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招标工程范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第九条 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年度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分标方案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工程项目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因条件限制,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二个及以上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以择优为原则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并按附录三的格式填制;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报招标办审定;
5.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工程规模大小,拟控制在 500元~2000元之间;
6.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组建评标机构和编制标底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8.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 11.选择中标单位,报招标办审核;
12.根据招标办的招标批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13.通知未中标单位。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招标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特征、资质要求、报名及投标日期、招标单位名称、地点及电话等。3.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l)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投标书、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附件、施工组织措施、资质、资信证明、投标保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填写和报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如密封、投标截止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书副本份数、递交地点等;
(3)废标条件;
(4)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数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经验等因素,明确选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最低评标价等方法进行评标,对小型招标项目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现场踏勘、答疑、开标等时间和地点;
(6)投标保函的规定;
(7)其他。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主要包括: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报价表、临时工程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报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或发包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补差汇总表等。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
(l)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开、竣工日期和主要控制工期;
(4)业主与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应权限;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时间、地点材料标准价格和价差调整办法;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价格除水泥、钢材二大材按限额价计算成预算价外,其他材料标准价格采用当时当地市场价组价。
(6)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业主不准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7)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适用标准及实施办法;
(8)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的确认和处理;
(9)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
(10)工期和质量等级的确认及奖罚办法;
(11)工程分包的选择与认可;
(12)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13)保修期维修责任与费用;
(1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招标文件已审”专用章,方可发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单位应按预定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答疑纪要作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需报招标办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以正式函件发送到所有投标单位,如延期发出通知,则投标截止期须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日期应考虑投标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为15天~30天。
第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一般为30天~60天。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原来的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以30天为限。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形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合同要求的项目。报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而工程量按施工图结算。但当某一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之工程量的15%时,则该项目的价格可按合同的条款之规定进行变动。
2.总价合同形式;适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奖罚一般工程招标的投标报价以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为要求。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应实行优质优价。
不论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是否要求或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造价的l~2%幅度内给予承包商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时承诺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竣工验收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原定奖额的一半进行处罚。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资格标底编制单位必须是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等级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或招标办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标底编制和审查人员必须是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制和编审资格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不具备标底编制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l.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不得以概算乘以系数的办法或取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等简单办法作为标底;
2.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3.必须以国家和省编制概预算的现行标准、定额、费率为准; 4.应因时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6.标底价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有突破,编标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经原概算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标。
第二十三条 标底文件内容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为: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导流渡汛措施、标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位估价表、主要单价组合表、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台班费和砼级配表、人工、主要材料数量表等。第二十四条 标底文件审查标底文件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编制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标底总价不得汇总。编制人员完成后加盖编制单位章和编制人员“资格证章”并密封,于开标日前七天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指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于投标截止日由招标办修改,汇总和审定。审定的标底加盖招标办公章并密封后,于开标前送招标单位。经招标办审定后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未经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省、市(地),县(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或非本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或与本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联合投标,应先向省水利厅招标办提出参加投标的申请,并递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信证明和相应的水利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厅招标办核发针对该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该项目投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非水利企业和非本省水利企业还须提交省水利厅招标办核发的投标许可证。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主办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主办方作为联营体的代表。但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名单和材料报招标办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投标项目选择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承包能力及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或其他资格条件,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投标单位对一个投标项目,只能拔一个标,一个标书只能有一个报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购买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投标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函;
4.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报价清单;
5.报价附件,包括报价编制说明、主要材料单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材料数量及价差计算表等;
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投入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清单;
7.工程质量等级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和技术措施; 8.计划开工及各主要阶段(截流、蓄水、发电、竣工等关键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各主要阶段进度和总工期的保证措施;
9.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以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队伍及劳动力安排; 10.工程临时设施布置及用地需求表; 11.证明资格合格的资料,包括:
(l)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三年承建的主要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和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巴中标末开工的项目);(5)近二年企业财务状况。
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居.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在中标后以任何借口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函 一般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也可以是银行汇票。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取1%~2%之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变更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投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就工程转让与分包情况作出说明:
1.转让,投标单位一旦中标,不得将投标项目或投标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2.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不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超过投标价的10%(含10%)的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及承包能力证明。分包项目所有的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也不改变承包合同条款。但下述行为不属于分包:(1)使用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业主有权作出取消分包或勒令停工或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程序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及评标机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开标程序一般为:
(1)宣布评标原则与方法;
(2)请公证部门和招标办代表检查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收到时间及各投标单位代表的法人证书或授权书;(3)按投标文件收到顺序或倒序由公证部门和招标单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等级、甲供材料数量、投标保函金额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4)请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核实公布的要素,并签字确认;
(5)当众宣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无效标书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 未密封; 2. 缺投标保函;
3.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 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 逾期送达;
6. 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7.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有效;
8. 其他经招标办及评标机构确认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评标机构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投资方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并应报招标办批准。评标机构下设评标工作小组。评标机构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单位纠正。评标机构人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算术错误修正 开标后,评标机构应对各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的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是: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的数额为准; 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在单价合同中,通常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如招标单位认为其单价是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合价累计发生算术错误时,在单价合同中,调整总报价,在总价合同中以总报价为准。
经上述修改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改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有效报价范围为防止投标中哄抬报价,或盲目压底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标底价(开标后核定无误的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遇有工程大或技术方案选择性大经招标办批准,可不受此限。1.报价超出有效标范围的标书,不参加评标。
2.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范围时,需重新审查标底。若标底有实质性错误,则应调整标底,并按调整后的标底评标;若标底无误,则宣布本次投标无效,招标单位可作以下选择:①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②改为议标,选择不少于二家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3.只有一家报价在有效标范围时,评标继续进行。如该企业其他评标条件均符合要求而无实质性问题,则应作为推荐中标单位;若评标条件中某一项存在实质性问题并认为将对本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的,则不作为推荐中标单位,另选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二到三家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事项,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询标后,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询标过程中,除算术错误及经招标办认可的个别补充和修正条款外,双方均不得录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响应性审查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应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对合同中的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因此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不参加评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价评标机构应根据各投标文件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运用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机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于十日内报招标办审核。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招标前期工作情况简要介绍;
2.招标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3.采用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
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宣读的主要内容一览表; 5.各份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完整性审查结果; 6.评标价计算表或打分表; 7.询标答复;
8.各份投标文件的施工质量、进度、措施、信誉、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9.评标机构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并附评标机构成员签名单; 10.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证意见 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的投标项目,在决标后,由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作出公证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标批复招标办预审评标报告后,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招标单位发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决标通知书”。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决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招标办批复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过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谈判未能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报经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另外选择中标对象,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六条 履约保函在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三到五。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延至工程验收后28天。
第四十七条 投标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向未中标单位发末中标通知,但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末中标原因。届邀请投标方式的,在退还投标保函的同时,招标单位还应付给本中标单位投标补偿费。投标补偿费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最高不多于一万元。
第四十八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议标程序相对招标程序可适当从简,议标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对报价、工期等作一次书面修改。
第四十九条 开工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发出开工令正式开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法律责任 招投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照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水建(91)第40号文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只适用国内招标投标工程,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须参照国际惯例进行。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项目已列入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准。
第十七条[委托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六条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权]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适用于资格预审);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五)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六)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适用于资格预审);
(七)按规定日期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
(八)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适用于资格预审);
(九)确定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适用于资格预审);
(十)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十一)发售招标文件;
(十二)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若有);
(十三)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或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四)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并答复;
(十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六)组织开标,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十七)组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接受并答复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十八)确定中标人;
(十九)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二十)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十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告发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本规定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载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报名、备案、投标许可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对文件的异议]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文件发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其中工程和货物类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服务类不超过十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或开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无效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应向招标人提交,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五条[标底编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编制标底的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合理,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七条[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备选投标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备选投标方案”字样。只有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第四十条[联合体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开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组成。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三条[开标程序]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三)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情况;
(五)宣布投标文件的开启顺序;
(六)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七)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指定评标专家]特殊招标项目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指定评标专家。
前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五十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行政监督部门宣布有关评标纪律,并提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检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主任委员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六)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八)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等。
第五十三条[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注明“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重新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一)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五)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保密要求]评标委员会应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的确定]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条[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六十一条[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三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中,就本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十五条[处罚]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日修正)同时废止。
1998〕51号1998年2月9
第四篇: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施工(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整治、加固等);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施工;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施工。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具体指导市级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投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按有关规定增加招标内容。凡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等有关招标事宜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报送项目招标申请书时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转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由于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履行下列报批手续: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五)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时,经核准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应委托具备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招标申请书时,提交拟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及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代理的资历证明等文件,办理委托招标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事宜的,应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四)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定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六)有关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七)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质量监督手续;
(八)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同时要按规定提交自行招标或代理招标的有关材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招标时间紧,也可在评标时一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审)。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
(九)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也可召开标前会,进行澄清答疑。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收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意见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工程施工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标段划分应按照既有利于施工和项目管理,又有利于竞争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专业工程划分、施工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情况,可将全部工程作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也可以结合单位工程划分,分为几个标段进行招标。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其最小单位是一个单位工程。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结合施工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决标、中标通知和授予合同等内容。
3.合同条款。大中型水利工程和重点小
(一)型水利工程施工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F一2000—0208),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应使用《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4.协议书、履约保证金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辅助资料。包括:编制投标报价主要分析表,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简要情况表,劳动力、资金流及主要材料需要量计划表,分包情况表,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施工用地计划、施工导流、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重要临时设施施工规划等。
8.资格审查资料。
(二)技术条款。分为一般规定和技术规范两部分。一般规定应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为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对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总要求等。技术规范应列出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专项施工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承包人的责任,计量和支付方法等内容。
(三)招标图纸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市级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地方重点项目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在媒介正式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日。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简要介绍,招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要的技术指标和主要工程量),建设地点和工期要求,建设资金来源,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文件售价,接受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招标人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及通讯地址。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投标邀请书亦应当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要求条件和审查标准。同时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理时间。该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应少于7日。
招标人应组织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业技术及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投标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投标资格(资质)要求和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考察。资格审查报告经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存档。
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招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后可组织标前会。标前会邀请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一般先由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地质情况;接受潜在投标人的请求,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答疑澄清。标前会通常与现场考察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根据其制作成本费用确定,一般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3000元人民币;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2500元人民币;
(三)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2000元人民币;
(四)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售价不应超过1500元人民币。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
第二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施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资历和主要设备状况、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目前正在施工的和新承包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标人在参加项目投标前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渝注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其内容、格式、密封方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工期、质量指标,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合同主要条款不得有重大偏差。个别不能接受的条款必须明确声明,或提出附加条件,否则认为全部接受。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原封退回。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数额须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具体金额及形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定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分包商名称、资质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资质审查文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或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在一个施工招标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审核施工总体布置、施工程序安排,特别是控制工期或技术难度大的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技术、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二)投标价格。首先审核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若出现算术计算错误按规定方法予以纠正;其次,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投标人报价相互比较,以标底衡量分析报价,工程报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其他费用所占比例关系的分析比较,主要单价的分析,有无不均衡报价等。
(三)施工项目经理的经历。审核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资格等级,职称、职务,主要施工技术经历,有无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四)施工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审核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等,拟采用的主要材料的厂家(产地)、性能等。项目管理主要人员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施工队伍资历、类似工程施工经历等。
(五)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审核采用的质量技术标准,质量目标;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等。
(六)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和资信。审核近3年(或5年)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及质量情况等;分包商的能力和施工经验。
(七)财务状况。根据投标人所报的有关财务报表,分析其财务状况和财务能力,从财务方面评价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第四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包括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议法、两阶段评标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各评审指标所占分值及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逐个对投标文件各项因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最优中标候选人。
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评分标准划分应尽量详细,便于操作。
(二)综合最低评标价法。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中非价格标准客观地估值定量化,按货币额表示,与投标报价加起来作为综合评标价,综合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综合评议法。对于规模小,技术简单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即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横向比较分析,综合评议,最后投票选择各项条件都比较优良的投标人为最优中标侯选人。
(四)两阶段评标法。即评标分两个阶段,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时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分或评价最高的前几名投标人,然后只对通过技术评审选中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最后根据技术和商务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确定最优的中标侯选人。
两阶段法评标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两个独立部分,技术文件内容不得标明或隐含投标人名称或标记。
(五)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技术要求简单、价格是主要考虑因素的施工项目评标,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可作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施工评标宜设标底。标底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一)标底由招标人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施工标底必须在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案的 基础上按实际编制。编制的标底应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以内,若突破总概算较多,须经原概算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招标。
(二)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2.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3.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4.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即
C=aA+bB C一评标标底:
A一招标人标底;
B一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
a,b—权重系数,a+b=l,a、b取值范围为0—1。
关于B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①在投标人较少时,可将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进行平均;②以A为标准,以其上5%—下20%范围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平均;③取掉一个(或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将其余的投标报价进行平均。
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举行。一般应先接收投标文件,到规定截止时间后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同时开标。开标地点必须是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宜再改变。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间、地点时,招标人必须提前两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开标时间只能推后,不能提前。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有关管理部门现场监督。开标工作人员应包括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一般两人)、记录入(一般两人),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评标专家一般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五条 开标应事前准备会议议程,开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投标文件,开始开标。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则该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得开启,按废标处理,原封退回。
(二)宣布开标会议监督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按开标顺序依次开标。
1.由监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2.开标人当众拆开密封,打开投标文件。
3.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文件中应在开标时宣读的主要投标要素,至少应包括投标总报价、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有无保留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凡有修正报价的应公布原投标报价及修正报价。唱标人一般宣读两次,同时记录人记录时复述一次。
4.询问投标人对唱标宣读内容有无异议。投标人对唱标过程中发生读、写错误可当场要求纠正,但其纠正内容必须是投标文件原有内容,并不得解释。若无异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当场确认签字。
(五)招标人编制有标底时,应当众拆开密封,公布标底。
(六)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开标人、投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七)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施工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重大项目应有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参加。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评标时间、评标地点和整个评标过程均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七条 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渝水基〔2002〕17号)的规定,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从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其中市级管理项目的评标专家在市水利局集中抽取,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项目的评标专家在当地抽取。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有招标人代表、有关管理、监督部门代表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存档。
评标专家均以个人名义参加评标工作,不代表任何单位和组织。
第四十八条 从评标专家库抽取到招标人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之内;抽取到的设计、监理单位人员可作为评标专家计算在三分之二评委之内;抽取到投标人单位的专家,或是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应重新抽取。已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也应主动申请回避,由招标人另行更换。
第四十九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一日内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召集下开会,由相关监督部门宣布评标纪律。
(三)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介绍评标计划安排。若有必要,招标人可先介绍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熟悉招标文件,重点是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采取分组评标的,同时确定分组名单及各组负责人。
(五)若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澄清,由评标专家提出需要澄清的问题,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六)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做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会,就评标关键问题或分歧较大问题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评标初步意见,起草评标报告。
(八)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讨论修改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通过署名投票表决通过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并签字。
第五十条 评标阶段的一般步骤:
(一)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包括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及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
(二)技术评审。分析比较和确认投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技术能力以及施工方案的可靠性。主要包括: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施工技术力量;机械设备和主要材料;信誉和业绩;环境保护措施;拟选用的分包商的技术能力和施工经验;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替代方案的技术评审。
(三)商务评审。评审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合理性、经济效益和风险等。主要包括:审核投标报价;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财务状况评审。
(四)综合评价和比较。在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所确定的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所占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最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相关评标法规和职业道德,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拒绝接收:
(一)逾期送达;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三)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替代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须重新进行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3个;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重新参加投标时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评标商务部分的主要内容。应说明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资格后审情况;对总报价审核及主要单价的分析对比情况。
(三)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技术方案的评价;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机械设备进行分析对比。
(四)对投标人施工经验和能力、企业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综合分析评价。
(五)评标综合评审意见。应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做出结论性意见,着重说明评标排序前几名的主要理由。对评标结论有较大争论分歧意见也应如实记载说明。
(六)评标推荐意见。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明顺序。
(七)附件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表及评标投票记录。
2.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评标价及评标评审表。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一)合同谈判的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主要就合同或投标文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谈判。
(二)中标后合同谈判阶段,投标文件中拟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商,最后须经过招标人的审查批准,若招标人不同意,承包商应重新选择分包商或由承包人自己施工。
(三)若和中标人谈判失败,中标人无理拒签合同时,招标人可依次与候补中标人谈判签定合同。
第六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工程施工承包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一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签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为中标价的5%—10%,其可以是银行保函,也可以是支票、银行汇票,具体数额及形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拒绝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投标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及招标投标过程概述;
(二)招标申请核准情况;
(三)招标过程组织情况;
(四)投标情况,包括资格预审情况;
(五)开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情况,中标人及中标价;
(七)招标投标情况总结及遗留问题。
附:1.招标申请核准报告复印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第六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报告提交之后,若确认的中标人无理拒绝.签定合同,招标人可与候补中标人签定合同,并事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补充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履行义务,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按照合同要求的质量、技术标准,完成所承包的施工任务。
(一)中标人不得将中标的全部项目转包,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主体工程、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分包工程量(劳务分包除外)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的15%。
(二)只有地下基础处理、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专业工程以及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方可分包。已分包的项目不许再次分包。
(三)分包人必须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施工资质等。
(四)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
(五)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施工项目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 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 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 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 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基本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市水利(水务 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 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设在本市的分库;(六 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六 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市水利(水务 局规定。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审批符合相应条件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并负责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工作;
(二 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 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 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 监督招标人编制标底、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对编制标底的监督。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编制是否保密;标底的编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开标的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底是否当场公布;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4、对评标的监督。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评标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发生;评标报告是否是评标专家的独立意见;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定标的监督。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投标人的行政监督。投标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资格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投标人是否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
(四 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二 应急度汛项目;(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或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十日。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招标前, 招标人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招标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1、招标具备的条件。包括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报告批准文件、投资计划安排文件、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
2、招标方式。包括项目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的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的,必须列出拟邀请的投标人,且不得少于3家。
3、招标的组织形式,指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应附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对申请自行办理招标的,需附相应的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证明材料。
4、分标方案。项目法人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提出施工、监理、设备等项目招标时的具体标段划分方案。凡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都应列入招标内容。
5、评标方法。评标拟采用的具体方法及主要评审指标。
6、投标人资质(资格 条件。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资质(资格 的管理规定,提出对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项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 条件要求。
7、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评标的工作量大小、工程类型等情况,提出监理、施工、设备等不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构成。
8、招标计划安排。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发布媒体、发布时间以及答疑、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工作具体安排。
以上内容中如涉及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等需审批备案事项的,应经相应部门审批备案。招标人提交的备案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四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 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 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 接受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 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督下,根据核准的招标备案报告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同时提请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十一 在规定时间和地点, 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 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 确定中标人。(十四 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十五 发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 进行合同谈判, 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查看所有评标时所涉及到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含资质(资格 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奖励证书、工程合同等,并将主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登记、归档,最后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案,并在评标时供评标委员会核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国家已制订有招标文件或合同范本的,必须采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标底必须保密。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是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熟悉有关专业的持证工程造价人员。标底的编制要在招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完成,所有参与标底编制的人员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前不得与外界发生通讯联系。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招标工程的投标事务,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水利部办公厅“ 办建管[2003]120号” 文 执行。招标人应尽量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或无标底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开标或评标前一天,评标委员会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包括项目法人、建设管理机构、招 标代理机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合 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 中抽取的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产生的评委应在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省管 项目的评标专家在省水利厅招标办的监督下从省水利工程项目评标 专家库中抽取;市管项目在市水利(水务局监督下从相应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中抽取,如分库中因部分专业专家数量不能满足 抽取要求的,可申请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
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条 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居住地域在各市水利(水务局设立专家分库,各市水利(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运行管 理,每年年底要提交分库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评标专家的选择一般 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相应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标人可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 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 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应在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严 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 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 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 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再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 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招标人初步确定中标人结果;(五开标、评标有关表格,包括开标一览表、标底计算表、评委 评分汇总表等。报告经审核没有疑义,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 专用章,中标通知书方可生效。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 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指定分包人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 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三十九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 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 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条 当确认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认的 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的受理单位,要按规定将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投诉
受理电话及信箱向社会公布,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投诉并在规 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