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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3180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0:32: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716

【实施日期】 19980801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业经1998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 8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有效地防御 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 顺利进行,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安 评工作)和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 和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评工作的监督 管理。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 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评: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区域内的较大的新建工程及局部地质条件 复杂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不够和地震资料详细程度较低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 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开发区,可根 据实际需要,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七条 安评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

具备安评工作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报请中国地震局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安评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安评单位承担。

第九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应当经所在市(行 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

第十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级别规定的评价范围 开展安评工作。

省外安评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安评工作,须持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 级许可证,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安评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震安评工作规 范,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评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 责全省的安评报告的评审工作。

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经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初审后,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评审;其他建 设项目的安评报告,由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省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工程抗震的 监测、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地震 局。

第十四条 省或者市(行署)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地震列度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一经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 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当把安评报告、评审结论、抗震设防要求作为论证的必备内容。内容不全 的,计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安评工作的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安评收费的计费内容 :

(一)实际工作消耗,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二)搜 集资料和研究费;

(三)管理费,按

(一)、(二)两项费用总额的20 %核收。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应当执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所作的安评报告经省地震烈度评审 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其经济损失由作出安评报告的单位自负,并承担 相应的评审费用。

第十八条 没有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权限以及不遵循安评工作规范 从事安评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妨碍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地震安全性评价教程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工程地震与地震安全性评价

1.1工程地震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地震工程中的作用

地觉学研究与地震有关的科学问题,包括:地震成因、震源力学、地震波及其在地球介中的传播、地震发生的规律、地震预报、地震灾害与对策和工程地震等。仅就直接为社会减灾服务面言,它至少有三方面的内容,即:地震预报、地震工程和地震社会学。短临地震预报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人身伤亡和启动应急数灾对策,中长期地震预报的目的则在于为地震工程和社会减灾提供设防标准,顾名思义,地震工程考虑地震危害性的工程问题,它可以分为工程地震和工程抗震两个方面。

工程地震以中长期地震预报结果为依据,提供一个工程或地区在其设计寿命中可能遭遇的地震危险,作为工程抗震的设防标准或依据,以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对于一般工程,这一结果以全国或大区的地震区划图的形式给出,对于单项重大工程,需要以具体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或危险性的形式给出,对于面积较大的大中城市、经济开发区、或铺设线长或占地面广的生命线工程,则应以地震小区划的形式给出。抗震设防标准由法规性的文件加以规定,如全国地展烈度区划图和经过审查批准的专项文件,以及有关工作规范或规定。工程抗震设计,则应用结构地震反应分析估计工程的抗震能力,再按照给定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计。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是工程抗震设计的法规性规定。

地震社会学研究的是地震引起的社会问题,本应是与地震工程学并列的一个学科分支,但由于其发展晚于地震工程学半个世纪,又由于重要的地震社会问题多由工程震害所引起,故地震工程学与地震社会学两者的科学技术活动常合并进行。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地震工程学也包括地震社会学与社会地震学。社会地震学研究的是与社会有关的地震学,它包括地震预报与工程地震学;而地震社会学则包括震害预测与抗震减灾,其中震害既包括经济抵失,又包括人身伤亡,还可以包括社会地震学。上述关系川以简略地用图1.1.1表示。

地震工程学与地震社会学密不可分的原因还有两个,第一,广义而言,工程向题也是社会问題,社公损失主要由工程震害所引起;第二,这两个问题都可以用下述公式传示其主要内容: 灾害(RSK)=危险度(HZD)*[抗实能力(VUL)(1.1.1)*损伤

式1.1.1不仅可以用来估计灾害损失,还可以用来表示工程抗震设计和抗震鉴定加固等减灾措旅决策。如根据损失估计,可以选择更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从而调整工程社会系统抗震能力,以得到可以接受的损失程度。对于已有社会环境项目,可以根据其现有抗震能力,估计其可能的损失,从而决定是否要加固,对于一个地区或社会,可以进行各社会环境项目的震害预测,发现社会环境中的薄弱项目,决定提高其抗震能力的先后顺序。社会中自然环境抗震能力的改变,有时可以对某个灾种的危险度有重大影响,如兴建大型水库有可能诱发地震,从而增加地震危险度;改善自然植被环境,可以减轻洪涝灾害。上述这些关系可以用线图在公式中表示。

式(l,1,1)认为各社会环境项目之间相互独立无关,所以,此式是线性的。但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环境项目之同相互影响强烈而复杂,各项生产系统之间相互依存,供销关系链形成复杂网络,需要用非线性的关系代替上述线性关系,即在上式中引入一些求积号n.从而引入下述这样的因子:

RSK,(RSK,)或P(RSK,)x PCRSK,)(1.1.2)

其中,园括号表示函数关系。

这一节的目的在于指明:工程地震问题指的主要是与抗震设防标准或地震危险性有关的问题。为此,除地震活动性外,还必须理解工程和社会对地震的要求,再以此为目的,根据地震中长期预报的方法,估计场地的地震危险度。更具体地说,第一,根据工程或社会的特点,首先决定用什么物理量来表示地震动。如对一般房屋的震害估计,可以采用地震烈度;而对房屋工程的抗震设计则要给出地震动加速度和地震烈度;对于重大工程的抗震设计,就还要提出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对于地下直埋管线,则应给出地震动速度或地震动位移,由此导出地震时的地基变形;对于高耸或长跨等柔性结构,则要注意给出长周期反应谱或地震动速度或位移。第二,报据地质活动性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给出场地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的估计值,即抗震设防标准。对工程的理解,包括对一般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理解,以及对特殊和重大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理解,此外,再加上对地震危险性分析的熟悉,才能对各种各样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标准作出合理的科学的估计。

除地震危险性分析佔计外,工程地震还包括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即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场地地震动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两者合起来就是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就是抗震设防标准主要内容。

本书以工程为主要对象,评价具体场地的工程地震问题称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1.2 抗震设计与抗震设防标准

设计的目的是使工程在承受所考虑的荷数(如以力表示的工程结构物的自重,可移动物如车辆,货物、人等的重量)或作用(如以变形或运动量表示的温度、地震动等)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因此,抗震设计会涉及到地震作用和工程或社会安全性两方面的问题。抗震设计中考虑的地震作用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地震作用的大小或强弱;第二,所考虑地震作用的可能性(或概率)及其频繁程度(常温或罕温);第三,地震作用的动态特征,工程安全性包话上程达到何种安全程度为宜,下面分别介绍这些内容。1.2.1地震作用的强明

地震作用的强弱过去大多是通过地震烈度(I)的大小来表示的(见第18.3 节)在抗震设计中再通过近似的关系将烈度换算为设计地震动加速度(a或a/g,g为地球的重力加速度),用如图18.5.3所示,现在,国内外的抗震设计都普遍接受反应谱理论,即认为地震动像声音一样。由不同而复杂的频率成分所组成,在反应谱理论中,还要考虑反应谱随地震的大小、远近和工程所在场地的地质条件而改变形状大小,为了表示反应谱形状和大小的变化。至少要求用两个独立的参数来近似表示反应谱,一个参数表示反应谱大小,另一个参数表示反应谱的形状(如肥瘦和上要频段)。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就是这样的,如图2.2.1所示,我们用加速度反应最大值αmax=(u/g)βmax表示谱的大小,用特征周期Tg表示谱的肥瘦。这里βmax为高测部分反应谱的放大倍数。这种考虑反应谱和随地震大小远近和场地条件而变的反应谱,是近几十年国际抗震理论发展的成果,我国从60年代中起就处于国际领先的地位。它将原来认为地震作用只是一个仅有大小强弱之分的静力理论,发展到必须考虑地震作用动态特征的动力理论。现在我国的抗震设计规范中所采用的地震烈度只和地震动加速度(k-a/g或

αmax)有关,而与频谱(如谱形参数T)无关,这样,抗震设计规范中的地震烈度几乎只是加速度的一个代名词。在日本,无论是常用的地震烈度(他们成为震度)或近几年采用的一种烈度计,也只是用地震烈度来作为地震动加速度或速度的代名词而已,实际上是与频谱形状无关的。

很早以前,有人建议过用三条直线来近似表示反应谱,这三条直线分别表示地震动加速度、速度和位移,现在仅采用地震加速度和特性同期(T.正比于速度/加速度比值)这两个独立参数,是三个独立参数的进一步简化。

1.2.2 地震作用的概率估计

对于发生与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件,人们常用概率本来表示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地震就是这样的事件。虽然人们对地震发生的时、空、强的规律已经有了许多认识,如强烈地震(如震级大于7者)大多发生在地质构造近代很强烈的构造带上,如我国华北的郯庐地震带、世界上的环太平洋地震带等等,但是这些构造带的范围常宽达几十公里以上,长达几百、上千公里,而发生地震的震级在6一8.5 之间,发生时间可能在几十年内、也可能在几百年以后,震级在8以上的地震在一个有限的地区范围内,甚至在上千年后。对于工程设计而言,这样 粗略的估计。或者说这么大的不确定性是不同于它所考虑的其他荷截的,如风、雪、洪水等等。但是,从当前的地震学知识来看,要想确定地说“距某工程场地50km之内,在今后50年内一定会发生至少一次7.5级的地震”是不大可能的事;比较科学的说法是: 发生上述地震或更大地震的概率不会超过10%。后一种说法比较接近于当前地震学家的认识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抗震设计就不可能像桥梁设计那样,把桥梁上布满车辆时所谓最大可能的荷载作为最大设计荷载,而只能给出某地今后50年内发生超过七度或超过加速度0.1g的可能性不超过60%,超过八度或0.2g的可能性不超过10%,超过九度或0.4g的可能性不超过 2%,等等。当然给出这些量的同时,还可以给出与之相应的反应谱或其他地震动量。在工程设计中可以和抗震设计相比拟的例子是洪水,如500年或1000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地震动量也可以用多少年一遇的方式来表示,如上述50年60%、10%和2%大体相当于80年、500年和1000 年一遇。1.2.3 地震作用的动态特征(参见第18 4节)地震动态作用的完整描述是:在三个平移和三个转动方向上各自的地震动加速度时程a(t)。这是一种理想,目前还无此可能。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如核电厂,其抗震设计规范中才规定应该采用三个平移方向的地震动时程作为设计地震作用,对于特别重要的高楼和特大桥梁,一般则只要求考成一个或两个方向的地震动时程。

由于按地震动时程进行工程结构的动力分析是一项复杂而费时的工作,所以对于一般工程。都采用简化了的动力分析方法,即反应谱法。现在看来,抗震设计对地震动的进一步要求是考虑反应谱的变化因素,并进一步用简化方式考虑地震动持续时间的影响。

1.2.4 工程安全性或抗震设计标准

这一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如何判断或定义工程的抗震安全性,第二,如何选择适当的安全性,以得到安全与经济之间的平衡。

地震安全性的定义在近几十年内有了变化。开始人们只注意到地震时的人身安全,以工程结构是否破坏作为安全的唯一要求,即要求在结构的各构件设计中满处下式:

f1+f2≤f0/u 式中,f1与f2分别是由常见荷载(如自重、室内货物、桥上车辆等)和地震作用引起的构件中的内力,f0为此构件的强度,u为安全系数,一般略小于2。

但近几十年,人们对地震安全性的要求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发展到工程功能安全的概念,简单地说,即要求所设计的工程在常遇(使用期内可能遇到几次)的小震下,工程基本无损,无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在难得一遇的中震下,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而在不大可能遭遇的特大地震下,可以允许工程破坏,但仍不倒塌,以保证人身安全,地震后此工程可能报废:即所谓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功能要求。我国现行抗震设计规范就采用此原则,与小、中、大震的地震动相应的超越概率分别为50年内60%、10%和2%,即80年,500年和1000年一遇的地震动,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这样的安全要求是当前国际常用的标准,按此标准选定设计地震动的大小,以求得安全与经济的平衡,在原则上十分合理,但难以用定量分析导出其数值,主要困难在于各使用阶段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为此。人们大多用经验性的方法来决定小、中、大震的超越概率的取值。现以我国现行的抗震规范为例说明如下。

在七八十年代,我国规范只采用一个中震,其大小由规范制定者和地震工作者按经验确定。当时的抗震设计规范有两个要求,即在给定的地震动下,进行强度和形变两项验算,如在八度地区,其对应的地震加速度为k-a/g=0.3,在强度验算时,设计地震动取为Ck,C约等于1/3,故Ck=0.1,按此进行强度设计;在验算结构变形时,要求在地震动为k=0.3下的变形满足安全要求。这一方法可以归纳如下,在地震动k=0.1时,满足强度要求,保证结构不坏;

在地震动k=0.3时,满足形变要求,要求结构无严重破坏。

90年代后,日本和我国抗震设计规范均明确要求按两级地震动进行设计,如我国规范要求:

在地能烈度为1-1.55(小震)成地震系数为k/3时,进行强度校核,要求结构不坏;在地震烈度为I(中震)或地震系数为是k-a/g时,自动满足中震可修;在地震烈度为I+1(大震)或地震系数为(4~ 6)*k/3时,进行形变验算,要求结构不倒塌。

上述小、中、大震的定义,又被解释为其超越概率分别为50年内63%、10%和2%~3%。这三种定量的定义(即烈度差、地震系数和超越概率)在全国范围内大致可行,但是这种差别会因地区、因烈度高低而可能有很大的变化。例如在我国不同地区内,按超越概率定义的小、中震的烈度基可能在0.5 至2.5度,中、大震之差可能在0.5 至2度之间。对于一般工程,这种近似的简单处理是可行的,对于特殊的、重大的工程则需慎重。

真正的、定量的安全与经济的综合分析,目前尚未见应用于抗震设计规范的具体分析中。

1.3 抗震设计与设计地震动

工程抗震设计包括抗震构造措施和抗震计算分析两个方面。抗震构造措施以经验为主,根据经验提出一些关于工程构造上的规定。一类规定是对总体的要求,如要求房屋体形规整和整体性强,要尽量避免容易在强地震作用下产生突发性的脆性破坏,要尽量设置多道抗震防线,要尽量选择稳定均匀的建设场地,另一类规定是关于细节的,如房屋层高、圈梁与构造柱的设置、钢筋的布置与连接等等。这些结构构造措施的抗震能力难以定量计算,其正确性与有效性来自震害现场的经验和教训,多数是经过定性分析或试验证明有效的。

计算分析以结构动力反应分析为主,也包括试验分析,其结果既符合数理力学原现,又符合震害经验教训,并以规范的形式给出法定的计算方法。按照规范规定,就可以确定部件的尺寸和配筋,以确保所要求的抗震能力,一般工程的震害经验多,抗震设计就以构造措施为主;特殊工程的震害经验少(当然,也应符合一些通常需要满足的原则),抗震设计则以计算和试验分析为主,又由于这些工程的重要性很高,计算方法还应该是先进而又保守的。

工程的抗震设计分析需要以给定的设计地震动态数为依据(见第二章)。最简单的设计地震动多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在一般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是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标准反应谱,即不随地震环境而变的反应谱;对重大工程,则应采用随地震环境而变的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最详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很多参数,如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其中隐含了峰值加速度、速度和位移)和地震动强度包络函数f(t)(其中隐含了强震动持续时间),有时还要求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随着工程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增加,设计地震动参数和计算分析方法也要求逐渐详细复杂,有时甚至还要求进行模拟地震动的动力试验,这时,也需要一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如我国现行《建筑抗能设计规范(GBJ 1189)》第4.1.2 条规定:“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4.1.2所列高度范围的房屋建筑,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这里所说的时程分析法就是按给出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逐步计算结构的地震动力反应,此法也称为动力分析法。

总之,设计地震动多数是工程抗震设计两个要求之一的计算分析的依据,工程抗震设计的另一要求,即抗震构造措施,通常是根据地震分区规定的,地震分区可以是地震烈度分区,也可以是地震动分区。这种分区和设计地震动更详细的规定都风了抗震设防标准,1.4一般工程与特殊重人工程的设计地发动参数

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教的具体要求随工程的重要性程度而异。这种差异表现在以下四个因素对设计地基动参数影响的处理方式,即:哪些参数,其超越概率,地震环境,场地工程、地质条件。1.4.1工程重要性的差异

农1.4.1中列举了一般工程与重大工程的一些差异。就中国有言,每年建造的一般房屋可达几十万栋之多,量大而广;而核电厂或三峡大坝那样的重大工程,则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有可能建造一座,一栋房层的震害后果一般可能设计几十人的生命财产,而一座核电厂或三峡大坝的震害则可以使几个县甚至几个省的几十万至几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不可估计的长期的巨大损失。这些区别说明,重大工程应该采用更加安全的抗震设防标准。另一方面,人们对一般房屋有丰富的震害经验,按此经验设计,已可保证一定的安全性,而核电厂在世界范围内也不多,虽然出现过一些事故,大都由于人为错误,而非地震所致,就地震而言,尚 无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故不能依赖于由一般房产外推至核电厂的经验,而必须依靠、补充或参考理论计算和试验分析的结果进行抗震设计。因此,从抗震设计技术上说,就要求采用先进而保险的数据、计算、试验和经验方法。综合地进行设计。另外,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时间都较长,经费投入较多,有条件、有时间进行更详细更保险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即对地震环境进行更深入、更详细的了解,对可能产生的地震动特性与场地的地震影响进行更细致的分析研究。以确保安全。

1.4.2 设计地震动参数

前面说过,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要求,一方面与工程的重要性有关。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工程的特性。从繁简程度分,设计地震动参数从简单到详细的排序是:

1、地震烈度,由此换算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峰值加速度a或地震系数k=a/g和标准反应谱或标准放大系数谱,标准谱一般不考虑地震环境,但可以近似地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

3、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和峰值速度v,或等效峰值加速度EPA 和等效峰值速度EPV,或其“等效对”:地震系数k和反应谱特征周期成拐点周期T=2πv/a或2π(EPV)/(EPA)。这几对值(a,v;EPA,EPV ;k,T)都可以初步近似地表示随地震环境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而变的反应谱,即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

4、地震动峰值加速度a、峰值速度v和峰值位移d,或它们的等效值,这一组参数可以较好地近似表示反应谱,特别是在长周期部分;

5、上述参数再加上地震动持时或强度包络远数f(t);

6、地震动加速度过程a(t);

7、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求近距离(几十至几百米)内的地震差动和地震动的相关性,一个相互垂直分量的地震动加速度过程。还可以包括绕这三个轴的转动,后面这几项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成熟的估计方法。表1.4.2给出了一些事例,表1.4 2 各类工程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要求

1.4.3 设计地震动参数的选择标准 对一项具体工程选择多大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决定于对安全程度的要求。安全程度有时用超越概率来定量化,有时则根据经验和传统做法来选定,而不说明相应的超越概率值。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78)》 和1977 年第二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中规定的设计地震烈度,即无相应的超越概率值。对我国第二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45 个城市结果的分析认为,当时给出的地震烈度大致相当于50年10%或每年2%的超越概率;高孟潭、韩炜1992年对我国第三代地震烈度区划图中7000多个场点结果的分析认为。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结果,与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J 11-89)》 中的有关规定不完全恰当,需要进一步说明其间的关系。1.4.3.1小震、中震、大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将我国第三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烈度值定义为中震1,然后定义小震与大震,如表1.4.3。

表1.4 3 规范CBJ 11-89小、中、大震的定义

此规范要求,按小震进行弹性结构地震反应分析和强度设计,按大震进行非弹性结构地震反应分析和变形验算,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和大震不倒的目的。表1.4.3中的数值是根据七八十年代之交时的研究结果确定的。

1.4.3.2小震、中震、大震的概率和加速度

根据1992年的新数据。若按上述超越慨率定义,小、中震和大、中震的烈度差将有不小的变化,变化范围因地区和烈度而异,大体如表1.4.4所示,表中大震超越概率取50 年2%;若按上述烈度差定义,小震和大震的超越概率也有不小的变化,变化范围也因地区和烈度而异,大体如表1.4.5所示。

表1.4.4 小、中震与中、大震的烈度差

表1.4.5 小、大震烈度与50年超越概率值(%)

由此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结果:

1、上述数值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关异;

2、与小震I一1.55度相应的50年超越概率在52%到99%之间,以72%为最多,而不是63%;

3、与大震I+1度相应的50年超越概率在0.3%到1.9%之间,以0.5%~0.7%为主,远小于2%的规定值。了解这些差别之后。在尚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就应该提出这两种结果,与设计者共同研讨如何选取。

l.4.3.3 工程重要性与超越概率 我国和国际趋向一样,对一般房屋,相当于中震的设计地震动加速度的超越概率均超50年10%左右,对于核电厂的大震,即极限安全地震动,则取年超越概率0.1%,约相当于50年超越概率0.5%。我国对特大厦如三峡大坝取年超越概率0.2%或50年1%,对悬索桥有时取年超越概率0.5%,约相当于50年2.5%。由此可见,从一般房屋、特大桥桥梁、特大水坝到核电厂,重要性逐步加大,安全性要求逐步提高,采用的超越概率逐步减小,它们的比值约为20:5:12: 1。上述这些数值的选择。应该由有关工程部门按型有关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针对具体工程作出选择;在特别重要的情况下,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由于工程的地震安全性的大小,除了直接影响业主之外,还会影响到公众生命的安全。业主亦负有维护社会安全之责,故政府对此应有一最低要求。

1.4.4 地震环境的影响 一般工程量大而广、无条件也无必要逐个工程详细研究其地震环境,可以只是根据全国地震区划图给的地震烈度成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设计。全国地震区划图经针对全国这样大的面积进行的,目的在于为一般工程服务,因而对一个特定的地点而言,研究得可能不够详细。例如有些历史地震由于资料不全,研究不多,震中区可能确定得不当;又如有些潜在震源区的边界划分可能不够恰当。对于重大工程而言,就要求仔细考虑这些因素,以保证工程的安全。从原则上说、这项工作应该仔细研究下列因素:对场地有影响的历史地震的定位与震级,有影响的潜在震源区的详细划分及其地震活动性参数的数值,适用于本地区的地震衰减关系,以及场地条件对地震动的影响。由于研究的深度不同,所得的结果自然可以不同于全国地震区划图,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这一工作应该适当考虑地震的大小远近的影响,从而给出更适当的设计反应谱,即场地地震相关反应谱。它完全可以不同于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反应谱

1.4.5 场地条件的影响

一般工程在采用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时,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采用了简化的场地分类的方式,即:

1、认为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是所谓的“平均场地”,即1类场地;

2、如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规范那样,将场地简化为如下的四类(I一VI),按这四类给出不同的标准反应谱。

I类场地:

1、坚硬场地土,上无更软弱的覆盖土层;

2、厚度不超过9m的硬场地土;

3、厚度不超过3m的中软至软弱场地土。II类场地:

1、厚度超过9m的中硬场地土;

2、厚度超过3m但不超过80m的中软场地土;

3、厚度超过3m但不超过9m的软弱场地土。III类场地:

1、厚度超过80m的中软场地土;

2、厚度超过9m但不超过80m的软弱场地土。IV类场地:厚度超过80m的软弱场地土。上述规定的细节可能因规范而异。

对于重大工程,上述简化过于简单,因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千变万化,而且对设计地质动的影响又较大,在对地震环境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已有详细了解之后,就不应该采用上述这种用过分简化的方法引入不必要的误差。所以,对重大工程均要求考虑具体的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来估计设计地震动参数,而不再对场地进行分类,方法见第二十二章。

1.5地震区划与设计地震动参数

大面积的地震烈度区划是针对量大面广的一般工程需要给出的抗震设防标准,因而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它仅有局部影响的因素未加考虑。地震区划图中的参数可以是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也看可以是地震烈度,或者是以数字1,2,3或字母A,B,C表示的分区号;若为后两者,就需要再规定一个将地震烈度或分区号转换为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关系。地震烈度区划并不区分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影响,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给出的地震烈度是对所谓“平均场地”而言的。现在还只能给出这种场地或不分场地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因为历史地震烈度点的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无法逐一查明,可是我们可以认为,历史上的居民点虽然也有少数建于基岩或软弱场地上,但绝大多数建于I类或“平均场地”上的。非基岩场地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衰减关系的物理意义不强,因为地震波是在基岩介质中,而不是在土壤介质中传播衰减的;土壤介质对地震动所起的只不过是一种滤波作用,即放大和减小不同频段的地震波,而不宜作为衰减处理。

1.6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

由图1.1.1可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地震工程的一部分。首先应根据工程特性,明确设防所要求的地震动参数;接着应用中长期地震预报的理论,根据地震历史数据和地质构造资料,估计地震活动性;再根据地震烈度和地震动衰减关系,估计工程场地的设计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最后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估计场地对地震动的影响。对于一个地区,则应再根据此地区多个场点的结果,给出设计地震动的影响。对于一个地区,则合称地震小区划图。对于跨越活动断层的工程,还要估计此断层可能产生的位错。上述这些结果都要有地震发生可能性(如超越概率)的估计,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规定其取值,这就是

第三篇: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以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或扩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省、市地震局(办)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动时程)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 对在坚硬、中硬场地土条件下的一般工业和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下列重要工程项目,其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

2.铁路干线(Ⅰ级)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铁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类以上机场,重大(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档水坝;

2;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O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三)通讯工程:

1.省、市200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

2.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四)市政工程:

大中城市主要供水、供气、供电等的调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2.高层(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60米)建筑工程。

(七)位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标示的地区烈度值(大于或等于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以及占地范围跨越不同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大中型厂矿。第七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一)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二)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三)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Ⅶ度和Ⅷ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100米;Ⅷ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工程以外,第六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对本规定中第六、七条规定的重要工程(或经济开发区)项目,均应在工程立项论证前期进行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可在抗震设防设计前补做这一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地震局(办)分别负责省级与市级(含辖区内市级以下)第六、七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立项论证中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审定批准。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论证前(对因立项论证时间要求紧迫的项目,应在工程正式设计前)将拟建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依据的有关资料、文件报送省、市地震局(办),以审定批准其设防标准。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经省地震局、省建委等部门专家组成的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通过。

第十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经济开发区及城市建设规划方案论证时,必须审查其是否持有经省、市地震局(办)批准的该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持有省地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甲级资格证书的,须经我省或工程项目所在市地震局(办)验证,方可按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市地震局(办)责令其停止工作,因此而造成工程建设的经济损失,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违章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五条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时,应按本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人经费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地霞安全性评价项目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GB17741-2005)

本标准的2、3、6.1.3、6.3.4、8.2.3、9.1.2、10.5.2、11.2.1、12.1.2、12.2.1、12.4.4 13.2.4 均为推荐性的,其余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 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本标准与GB17741-1999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a)重新划分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分级,工作内容和适用对象调整如下:

——Ⅰ级工作的内容不变,明确了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属于Ⅰ级工作; ——原Ⅱ级工作为现Ⅲ级工作,原Ⅲ级工作为现Ⅱ级工作;

——Ⅳ级工作的内容由地震烈度复核变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b)删除了原文本的第4章“符号”和所有计算公式;

c)增加了“发震构造”、“空间分布函数”、“弥散地震”、“超越概率”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5个术语及其定义;

d)增加了“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一章,并规定了具体工作要求;

e)调整了部分内容的层次和章节划分,修订了部分内容的技术要求,修改了部分文字的表述和措词。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聿贤、张裕明、高孟潭、唐荣余、陈国星、李小军、赵凤新、薄景山、徐宗和、金严、鄢家全、陶夏新、吴建春、杜玮、陶裕录、韦开波、冯义钧。

引言

GB17741-1999实施4年来,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大型厂矿企业、城镇、经济建设开发区的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发展规划及防震减灾政策的制定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依据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4年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对GB17741-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原因:

a)GB18306-2001已不采用地震烈度表征地震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应与之协调一致; b)GB17741-1999中的工作分级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需求,应对工作分级进行调整,并对工作内容和要求作相应修改;

c)按GB18306-2001的使用规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相应增加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内容。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267-1997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震构造 seismic structure 与地震孕育和发生有关的地质构造。

3.2 活动构造 active structure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构造,包括活动断层、活动褶皱、活动盆地、活动隆起等。

3.3 发震构造 seismogenic structure 曾发生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震构造

3.4 构造类比 structure analog 一种地震活动性分析方法,该方法认为,具有同样构造标志的地区有发生同样强度地震的可能。

3.5 活动断层 active fault 晚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断层。

3.6 断层活动段 active fault segment 在一活动断层上,活动历史、几何形态、性质、地震活动和运动特性等具有一致性的地段。

3.7 能动断层capable fault 可能引起地表或近地表明显错动的断层。

3.8 古地震paleo-earthquake 没有文字记载、采用地质学方法发现的地震。

3.9 地震区 seismic region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环境均相类似的地区。

3.10 地震带 seismic belt 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条件密切相关的地带。

3.11 地震构造区 seimic tectonic zone 具有同样地质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的地理区域。

3.12 弥散地震 diffuse earthquake 在地震构造区内,与已确认的发震构造无关的最大潜在地震。

3.13 本底地震 background earthquake 一定地区内没有明显构造标志的最大地震。

3.14 潜在震源区potential seismic source zone 未来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3.15 空间分布函数 spatial distribution function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表征地震带内各震级档地震发生在每个潜在震源区可能性的函数。

3.16 震级档 magnitude interval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的震级分档间隔。

注:一般取0.5级

3.17 震级下限low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影响工程场地震危险性的最小地震震级。

3.18 震级上限 upper limit magnitude 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中,地震带或潜在震源区内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的震级极限值。

3.19 地震动参数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3.20 超越概率 probability of exceedance 在一定时期内,工程场地可能遭遇大于或等于给定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值的概率。

3.21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ground motio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response spectrum 规准化的反应谱曲线开始下降点所对应的周期值。

3.22 场地相关反应谱 site-specific response spectrum 考虑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影响所得到的地震反应谱。

3.23 地震地质灾害 earthquake induced geological disaster 在地震作用下,地质体变形或破坏所引起的灾害。

四、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分级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Ⅰ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二、Ⅱ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适用于除Ⅰ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三、Ⅲ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

适用于城镇、大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

四、Ⅳ级工作 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适用于GB 18306-2001中4.3中b)、c)规定的一般建设工程。

五、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5.1、区域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5.1.1 区域范围取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场地外延150km。

5.1.2 区域地震构造图比例尺应采用1:1 000 000,其他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2 500 000。

5.1.3 所有图件应标明工程场地位置。

5.2、地震活动性

5.2.1 地震资料收集与目录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地震部门正式公布的地震目录和地震报告,收集相关的地震资料;

b)历史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

震事件;

c)区域性地震台网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区域性地震台网观

测以来可定震中参数的全部地震事件; d)编制区域破坏性地震目录,包括发震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及定位精度等。

5.2.2 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分别编制破坏性地震震中分布图、区域性地震台网记录的地震震中分布图;

b)注明资料起止年代;

c)注明主要地震的震级和深源地震。d)区分出浅源、中源和深源地震。

5.2.3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的分析应包括:

a)不同时段各级地震的可靠性与相对完整性; b)地震的空间分布特征; c)震源深度分布特征; d)地震活动时间分布特征; e)未来地震活动水平。

5.2.4 应收集、补充本区域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解分布图。5.2.5 应收集、分析对工程场地有影响的历史地震烈度资料。

5.3、地震构造

5.3.1 Ⅰ级工作,应有下列工作内容:

a)收集区域地质构造和地球物理场资料,分析其与地震活动的关系; b)编制区域大地构造单元划分图、地质构造图和新构造图; c)编制区域布格重力异常图、航磁异常图和地壳结构图; d)建立区域地球动力学模型。

5.3.2 Ⅱ、Ⅲ、Ⅳ级工作,应收集区域地质构造资料,分析区域内地震发生的大地构造和新构造背景。5.3.3 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断层,资料不充分时,应补充下列工作:

a)查明断层最新活动时代、性质和运动特性; b)进行断层活动性分段;

c)分析重点地段古地震的强度及活动期次。

5.3.4 应根据实地调查和已有资料分析,编制地震构造图,地震构造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第四纪以来活动的主要断层及其活动时代; b)活动断层的性质;

c)第四纪以来活动的盆地及其性质; d)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 e)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

5.4、综合评价

5.4.1 应评价区域地震活动特征。

5.4.2 应评价区域地震构造环境,分析不同震级档的地震构造条件。

六、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6.1、近场区范围和图件比例尺

6.1.1近场区范围应不小于工程场地及其外延25km。

6.1.2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和震中分布图比例尺应不小于1:250 000,Ⅰ级工作应不小于1:100 000。

6.1.3 活动构造细节图件,根据需要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比例尺宜取1:10~1:5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比例尺宜取1:100~1:1000。

6.2、地震活动性

6.2.1 对破坏性地震的参数有疑问时,应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

6.2.2 Ⅰ级工作,应对近场区内震级小于4.7级的仪器记录地震重新定位。6.2.3 应编制近场区地震震中分布图,分析其与活动构造的关系。

6.2.4 Ⅰ级工作,应利用震源机制,小地震综合断层面解资料,进行局部构造应力场分析。

6.3、地震构造

6.3.1 应收集第四纪地质和地貌资料,分析第四纪构造活动特点。Ⅰ级工作应进行现场勘察,编制第四纪地质构造剖面图和平面图。

6.3.2 应对主要断层进行详细的活动性鉴定,包括活动时代、性质、运动特性和分段等,并判定其最大潜在地震的震级。

6.3.3 在覆盖区,已有资料不能确定已知主要断层的活动时代时,应选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钻探和测年等手段进行勘查。

6.3.4 宜收集地壳形态和考古资料,分析现代构造活动特点。

6.3.5 Ⅰ级工作应在工程场地及其外延5km的范围内进行能动断层鉴定。6.3.6 应编制近场区地震构造图,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a)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主要断层及其活动时代; b)活动断层的性质; c)第四系分布及其厚度;

d)第四纪盆地的范围及其活动性质; e)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

6.4、综合评价

6.4.1 应综合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特征。6.4.2 应综合评价近场区发震构造。

七、工程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

7.1、场地勘测

7.1.1 场地范围应为工程建设规划的范围。

7.1.2 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资料。

7.1.3 应进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调查、钻探和原位测试。7.1.4 应编制钻孔分布图及柱状图。

7.1.5 地震小区划应编制工程地质分区图。7.1.6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a)Ⅰ级工作应有不少于三个深度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不小于

700m/s的钻孔;

b)Ⅱ级工作的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工程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控制

孔应不少于两个;地震小区划场地钻孔布置应能控制土层结构和工程场地不同工程地质单元,每个工程地质单元内应至少有一个控制孔;

c)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控制孔应达到基岩或剪切波速不小于

500 m/s处,若控制孔深度超过100m时,剪切波速仍小于500m/s,可终孔,应进行专门研究。

7.2、地震地质灾害场地勘查

7.2.1 地基土液化

应调查历史地震造成的液化现象,勘查地下水位、可能液化土层的埋藏深度,测定标准贯入锤击数和颗粒组成。Ⅰ级工作应符合GB 50267-1997中5.3条的规定。

7.2.2 软土震陷

应收集和调查软土层厚度分布及软土震陷等资料。7.2.3 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

应收集和调查地形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古河道、崩塌、滑坡、地裂缝和泥石流等资料。

7.2.4 海啸与湖涌

Ⅰ级工作应收集历史海啸与湖涌对工程场地及附近地区的影响资料。7.2.5 地表断层

应收集地震引起的地表和近地表断层的分布、产状、活动性质、断层带宽度、位错量及覆盖层厚度等资料。

7.3、场地岩土力学性能测定

7.3.1 应进行分层岩土剪切波速的原位测量和密度的测定。7.3.2 应测定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曲线。Ⅰ级工作应对各层土样进行动三轴和共振柱试验;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对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行动三轴或共振柱试验。

7.3.3 进行竖向地震反应分析时,应取得纵波速度值、压缩模量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阻尼比与轴应变关系曲线。

八、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

8.1、基础资料

8.1.1 应收集区域及邻区的等震线图或地震烈度资料。8.1.2 应收集区域及邻区的强震动观测资料。8.2、基岩地震动衰减关系

8.2.1 在基岩地震动衰减模型中,应考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的高频分量在大震级和近距离的饱和特性。

8.2.2 具有足够强震动观测资料的地区,应采用统计回归方法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

8.2.3 缺乏强震动观测资料的地区,可采用转换方法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8.2.4 应论述地震动衰减关系的适用性,Ⅰ级工作应进一步论证其合理性。8.2.5 强度包络函数应表现上升、平稳和下降三个阶段的特征。8.2.6 应确定强度包络函数特征参数与震级、距离的关系。8.3、地震烈度衰减关系

8.3.1 应采用有仪器测定震级的地震烈度资料确定地震烈度衰减关系。8.3.2 地震烈度衰减模型应体现近场烈度饱和并与远场有感范围相协调。8.3.3 应将确定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和实际地震烈度资料进行对比,论述其适用性。

九、地震危险性的确定性分析

9.1、地震构造法

9.1.1 应依据地震活动和地质构造划分地震构造区,确定弥散地震。9.1.2 宜根据断层活动时代、力学性质、地震活动性等对活动断层进

行分段,确定发震构造。

9.1.3 应根据各断层活动段的尺度、活动特点、最大历史地震和古地

震,判定最大潜在地震。

9.1.4 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应遵照下列规定:

a)将最大潜在地震置于其可能发生范围内距工程场地

最近处;

b)考虑衰减关系的不确定性,分别计算工程场地的地震

动参数;

c)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为地震构造法所确定的地震动

参数。

9.2、历史地震法

9.2.1 应计算历史地震在工程场地处的震动参数。

9.2.2 应根据历史地震的记载与调查资料,确定工程场地的烈度值,转换得到地震动参数。

9.2.3 应将计算和转换结果中的最大值作为历史地震法所确定的地

震动参数。

9.3、结果的确定

应取地震构造法和历史地震法结果中较大者作为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的结果。

十、地震危险性的概率分析

10.1、地震区和地震带划分

10.1.1 应依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分区性和地震与活动构造区的相似性

划分地震区。

10.1.2 应在地震区内依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成带性和地震与活动构造

带的一致性划分地震带。

10.2、潜在震源区划分

10.2.1 应在地震带内划分潜在震源区。

10.2.2 综合判定潜在震源区时应考虑下列标志:

a)破坏性地震震中; b)微震和小震密集带; c)古地震遗迹地段;

d)地震空间分布图像的特征地段; e)断层活动段;

f)晚第四纪断陷盆地;

g)活动断层的端部、转折处或交汇处等特殊部位。

10.2.3 应根据地震活动空间分布图像和地震构造几何特征确定潜在震源

区边界。

10.2.4 应考虑各个潜在震源区主破裂取向,确定其方向性函数。

10.3、地震活动性参数的确定

10.3.1 地震活动性参数应包括:

a)地震带的震级上限; b)地震带的震级下限;

c)地震带的震级-频度关系; d)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e)地震带的本底地震震级及其年平均发生率; f)潜在震源区的震级上限;

g)潜在震源区各震级档空间分布函数。

10.3.2 确定地震带的地震活动性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地震带内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和地震构造特征,确定地震

带的震级上限;

b)考虑地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代表性以及必要的样本量,统计确定震级-频度关系;

c)根据地震活动趋势确定地震带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d)根据区域地震活动水平和震源深度确定震级下限; e)本底地震震级,应取地震带内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的最低值

减去0.5。

10.3.3 确定潜在震源区的地震活动性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据下列因素确定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

——潜在震源区内最大地震震级; ——构造类比结果; ——古地震强度;

——地震活动图像判定的结果。

b)潜在震源区震级上限按0.5级分档。

c)按各潜在震源区资料依据的充分程度和相应各震级档地震

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确定空间分布函数。

10.4、地震危险性分析计算

10.4.1 应给出地震动参数超越概率曲线。

10.4.2 计算地震动反应谱时,周期点的分布应能控制反应谱形状,数目

应不少于15个。

10.5、不确定性校正

10.5.1 应考虑地震动衰减关系不确定性校正。

10.5.2 宜分析潜在震源区及地震活动参数不确定性对结果的影响。

10.6、结果表述

10.6.1 Ⅰ、Ⅱ、Ⅲ级工作应以表格形式给出对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起主

要作用的各潜在震源区的贡献;Ⅳ级工作应说明起主要作用的潜在震源区。

10.6.2 根据工程需要,应以图和表格的形式给出不同年限、不同超越概

率的地震动参数。

十一、区域性地震区划

11.1、基本规定

11.1.1 应根据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结果,编制地震区划图。11.1.2 地震区划图的概率水平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和重要性确定。11.1.3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11.1.4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11.1.5 按第8章的规定,建立适合于区划范围的地震动衰减关系。11.1.6 计算控制点的间距,应不大于地理经纬度0.1°。

在结果变化较大的地段,应加密控制点。

11.2、结果表述

11.2.1 地震区划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 000 11.2.2 地震区划图采用分区线或等值线表述。

11.2.3 根据计算结果确定分区界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潜在震源区和地震活动性参数的可变动范围及其对结

果的影响;

b)地形、地貌的差异; c)区划参数的精度。

11.2.4 地震划区图应编写相应的使用说明。

十二、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2.1、场地地震动参数和时程的确定

12.1.1 场地地震动参数应包括场地地表及工程建设所要求深度处的地震动峰值和反应谱。

12.1.2 反应谱宜以规准化形式表示。12.1.3 自由基岩场地,应根据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

数;

a)Ⅰ级工作,应综合考虑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方法的结

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

b)Ⅱ级和Ⅲ级工作,应根据概率方法的结果确定场地

地震动参数。

12.1.4 土层场地,应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进行场地地震反应

分析,并基于场地地震反应分析结果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

12.1.5 应根据工程需要,依据场地地震动参数合成场地地震动时程。

12.2、场地地震反应分析模型的建立

12.2.1 Ⅰ级、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地面、土层界面及基岩面均较

平坦时,可采用一维分析模型;土层界面、基岩面或地表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

12.2.2 确定地震输入界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Ⅰ级工作应采用钻探确定的基岩面或剪切波速不少于

700m/s的层顶面作为地震输入界面。

b)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采用下列三分之一作为地震输

入界面;

——钻探确定的基岩面;

——剪切波速不少于500m/s的土层顶面;

——钻探深度超过100m,且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土层

分界面或由其他方法确定的界面。

12.2.3 选用二维或三维分析模型时,应考虑边界效应。

12.3、场地土层模型参数的确定

12.3.1 Ⅰ级工作应根据土力学性能测定结果确定模型参数。

13.3.2 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应由土力学性能测定结果及相关资料

确定模型参数。

12.4、输入地震动参数的确定

12.4.1 Ⅰ级工作的基岩地震动参数应按确定性方法和概率方法得到的结果确定。

12.4.2 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的基岩地震动参数应按概率方法得到的结果确定。

12.4.3 合成适合工程场地的基岩地震动时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Ⅰ级工作,反应谱的拟合应符合GB50267-1997中第4.4.2.3条的规定;

b)Ⅱ级工作和地震小区划,反应谱的周期控制点在对数坐标轴上应合理分布,个数不得少于50个,控制点谱的相对误差应小于5%;应给出三个以上相互独立的基岩地震动时程。

12.4.4 本地有强震动记录时,宜充分利用其合成适合工程场地的基岩

地震动时程。12.4.5 应按基岩地震动时程幅值的50%确定输入地震波。

12.5、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场地相关反应谱的确定

12.5.1 一维模型土层厚度应划分得足够小,使层内各点剪应变幅值大

体相等,计算可用等效线性化波动法。

12.5.2 二维及三维模型采用有限元法求解时,有限元网格在波传播方

向的尺寸应在所考虑最短波长的1/12~1/8范围内取值。

12.5.3 应根据场地反应分析得到的地震动时程,计算场地相关反应

谱。

12.5.4 应根据计算所得到的场地相关反应谱,综合确定场地地震动参

数。

12.6、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12.6.1 应根据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类

型,评价其影响程度。

12.6.2 根据断层活动性调查结果,评价断层的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工

程场地的影响。

十三、地震小区划

13.1、工作内容

地震小区划应包括地震动小区划和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13.2、地震动小区划

13.2.1 地震动小区划应包括地震动峰值与反应谱小区划。13.2.2 地震动小区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a)根据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分区图,选择有代表性的控制点

或工程地质剖面;

b)按12.1~12.5的规定,计算控制点或工程地质剖面的地

震反应,确定控制点上的地震动参数。

13.2.3 应根据控制点上的地震动参数,并结合工程地质分区结果,编制给定概率水平的工程场地地震动峰值和反应谱分区图或等值线图。

13.2.4 相邻分区或两条等值线,地震动峰值的差别宜不小于20%,反

应谱特征周期的差别宜不小于0.05s。

13.2.5 应编写地震动小区划图说明。

13.3、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

13.3.1 应按12.6条的规定,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的类型、程

度及其分布。

13.3.2 应编制给定概率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13.3.3 应编写地震地质灾害小区划图说明。

十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按第6章的要求,对工程近场区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资料进行收集和补充调查,对相关潜在震源区及参数进行论证; b)应采用编制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使用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衰减关系; c)应确定50年超越概率10%的工程场地基岩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d)应根据中硬场地与基岩场地地震动参数的对应关系,确定中硬场地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并按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分区原则进行归档,作为复核结果

第五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

第 8 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宋瑞祥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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