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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合集5篇)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0-2288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7:32: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 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 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 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 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 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 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 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 接。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 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 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 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 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机关应保证审批时效,及 时批复。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 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三)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按照12号文规定,对高风险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探矿权出让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对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 查,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合理布局。对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 争条件,防止简单地“唯价高者得”。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除按照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四种情形之外,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中,因矿 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 让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五)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六)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 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 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七)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 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 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 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出让,不收价款。出让中应遵 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 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八)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 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 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九)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 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 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金开展高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高风险勘 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高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青藏、新疆、西南三江和大兴安岭等地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应鼓励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 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引 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一)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 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找矿业绩,为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 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中央驻地方国有地勘单位按属地原则,享受同等政策。

具体配置办法及转让处置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矿业权配置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十二)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 化管理。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报国土资源部。不按矿 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四)切实保障勘查质量。整装勘 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整 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12号文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的调整要求及第五条规 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对其它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 部备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 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 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 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 证,论证结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 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 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 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 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 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 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

1、X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2、X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3、X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4、X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5、X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附表1:

X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

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X省XX县X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X整装勘查区。

附表2:

X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探矿权人名称 勘查主矿种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区块面积(km2)勘查阶段

资源储量单位 预获资源储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3:

X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面号 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km2)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资源储量 服务年限(年)开采设计规模 实际产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矿区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关于开展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 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 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4:

X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区块名称 勘查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区块范围(拐点坐标)区块面积(km2)现有勘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附表5:

X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图面号 矿区名称 开采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km2)设置类型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占用)资源储量 备注

注:

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矿区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矿区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 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中附录一《矿产名 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 据。

第二篇:国土资发〔2011〕55号_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4-29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 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机关应保证审批时效,及时批复。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三)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按照12号文规定,对高风险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探矿权出让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对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合理布局。对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防止简单地“唯价高者得”。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除按照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四种情形之外,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中,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五)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六)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七)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出让,不收价款。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八)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九)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金开展高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高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高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青藏、新疆、西南三江和大兴安岭等地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应鼓励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一)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找矿业绩,为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中央驻地方国有地勘单位按属地原则,享受同等政策。

具体配置办法及转让处置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矿业权配置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十二)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报国土资源部。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四)切实保障勘查质量。整装勘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整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12号文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 目录”的调整要求及第五条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对其它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 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我省召开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座谈会

为了进一步扎实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9月20日至21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在岫岩县召开了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座谈会。来自全省矿管部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直属单位、省地勘单位以及相关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工作人员共计150多人参加了会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志敏出席了座谈会并讲话。座谈会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王福堂主持。

会议首先由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杨晓波代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专家组,就辽宁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意义、依据以及具体编制提纲进行了介绍。杨晓波说,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必然要求,是指导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以及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重要基础,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矿山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是顺利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保障。其目的就是要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合理划定矿业权范围,避免矿业权设置的随意性。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副院长王长刚和辽宁省第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院院长宫占全分别以矿业权设置方案实例作了介绍。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具体介绍了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盘软件的应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戴小川就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形式、具体内容以及应把握的重点等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戴小川提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以县为单位;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应该是一个具体矿权管理方案,而应该更像一个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定要把握好原则,要按照国土资源部2011年“55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去编制。

会议提出,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单位要具有相应资质,《方案》要做好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要重点对矿业权设置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在对拟设矿业权区块范围划分和拟保留或调整的已设矿业权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明确设置依据、划分标准、划分方法,详细论述矿业权总数、区块位置、面积、边界和各个矿业权临接关系等内容。会议还提出,矿业权设置方案要突出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和合理布局,对二、三类矿产已设矿业权整合和处置要提出明确意见。会议要求,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条理清晰,逻辑严密;文、图、表要衔接对应一致;表格内容要完

整真实;图面要直观清晰。会议明确,省国土资源厅要负责对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座谈会上,大家就如何招聘编制单位、可否全国招聘、省国土资源厅可否制定一个《方案》标准供各市参照、编制工作的资金等多方面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过讨论,会议最终做了明确:编制方案的资质单位必须是本省之内,最好是就地就近聘用,以便于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不制定《方案》标准,要求各市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要按照部55号文件附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广泛提出自己的思路和设想;关于资金不到位问题要妥善处理,不要坐等,要边干边争取资金,不能因为资金不到位而耽误编制工作。

通过讨论,与会者基本达成共识,大家一直认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是矿产管理的重要改革,它比规划更细致有效,《方案》不是一般的规划性文件,而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好了,可以很好地解决矿业权如何配置、矿业权布局不合理等多项问题。

讨论结束时,王福堂在会上提出,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依据矿产资源整合情况,推进要求稳,不能草率,不能仅仅为完成一项普通工作而去做,《方案》要体现出技术性强、政策性强、操作性强、规范性强等特点。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搜集好基础资料,做好小区块论证,把握好结构,要有细致的保障措施,国土部门要组织好,协调企业出钱。各市要不断加强学习,使编制的方案不断完善。

为了使工作切实得到落实,张志敏在会上强调,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不是一项可干可不干的工作,而是一项必须要干,并且要干好的工作。大家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要把这项工作向主要领导汇报。最后,张志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市要成立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各市要尽快落实经费,在经费不到位时,要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投入工作,不能坐等资金,一旦编制单位确定下来,就要立刻进行培训;三是要和当地政府及矿业权人搞好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全力支持;四是各市要多和省里的有关专家和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少走弯路,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五是编制方案一定要科学合理,不断完善。

第三篇:国土资发〔2011〕55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4-29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 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机关应保证审批时效,及时批复。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三)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按照12号文规定,对高风险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探矿权出让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对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合理布局。对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防止简单地“唯价高者得”。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除按照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四种情形之外,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中,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五)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六)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七)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出让,不收价款。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八)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九)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金开展高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高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高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青藏、新疆、西南三江和大兴安岭等地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应鼓励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一)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找矿业绩,为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中央驻地方国有地勘单位按属地原则,享受同等政策。

具体配置办法及转让处置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矿业权配置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十二)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报国土资源部。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四)切实保障勘查质量。整装勘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整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12号文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 目录”的调整要求及第五条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对其它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区域类别 拐点坐标 区内主要矿种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面积(km2)编制机关 批准机关 备注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 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第四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

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序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采矿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设置矿业权。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结果报部备案。

二、切实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煤矿布局和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依法处置、合量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及时并严格审查其重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各地要于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方案要报部备案,并每半年向部报告本地区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部批准后实施。

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

(八)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回采率低、煤炭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凡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批准;凡两次违反规范的,不再审查和批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在勘查、开采中确需对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九)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规定出让矿业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让行为。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越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力量,完善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根据辖区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范围,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对动态巡查的考核。要加强检查,完善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矿山企业建档建卡制度。要积极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探索储量动态监管有效办法。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要煤炭勘查项目和重点煤炭矿区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督察员工作经费,完善管理制度。

(十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水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煤炭资源回采率偏低的问题。要分地区对不同赋存条件矿区的采煤技术、方法、工艺进行论证,提出淘汰落后的采煤技术、方法和工艺的目录。要抓紧建立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专家会诊制度。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整装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资源潜力较大的地区,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统筹中央、地方和企业各类勘查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勘查工作。整装勘查是快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组织方式,对于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装勘查工作

(一)整装勘查是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途径。整装勘查区应具有一定的地质工作基础和发现大型规模矿床的资源潜力,矿产勘查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具备以社会投资为主开展大规模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条件。社会投资不明确、难以进入的,一般不列为整装勘查区。

整装勘查区的主攻矿种以国家紧缺和大宗支柱性矿产为主,整装勘查区内要大幅度增加勘查资金投入,加快勘查进程,3年内发现和评价至少1处大型规模矿产地,5年内形成至少1处可供开发的大型矿产地,为建立矿产勘查开发基地奠定基础。

各省(区、市)要重视整装勘查工作,把具备条件的勘查区纳入整装勘查区,并积极推进其他成矿有利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勘查工作,为开展整装勘查提供更多备选工作区。

(二)充分发挥各方作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初选、申报和实施工作。整装勘查区初选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对于拟设的整装勘查区,应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和新设矿业权的初步方案,协调落实勘查工作部署、社会资金投入和外部环境保障。

二、统筹部署整装勘查工作

(三)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设整装勘查区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要履行“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的职能,牵头组织整装勘查区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设整装勘查区名称及范围。整装勘查区的范围和面积可根据区内勘查工作进展进行动态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向社会公告。

(四)精心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经批准设立的整装勘查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含勘查工作部署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和批复,作为整装勘查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以及其他已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做好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的衔接(编制提纲见附件)。

(五)统筹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勘查工作部署要统筹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等出资开展的各类工作,突出重点,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投入和工作进度。

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密切结合勘查工作部署,以主攻矿种为主并兼顾重要的共伴生矿产,合理设置矿业权,明确矿业权投放计划和出让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或修编。对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要提出整合或调整方案。非主攻矿种的拟设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六)落实工作安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进展情况,提出整装勘查区工作安排建议。其中,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探矿权区块的勘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探矿权区块的总体工作进度、工作安排、主要实物工作量和勘查资金投入,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与评估

(七)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检查和进展跟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分区分片技术把关,跟踪整装勘查工作进展,对整装勘查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负责编写勘查进展半年报和年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后,报送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有重大发现和成果的,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八)建立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组织对本地区整装勘查工作进展进行自评,重点对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企业投资到位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重要找矿进展和成果、找矿潜力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部矿产勘查办公室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向全国通报评估结果,并督促重大问题的限期整改。对主要因工作推进不力而导致勘查进展不好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督导。对经勘查证实找矿潜力不大或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的,不再列为整装勘查区并予以公告,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相关政策。

四、完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

(九)提供矿业权审批便捷服务。整装勘查实施方案中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批准的探矿权投放计划,审批部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项目(煤、钨、锑、稀土等国家调控矿种及放射性矿产除外)。

整装勘查区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公告后,在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期间,对于大规模引进社会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在保证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允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的主攻矿种探矿权。

(十)优化主攻矿种矿业权配置。整装勘查区内现有主攻矿种矿业权的周边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新设探矿权,经专家论证符合整装勘查要求的,允许配置给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的毗邻矿业权人。其它拟新设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为调动参与整装勘查的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探明大型规模以上主攻矿种矿产地并已转入开发的矿业权人,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投资能力,可为其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

(十一)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协调联动平台,鼓励和支持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推进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的整合。整合主体应积极主动协调其他矿业权人,采用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手段整合其他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现有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进度、统一质量要求、统一成果验收”的“五统一”原则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确保勘查资金投入规模和工作进度。

积极参加整装勘查但面临资金困难的探矿权人,可采用与其他社会资金合资合作或申请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等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对不按整装勘查方案和“五统一”要求推进整装勘查并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探矿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进行整合。

(十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享有依法处置勘查成果的权利,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权、依法转让矿业权等。整装勘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矿产地且符合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可分区段申请采矿权,但矿业权人必须承诺其余部分仍然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继续开展勘查。

五、加大对整装勘查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持。中央、地方财政应切实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科研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优先保证在整装勘查区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在整装勘查区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勘查单位可优先承担相关项目。充分发挥地质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基础地质、成矿理论、勘查技术方法和资源评价等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破解找矿难题,促进找矿突破。对于按期保质完成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任务并取得重大找矿发现的勘查单位,可在项目工作区范围内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一定数量的探矿权。

(十四)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支持。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要协调联动,切实发挥分担勘查风险作用,重点支持整装勘查区内有找矿潜力、且社会资金不愿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要按照“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原则,除特定矿种和地区外,凡是可以由企业投资且企业愿意承担风险的矿产勘查项目,优先由企业投资。对于重点项目,两级地质勘查基金可以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协调资金投向,合力推进整装勘查工作。

(十五)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构建任务到区、责任到人的技术指导体系,负责组织开展专家研讨、技术培训和现场交流等活动,协助解决勘查技术难题。

(十六)全面提供地质资料服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5〕号)的要求,安排专门和必要经费,将本行政区内各整装勘查区的重要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分别集成为资料包,向社会公布资料目录和获取方式,并向区内矿业权人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包服务。

六、加强整装勘查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组建技术支撑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进展跟踪、统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中连片整体引入大企业等开展整装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和引入的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服务和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相应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本地区整装勘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整装勘查区要设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整装勘查区内主要投资企业和勘查单位共同参加的整装勘查区管理办公室,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整装勘查区内勘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项目实施。

(十八)改善外部工作环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环境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整装勘查区内矿业用地需求,共同协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社区等各方关系和收益分配,营造良好外部工作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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