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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20-4515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6 15:3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2009-10-05 15:45 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帐,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

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留、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第二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

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第168号

200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复员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了解掌握在本社区内居住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专门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信访台账,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了解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初步掌握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情况、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后,应与已建立的参保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切实掌握其参保情况,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劳动保障政策打好基础。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分析本地区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掌握工作底数,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以及劳动保障社区平台掌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和基础数据,逐人核实,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为其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当地就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力市场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具体程序,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2.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对军队退役人员专门服务的窗口,提供免费的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推荐合适的就业岗位。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还要及时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要开展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了解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职业培训需求,掌握其就业、收入和生活状况,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推荐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对生活困难且年龄偏大的,要纳入就业援助的范围,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帮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二)全力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政策的适用范围: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做好军龄登记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合并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从事个体经济和灵活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在岗职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全面制定落实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时,应明确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出台缴费年限政策的地方,要将已经办理军龄登记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做好与缴费年限相关的参保条件、享受待遇时限等政策的衔接。

2.把军队退役人员作为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重点。要继续通过降低费率、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等措施,探索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要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和办法,鼓励灵活就业的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医疗救助。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提高具体规定的可行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切实按照两个“17号文件”的规定,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落实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逐月将贯彻落实两个“17号文件”和《通知》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10日前上报部维稳办。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中央复员退伍问题工作小组将对一些地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我部也将对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企业和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军龄登记、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掌握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及多缴多得的原则,明了办事程序,进一步增强参保缴费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现提供有关问题宣传口径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从事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还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是《再就业优惠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将及时按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帮助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关于养老保险政策

(一)军龄是否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规定,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作为今后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已满15年是否可以不再缴费?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是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有劳动收入而不继续缴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2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另外,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如果不继续缴费,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将受到直接影响。

(三)未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接续关系?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现行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对已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原有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四)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实现再就业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为何应依法参保缴费?

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职时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取养老金。

(六)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参保缴费?

从事个体经济或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复员干部,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八)参保人员如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什么多缴可以多得?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规定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各地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比例就会越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同时由于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根据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的,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退休后每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缴费年限越短,缴费工资越低,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就低。

三、关于医疗保险政策

(一)军队退役人员失业期间如何解决医疗保险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地方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解决军队退役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二)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待遇如何解决?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企业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妥善解决包括军队退役人员在内的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三)确实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医疗费用如何解决?

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退役人员,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第三篇: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

军队退役人员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一、基本概念

1、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计划分配: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在单

位工作的原军队干部。(有一笔资金、军龄视同、困难企业提前5年退休)

自主择业:从部队领取转业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

工作,每个月领取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复员干部

从部队一次性领取复员费,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每个月也无退役金的原军队干部。

[2000年与2001年的政策截然不同。按照84号文件参保必须是复员在新疆的,不能扩大范围]

3、复员战士和士官

如何识别档案(军区以上批准),办理参加手续。

二、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1、自主择业干部政策

新劳社字[2004]61号《关于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领取一次性复员干部政策

新政办[2001]109号文件,主要是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军转干部只要参保,军龄就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新劳社字[2007]1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 动保障政策政策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解决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精神: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规定全额补缴。补费后,本人原在部队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7]57号)以及再延迟一年政策

新政办发[2008]190号《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生活困难救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满15年及以上的,直接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军龄不满15年的,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补足15年后,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补缴费率为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复员干部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终止缴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人社发[2010]54号《关于1993—1999年军队复原干部接续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54号)规定: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自治区平均水平计发。对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自治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平均水平计发。

《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部分军队复员干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和实施特殊生活困难救助政策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9号):1993—2000年军队复原干部,按照新人社发[2010]54号文件规定,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继续按照各年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承担8%,其余12%由各级财政承担。在此之前,以个人身份参保且按20%费率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队复员干部,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应由政府承担的12%基本养老保险费。

3、计划分配干部

中办发[2003]29号、新党办[2004]6号文件主要精神: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劳动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转业到企业的干部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退出现役上本人工资×服役年限×0.3%×120个月》(【2002】后联字第3号)。

4、士兵及士官待分配期间工龄政策

参保缴费的原士兵及士官,曾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有关工龄认定问题的复函》(新劳社函字[2007]200号)给哈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函: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原因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延长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2011年下发新人社发[2010]62号,再次明确待分配的时间最多为3年。

第四篇: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相关政策措施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内信联办字【2011】76号《关于转发《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督导检查“三个工作重点”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等法规政策,对我旗军转干部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近年来,我旗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千方百计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和稳定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我旗未出现一例军转干部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一是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工作。旗委书记 同志对企业军转干部工作非常重视,对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旗长 同志全力支持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在资金支持上实行特别的倾斜政策,直接靠上抓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对企业军转干部各项工作指挥得力,措施得当,保证了工作效果。

二是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我们总是带着深厚的感情来做企业军转干部的工作,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来看待,而不是居高临下地说教。他们把人事局比做军转干部的家,把人事局的人当朋友,充分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

三是 履行好 “五包”责任。组成帮教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重点工作对象”做好“五包”工作,掌握其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化解其不稳定思想情绪。

四是落实责任,推动“解困”工作的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完成。严格按照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生活困难的任务落实到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抓细抓实,把有困难的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和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单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持我旗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确保我旗企业军转干部工作不出现大的问题。

翁牛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22日

第五篇:请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报告

关于请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申请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2002年前后分期入伍的**籍退役军人,入伍后我们都能够遵守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刻苦训练,吃苦耐劳。积极参加了部队所在驻地的各项建设。我们中间有曾立功受奖的,也有参加过抗洪抢险、抗震救灾、赴疆维稳执行国家重大军事任务的。我们在部队服役期间圆满的完成了的祖国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在退役后,我们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发扬中国军人的优良传统,服从安排和调遣,遵纪守法,竭尽全力,任劳任怨、认真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奋斗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局限,我们这些退役军人中目前有的下岗、失业、在农村、在牧业、有的甚至衣食无着落,处境极为艰难。在现在的社会中,我们这些人除了能多忍点,能多吃点苦,别的什么优势都没有,刚退伍回家时只有退伍证一张、军服一套、被子一张。

所以为保证我们这些为共和国的旗帜曾经添过光辉的退伍军人的基本权益,让我们在为国防事业献出青春后能够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我们的优抚政策和待遇,保障我们的基本生活,为此,请求县委、县政府能够尽快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我们的工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的《复退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中应给予我们的权益有如下:

一、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二、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

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四、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有以下请求:

特此请求!此致

军礼

部分**籍退伍士兵 2011年8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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