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互联网金融牌照分类及相关牌照解析
互联网金融牌照分类及相关牌
照解析
互联网金融牌照是指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正式文件。任何一张互联网金融牌照,特别是许可取得的,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放的。
从2010年至今,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牌照的获取标准陆续出台,相关牌照也在陆续颁发和不断增长中。从2013年到2015年,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一直持鼓励发展态度。2015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开始收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2016年以来,诸如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牌照收购事件频发,除互联网金融企业之外,一些大的产业资本也对金融牌照较为追捧,恨不得将全牌照收入囊中。因此各牌照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有些稀缺的牌照甚至开出了天价。许多知名大公司都开始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他们需要这些现代化的工具去实现互联网金融梦想。这也是目前大势所趋。
获取牌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获取,一是收购获取。由于申请获取速度相对较慢,且一些牌照的颁发处于暂停状态,收购获取这种更为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互联网金融牌照的分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宽泛的分类标准,其业态有第三方支付、P2P(个体网络借款)、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网络小额贷款以及虚拟货币等。
互联网金融牌照是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所颁发的准入性文件。按批准属于事前,还是事后,互联网金融牌照分为许可和备案两种形式。许可因其要求严格,存在不批准的可能性,又称为“硬牌照”;备案因其属于事后报告,不存在批还是不批的问题,又称为“软牌照”。
对于十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是都要求必须取得牌照。目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等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P2P、众筹、在线供应链金融、虚拟货币等目前暂不需要相应的牌照,但P2P、众筹作为最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部门即将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要注意的是,上述牌照仅指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涉及金融性质的行为所做的要求。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互联网性质的行为,则由互联网网站主管部门等进行相应的监管。
下面着重介绍下几款牌照。
01互联网小额贷款牌照
网络小额贷款牌照实质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根据银监会2008年5月4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根据该指导意见,各省、直辖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均有自己的一些细则规定。在互联网上开展小贷业务,要经当地监管部门审批。2017年12月1日,央行联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指出,将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
截止2017年11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954家,相比10月减少了21家。2017年11月的正常运营平台中,新上线平台数为13家;11月停止及问题平台共计42家,其中问题平台10家(跑路1家、提现困难9家),停业平台31家,经侦介入1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了4008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了5965家(含停业及问题平台)。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49%,环比小幅下降1个基点,同比下降12个基点。
近半年网贷行业综合利率变化情况
近半年网贷平台数量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网贷之家,元亨祥经济研究院
据了解,互联网支付牌照叫价从2015年中到2016年底,已经涨了10倍。一张地区性
银行卡收单牌照当时的报价高达6亿,而一张全牌照(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银行卡收单)的价格更是突破20亿大关。
02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
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是依据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来的。该牌照分为两种。
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己名义销售基金,其应当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设施和其他设施;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业务流程等。
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平台按证监会规定进行备案,其须满足以下条件:为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等。
2015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文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销售自家基金产品,要代销第三方私募基金产品必须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这一规定也直接使得大量私募开始申请基金销售牌照。
除此之外,原来很多做互联网平台的都在转型做财富管理,但是需要牌照,所以不是想转型就能转的。截止2017年底,根据笔者的了解,基金销售牌照的价格已经高达9000-9500万。供求不平衡也导致了牌照的水涨船高。
互联网理财
目前,互联网理财以及P2P暂时还没有单独的牌照,但是,根据监管层的趋紧管理政策,未来也有可能会用牌照来规范。
比如前段时间,关于P2P国家连续出了两个文件,有了很明确的细则。行业的发展受到指导其实对企业的规范性,信息的透明性,投资人的投资理财的安全性,包括自己能承受的风险程度,都有很好的指明作用。这个文件说明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通过过去几年敞开式发展有了很清晰的判断,对于阶段性的规范或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12月15日,上海市金融办组织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锁甲行业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召开会议,会上支出,上海的确P2P网贷机构管理办法正式稿将于2018年农历春节前后下发,同时明确的还有上海地区最终备案机构不超过100家。
展望未来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健全,监管趋于规范化,未来合规经营将是企业持续发展基础。自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首部监管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监管的高压关注下日益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迈入2017年,金融部门监管力度依旧,多措并举,一系列密集的监管举措,让“脱实向虚”的行业重回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普惠金融得到长足发展。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数字金融,也正在通过技术创新手段,为实体经济供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动能。
互联网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将进一步增强,这也是今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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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元立方金服
作者:徐学超
第二篇:金融牌照及相关政策
一、银行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法规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1999-01-05)
《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2014-1-2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2.信用卡发卡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3.信用卡收单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2011-01-1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2013-7-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6-5)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2015-6-28)《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 法规依据:
《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借记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三发[2008]2号,2008-04-10)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2号,2013-4-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2014-07-07)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法规依据: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02-04)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2012-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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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法规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6]24号,2006-03-14)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法规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2001-12-13)
9.QDII、RQDII境内托管 法规依据:
《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2006-06-21)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2014-11-14)
《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10.QDII境外托管 法规依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11.QFII、RQFII托管 法规依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央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6-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01-19)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 法规依据: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央行、外管局令2007年第2号,2007-07-26)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2012-10-12)
《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2014-10-24)《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号,2015-3-27)
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 法规依据: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2004-11-08)14.券商、基金ABS托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 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4-20)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 法规依据:
上期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13]16号,2013-09-25)
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中金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8-14,2015-4-3第一次修订)
郑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郑商发[2013]210号,2013-8-29)
国际能源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2015-6-29)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法规依据: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2001-5-16)《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2001-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法规依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2013-06-07)
《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的通知》(银发[2013]256号,2013-11-07)
19.P2P第三方存管 法规依据: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2015-07-18)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 法规依据:
《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金融办[2012]101号,201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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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 法规依据: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10号,2007-07-03)
《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2011-01-05)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2011-03-18)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和交易企业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1号,2015-02-25)
24.QFII 法规依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2012-12-7)
25.RQFII 法规依据: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90号,2013-03-01)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4号,2013-03-01)
《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2013-3-11)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105号,2013-4-23)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法规依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4-9-16)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十二号,2003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2012年12月18日)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1号,2015年3月19日)
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06-29)第214项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 3 号,2004-09-1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1号,2007-01-09)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2号,2010-04-06)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服务指南》(2015-09-15)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1.外汇综合做市商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2013-04-12)《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2015-04-15)32.外汇一级交易商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2006-06-02)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法规依据: 《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7]111号,1997-03-29)
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法规依据: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2014-07-04)35.人民币外汇即期会员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6.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会员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7.外币对会员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38.外币拆借会员 法规依据:
《银行间外汇市场入市及服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5-04-15)
(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
39.债券结算代理行 法规依据:
《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2000-10-20)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号,2014-10-17)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法规依据: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适用于结算银行)>的通知》(2009-9-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2015-01-0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做好股票期权业务上线相关工作的通知》(2015-01-29)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 法规依据: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上国金发[2015]002号,2015-07-06)
43.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法规依据: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2015-09-11)《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2015-10-08)
(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严格来讲,除下面将要介绍的代客境外理财,其他类型的理财并没有真正的准入流程,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门槛。从监管准则来看,主要门槛在于中债登的登记流程、地方监管的事前准入、和2014年银监发[2014]35号文对理财事业部的要求。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
《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银发[2010]268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13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中债字[2014]57号)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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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商业银行客境外理财 法规依据: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2006-06-15)《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2009-02-18)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26号,2009-06-15)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2011-03-07)《关于加强银保业务销售行为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5]54号,2015-9-21发布,2016-1-1实施)
46.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法规名称: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47.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06-26)48.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法规依据: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2013年7月19日)
49.代客利率互换 法规依据:
《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2008-01-18)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法规依据: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2014-06-22)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2014-12-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2014-12-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201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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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法规依据: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997-10-23)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法规依据: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2015-08-05)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1.今年6月5日银监会发布五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5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服务指南》(2015-9-15)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2.人民银行及银行间市场机构相关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005-04-2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2009-03-25)
(七)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4.金融债承销 法规依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2005-04-27)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04-09)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7号,2012-10-15)
《关于启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试点工作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20号,2013-11-1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号,2014-03-04)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法规依据: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年9月)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7号,2015-2-2)
(八)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法规依据: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银监发[2006]12号,2006-02-13)《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银监办发[2009]143号,2009-04-17)
《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2010-04-16)
《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的通知》(银行二部[2013]152号)
《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号,2013-12-05)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08-29)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2006-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2014-11-27)《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6-5)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2015-06-22)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15年版)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06-05)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2009-06-09)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6-12-20)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280号,2014-12-03)
《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2014-12-12)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06-05)
62.资金运营中心准入 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59号,2012-12-27)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2015-06-05)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2015-06-05)
63.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和上市交易资格 法规依据: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2005-04-2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2005-11-07)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2014-11-20)
(九)其他
64.大额存单发行资格 法规依据: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2015-06-02)65.同业存单发行资格 法规依据: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2013-12-0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内发行人操作指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境外发行人操作指引>的通知》(银总部发[2015]72号,2015-09-25)
66.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 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2015-06-05)
二、银监会监管的非银金融机构法人准入
67.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07-01-23)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2015-06-05)
68.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2014-03-13)
《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2014-06-16)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07-11)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69.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2013-11-14)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7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71.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2008-01-24)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72.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73.企业债主承销商资格 法规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1993-8-2)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004-06-21)
《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2007-03-19)
《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08-1-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2008-4-9)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发改委,2013-8-15)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发改委,2014-4-24)《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发改委,2014-4-24)《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2014-9-26)《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发改委,2014-10-15)《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2015年2月)7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法规依据:
《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8号,2012-11-05)
75.券商在新三板的主办券商资格 法规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2013-02-0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股转系统公告[2013]40号,2013-02-08)
76.保荐机构资质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2008-10-30)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2009-05-13)《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7-3)77.公司债承销业务 法规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01-15)《关于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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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008年6月24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81.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上证会字[2012]253号,2012-12-10)《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2012-12-10)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2]146号,2012-12-10)
82.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5]158号,2015-07-24)
83.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5号,2013-03-28)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3]35号,2013-03-29)
84.证券公司经纪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008-6-2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2008-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85.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年第1号,2015-01-09)
86.证券公司介绍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2007-04-20)
87.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1997-12-2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3)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2008-10-30)《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2012-12-5)
88.证券投资顾问资格 法规依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2010-10-12)89.证券财务顾问资格 法规依据: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9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2]206号,2012-10-19)《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6-26)《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013-6-26)
9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年6月26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013年6月26日)
92.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6-26)《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2012-10-18)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2013-7-19)
93.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2013年6月26日)
94.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 法规依据:
《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2014-11-19)
95.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2013-2-18)
96.证券公司、资管机构QFII资格 法规依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行、外管局令第36号,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
97.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619项(国发[2002]24号,2002-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3)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指引》(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2005-11-1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04-2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5号,2008-6-24)《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35号,2012-11-16)
98.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34号,2013-08-21)
99.资质名称:证券公司代销基金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年4月23日)《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4号,2012-11-1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年3月15日)100.资质名称:券商公募基金托管 法规依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2013-3-15)
101.证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法规依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2007-06-18)
102.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券商、基金)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2]60号,2012-07-16)
103.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个案准入 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中证协发[2013]138号,2013-08-13)
104.证券公司机构准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4-23)《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2010-5-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05.证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2007-12-28)《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修正,2012-10-11)
106.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准入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2013-3-15)107.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准入 法规依据: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已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2002-6-1)
《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6号,2002-11-18)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2号,2007-12-2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监会令第86号,2012-10-1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20号,2015-4-8)108.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 法规依据:
《发布修订后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132号,2015-06-26)
《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2015年10月8日)
109.中证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 法规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2014年5月5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工作指引》(2015年1月19日)
110.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2012-09-26,2013年更新)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令[2012]第23号,2012-11-1)
111.私募基金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2013年2月18日)
112.基金公司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4号,2012-09-20)
《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2013-12-10)
113.基金子公司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2012-10-2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20号,2015-7-31)
114.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法规依据: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人行、银监会、证监会公告2005年第4号,2005-02-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4号,2012-9-20)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2012-9-20)
115.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116.期货子公司股票期权做市商 法规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2013-07-18)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2015-01-09)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号,2015-01-09)
11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2014-10-29)118.期货公司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2014-10-29)119.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2014-10-29)120.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2011-03-23)121.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2014-10-29)《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2012-07-31)122.期货公司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4号,2008-5-2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2013-07-18)《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2014-10-29)
12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准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1997-12-25)《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11月)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23)
1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03-15)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2013-03-15)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8号,2013-03-15)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证监会公告[2015]8号,2015年4月10日)
127.保险公司(人身险/财产险)法人准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015-4-24修订)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2014-4-15)《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2009-9-25)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法规依据: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2004-04-21)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2007-6-22)
《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007-8-13)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法规依据: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2013年2月18日)
130.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 法规依据:
《关于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事项的说明》(2012-8-2)131.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6号,2001-12-12)132.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法规依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2006-08-2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2012-07-27)
133.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2013-03-15)
134.证券评级业务资格 法规依据: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2007-08-24)
135.证券评估业务 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
《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200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6-29)136.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2012-0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6-29)137.个人征信机构 法规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03-15)《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2013-11-15)《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功能完善的通知》(2014年9月)138.企业征信机构 法规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03-15)《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2013-11-15)《公布上海地区完成备案办理的企业征信机构名单的公告》(2014-12-31)《北京地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银管发[2015]163号,2015-5-19)
139.外资征信机构 法规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2013-03-15)140.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规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2008-7-9)《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012-1-18)《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2013-11-28)
141.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15]22号,2015年4月22日)
142.非金融支付机构 法规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2010-6-1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2010-12-1)
143.小额贷款公司
全国、北京、上海、深圳、重庆部分略,详细目录及600页法规电子版原文,请参见电子版报告,订购联系微信号603366021 144.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篇:金融牌照准入汇总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一、中国金融牌照一览表
二、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 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
2.1审批机关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2.2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2.3申请条件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4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
拥有该牌照的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1审批机关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2法律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号)
3.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4.货币经纪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
4.1审批机关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4.2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4.3申请条件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贷款公司牌照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14家贷款公司,最早批准日期为2007年2月。
5.1审批机关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5.2法律依据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3申请条件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
6.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兵家必争,原因无它,只因和最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挂上关系。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第一批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
该证书2011年5月开始发放,截止2014年10月6日,已有269家非金融机构获得该许可,如我们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
6.1审批机关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2法律依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第 2 号)
6.3申请条件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6.4注册资本要求
央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级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要3000万元人民币。
(三)证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7.基金销售牌照
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需要的金融许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在国内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最大渠道,占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开始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开放基金牌照申请,也就是说,除了银行、基金及证券,原本从事私募或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了,更准确地说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2014年8月),该牌照2001年开始发放,目前共发放了248家,其中商业银行98家、证券公司98家、期货公司3家、保险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40家。
7.1审批机关
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7.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7.3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 11 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投资者通过直销方式认购、申购基金时可以借助拥有该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而非银行支付款项。针对客户而言最直接的好处是认购、申购费率的折扣更低。
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4年8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2家,首次发放时间为2010年5月,苏宁易付宝、汇付天下、通联支付、银联电子、支付宝、平安付便属于此列。
8.1审批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8.3申请条件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9.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目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放开专业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涵盖并购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自营和投资顾问等。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名录》(截至2012年4月30日),目前共有111家证券公司(截至2012年4月30日)。
9.1审批机关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9.2法律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9.3申请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9.4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活动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中的一项时,最低注册资本是1亿元,两项或两项以上时最低注册资本是5亿元。
10.公募基金牌照
拥有该项金融业务许可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名录》(2014年8月),目前共有95家基金管理公司。1998年3月27日,基金金泰、基金开元宣告成立,自此拉开了我国公募基金发展的序幕。
2013年8月29日,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中国证监会领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牌照,成为首家获得该资格的券商。
10.1审批机关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0.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0.3申请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经批准可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1)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资产管理机构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11.基金子公司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16 各类直投项目,利率、汇率、金融衍生品,以及未来一切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业务优势,体现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优势、具有流动性优势等方面。
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名录》(2014年3月),目前共有67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金子公司,最早批复的时间为2012年11月。
11.1审批机关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11.2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1.3申请条件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注册资本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2.期货牌照
去年以来,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不断增多,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目前,国内市场拥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而期货依然是一块不可缺少的牌照,其价值也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
2010年4月28日,国元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同意以海勤期货2009年12月31日(基准日)经评估的价值15000万元为基础,溢价6663.57万元,以22163.57万元受让海勤期货100%的股权。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末,海勤期货净资产为10075.94万元,因此此次转让价接近2.2倍PB。国元证券以1.2亿元收购该张金融期货牌照。
根据证监会《全国期货公司名录》,全国共有161家期货公司,该牌照目前已暂停发放。
12.1审批机关
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2.2法律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12.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4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四)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3.保险牌照
拥有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4月,已经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和养老险公司)达71家,财产险公司达64家,合计135家。
13.1审批机关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3.3申请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4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14.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 20 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14.1审批机关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14.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4.3申请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14.4注册资本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五)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
15.典当牌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上海典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止2014年6月底,全市典当企业为259家(新设典当企业8家);分支机构68家(新设分支机构5家)。
15.1审批机关
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15.2法律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
15.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15.4注册资本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16.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此牌照的经营范围: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创业贷款。
根据上海金融办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共有114家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发放时间为2008年11月。
16.1审批机关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16.2法律依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16.3申请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16.4注册资本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17.融资性担保牌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根据上海市金融办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有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首次发放时间为2011年3月。
17.1审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大多地方指定金融办,浙江省是省中小企业局)。
17.2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7.3申请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8.融资租赁牌照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18.1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18.2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18.3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4注册资本要求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四篇:互联网支付金融牌照改变了什么?
互联网支付金融牌照改变了什么?
线上支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支付方式,互联网巨头纷纷开发自己的支付平台,改变了消费模式,根据《互金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来看: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此情形下,互联网支付业务需要具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等金融牌照并需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
根据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开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出的精神可知,能够依法从事互联网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是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得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并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备案的机构,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支付。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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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合作机构如电子商务公司、为移动支付提供服务的公司等开展合作的,《互金意见》规定“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但是如何从监管层面保证该种合作方式合规,是否需要软牌照形式的备案,还需要进一步的监管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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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互联网电视牌照
互联网电视牌照
国家广电总局于2009年8月14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厂商如果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简介
电信企业和终端厂商都不具有合法提供电视节目内容的资质,电信只有提供业务和提供宽带的资质,电视机厂商,终端厂商只有生产和销售资质,所以必须由广电企业来提供节目内容和行使播控权,从而从源头上保证内容的可管可控。
取得机构
目前,广电总局一共发放了两批互联网电视牌照。
第一批发给了: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浙江电视台和杭州广播电视台合资公司华数。
第二批发给了:南方传媒(优朋普乐为其提供运营支撑)、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NR)。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该证书与此前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不同的是,获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有权独立制作包括广播剧、电视剧等视频内容,而获得视听许可证的企业依然无权独立制作视频节目。
申请条件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7、拥有与业务规模适应的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8、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同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7、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申请程序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发流程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广电主管部门,转报给省级广电主管部门。
省级广电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说明事项
1、《规定》实施前已经广电总局批准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所持《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仍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中央新闻单位和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分别到总局及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许可证》。
3、对于曾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中还应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同时也是网络运营单位的,如涉及专网问题,还应提交有关视频节目信号传输、分发的网络设置情况和有关技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