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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38478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17:5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 自然科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鼓励学校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制度与文化氛围,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评审;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1.青年教师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研究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35岁以下,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种子基金项目

主要用于教师该学年内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经通讯专家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讨论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资助,有望在下一年度取得突破的项目。

3.研究生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自主创新研究、为争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而进行的专项研究。

4.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5.南开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项目

原则上用于资助40岁以下、已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青年教师,对其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培育。

6.重大项目培育研究

支持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为“973”计划、“863”计划培养项目源。

7.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主要组织以组建申报国家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为目标的重大研究计划。

8.平台重大科学研究

主要用于资助现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9.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项目

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培育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项目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上每年申报一次,采取集中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资助项目。项目执行期除种子基金项目为1年外,其他项目一般为2至3年。具体项目申报、执行及结题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等通知文件为准。

原则上不支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请,但鼓励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交叉合作。

第八条 每位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承担过研究生创新项目或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有在研本类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时,项目申请人必须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条 资助项目方案在校内公示无疑议、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对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验收或考核评价过程中,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提交各种报告、统计材料等,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执行和结题的,学校将消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和学校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可用于助研人员补助,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 费等。

8.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外单位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按预算分年度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

项目执行当年度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年度,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结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有权在实施过程中作出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科技处

2010年4月16日

第二篇: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试行稿)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国家级各类科研基地申请的项目。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本基金按公开发布指南、定向发布指南、重点支持三种方式实施。

第十条

组织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我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的要求编制指南,在全校发布或定向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撰写申报书,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科技处、社科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望承担第三条列出的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组,经课题组或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科技处、社科处听取有关主管部门、专家的意见后,经处长办公会讨论,报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及时启动,以提高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支持的竞争力。

第十三条 本基金申请具体时间见当年申报通知;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第四章 结题(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项目结题(项)申请与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未按时结题(项),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需延期结题,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确认,可同意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时,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社会影响等,同时需重点说明经过本基金支持,已建立何种新的研究方向,已获或有可能获得何种重大成果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的调整、研究中的重大进展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研究内容、补充研究经费等,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申请,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经费专款专用。当年下达经费,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组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现象,学校将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申请表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自主进行科学研究,有效激发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内

第二条

本基金含“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和“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两项,着力资助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其在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需求的结合点上自由探索、勇于发现,以期加快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不断坚实我校的人才梯队。第三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可申请“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在东南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具有博士学位和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教师,可申请“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规模及资助经费

1)“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规模,根据当年新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的数量确定;资助经费则根据申请者所聘岗位【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核定为2-5万,个别特别优秀的海外人才最高可资助至50万;新进教师自到校报到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发放方式根据新进教师的聘用方式约定。

2)“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每年资助20项左右;资助经费,工科、理科和医科类每年5万,文科、管理学科类每年2万;经考核合格者,最长可连续资助3年。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相应的基金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对有数额限制的资助项目,各单位则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按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基金牵头实施单位根据申报类别组织进行项目核定或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过程监控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2)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4)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条 本项基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处牵头实施。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事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分别见“附件二:新进教师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附件三: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 充分发挥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在学校开拓创新、争先进位中的作用,鼓励和调动校内外不同学科的科技资源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积聚,不断提升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在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内形成一批国内有影响、高水平的科研团队。特设立“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研究基金”重点资助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提出的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创新性研究项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监管。

第三条 本“研究基金”包括开放课题配套基金、基地基本运行费。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均属本“研究基金”资助范畴。

第五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开发课题,用于支持校内不同学科的优秀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实验室的研究内容,自主开展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研究,以及交叉新兴学科研究等的课题,对于人文社科基地则积极鼓励产生重大和有社会影响的创新性成果。

“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于配套支持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的基本能力建设与日常运行。第三章

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递交开放课题配套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由管理办公室直接下拨。

第七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需在实验室已明确开放课题,实验室经费且已下拨的前提下,由学校按1:1比例直接将配套经费下拨至课题负责人。配套经费专款专用,定期审核。

第八条

“开发课题经费”原则上校外占40%,校内占60%,本基金配套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使用。部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为40万元/年,省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30万元/年,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15万元/年。

第九条

按照“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基地基本运行费首次拨付50%。科技处对基地工作完成情况、经费决算和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再行拨付50%;否则,终止拨付当年余款。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完,对在每年11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予以收回,并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十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三: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表

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特设“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配套支持已经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确保高质量完成上述项目。第三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根据每年学校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量,本基金每年资助100项左右。

第五条 获得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申请书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基金实施,社科处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实施。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4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申请表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展“奇思妙想”型创新性科学研究,特设本“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第二条 主要资助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属于“奇思妙想”型的创新性项目。

第三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具有原创性的“奇思妙想”型项目,其它条件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对象为:副教授以下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资助20项左右,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5万元,资助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项目认真审核、严格遴选,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评审由“管理办公室”牵头,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五:创新基金申请表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激励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在“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特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用于保障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本计划的评审、资助和管理工作遵循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博士后个人申报,院系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本计划的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参见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09]78号)。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本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者填写《东南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申报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候选人所在院、系、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和指标等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

3、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方案;

5、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五条 本计划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经费使用开支可参照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09]78号)的规定。

第六条 获本计划重点科研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须填写《东南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连同其它材料,进行出站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委托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六: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申请表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该基金资助人数约为30人/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可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于9月份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作为资助候选人。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1万元/年,共资助二年,发放给指导教师管理,专门用于该博士生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按1000元/月发放给该博士生,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计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适当延迟答辩(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年起每月资助生活费5000元。

第八条

获资助者在学期间需科学地实施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时,必须以东南大学和第一作者的名义发表6篇及以上高水平的被检索论文,具体要求见附则。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考核并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予以表彰,并推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该生研究和论文工作所需的文献查询、出版费、实验材料消耗、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5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再下拨50%的科研经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停止发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标注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EI检索论文,其中理科、工科中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报》、《城市规划》、《中国园林》等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等同于EI检索论文;其余学院的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MI/EI检索论文,其中SCI检索论文至少3篇。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SCI/A&HCI/CS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SCI或A&HCI检索论文。

第十六条

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EI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EI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CSSCI检索论文3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申请表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该基金每年计划资助50名左右非在职博士生。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推荐,凭对方邀请信,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东南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通过预审并应邀将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可凭会议正式录用通知,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五条

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一般资助国际往返路费。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所需经费由导师先支付,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访问总结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六条

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路费和会议注册费,一般为5000—10000元;出国所需经费一般先由导师支付,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人。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会议报告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东南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并按期回国。

第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八: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

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设立了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包括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江苏省博士研究生学术论坛、江苏省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课题等。

第二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凡省专项资助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

第三条

本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配套。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按照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校内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候选项目进行遴选,并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推荐并发文。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每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要求下达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建设专项经费指标及各项目资助(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要求,按1:2给予项目配套经费资助。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对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配套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生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置、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得到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获资助项目的研究生同时可申请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若获批,则能得到配套助研金资助,按月发放。

第十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收回剩余经费。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说明获本基金资助。

第十二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九: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申请表

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 “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9]173号)文件精神而组织实施的一项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专项基金项目。其目的是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创造发明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以有力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

第三条

为保证“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的有效实施,将该项目纳入到“东南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教务、科研、设备、财务、学生、团委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提供支撑条件,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东南大学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流程是: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阶段检查→结题验收→呈报上级组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主要地就是对流程的各个环节的管理以及对指导教师和项目经费等的管理。

第五条 关于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评审

1、每向全校本科生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阐明项目申报的原则、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

2、项目必须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以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的形式提出申报,申报中应切实贯彻学生兴趣驱动和自主选题设计的原则,要求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同时要有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分析。

3、成立由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着重考察学生对项目的兴趣、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和学生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评审通过的项目,其申报人须根据“项目申报表”以及评审中专家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项目任务作最后的确认,填写“项目认定书”(附件3)。该认定书将是以后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5、上述各项与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相关的工作由“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关于中期检查

1、实施“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科学精神、科学作风和科学方法方面的训练和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为此必须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过程管理,严格的规范化的阶段检查是其中最主要的管理环节之一。

2、根据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内容和具体目标,项目的执行时间可定为1年,中期检查时间定为立项后五个月内。

3、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聘请三名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组成专家组(指导教师应到场)负责实施,但须预先将具体安排报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以便办公室随机派专家抽查。

4、中期检查须根据“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工作进度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专家组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要求,专家组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并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最后由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定并通知执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组必须对研究实践活动做详细的记录。中期检查时,项目组应向专家组提供阶段性的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结题验收时,应提供全套经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

6、中期检查后,院系须将每个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表”(附件4)提交给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并由办公室汇总后,向有关部门作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由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以“项目认务书”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2、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附件5),同时提交结题验收所必需的各项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经整理归类的原始记录、以及“项目认务书”所规定的论文、设计、实物、软件、专利等各项成果支撑材料和相关的电子文档。

3、结题验收时,项目组成员应全体到场,共同汇报和答辩,回答专家组的提问、听取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表达自身的想法。专家组应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明确的成绩评定,以便学校按规定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学分认定,以及落实相关的奖励措施(成绩评定标准、学分认定办法和奖励措施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关于指导教师

1、每个项目必须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创新项目的研究活动。

2、导师应由副教授职称以上(含)的教师担任,最好由学生自行寻找心仪的老师担任导师,经教师本人同意后由学校认可备案,也可由学校为学生指定合适的老师担任导师,但也需经学生接受同意。

3、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实施启发式指导,坚持以学生为主体,辅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案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但决不能包办代替。

第九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包括:国家级示范性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各基础(通识基础和学科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学校将进一步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组建项目学生俱乐部,定期开展相关活动;建设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交流网站;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一条

关于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以学校专家组审定,教务处正式发文公布的资助额度为准。

2、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以专项经费本的形式,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个别情况以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所属院系)为依据,将各院系项目的经费总额打包发至相关院系。报销审批手续由相关院系办理。项目经费凭发票报销,审批手续为:项目学生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作经费使用记录→院系项目经费本负责人签字→加盖院系公章→财务处报销。

3、项目经费分两期下拨,项目发文公布后下拨一半经费,在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另一半经费。

4、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旅差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5、相关院系应按项目建立“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记录,由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秘书负责实施,统一管理,以备审核。记录表的格式见附件三。项目结题后院系课外研学活动指导小组组长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6、经费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知识产权

“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十: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申请表

第三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河海校科教„2011‟117号

────────────────────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河海校科教„2009‟73号文印发的《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校务会议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修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业务费

细则

通知

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22日印发 录入:赵海伟

校对:于

附件: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围绕河海大学发展目标,学校通过有效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将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形成稳定的科研资助体系,长期支持我校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研究生开展列入我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并培养我校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我校形成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长效机制提供经费支持。

(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 3 —

结果公示等环节公开公平地进行遴选。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依托我校现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并结合学校未来学科布局和科研新方向拓展、优秀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等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四)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类型及各类项目的预期目标如下:

(一)自由探索项目

自由探索项目包括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主要支持优秀博士论文的培育,同时支持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支持高层次青年人才的培养;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支持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二)重点培育专项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项目培育专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重点培育专项支持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 4 —

标,开展前期研究;重大成果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科研基地培育专项支持科研团队以建设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为目标开展研究。

(三)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国际交流专项支持以培育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国际合作预研专项支持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等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四)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包括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国防科研专项。主要支持人文社科、理科、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等科技领域的研究人员、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前沿、国家需求,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以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

(五)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

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包括科技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科技协同创新专项支持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支持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专家组,挂靠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审计管理;各院(系)、科研基地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的总体规划、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基本管理程序和申报指南;审批各类项目。

第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结合核拨我校科研业务费情况,组织编制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以及指导青年项目的立项与预算评审;

(三)负责申报受理、评审评估、公示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协调、监督等工作,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四)负责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项目成果汇总登记及重要成果的发布与宣传。

第八条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一)围绕河海大学科技工作发展目标,组织制定我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规划及分实施计划。

(二)研讨并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三)对申报项目的研究目的、内容、方法、进度等进行评审,提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推荐意见。

(四)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

(五)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六)提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和下实施计划,供领导小组决策咨询。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三)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经费支出;

(四)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二)会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

(二)负责本单位申请项目的初步筛选和推荐;

(三)为项目顺利执行落实必要的研究条件;

(四)对本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

(五)在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据本细则,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做好业务费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或团队按照要求编报申请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直接组织跨学科、跨学院、跨学校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的要求:

(一)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有可靠时间保证;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二)项目负责人与参加人必须满足各类项目(专项)规定的条件要求(附件二~附件十),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研究团队成员中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的比例超过50%;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第十六条 限项与限报规定:

(一)每人同期原则上只能主持1项业务费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业务费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二)已受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专项计划支持,以及实验室业务费或学校其他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业务费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资助与滚动支持的项目:

优先资助的项目:依托各级科研基地,研究内容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的项目;已完成且评估结果为优的业务费项目负责人新申请的项目;学科交叉特色鲜明的项目;学校鼓励的新科研研究方向;吸纳国内、国际著名专家参与的项目。

滚动支持的项目:已受支持、研究情况良好的业务费项目中,通过进一步经费支持,研究工作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

第十八条 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专家学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工作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评审组,对本单位教师(团队)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意见;

(三)各单位按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对《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

(四)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受理公示期质疑,负责调查和复议;

(五)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

(六)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计划。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研究经费一次认定,研究周期在1年以下的一次性核拨经费,1年以上的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议后报管理领导小组。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签署的《项目申请与任务书》为依据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与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二)在项目实施中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或验收评估,准确并及时填报、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对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按规定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评估制度。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预算经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研究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审核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其视具体事项召开会议或通讯方式,研究形成意见后报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任务并

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业务费项目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管理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受到经费重复资助的;项目执行不力,难以完成预定目标;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学术交流和合作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不得购臵大型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水电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 12 —

燃料等消耗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学术交流和合作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参加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学术交流和合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控制在10%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业务费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控制在5%以内。费用支出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执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出项目预算书范围开支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购臵的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报销事项,严格按照河海大学财务借款、报销工作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需要延期验收的,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前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并组织专家审核、验收。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规定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与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臵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四)技术研究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获奖、重要数据、技术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绩效评估级别为优的项目责任人在后续申请业务费项目时给予优先资助。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责任人在此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业务费项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根据学校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报教育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类别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3、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4、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5、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6、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7、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8、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9、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10、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附录1: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项目类别

1、自由探索项目

(1)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青年教师(包括新引进青年教师)的科技创新能力培养。

(2)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该项目主要资助在校博士生以获得优秀博士论文为目标,结合博士学位论文,开展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同时资助硕博连读二年级优秀硕士生或一年级优秀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3)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该项目资助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4)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该项目资助由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群体,以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为目标所开展的前期研究。

2、重点培育专项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和学科前沿,以培育重大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并以此达到以项目为纽带促进团队建设

— 17 — 的目的。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在已取得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以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为目标,开展集成研究。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该专项以申报国家科研基地为资助目标。

3、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

重大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开展与国外研究机构开展科技协同创新,培育双方政府部委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预研。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

该专项资助科研创新团队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

该专项资助举办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4、重点发展领域科研专项(1)人文社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师以学科前沿、重大需求、跨学科为目标,开展理论和应用创新研究,培育人文社科精品。

(2)理科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理科学科教师,围绕我校理科建设与发展、— 18 —

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需要,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

(3)海洋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海洋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海洋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4)交通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交通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交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能源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能源领域科研团队,围绕国家需求,以获取能源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6)国防科技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国防科研相关领域科研团队,以获取国防领域科技计划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

5、科技发展前瞻性研究专项(1)科技协同创新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研究人员围绕科技协同创新,开展方案策划、团队建设、基地规划,以及协同创新重大课题的前期研究。

(2)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

该专项主要资助由学校组织的、与学校科技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战略或管理研究。

附录2: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4、未获得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3万/项,理工类5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

(1)理工类至少发表1篇SCI论文和1篇E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2)人文社科类至少在《河海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修订)》规定的C类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外语类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主持申报部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基金1项;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3: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包括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和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

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须符合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支持品学兼优、具有较高科研潜质的硕博连读二年级硕士生或一年级博士生开展创新研究。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研究生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 22 —

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为期1~2年,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2~4万/项;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人文社科类0.5~1万/项,理工类1~2万/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研究生申请项目时,其指导教师应当作为所申请项目的第二负责人,并负责为该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和指导。

2、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3、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经费决算表》。

4、考核指标:

(1)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的考核参照河海校科教„2010‟76号文《河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进行。

(2)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项目考核指标:理工类至少

发表1篇SCI论文,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人文社科类至少至少发表2篇CSSCI论文,至少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附录4: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校杰出青年人才以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为目标开展前期研究,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包括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两类项目。

1、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42周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博士学位;(4)具有国家杰出青年的培养潜力,取得重要科研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课题,或1项国家“863”计划课题,或1项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或作为负责人承担1项国家“973”项目子课题(专题)。

②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检索论文10篇以上。③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5)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属国际前沿且为国内所急需,可带动相关领域的发展或人才培养。

2、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申报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男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5周岁,女性申请者年龄应不超过37周岁;

(3)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思,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重要的科学意义。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人选。侯选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养项目经费决算表》。

3、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4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1项国家计划(“973”、“863”、科技支撑)课题;或者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以上奖项,或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育专项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必须申报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

金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

(3)作为项目负责人新增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或作为前三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附录5: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学校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支持我校科研团队申报国家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申请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10人以上),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国家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研究。

2、申请团队的学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应具有一定优势,研究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科研教学第一线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

4、申请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勇于探索,敢

于创新,有团结协作的精神;一般应有3-5位研究骨干,研究骨干应获博士学位或具有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团队申请、学院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团队。侯选团队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

2、“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5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考核办法与指标

1、受资助团队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团队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经费决算表》。

3、河海大学创新研究群体培育项目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

附录6: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培育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具有河海大学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工程技术研究,获得重大科技成果,促进科研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重点培育专项包括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和科研基地培育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处于本学科前沿,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优先资助能够引领本学科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

(4)已列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2、重大科技成果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具有一定研究基础,已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并已通过学校或相关部门的鉴定,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通过开展集成研究,未来可能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

(3)已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3、科研基地培育专项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的科研团队。(2)所申报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符合国家或行业重大需求,符合学校学科和科技发展规划,未来可能成为国家科研基地建设点。

(3)已成为国家科研基地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公开征集项目建议、公开发布指南或定向发布指南、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项;重大成果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20万

元/项,科研基地培育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30~80万元/项。以上各类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培育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培育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科研基地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

附录7: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主要资助科研创新团队开展重大国际交流、国际合作项目预研、学院主办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包括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和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三类项目。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申报条件

(1)重大国际交流专项根据我校科技发展方向及现有的基础条件,以培育合作双方政府部门共同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学术交流、项目策划和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技创新团队。

(3)所申报项目符合我校科技发展方向,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研究内容面向国际科学发展前沿,未来可能列入国家、部委和地方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资助范围。

2、国际合作预研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以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为目标开展的前期研究。

(2)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的科研团队。

(3)所申报项目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有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研究内容符合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要求,未来可能获得国家科技部、基金委国际合作项目。

3、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申报条件

(1)国际学术会议必须得到国家相关部、委批准,并取得批准文书。

(2)国际学术会议以河海大学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办或第一承办。

(3)参会外宾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国际学术会议专项由学院向科技处提交申请。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国际科技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 36 —

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3年;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

2、“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国际科技交流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5~15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国际学术会议专项资助额度一般为4~10万元/项。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大国际交流专项、国际合作预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项目情况和人才培养成果。国际学术会议专项主要考查完成预期任务情况及达到的效果。

附录8: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人文社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彰显我校特色、打造学科精品,扩大我校在政府决策咨询中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设立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专项(简称人文社科专项),并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设臵

人文社科专项设 “社科精品培育项目”、“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三类。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

瞄准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前沿,针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重点资助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有独到创新之处,接近完成的高水平专著(含国外拟出版的外文专著)或预期能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研究成果。

2、社科专题研究项目

支持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以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为目的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前期研究,以及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开展的前瞻性— 38 —

研究。根据国家、行业、区域发展的需要,适时设立气候变化与水利发展、国际河流、沿海开发、长三角区域经济、公共行政事业改革、新时期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等专题研究项目。

3、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

着眼党和国家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支持以“问题”为中心,立足实践,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用对策研究,推进我校与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等合作建设决策型智库,推出系列发展报告和政策建议,以扎实有力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决策。

二、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人文社科专项”的资助对象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素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合作精神;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人文社科类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编在岗人员。

三、申报与评审程序

1、“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下一项目申报工作。

2、“人文社科专项”采取项目负责人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科技处初审、专家评审的申报程序。

3、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4、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基金以及江苏省社科基金的,不得以类似课题进行申报。

四、资助期限与经费

1、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年;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1-2年。

2、“人文社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社科精品培育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3-5万元/项;社科专题研究项目、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

五、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的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总结报告》、《河海大学人文社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精品培育项目须在优秀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SSCI、A&HCI、CSSCI一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专题项目须以同一研究主题申报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且至少获得一般项目资助;决策咨询智库建设项目须参照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 40 —

范、标准和要求编写咨询决策发展报告,开展智库基础条件建设。

4、如项目研究成果未能达到规定的结题要求,项目负责人此后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 41 —

附录9: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理科专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理科的建设与发展,营造我校理科研究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培育理科高水平科研成果,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理科专项资助理科教师结合我校理科建设特点,开展理论性和探索性研究,鼓励理工学科交叉研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项目负责人为我校数学、物理、化学、地学与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力学等理科学科教学科研主体岗位在岗人员;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务)。

4、鼓励团队、尤其理工学科交叉团队申报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采取个人自由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申报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 42 —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项目资助期限从申报项目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理科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额度一般为3~1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理科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理科专项经费决算表》。

3、考核指标:至少发表2篇SCI论文;主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参加1次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或国内大型学术会议。

— 43 —

附录10: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校在海洋、交通、能源、国防科研领域的科技发展,提升我校在上述领域的学术地位,根据《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中海洋专项、交通专项、能源专项和国防科研专项的项目管理,人文社科专项、理科专项管理办法另文颁布。

一、资助对象与申报条件

1、该专项资助由高水平学术带头人领衔、以青年教师为主要成员、成员间已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团队。

2、以申报当年12月31日为界,团队成员中年龄不超过39周岁的青年教师占团队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3、所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符合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未来可能列入所属领域重大、重点项目资助范围。

二、申报与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份开始下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采取团队申请、学院审查推荐的形式。

2、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侯选项目,经校内公示无异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 44 —

组审批后正式立项资助。

三、资助期限与经费

1、资助期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为期2年。

2、“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 以项目形式资助,资助强度一般为5~20万元/项,按项目执行进展分拨付。

四、管理规定与考核指标

1、受资助人在受资助期内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提出继续资助或中止资助建议,报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受资助人于资助期结束12月31日前向科技处提交《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总结报告》与《河海大学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经费决算表》。

3、重点支持领域科研专项以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根据不同项目类别,主要考查完成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目标情况,重点考核通过本项目支持,已获或有可能获得的重大项目、重大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果。

— 45 —

第四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

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第五篇: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

(试 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按照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学的要求,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战略重点,围绕学校“三位一体”(高水平的学科群、高起点的创新基地、高层次的人才队伍)建设,以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费”)实施为契机,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自主选题创新性研究工作,推进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步伐。

二、总体目标

实施“基本科研费”后,学校将加快青年教师和优秀在校学生的培养。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进一步提升学校青年教师和优秀在校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引进一批学术造诣较深的优秀人才,形成一批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协同作战的科研大团队,建设一批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平台并提升其科技创新能力,攻克一批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产出一批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提高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推动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引领广东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科技与社会发展。

三、基本科研费的安排与管理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定支持。根据学校自主科研工作特色与行业引领作用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使用;稳定支持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

(二)专家评审,公开公正。成立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申请、专家评审、公示、考核等方式进行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三)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成立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由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处负责人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在科技处(社科处)设立办公室,该办公室统一管理基本科研费,相应部门协助,财务处监督;经费专款专用,管理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四)突出重点,引领未来。学校基本科研费所支持的各类项目要将提升我校青年教师和优秀在校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目标具体化,在学科建设、重大科技成就、高素质人才培养、校市及国际合作等方面设定有限目标,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重点和必要的例行考核,以达成效。

四、基本科研费的项目类别

基本科研费主要支持对象一般在40周岁(含)以下,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后备人才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5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并按以下项目进行分类:

(一)自然科学类青年教师项目:支持自然科学类青年教师针对国家,特别是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相关产业的关键科学与技术问题,开展对相关领域具有引领作用、学术特色鲜明、科学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的基础科学与应用技术方面的创新性研究。

1.前沿科技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开展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前瞻创新性研究;2.交叉学科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开展科技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

3.自由探索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基于学术研究兴趣开展学术思想新颖的自由探索性科学研究;4.校市合作专项:支持青年教师围绕与我校签订全面合作的广东各市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和攻克的产业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专项研究。

(二)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项目:支持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开展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思想进步、学科发展等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促进领域交叉且特色鲜明的社会科学理论的创新性研究。

(三)引进人才项目: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且已确定来校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的优秀专家学者的科技研究。

(四)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具有创新思想、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研究,以培育具有国际水平的创新性成果、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广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和国际、国家和省级学科竞赛作品。

五、资助原则

1.在满足以上四大类项目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基本科研费将优先支持:

(1)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人员和在读研究生;(2)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研究团队、固定研究人员和在读研究生;(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科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团队;(4)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包括973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863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中符合要求的主要参加人员或团队;(5)在校市合作、校企合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和在读研究生;(6)具有明显原创性探索、并有望取得重要突破成果的学术研究;(7)具有国外留学背景,在学科建设方面有望取得重要成果的优秀科技人员;

(8)具有创新意识,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优秀在校本科生。

2.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为2年。

3.由基本科研费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的经费采用额度使用方式,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效果确定下的经费额度调整安排,由财务处执行。

六、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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