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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45108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6 09:3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

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3-7-5 发布者: 点击次数:550 穗民〔2013〕204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有效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馈。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6月20日

(联系人:彭国雄,电话:83366493)

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意见》(穗府办〔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享受《意见》有关扶持、优惠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安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与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被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第三条 经认定的符合补贴和奖励优惠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计算其本月相应的补贴和奖励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补贴和奖励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第五条 单位安置不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享受补贴和奖励优惠范围。第六条 企业隶属关系按登记机关确定。补贴和奖励资金由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七条 补贴和奖励的申报、审核、预算和发放

(一)申报

1.福利企业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应在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两次向同级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福利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表”。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2.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两次向同级残联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表”。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

市民政局、市残联成立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审核市属福利企业。联合审批小组对福利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市属福利企业申请补贴和奖励优惠审核汇总表”,并应在每年6月20日及12月20日前将“汇总表”提交市财政局。

市残联负责审核市属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并按上述时间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审核区、县级市属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并按上述时间汇总报送区、县级市财政局。

(三)预算

市残联汇总市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市民政局提交的市属福利企业经费资助计划,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区、县级市残联汇总同级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及同级民政局提交的同级福利企业经费资助计划,统一向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申报预算。

(四)发放

各集中安置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到所在地残联办理领取补贴和奖励手续。各级残联应在财政预算资金下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和奖励下发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 集中安置单位办理补贴和奖励优惠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盲人按摩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供残联核发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三)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及《残疾员工名册》;

(四)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五)残疾人的广州市户籍身份证;

(六)集中安置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且残疾人签名确认的凭证;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八)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单位,可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虚报残疾人户籍、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补贴、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印发

第二篇: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62号 【发布日期】1998-12-13 【生效日期】1998-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

(1998年12月13日穗府办〔1998〕62号)

根据国家《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和省《扶持贫困残疾人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广州市扶持贫困残疾人实施方案》如下:

一、一、目标

通过扶贫开发,使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在本世纪末接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通过社会保障,切实解决缺乏劳动能力的特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

二、二、措施

(一)方式。

以直接扶贫为主,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脱贫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小额贷款对残疾人是直接扶贫到户的有效方式,要积极推行。

倡导机关、单位、城乡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各界人士“帮、包、带、扶”到户。

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针对残疾人特点给予特别扶助。

(二)途径。

切实将扶持贫困残疾人计划纳入各级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并予以特别扶助。

非国定、省定贫困县的地区,主要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安排资金开展残疾人扶贫工作。

三、三、资金

鉴于我市是国家和省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但仍有5573名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方可使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逐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一)资金来源。

地方政府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对部分重度残疾贫困人士发放专项生活补助金。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广州市农业银行)根据省分行每年下达的康复扶贫专项贷款计划,对具体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后,按照《 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贷款额度。市、区(县级市)和街(镇)财政按四、三、三比例负责贷款贴息,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家庭副业,使其自食其力,逐步脱贫。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充分运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城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提高就业能力和种养技术。同时,自1999年开始连续两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各提取50万元用于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的小额贷款。

(二)贷款的管理。

地方扶贫贷款由广州市农业银行负责发放;各区、县级市农业银行参照国家《康复扶贫贷款管理规定》负责管理;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选择扶贫项目。

各区、县级市农业银行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选择的残疾人扶贫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论证、担保认定等工作,确保贷款用于残疾人扶贫并按期还款。

残疾人扶贫专项贷款是我市设立的专项信贷资金,严禁挤占或挪作它用;要按照使用地方扶贫专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信用,完成扶贫任务,按时归还贷款。

四、四、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残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组织实施,具体是:

(一)各级政府应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扶贫攻坚的要求,抓紧抓好。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基本无法自理,其日常必需开支费用比普通家庭要大。为使他们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应落实生活保障线和对特困重度残疾人实行专项补助。

切实抓好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使本世纪末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

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就业岗位。通过劳动,改善其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

通过扶持和帮助,鼓励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发展种养业和家庭手工业,达到脱贫;倡导社会各单位和个人帮扶;发展扶贫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多种形式扶助农村残疾人通过劳动生产脱贫。

(二)各县级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切实的扶贫计划和措施。

发挥当地扶贫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当地发展乡镇企业或三高农业的实际,选择能从产前、产中、产后为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或家庭手工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单位,给予信贷支持和政策扶助,使其稳定发展,并为残疾人脱贫提供切实的服务。

组织小额信贷到户。对有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致富。

各区、县级市农业银行,应根据当地残疾人的扶贫项目,认真做好可行性评估,配合广州市农业银行做好各项扶贫信贷业务,并进行贷款的使用、监督、指导和回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筹集资金解决特困重度残疾人的专项补助金和扶贫贷款的贴息,使我市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通过扶持劳动,摆脱贫困;城乡特困重度残疾人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生活保障。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协调各有关部门为残疾人脱贫解困做好各项工作。

做好深入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级市残联要按照中国残联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贫困户调查表》,以街、镇为单位,组织逐户、逐人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政府、扶贫办和上一级残联。

根据调查资料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扶贫办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计划,帮助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解决温饱,保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致富。

运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当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生产技术的培训,使其增强就业能力。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一帮一”和专业户的对口扶持活动,发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专户帮扶;发动党员、干部帮助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通过信贷从资金上扶持;通过技术培训,提高种养技术和就业能力;通过社会服务系统或当地扶贫龙头企业,从产、供、销的服务上全面地为残疾人脱贫解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使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在本世纪末接近当地人均的生活水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研究制定全市社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审批、发证、变更、终止等事项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年检认证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五)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业规范,搞好经营管理,为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七)审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减免车辆养路费手续。

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文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4]6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1994-05-12执行日期:1994-06-01

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文号: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4]6号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1994-05-12执行日期:1994-06-01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企业,是指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

质的特殊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残疾者。

第四条 鼓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多渠道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和扶持政策。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政、工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银行应当密切配合。

第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员计算)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

(二)非生产人员的比例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

(三)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市场需求,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

(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和残疾人在指定医院的体检表,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应当经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后,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银行对社会福利企业应当优先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和职工住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

第十四条 城镇社会福利企业新增用电,收费标准为每千瓦一千三百元。

乡镇社会福利企业新增用电的收费标准和付款办法,按《哈尔滨市发展乡镇企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免交的税金,百分之六上缴区、县(市)民政部门,百分之四上缴市民政部门,作为市和区、县(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基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主办单位,可从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企业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和新产品试制。

第十七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社会福利企业收取管理费,并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上缴市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和正常管理经费开支。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自主支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福利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企业承担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残疾职工承担部分,在企业公益金中列支;非残疾职工承担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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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会同税务部门进行年检认定。

(四)管理和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提供服务。

(五)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违反本办法向社会福利企业滥摊派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兼并亏损和微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的比例,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待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O年七月十二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四篇: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发展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政府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

(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

(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

(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审批程序)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合并、分立和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社会福利企业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保护和扶持

第十二条(财税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贷款优惠)

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对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享受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办理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手续。第十四条(产品保护)

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的具体产品,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残疾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每次不得少于5年。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职工上岗比例,安置残疾职工上岗。

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十六条(股权配置)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在股权配置时,应当尊重残疾职工的意愿,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

第十七条(残疾职工的岗位安全和培训)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民主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参加。

社会福利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的特殊性。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决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保护残疾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税优惠的监督管理)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且会同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退返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退返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财税优惠资金。

第二十一条(解散和破产)

社会福利企业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5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被解散或者破产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政府负责安置;非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投资者在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中优先按比例分散安置。

第二十二条(性质改变)

社会福利企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企业自被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验审制度)

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验审一次。对未按规定接受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中止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处罚)

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比例。

(二)残疾职工的在岗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市民政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

民政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

市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企业上市:cb1】社会福利企业如何上市

【企业上市:cb1】社会福利企业如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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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利企业认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权威性依据来源于民政部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依据该《认定办法》,我们理解,认定福利企业应把握如下要点:

第一,必须安置一定数量和一定比例的残疾员工。包括: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绝对数量不得低于10人;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实际聘请的残疾职工的相对比例不得低于25%。

第二,必须规范地聘请残疾员工。包括:企业必须与每位残疾员工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向每位残疾员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在申请福利企业前一个月为每位残疾员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三,必须为残疾员工创造合适的工作条件。包括: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企业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须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关于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第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是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过每人每年3.5万元。二是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四是本条所述“单位”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是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是对单位取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上作的基本设施。搏实投行认为,如果企业税收优惠占比并不是很高,则企业无须作过多解释,如果占比很高,如有的企业某个竟然占到70%以上,那么就需要作出解释,其思路简要总结如下:一是如果公司没有税收优惠也符合首发上市条件;二是公司赢利能力越来越强,对税收优惠的依赖逐步下降,最好在报告期内就已经体现出这种优势;三是国家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短期内不会改变,企业也会积极采取措施保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不变。这样的解释很有意思,虽然一方面要着重解释不存在依赖,但另外一方面还要保证未来不能轻易少了这部分收益。

广州市扶持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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