场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场存栏2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场水面500亩以上,年产鱼类500吨以上。
(3)种植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
(5)市场带动型企业:要求市场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1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6)综合型企业:要求资产总额1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四、经济效益
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不欠折旧。
五、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六、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畜牧水产养殖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要原料或所销售货物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
在市级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的能力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企业于每年8月10日前向管辖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预审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列表汇总,报经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然后将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底之前,一并报郑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下简称市农技中心),市农技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各县(市)区的申报材料,然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郑州市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市直有关部门正式行文并于8月底之前直接上报市农技中心。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行复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对企业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形式及对农户的带动能力等要进行实地抽查,然后提出复审和初选意见,填列《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初选汇总表》。
第十条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初选企业进行全面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
第十一条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予以颁证授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报送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入运行监测年份的3月15日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材料包括:重点龙头企业两年运行期间发展情况汇报及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区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整理后,于4月15日之前报市农技中心。
三、市级考核:市农技中心对各县(市)、区报送的申请监测企业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于4月底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实地对企业进行全面监测考评,提出监测考评意见,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文颁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予以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两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龙头企业统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要求统计汇总,于每年的7月底之前和次年2月底前两次报市农技中心。对拒不接受各级产业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郑农产〔200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登记。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企业规模。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3.企业销售。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
4.企业经营。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
7.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直接带动农户,建立合同(协议)、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以上;或采购、销售本市地产农产品4000万元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保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生产企业初级农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五条申报材料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汇总表;
3.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对农业生产、农户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证明;
6.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7.初级农产品须由所在地农业部门、深加工产品须由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书面证明;
8.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资信情况;
9.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10.企业及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在郊区(县)注册的涉农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2.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
3.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在征求区(县)有关单位意见后,按规定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组成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对市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
第八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通过审定的,市农委负责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进行公示。
第九条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建立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有出有进、优胜劣汰。
在监测年份,市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发展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等,经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向市农委行文上报监测意见。
市农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报送的材料及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监测意见,进行监测评审。
根据监测评审意见,对通过监测,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市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当按要求每年填报统计报表(表式由市农委统一制发),及时报送市农委,作为监测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区(县)农委负责本行政区内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负责不在郊区(县)的市重点龙头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已经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委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办〔2002〕41号)同时废止。
市农委等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沪农委〔2013〕408号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