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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4557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8 21:38: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来源煤矿监察局)

某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目录:

1.目的和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素 5.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7.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8.风险管理 9.安全教育与培训 10.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 11.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3.职业卫生管理

14.安全投入、安全科技与工伤保险

15.检查 16.应急管理

17.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18.绩效测量与评价

某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内容简介:

1.1目的

(1)为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提供保障。

(2)建立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符合国情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以及标准的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需要,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接轨。

1.2适用范围

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和访问者)的活动、工作场所的设施

(无论是本公司还是由外界所提供的)。

本公司所需生产物资由公司统一采购,并负责送货到本公司,所以生产物资运至本公司之前的所有过

程不在本体系控制范围内。

本公司产品由公司统一销售,所以产品离开本公司后的所有过程不在本体系控制范围内。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好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是指企业员工或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是以安全标准化工作目标为导向,以安全标准化工作标准为依据,对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并确认各单位及员工的安全标准化工作业绩的过程。

第四条 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

第五条 每次考核后,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改进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企业建立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机制,成立各级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报送厂安委会审批。员工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由各二级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各二级单位应将考核情况报厂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

组 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

副组长:技安处处长

成 员:财务处处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技处、环保处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技安处。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及其考核细则,与企业安全风险奖励金考核同步进行综合考核,即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 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

第十一条 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安全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个数。

当不涉及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第四章 奖惩细则:

第十二条 获得安全标准化奖励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

第十三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8以上时(“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2倍奖励;

第十四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96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6倍奖励;

第十五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4以上,98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1.4倍奖励;

第十六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90以上,94以下时,返回所在二级单位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返回风险保证金数额进行等额奖励;

第十七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5以上,9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八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80以上,8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十九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5以上,80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0%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上,75以下时,扣除所在二级单位15%风险保证金并取消相等数额的风险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当安全标准化得分在70以下时,取消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风险奖励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2009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1)核心提示: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年11月

目录范围.3 术语和定义.3 原则.5 管理模式.6 管理要素.6

5.1 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责任.8

5.2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10

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13

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15

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19

5.6 作业安全.23

5.7 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24

5.8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27

5.9 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30

5.10 绩效考核.31 1 范围

本规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总体原则、管理模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相关方的咨询、支持、服务和评审。

有关行业、专业已经制定本行业、本专业的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优先适用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制定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应满足本通用规范的要求。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2.1 安全生产标准化

生产经营单位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建立预防机

制,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并持续改进、完善和提高,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控制生产安全风险。

2.2 要素

安全生产中的关键因素。

2.3 风险

发生特定危险情况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4 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判定为处理风险所付支出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

2.5 风险管理

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2.6 资源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2.7 相关方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或受其安全生产行为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2.8 重大危险源

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9 重点设施、部位

对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设施、部位。

2.10 危害

可能会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危险、有害根源或状态。

2.11 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12 高危行业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业。

2.13 安全绩效

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2.14 供应商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团体或个人。

2.15 承包商

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3 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与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应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立足于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立足于隐患治理,风险管理和预防事故

发生的思想,充分体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方面的基础管理有机结合。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实施,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中得以体现和贯彻,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生产特点及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提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 管理模式

本标准采用策划(P,Pla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ion)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实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管理、自我完善改进,政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绩效。5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A级要素和43个B级要素组成(见下表)。

表:《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要素表

A 级要素 B 级要素 5.1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5.1.1 方针、目标 5.1.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5.1.3 职责 5.2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2.1 获取和更新 5.2.2 融入与符合性评价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4 安全操作规程 5.2.5 修订 5.3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3.4 日常安全活动 5.3.5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5.4危害辩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5.4.2 范围范围与评价方法 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5.4.4 风险信息更新 5.5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安全生产投入 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5.6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5.6.3 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5.6.5 变更 5.7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5.7.1 职业健康管理 5.7.2 职业危害申报 5.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5.7.4 劳动防护用品 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8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 5.8.1 应急救援组织 5.8.2 应急救援器材 5.8.3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8.4 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5.8.5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5.9.1 安全检查 5.9.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9.3 问题整改 5.10绩效考核 5.10.1 绩效评审 5.10.2 奖惩 5.1 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和责任 5.1.1 方针、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宏观长远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具体的每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经本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体现。

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将企业的方针、目标、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自上而下签订全员负责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制定各级组织的安全工作计划和主管部门考核办法,以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有效完成。

5.1.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3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基层单位、直至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5.2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2.1 获取和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适当时进行更新。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

部门、本专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总。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知法守法。

5.2.2 融入与符合性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之中。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4)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5)安全施工和检维修管理制度;

(6)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0)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例会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14)消防管理制度;

(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6)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7)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8)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9)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20)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管理制度。

5.2.4 安全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以及工艺流程,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下发到相关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2.5 修订

(1)评审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

用性,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2)检查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3)案例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件、获取其他安全事件案例后,根据事件的处理建议,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考核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评审考核结果,评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及时修订。5.3 培训教育和人员能力 5.3.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规定应由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5.3.2 操作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及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并确认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保证操作岗位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管理者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特种专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5.3.3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 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应急知识的培训和告知。

5.3.4 日常安全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时间、形式、内容、要求应有明确规定。活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进行检查、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3.5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培训教育教材和班组安全活动学习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各级单位和部门应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并实施分级管理,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实施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5.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 5.4.1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层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负责,应不间断地组织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建立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施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制定合理的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和风险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已确定的评价准则,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定期进行风险评价,逐级找出本部门或基层单位的重大风险,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最高决策机构或领导小组对各基层上报的重大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风险,记录重大风险,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生产经营单位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4)安全生产的方针、目标的要求。

5.4.2 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6)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评价对象,选择有效、可行、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应:

(1)依据风险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确保该方法是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2)与生产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3)为确定设施要求、识别培训需求和开展风险控制等提供输入信息。

5.4.3 风险控制与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选定风险控制措施加以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风险中确定为隐患项目的,应在治理前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的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应该:

(1)对事故隐患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生产经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生产经营单位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对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的隐患治理档案,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3)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4)治理完成报告;

(5)治理效果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及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4 风险信息更新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分析安全生产趋势。

当有下列情形发生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4)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5)承包商、供应商的进入、撤出或改变;

(6)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7)机构发生大的调整。5.5 生产设备、设施与生产过程控制 5.5.1 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

费用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先进奖励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保健品及职业健康体检所需的费用;

(3)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购置安装、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安全评价、评估所需的费用;

(5)隐患治理所需的费用;

(6)安全风险抵押金;

(7)安全检查、检测所需的费用;

(8)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9)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10)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5.5.2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确保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5.3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台帐,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

(3)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验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设备、设施和监视及测量设备有效运行,保存运行、巡检记录。

5.5.4 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重点设施、部位和作业过程(含临时的)等进行辨识,分级别进行管理。组织有重点设施、部位和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及时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点危险源的情况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的管理档案,根据规范、标准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因素进行内、外部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编入管理档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车间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5.5.5 日常维护和定期检维修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设施使用特点,建立安全日常检测、保养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保养和定期检维修管理。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进行检维修前制定设施保养和检维修计划、方案。在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对使用的设施、检维修作业行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监督。

5.5.6 新设备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设备、材料到货验收和生产设施报废管理制度,防止使用质量不合格、设计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材料。拆除的生产设施、材料应按国家、政府的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中如涉及到危险物质的,须制定危险物质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作业行为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该有危害、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5.6.2 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行为和生产过程风险进行控制。

针对人员在使用、操作设备实现目的产品所涉及的生产作业行为风险,采取必要的计划、方案、规程、记录等。

对生产过程中实现目的产品所依据的路线、方案、指标、手段、方式方法等,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

对人员作业行为风险、设施(安全)使用风险、工艺技术风险等应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危险结果。

5.6.3 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实际情况,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规定,在具有易发生风险的部位或场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或永久性警示标志和告知牌或设置警戒区域等,进行风险提示、警示,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结果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6.4 承包商、供应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服务方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承包商、供应商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5.6.5 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专业管理规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5.7 职业健康与职业危害告知 5.7.1 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7.2 职业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其监督。

5.7.3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日 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7.4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工作(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配置保管、维护、佩带、使用等情况。

5.7.5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8 应急响应与事故救援、调查和处理 5.8.1 应急救援组织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确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层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5.8.2 应急救援器材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生产过程的风险,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8.3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以单位正式文件颁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在发生突发事故后,要认真总结事故状态下组织救援 的经验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

5.8.4 事故抢险救护与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定义务。

5.8.5 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事故调查人员的能力、职责与权力。

事故调查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的预防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5.9 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5.9.1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安全需求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以及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的有效实施。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风险,提出消除或控制方法和措施,并监督整改与治理。

5.9.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求和已知的风险,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1)综合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应由相关级别的负责人负责,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参加。主要检查生产经营单

位各项专业管理工作内容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

(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作业行为、工程项目建设、保养检维修、生产过程、隐患治理、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个体防护等状况。

(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触电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暖、防滑防塌方、防中毒等。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所要求的内容。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和备案。

5.9.3 问题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向所在单位进行反馈,落实整改责任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形成隐患的,按照隐患治理项目进行管理。5.10 绩效考核 5.10.1 绩效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审,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评审的结果,对目标、指标进行修改,找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中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绩效。

评审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生产经营单位所有部门和从业人员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审工作全面负责。

5.10.2 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追究与考核制度,奖励积极的安全生产行为,处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员,在考核的促进下,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起草说明

二○○四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要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决定》颁布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分别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的从业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经过试点运行,明显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为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打下了良好基础。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全国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众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该有共同的基本要求、管理模式和关键要素,为此,根据总局领导指示要求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实践研究》课题的总体需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起草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用规范》作为相关行业制定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基本准则;在专业规范制定之前,作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依据。

通用规范暂分范围、术语和定义、原则管理模式、管理要素等五章,采用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有共同特性的10个A级和43个B级要素,旨在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出可以遵守的基本要求,相关行业既可以以此开展标准化活动,又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陆续制定具体化的、具有行业特点的行业规范。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于2009年3月成立了规范起草组,起草了规范草案;在2009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会》上,规范草案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会后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初,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印发给曾经参与过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一些专家征求意见;根据专家们回复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8月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印发给参加《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实践研究》课题研究的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石油天然气、中国海洋石油、神华集团、武钢集团、中铝公司、中国五矿等单位征求意见,这些单位均回复了修改意见。根据他们的意见,修改形成了第三次征求意见修改稿。

第二篇: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评审标准》明确了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二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三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同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各级安全监管人员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第三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号∙

201

114

5∙

【颁布时间】

2011-9-16

∙ ∙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全文】

http://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和本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

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

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

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

见。

(三十二)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

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

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

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再培

训换证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6.A级要素权重系数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人员再培训换证申请表

性别

出生年月

姓名

片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

/

(1寸

彩照)

工龄

职称职务

手机号

话 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3年

评审

传真

邮政编码

/ 诊断经历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

填写

化学品登盖章记中心月意见

年日

发证日期、有年月日发证,有效期及效期至年证书编月日。号

证书编 备注 2

号:。

提供

3年内的评审经

历记录或诊断经历记录。

附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诊断单位:

专家姓 名组

组长 成员

诊断报告

专家组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经历书编号

专业及

签 字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诊断日期:诊断目的:

诊断范围:

诊断准则:

保密承诺: 企业主要参加人员:

企业的基本情况:

文件诊断综述:

现场诊断综述(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

适合本企业的要素项

《评审标准》B级要素是否存在缺项:

诊断发现 A级要素

B级要素 的主要问题、隐患和建议概述及纠正要求:

组长: 审批

人/日期:

年 月 日 诊断单位盖章

附件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书

企业名称:

一、企业信息

单位名称

地 址

□国有 □集体

□民营 □私营 性 质

□合资 □独资

□其它

法人代表

电 话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信手 机

倒班人是否倒班

□ 是 □ 否 数及方

员工总数 厂 休

1.本次申请的评审为: □一级企业 □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2.如果是某集团公司

的成员,请注明该集

邮 编

传 真

可否

占用

团公司的名称全称:

3.安全生产标准化牵头部门:

4.计划在什么时间评审?

5.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经理/厂长、主管厂级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标准化负责人)

姓名

6.申请企业主要化学品名称、用途、数 量:(可另附页)

名 称

职务

姓名

数量用 途

(Kg)

职务 姓名 职务

属 性

8.如有分支机构或多个现场(包括临时现场),请填写以下内容

电话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员工数 /传

主要业务活动描述

二、有关情况说明

1.近五年(一级企业)或近三年(二级企业)或近一年(三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可能造成较大安全、职业健康影响的活动、产品和服务: 3.安全、职业健康主要业绩:

4.有无特殊危险区域或限制的情况:

三、其他信息、文件资料

1.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信息?□是 □否 2.在提交申请时,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2)厂区平面示意图;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4)组织机构图;

5)重大风险清单;

6)重大危险源清单;

7)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清单;

8)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得分:

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自评人员

自评组

姓 名

自评员证书编号

签 字

组长

成员

外聘专家

姓 名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自评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自评目的: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编号

签 字

自评范围:

自评准则:

企业主要参加人员:

企业的基本情况:

文件自评综述:

法律法规符合性综述:

现场自评综述(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有效性、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文化、风险管理、安全生产条件、直接作业环节管理等):

自评发现的主要问题概述及纠正情况验证结论:

自评结论:

其他:

自评组长: 审批人/日期: 年 月 日 自评单位盖章

附件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报告

评审单位:

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评审组

姓 名

签 字

组长

专职评审人员

兼职评审人员

技术专家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评审目的:

姓 名

技术专业

签 字

评审范围:

评审准则:

保密承诺:

企业主要参加人员:

企业的基本情况:

文件评审综述:

法律法规符合性综述:

现场评审综述(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有效性、安全责任制体系、安全文化、风险管理、安全生产条件、直接作业环节管理等):

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概述及纠正要求:

评审结论及等级推荐意见:

建议:

评审组长: 审批人/日期:

年 月 日 评审单位盖章

附件6

序号 1 2 3 4 5 6 7 8

A级要素权重系数A级要素 法律法规和标准

机构和职责 风险管理

管理制度 培训教育

作业安全 职业健康 权重系数 0.05

0.06 0.12

0.05

0.10 0.20

0.15

0.0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10 11 12

危险化学品管理 事故与应急

检查与自评 本地区的要求

0.05 0.06

0.06 0.05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1.法律、法规和标准(100分)

1.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50分)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定期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1.2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性评价(50分)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2.机构和职责(100)

2.1方针目标(20分)

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4)目标予以量化;(5)公众易于获得。

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安全工作目标的有效完成。

2.2负责人(20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3.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4.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安委会)。

2.3职责(30分)

1.企业应制定安委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2.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2.4组织机构(20分)

1.企业应设置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2.5安全生产投入(10分)

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3.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安全责任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风险管理(100分)

3.1范围与评价方法(10分)

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2.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企业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3.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科学、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6)故障树分析(FTA);(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4.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3.2风险评价(10分)

1.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3.3风险控制(15分)

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

①可行性;②安全性;③可靠性。(2)应包括:

①工程技术措施;②管理措施;③培训教育措施;④个体防护措施。2.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3.4隐患排查与治理(20分)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3.5重大危险源(20分)

1.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2.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5.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6变更(10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1)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3.7风险信息更新(10分)

1.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2.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3.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3.8供应商(5分)

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4.管理制度(100分)

4.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0分)

1.企业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排查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

2.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4.2操作规程(40分)

1.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4.3修订(20分)

1.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他相关事项。

2.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3.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培训教育(100分)

5.1培训教育管理(20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2从业人员岗位标准(10分)5.3管理人员培训(20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从业人员培训教育(30分)

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2.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其他人员培训教育(10分)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100分)

6.1生产设施建设(10分)6.2安全设施(20分)6.3特种设备(10分)6.4工艺安全(25分)

6.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15分)6.6检维修(10分)

6.7拆除和报废(10分)7.作业安全(100分)

7.1作业许可(20分)7.2警示标志(15分)7.3作业环节(40分)

1.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2.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3.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6.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4.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6.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7.4承包商(25分)

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8.职业健康(100分)

8.1职业危害项目申报(25分)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0分)

1.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2.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1、GBZ2。

3.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6.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8.3劳动防护用品(25分)

1.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企业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9.危险化学品管理(100分)

9.1危险化学品档案(10分)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9.2化学品分类(10分)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9.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0分)

1.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 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9.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10分)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9.5危险化学品登记(20分)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9.6危害告知(15分)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9.7储存和运输(25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2.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10.事故与应急(100分)

10.1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10分)

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3.企业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10.2应急救援设施(15分)

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2.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3.企业应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10.3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25分)

1.企业宜按照AQ/T 9002,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3.企业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4.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10.4抢险与救护(20分)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2.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3.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10.5事故报告(15分)

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10.6事故调查(15分)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2)培训教育措施;(3)管理措施。

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11.检查与自评(100分)

11.1安全检查(25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

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3.企业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11.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25分)

1.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2.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11.3整改(20分)

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11.4自评(30分)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12.本地区的要求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共)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解读——王浩水

目前,我国危化品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如何?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6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多次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指导和推进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形成了约1.3万人的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和自评员队伍,近2.6万家危化品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7 400家企业提出达标评审申请,5 500多家通过达标评审,其中,一级达标企业36家,二级达标企业1 530家,三级达标企业3 951家。山东、浙江和湖北3省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山东省,目前已有2 700多家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了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评审,初步建立起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推动和创建过程

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思想认识不统一,重视程度不平衡,推进力度不大以及评审不规范等。

因此,2011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严格执行达标评审标准,规范达标评审和咨询服务工作。2011年6月和9月,又分别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对推动和规范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新的、具体的要求。

开展标准化建设已有6年时间,全国各地区或各企业在标准化建设中有哪些特色做法或值得推广的典型经验?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来,各地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办法。部分省市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建设。浙江省、吉林省等一些地级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参评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之一;山东省采取培养典型、加强指导的方式,在全省选择了20家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样板企业”创建活动,并适时召开现场会全面总结和推广“样板企业”的经验,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还有一些地区出台了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的奖惩规定,即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评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在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中,达标企业存储金可按下限缴纳以及在安全生产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等等。这些措施和方法提高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评审标准》对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什么特点?

《评审标准》是以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为依据,根据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内容进行充实,并结合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许可条件,引入了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细化为危化品企业的达标标准。

具体来说,有5个特点:一是优化了标准化达标评分体系。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评审标准》针对过去“一个标准打分、人为干预较强”的现象,将一级、二级、三级达标标准区分开来,相对独立,危化品企业可以清晰地看到各级标准的具体要求。《评审标准》在全面细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一级、二级达标条件,构成了基础标准相同(三级标准)、明确拔高条件(新增条件)的三个等级标准相对独立的达标标准体系。二是明确了危化品企业“硬件”达标要求。《评审标准》在完善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软件”要求的同时,对“硬件”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更注重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装备本质安全水平。三是增加了否决项。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性薄弱环节,在《评审标准》优化了否决项的设置,有利于引导企业在薄弱环节上下功夫,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四是细化了具体要求。针对当前危化品企业在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本质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评审标准》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基本制度、操作规程、事故事件、危险工艺、关键装置、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达标要求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五是为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充实完善《评审标准》留出空间。考虑到各地区针对危化品安全生产不同特点制定了许多好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评审标准》专门设置了“地方要素”,形成开放项,由各地区补充完善,进一步增强《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评审标准》中,对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新增哪些要求?对于规模不同、类型不同的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中应着重哪些方面?

《评审标准》是三级企业基本达标标准,同时设置了二级企业、一级企业达标标准,内容详实,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指导作用。

在《评审标准》12个A级要素中,新增最后一个要素“本地区的要求”是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充实。这是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为地方政府预留的接口。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化品的仓储和运输做出了新的规定,《评审标准》在“危险化学品管理”这一A级要素中也相应增加了“储存和运输”的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物料液位动态监控;危化品输送管道应定期巡线;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等。

根据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经验,《评审标准》其他A级要素的部分子要素也分别进行修订,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过程、全方位建设。如增加“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安全文化建设”“从业人员岗位标准”“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或安全责任保险”“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等内容。

由于危化品企业涉及众多行业,如氯碱、合成氨、硫酸、电石、涂料、溶解乙炔等,这就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在《评审标准》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生产工艺特征,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的具体要求进行创建工作,并通过试点示范的方式,发现和总结不同行业、企业的好经验、好作法,培育先进典型,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样板企业”“样板车间”和“样板班组”,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

此外,我国危化品企业数量众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难点在规模较小的企业。因为大中型企业依据《评审标准》要求,一般容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而数目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由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低、安全管理基础差,加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对这些企业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宣贯,让企业充分认识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通过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把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使小企业能顺利加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来。同时,各地安监部门要采取具体、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手段,出台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奖惩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坚持不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企业,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使企业认识到开展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的紧迫感,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标;最终通过安全生产准入,淘汰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又不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落后企业。

根据《评审标准》的要求,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危化品企业标准化建设,以实现危化行业2012年底完成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促进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并明确要求危化品行业在2012年底前全面达标。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许多具体工作要做。

危化品行业现已明确把标准化达标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我们还要依托技术能力强,有丰富经验的技术支撑单位、专家开展标准化的宣贯培训工作,使企业、评审单位、咨询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正确理解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程序和方法,使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使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准确为企业提供服务,使安全监管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管和指导工作。

利用相关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介绍标准化建设在企业内部的实现方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标准化建设氛围。组织有关单位对标准化工作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使标准化的相关标准更贴近企业,更具有可操作性。

督促各地安监部门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管理办法》,尽快将本地区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特色要求融入文件中,宣传地方的实施细则,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提高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最终形成各级安监部门推动,中介机构服务,企业落实责任的良好局面,以全面实现危化品行业标准化建设的目标。相关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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