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最终版)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行业的出现,国家1976年颁布的电价分类已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用户类别,各地普遍反映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省电力公司对电价分类有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电价说明》,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
(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主要有: 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 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10.物资供销业。
四、非工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户的照明用电(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负荷)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四)其他规定:
1.乡镇企业用电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和容量规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通过农网线路供电的应按规定加收农网维护费; 2.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空调(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和空调)与动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其办公和厂区道路、露天仓库及其它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类计收电费; 3.大工业用户含有居民生活等其他用电分类时,其对应的用电容量、需量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予扣除;
4.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采用离子膜法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执行国家专项电价; 5.中小化肥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但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化肥中间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度电价与容量电价。
七、农业生产电价 适用范围:
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非经营性)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农业生产中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农村养殖业用电。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一)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
(二)其他规定: 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
九、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
(一)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小区、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楼堂馆所使用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采暖式电锅炉、蓄冰(水)制冷电空调装置用电。
(二)其他规定:
应用于玻璃、钢铁等工业生产流程中的电熔炉不执行该项电价。
十、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有关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向市供电公司购进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公司向市供电公司购电时,综合结算价外单列的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电量,按总购电量中各电压等级比重分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公司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交。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交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第二部分其他形式电价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用户;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二)高供低计用户的专用变压器有、无功损耗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三)功率因数电费的调整,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第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或由于电网运行情况,季节性的无功不足或过剩,需要降低或提高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供电企业应与用电企业协商后报经省电力公司批准执行。1.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2.提高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提高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减收电费,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在提高标准和考核标准之间的不增、减收电费,但低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用户有多种用电分类的,所有用电量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居民生活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二、峰谷分时电价
(一)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执行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用户,全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可以对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施两段制分时电价。居民用户可按年选择执行分时或单一电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予更改,满一年后可以更改。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皖价服〔2004〕106号)执行。
三、差别电价
(一)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
(二)差别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4〕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电价
(一)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能,执行农村电价。
(二)农村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90号)执行。
(三)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各类用电执行我省目录电价。
第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
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目前共四项,并入目录电价表内的有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价外征收的有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一、农网还贷资金
(一)征收标准为0.02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以外的电量。
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减征0.017元/千瓦时的农网还贷资金(即用电价格在目录电价基础上下调0.017元/千瓦时执行)。我省符合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为原淮南矿务局、淮北矿务局、皖北矿务局的所属煤矿。
中小化肥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我省目录电价表中已予扣除。二、三峡建设基金
(一)征收标准为0.013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电量。
三、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一)征收标准为大工业、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用电0.004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0.006元/千瓦时,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0.015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以上类别电量。
中小化肥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我省目录电价表中已予扣除。
四、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一)征收标准为0.0018元/千瓦时。
(二)征收范围为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包括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电量。
第二篇:01安徽省电价说明
安徽省电价说明
第一部分 分类电价
销售电价实行分类电价,用户按不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含有多种用电性质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分别装表计量,难以分表计量的,可采取定比定量的方式计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一、居民生活电价
(一)适用范围:
1.凡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2.虽不是居民生活用电,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1)居民住宅楼的楼道照明、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及居民高层住宅电梯等用电;
(2)学生宿舍用电,全日制大专院校内食堂和澡堂用电;(3)部队营房内照明、电风扇、空调器等用电;(4)属国家、集体兴办,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用电。徽风报刊亭用电。
(二)其他规定:
1.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及社会福利企业,仍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适用范围:
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空调、电热用电,或者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非工业性质动力用电,均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国家财政拨款的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照明用电(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 2.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3.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用电;
4.电信小灵通、移动、联通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
5.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电,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电、自行车停车棚、停车场、小区内部路灯、门卫室等用电; 6.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用电。
三、商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不分容量大小、不分照明和动力,均执行商业电价。用户商业用电性质难以界定的,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主要有:
1.商业零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集贸市场、超市等; 2.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场所;
3.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旅社、酒店、餐馆、茶座、咖啡厅、浴室、美容美发厅、影楼、彩扩、洗染店、食品店; 4.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棋牌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度假村、收费的旅游点、公园;
5.从事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邮政、通讯业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性的家政、中介等场所; 6.房地产经营场所;
7.候机楼、候车室、客货码头经营服务场所,加油站; 8.书报亭、电话亭、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 9.商业广告、商业场所户外灯饰用电; 10.物资供销业。
四、非工业电价 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电价。主要有:
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2.管道输油、铁路、地下铁路(包括照明)、航运、电车等动力用电; 3.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4.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五、普通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二)其他规定:
1.普通工业用电的照明用电(办公和生产照明),应分表计量。如一时不能分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算照明电度,按非居民照明电价计收电费;
2.农村乡镇的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机、农具修理等各项工业的用电,其受电变压器容量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六、大工业电价
(一)适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1.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从事生产及加工修理业务的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航运、电车、下水道及部队等单位所属加工修理工厂用电;
3.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工业试验等用电; 4.电气化铁路的牵引用电。
(二)电价构成
大工业用电执价两部制电价,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负荷)计算的电价。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装接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四)其他规定: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1.乡镇企业用电符合大工业用电性质和容量规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通过农网线路供电的应按规定加收农网维护费; 2.大工业用户的生产照明、空调(系指井下、车间、厂房内照明和空调)与动力用电,按大工业电价计收电费。其办公和厂区道路、露天仓库及其它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按非居民照明电价分类计收电费;
3.大工业用户含有居民生活等其他用电分类时,其对应的用电容量、需量在计算基本电费时不予扣除;
4.电解烧碱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使用电解法生产烧碱的用电,不包括液氯、压缩氢、盐酸、漂白粉、氯磺酸、聚氯乙烯树脂等用电。采用离子膜法进行氯碱生产的用电,执行国家专项电价; 5.中小化肥电价适用范围: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但化肥企业生产液氨、甲醇、甲醛、纯碱、吗啉、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化肥中间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度电价与容量电价。
七、农业生产电价 适用范围:
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饲料加工(非经营性)用电,防汛临时照明用电,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农业生产中非大工业用电性质的农业经济作物、农村养殖业用电。
八、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
(一)适用范围:
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
(二)其他规定:
非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
九、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
(一)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小区、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楼堂馆所使用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蓄热采暖式电锅炉、蓄冰(水)制冷电空调装置用电。
(二)其他规定:
应用于玻璃、钢铁等工业生产流程中的电熔炉不执行该项电价。
十、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
符合有关规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供电范围的县级趸购转售单位向市供电公司购进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公司向市供电公司购电时,综合结算价外单列的贫困县农业排灌、农村居民生活电量,按总购电量中各电压等级比重分摊,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公司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有审批权限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交。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交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第二部分 其他形式电价
一、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趸售用户;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电。
(二)高供低计用户的专用变压器有、无功损耗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
(三)功率因数电费的调整,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第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的用户,或由于电网运行情况,季节性的无功不足或过剩,需要降低或提高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供电企业应与用电企业协商后报经省电力公司批准执行。
1.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2.提高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提高后的功率因数标准时,减收电费,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在提高标准和考核标准之间的不增、减收电费,但低于功率因数考核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五)用户有多种用电分类的,所有用电量均参与功率因数计算,但居民生活电费不参与功率因数调整。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二、峰谷分时电价
(一)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执行蓄热式电锅炉、蓄冷式空调电价用户,全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有条件的地区,根据需要可以对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施两段制分时电价。居民用户可按年选择执行分时或单一电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予更改,满一年后可以更改。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皖价服〔2004〕106号)执行。
三、差别电价
(一)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试行差别电价。
(二)差别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4〕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村电价
(一)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农村电力设施向用户销售电能,执行农村电价。
(二)农村电价的具体执行办法,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90号)执行。
(三)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各类用电执行我省目录电价。
第三部分 政府性基金、附加
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目前共六项,并入目录电价表内的有农网还贷资金0.02(原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重大水利基金0.01292(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15/0.008/0.004,大中型水库0.0083、地方水库0.0005、再生能源0.004
第三篇: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
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 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第二章 竞价上网前的上网电价
第五条 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直属并已从电网分离的发电企业,暂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的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电网公司保留的电厂中,已核定上网电价的,继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电网企业全资拥有的,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非电网企业独资建设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其中,发电成本为社会平均成本;合理收益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指标,按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点核定。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的,按招标确定的电价执行。
第八条 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
第九条 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等制度。
第十条 燃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上网电价在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与燃料价格联动。
第十一条 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竞价上网后的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过渡方式。
不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制定的容量电价水平,应反映电力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引导电源投资。
第十四条 在同一电力市场范围内,容量电价实行同一标准。
第十五条 容量电价以区域电力市场或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范围内参与竞争的各类发电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计算公式:
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
其中:容量电费=K×(折旧+财务费用)
K为根据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
折旧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核定。
财务费用按平均投资成本80%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容量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容量电费由购电方根据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电量电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区域电力市场选择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市场交易模式,同一区域电力市场内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竞价规则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在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电力市场中,可以实行发电企业部分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也可以实行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在公开招标或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电网企业也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电能交易。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发电与用户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实行双边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模式;鼓励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的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经批准直接进行合同交易和参与现货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电和用户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中,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现货市场的电量电价,按卖方申报的供给曲线和买方申报的需求曲线相交点对应的价格水平确定;竞价初期,为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实现,可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第二十二条 竞价上网后,实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
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电力市场情况对发电报价进行限价。
竞价初期,建立电价平衡机制,保持销售电价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外商直接投资发电企业,1994年以前建设并已签订购电合同的、1994年及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承诺过电价或投资回报率的,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可重新协商,尽可能促使其按新体制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要向电力市场提供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上网电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竞价上网前,区域电网或区域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统一调度机组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竞价实施后,区域电力市场及所设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容量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电力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有关电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市场交易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电力监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 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 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 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输配电价体系
第七条 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 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 辅助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输配电价确定
第十一条 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 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与输、配电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第十三条 在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业务总体收入进行监管,并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各类输、配电价。
第十四条 共用网络服务和专项服务的准许收入应分别核定,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十五条 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用构成。其中,折旧费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资产中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定价折旧率为基础核定,运行维护费用原则上以电网经营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
第十六条 准许收益等于有效资产乘以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有效资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价值)三部分,不含应当从电网经营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经及三产资产。在建工程投资应按上年实际有效投资计入有效资产。
有效投资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符合项目核准、招投标法等规定的投资。
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权益资本成本×(1-资产负债率)
+债务资本成本×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成本按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核定,初期,按同期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成本按国家规定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条件成熟时,电网经营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按资本市场正常筹资成本核定。
第十七条 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第十八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承担输、配电功能相对应的电网资产为基础定期核定。
区域电网内共用网络按邮票法统一制定输电价,省级配电价以省为价区分电压等级制定。输、配电损耗按电压等级核定,列入销售电价。
第十九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按电压等级统一制定,下一电压等级应合理分摊上一电压等级的成本费用。同一区域相同电压等级实行同价。
第五章 专项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 竞价上网后,为有利于发电企业公平竞争,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实行接入价;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不实行接入价。
第二十一条 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专用工程输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两部制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
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用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网价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分两种情况制定。
(一)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
(二)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容量电价是为联网备用服务制定的价格,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是为长期电量输送服务制定的价格,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联网双方支付的联网费用通过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回收。
第六章 输配电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联网价和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跨省电网的接入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省内电网的接入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独立配电企业的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输配电价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附件三: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 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 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 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 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 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 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
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
第十二条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第十五条 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销售电价可实行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节假日电价、分档递增或递减电价等电价形式。
第四章 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 按电价构成的因素确定平均销售电价。以平均销售电价为基础,合理核定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
第十八条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单位平均输配电损耗、单位平均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确定。
第十九条 各电压等级平均销售电价,按计算期的单位平均购电成本加该电压等级输配电损耗、该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确定。
第二十条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以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为基础,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电价低于平均电价,其价差由工商业及其它用户分摊。
第二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类的平均电价,按各电压等级平均电价加上应分摊的价差确定,并与上网电价建立联动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单一制电度电价分摊容量成本的比例,依据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用户与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负荷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的两部制电价中的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按容量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分摊确定。
第二十四条 条件具备的地区,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且装接容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工商业及其它用户,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用电小时或负荷率档次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各电压等级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两部制电价中,各用电特性用户应承担的容量成本比例按峰荷责任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不同用电特性的用户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的比例,考虑用户的负荷率、用户最高负荷与电网最高负荷的同时率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销售电价的调整,采取定期调价和联动调价两种形式。
定期调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销售电价进行校核,如果间成本水平变化不大,销售电价应尽量保持稳定。
联动调价是指与上网电价实行联动,适用范围仅限于工商业及其它用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电价后,实际购电价比计入销售电价中的购电价升高或下降的价差,通过购电价格平衡帐户进行处理。当购电价格升高或下降达到一定的幅度时,销售电价相应提高或下降,但调整的时间间隔最少为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的标准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
第五章 销售电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销售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上级电网经营企业对下级独立核算电网经营企业的趸售电价,以终端销售电价为基础,给予合理的折扣制定。折扣的价差由电网直供用户分摊。
第三十四条 对农村用户的销售电价,已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按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执行;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以电网的终端销售电价为基础,加上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向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用户直接供电,销售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和基金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黔价格[2009]114号(印发电价分类说明)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销售电价
分类说明(试行)》的通知
黔价格„2009‟114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贵州电网公司,各供电局:
根据国家关于销售电价分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贵州省物价局。
附:《贵州省销售电价分类说明(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电价 分类 说明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抄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贵阳电监办,各发电公司。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4日印发
共印500份
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大工业用户生产车间照明以外的照明及办公设施、空调等用电。包括:
(一)党政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办公设施、照明、医疗器械、实验仪器、空调等用电。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等用电。
(三)铁道、航运、航空等行业的指示灯、信号灯用电,隧道通风和照明用电,公路照明、指示灯、信号灯、收费站用电。
(四)城乡公共(市政)亮化、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指挥岗亭、治安岗亭用电。
(五)公益性广告用电、公共厕所、不收费的开放式公园照明用电。
(六)非学历教育学校用电和临时性的义卖、义演募捐活动用电。
(七)监狱、劳教场所、戒毒场所非生产经营性用电。
三、商业电价
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电。包括:
(十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用电(非国家事业编制的医疗机构)。
四、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电价(一)适用范围。
指以电为原动力,且受电变压器总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受电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以及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用电。包括:
1、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瓦以下的工业生产用电。
2、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科学研究、实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3、管道输油、管道输气、铁路、航运等动力用电。
4、非商业性的临时用电,基建工地施工用电(包括施工照明)。
5、通讯公司中继机站、有线电视、各类数字线路的放大器等用电,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农村“村村通电话”的通信基站和机房用电。
6、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已用作居民生活和商业用途的除外)。
7、汽车修理、家用电器修理等用电。
8、电厂起备电源用电和检修用电。
9、蔬菜生产、苗圃育苗等农村种植场、养殖场用电和烤烟规模烘烤用电以及农村家庭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以外的农副
(三)基本电费的计算。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计算。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后,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一年内应保持不变。
1、按用户自备的受电变压器容量计算: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3)互为备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按最大需量计算。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执行下列规定:(1)最大需量,以15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动机的容量。
(2)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由用户提前半个月提出最大需量申请,供电企业不得拒绝申请,但用户申请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6个月。用户申请的需量最少为总容量的40%,以供电企业核定数为准,超过核定数以上部分的基本电费加倍收取,小于核定数时按核定数计收基本电费。
指电犁、打井、打场、脱粒、黑灯光捕虫等粮食作物生产用电、农村烟水工程、农村家庭饲料加工(非经营性)、打米、磨面、烤烟烘烤等农产品初级加工(指无成规模厂房、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用电、防洪防汛防旱用电。
七、农业排灌电价
指全省各县(市、区)的农业排涝、灌溉、农村提灌用电。
八、趸售电价
(一)适用范围:电网公司子公司以外的县级供电企业从省电网趸购并向最终用户转售的电量。
(二)其他规定。
1、县级供电企业向省电网购电时,中小化肥电量按趸售供电区域内化肥生产企业的供电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购电价。
2、县级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售电价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3、县级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应据实足额上缴。线损电量及符合免征条件的用电,不需上缴政府性基金附加费。
九、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一)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0计算(居民生活电费除外)。
(六)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附加费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
十、政府性基金、附加
目前我省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费如下:(一)三峡基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除“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每千瓦时0.4分。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及标准: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56分,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暂不提取。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其他各类电量外的各类电量每千瓦时0.63分。
(三)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每千瓦时0.05分提取。
(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征收范围:贵州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以外的销售电量。
征收标准: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1分,其它销售电量每千瓦时0.2分。
(五)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五篇:电价分类说明
电价一般分为五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电和学生生活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自来水及非赢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实际计收需量,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用电主要包括:
1、普通工业用电: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以下或低压受电的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自来水厂用电、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船舶修理厂用电。自来水厂用电和污水处理厂及其泵站用电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2、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3、商业用电: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邮政、电信、自来水、管道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单位的营业厅用电。
6、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日晒原盐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农业生产用电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统一为0.80。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