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4533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7 15:25: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 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 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 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  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  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 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二十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 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     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

(三)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   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四)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六)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 分或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  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  在 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  3.视野半径小于5 度。

(九)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 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 

(十二)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的双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60日以上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

(十三)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4 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 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 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6)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 

(十四)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多种原因(先天性疾病除外)造成骨髓造血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    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五)脊髓灰质炎(瘫痪型)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痹性疾病,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并出现持续3 个月以上的瘫痪。

     上述重大疾病定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 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       

(四)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五)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   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 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 日的按1 日计算。

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第二篇: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

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

成都大童保险服务买重疾险很有必要,但还须合理选购。那么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呢?要根据自己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的特点选择最合适自己的险种和保额。在投保年龄和缴费方式亦要有所讲究,重疾险是医保的必要补充,对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适当购买重大病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尽管一次交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重疾险的保费还是年缴比较好。很多险种对于投保人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老年人的发病几率比较高,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60岁以上的投保人,所以重疾险的购买不宜等到50岁以后再买,那样保费总支出会和保障总额相当,很很不划算。另外,投保人在购买前一定要注意购买重疾险的实际保障利益。不少公司的重疾险赔付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有终身保险的,有的是保障至99岁的,还有的是保障至70岁的,因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定要考虑年龄限制。

而且,保险公司还会对重疾险的理赔有观察期,不同公司对此也有不同的条件,如180天、90天。这个也是需要考虑的细节之一。

张永明

购买重大疾病时,注意点:免责少,等待期短,大病可早期赔付。

1、年龄越大,费率越高(即同样的险种,同样样的保额,同样的交费期,费用月高);

2、收入无形中决定着保额。因为千万不能让保费成为我们未来的负担;

3、职业和家庭状况代表着风险大小和责任的大小,也决定着买多少合适!!

郭冲

主要看发生重大疾病所花费的金额。然后看自己实际可以抵御的部分,这两个部分之差,就是您要购买的缺口。

王馨

从客户的投保目的、购买能力、理财习惯,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组合。主险:双倍给付、提前给付、身故金等重疾保障

附加险: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保费豁免、双倍给付等 回答时间:2010-05-20 15:20 举报

张建南

简单地说,应该注意下面几方面的问题:

1、重疾覆盖范围。不同公司的产品,涵盖的重疾种类和范围往往有一定差别,这就直接决定了假如不幸生病了,能否理赔。

2、保险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直接决定了不能理赔的情况和条件,常见的除外责任有先天性疾病、艾滋病、服用毒品等等。

3、保障年限。保障年限决定了保单为您提供多久的保障。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的抵抗力越来越不足,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会慢慢增高,老年的时候能不能保,怎么保,非常关键。

4、观察期。为了避免投保人带病投保之类诈骗行为,保险公司设计险种的时候都会设计一个观察期。自保险合同生效开始计算,观察期结束后,重疾险上面的保障利益才正式生效,如果在观察期内不幸患上重疾,只退还保费。常见的重疾险的观察期有90天、180天、一年等等。

5、生存期。部分险种有规定确诊重疾以后生存满XX天,才能获得理赔,这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一般来说越短越好,避免日后出现理赔纠纷。

孙红蕾

当今年社会,由于工业污染、生态环境恶化、紧张高节奏的工作,发生重疾的几率越来越高,并且重疾趋于年轻化,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有些家庭一病返贫的悲剧时常在我们边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和家人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为自己和家人选择了重大疾病保险,买重大疾病保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疾等待期的问题,各家公司的重疾等待期不同,有的是90天,有的是180天,等待期短的,重疾险90天后就生效了,可早日拥有重疾保障,请投保之前明确等待期的长短。

二、重大疾病的种类,各家公司每款产品保障的重疾种类,都不一定相同,有的保三十大类,有的保二十类、十几类,选择性价比相对高的产品。

三、重疾的保险期间,有的重疾险是保障终生的,有的是保到65岁、70岁,保险期间长短不一,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四:保额高低,并非重疾险保额越高越好,保额太高了,保费也会高,会给家庭带来压力。根据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当地的诊疗条件和现阶段当地治疗重疾的平均费用来选择适合的保额。

五、选择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 日后的理赔速度,专业的代理人,会在风险来临时指导客户如何充分而快速的享有保障权利。

六、公司的发展前景、理赔机制,也会影响到理赔速度,一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会有充足里的理赔准备金,能够快速为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办理理赔。

七、售后服务,选择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公司,即使当时卖给您保险的代理人离职了,公司也会安排服务专员为您服务,提供持续优质的服务。

陈芬芬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要注意四个问题:

1、保额多少为适合,一般家庭建议每人是15-30万合适,家庭经济好的,可以做更高。

2、保费多少适合:家庭总保费在家庭年收入的15%——20%为合适

3、应先买谁:家庭经济支柱优先购买,其次次经济支柱,最后才是小孩

4、越年轻买越好,越早买越好。

李优

你好,选择大病保险主要要考虑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障范围:目前的状况下来看,如果保费支出相同毫无疑问要选择更多的保障,还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选择保障女性原位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男性早期前列腺癌的产品; 2.保障额度:目前大病的治疗费用大概在10万-30万左右,平均费用在20万左右,扣除社保可以报销的一半费用,保额最低建议设置为10万,如果经济情况允许或者将产品进行合理搭配,建议设置更高的保障额度;

3.保障期间:大体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要根据投保时的年龄段来进行判断,对于婴幼儿和未成年学生来讲,建议选择20年或者稍长些的定期保障,对于25岁至35岁的被保险人,建议选择终身保障,对于超过35岁的建议选择保障到60岁或者70岁。重要一点:一定要如实告知,避免理赔发生问题。

谢利兵

年龄越早买越好

收入收入低的用消费型险种,收入高的可以更多选择(返还型、消费型搭配选择)

家庭情况先给主要收入者买,保障家庭支柱。全家规划,统筹兼顾,保费不能超限,保障足够是基本。

买多少合适?结合自己现有的保障情况来设计,通常的保障在10-50万之间。也会结合实际家庭支出,因为重疾保障对家庭也是一种财务补偿。也保障重疾后暂时收入中断期间的生活支出。

刘巍

如何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跟年龄、收入、职业和家庭情况等有什么关系?买多少合适? 购买重大疾病不同的人群 是有着不同的选择的 和年龄 收入 职业 家庭情况紧密相关

如男性在35-45周岁

65-75多发重疾

女性则多为30-40周岁

55-65周岁 是重疾的高发年龄

在不同的年龄投保 就有着不同的保额需求

家庭情况 主要考虑遗传病史

很多重疾具有遗传或隐性遗传可能。职业 不同职业有着不同的涉及需求和产品需求

首先是 职业疾病 如 喷砂 喷漆等工作易引发 肺部重大疾病

业务人员多发 胃部和肝部疾病

有些职业 在职时拥有较高的保障包括社保和团体险,这类人群主要的保障期间就放在退休之后。

要根据不同的人群具体规划。

收入

首先就要跟据收入确定可使用的资金量之后在根据收入来确定保额,每月就1000元的收入觉不能每年拿出8000来买保险对么?保险本该是保障不能成为负担。

随着年龄的增加,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越来越高,所以重疾保险的费率设计是年龄越大保费越贵,保险越小买越合适。保费低,保的时间长,而交费无论是20岁买还是40岁交费时间是一样长的(比如说20年),所以,您算算看同样一个人20岁买保险要比40岁再买,省多少钱,而保险公司还要多保他20年的风险。

重疾保险的交费相对来说,时间都是10年、15年、20年、30岁等,时间都较长,也是家庭的一项长期储蓄,买保险买的是内心的安全,而不是把负担买回来,保费要合理安排,保险型保险的保费以不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15%为宜。

重疾保险和职业没有太大关系,意外保险是和职业类别有关系的。

投保重疾保险时,有一定家族病史的人,要提早考虑,并且投保时要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在审核时主要是看被保险人当时的身体状况,要保证投保时身体健康。

最后谈到重疾保险的额度,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公式:30万+被保人2年的年收入=重疾险保额

其中,30万是目前医治好一个重大疾病的平均费用,但人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时,是不能工作的,但家庭中的一切开销,不会因为谁生病了而减少,生活还在继续,这也是重疾保险设计的初衷,补偿被保人因不能工作而中断的收入,2年做为一个康复身体的时间,保证在看的时间内,家庭的生活品质不会下降,不会“因病致贫”。

在重大疾病保险“同质化”的情况下,保费是比较产品时的关键。重大疾病保险相对于终身寿险来讲,缴费期越长越好!

为什么?以30岁投保,保障期到80岁,缴费期20年为例:

首先,这是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特点决定的,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而我们的保障期是到80岁,保险公司会不会不收缴费期之后,50岁以后的保费呢?不会的,肯定是在20年里收取了保障到80岁的保费了;

因此,如果缴费期是20年,第10年,40岁时理赔了,而保费等于已经交了25年的钱了,相当于已经把到55岁的保费提前交了;

所以,买重大疾病保险,最好是买最长的缴费期,相对来讲,保额也就可以买高一点了。

然后,最好买有保额递增的产品,原因很简单:有可能是通货膨胀、也有可能是医疗费用上涨、还有可能是将来的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法,是现在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的,或者有规定限制的。

还有,有的产品捆绑了分红、保证续保、第二次重大疾病的100%赔付....,这些都应该咨询了解清楚。

最后,作为主险买重大疾病保险,不需要买“附加豁免保费保险”,原因参考前述

买重大疾病保险关键是注重健康方面还是理财方面的?

如果是健康方面:那建议你买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存入不多,保障金额较高有大病给会保额让你治病,没病正常死亡时退还保险金额传给儿子,但不能用于养老!.,p这个是以保障为主的,要拉长时间交费,经济压力不大.针对经济力量不是很强的人来说最佳选择/

如果是理财方面:建议买分红型的..要保额分红才好,那样分的多!!还要有年金,可方便领取,有零用钱,也可以累积到一起养老之用...他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分红和年金都会长大,到老时有足够的钱养老....如果人生的中途出现大病要等用钱治病可取年金累积年金..需要的更多还可终止合同,.把所有的分红都拿到一起治病.相当于一个很灵活的重大疾病保险..另外还有全残死亡的保障....

第三篇:同业商品比较重大疾病保险

同业商品比较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馨逸人生”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太平洋“如意安康”健康保险

泰康人寿“健康人生”定期保险

新华“吉祥如意”分红型两全保险

新华“健康福星”终身寿险

中宏“长保无忧”分红型两全保险

平安“馨逸人生”

投保年龄:18岁至50周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意外或因病身故、特定部位原位癌(男性生殖器官、女性乳腺及生殖器官)

保障利益:重大疾病确诊即给付10万元(同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罹患特定部位原位癌给付保险金额的20%,主险其他保障继续有效。满期或意外身故返还全部保费加5%额外返还

重疾种类:30种(侵蚀性葡萄胎)

可选缴费期:只能8年缴

缴费形式:月缴或年缴

保障期:20年

等待期:180天

年缴保费:5879元月缴:首期1587元,后期每月529元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30日至70周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及身故

保障利益:重大疾病确诊即给付10万元,身故再另外给付5万元。未患重疾情况下身故一次性给付15万元,但要扣除重疾给付。重疾或全残投保人未缴保费豁免。

重疾种类:20种(不保原位癌)

可选缴费期:趸交、10年、20年

缴费形式:年缴

保障期:终身

等待期:180天

年缴保费:4350元(20年缴清,5万保额)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30天至65周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意外或因病身故

保障利益:重大疾病确诊即给付100%保额,身故给付100%保额。

重疾种类:29种

可选缴费期:趸交、5年、20年、30年

缴费形式:趸交、年缴、月缴

保障期:终身

等待期:365天

年缴保费:3700元(20年缴清)

平洋“如意安康健康保障”

投保年龄:90天至60周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意外或因病身故

保障利益:重大疾病确诊即给付10万元,意外身故或全残给付(满期保费),期满利益返还已缴保费的105%,豁免。

重疾种类:?种(分为一类、二类)

可选缴费期:5年、10年、15年、20年、限期年缴

缴费形式:年缴

保障期:至被保险人60、70、80岁

等待期:90天

年缴保费:3380元(保障至70岁)

泰康人寿“健康人生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身故

保障利益:罹患重大疾病或身故给付100%保额,期满利益返还100%已缴保费

重疾种类:32种

可选缴费期: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缴费形式:年缴

保障期:保障至70岁,保障至80岁

等待期:365天

年缴保费:2724元(保障至80岁)

新华人寿“吉祥如意”分红型两全保险

投保年龄:30天至55岁

保障范围:重大疾病、意外全残或因病身故

保障利益:重大疾病确诊即给付100%保额,一年内因疾身故或意外全残给付110%保费,一年以后18岁以上意外或因病身故给付2倍保额,(18岁以下1倍),期满利益返还基本保险金额及红利。投保人豁免

重疾种类:33种

可选缴费期:5年、15年、20年

缴费形式:年缴

保障期:15年、20年、保障至50岁、60岁、70岁

等待期:365天

年缴保费:4000多元(保障至70岁)

特点:分红型,成年后患重疾或意外全残2倍保额保障,等待期较长

公司 险种 投保年龄 重疾种类 等待期 费率 缺点 优势

平安 馨逸人生 18-50y 30 180 5879 保障期短 保特定部位原位癌,期满保费105%返

国寿 国寿康宁 30d-70y 20 180 4350 保死不保生,无分红,不保意外全残 终身保障

国寿 国寿康恒 30d-65y 29 365 3700 终身保障

太平洋 如意安康

泰康 健康人生

新华 吉祥如意

新华 健康福星

90d-60y0-65y 32 30d-55y 33 30d-60y 32 90 3380 保障范围窄不分红 与长保极其相365 2724 期满利益只返累交保费 费率低 365 4000多 最多保障至70岁 分红型 365 4860 保死不保生 保额每年3%递增,保终身

第四篇: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几点思考

【摘要】重大疾病保险自1995年引入我国以来,发展迅猛,填补了我国重疾险这片市场空白,对我国的医疗保险起到了补充作用,使得一些重大疾病,像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花费较高的病症得以获得治疗的资金,为患者提供了生存保障。然而,“欲速则不达”这句谚语也形象的描述了我国重疾险的现状。面对经验数据的缺乏,保险条款的晦涩,逆选择的高风险,专业人才短缺等现状和问题,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创新,业务发展上受到不小的制约。为突破这一瓶颈因素,我国保险业应学习西方的经营经验,借鉴他们的重疾险品种,吸取经验教训,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制定简单易懂的重疾定义,培养医学保险双面人才,开拓我国重疾险市场,为消费者带去更多的保险保障。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发展及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目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还不包括恢复费用和误工费用)。那么我们靠什么来抵御风险呢?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针对以上特点,重大保险给付的保险金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了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医疗保障,尽可能的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因此,比较而言,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作用,特别是对发病率较高的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的保障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

然而,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起步较晚,1995年,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被引进到我国。最初,它也是作为人寿保险中的一项保险责任,各家保险公司经营谨慎。1999~2000年,开始推出一系列具有特色的重大疾病保险,2000年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为112亿元,其中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收入为81亿元,占72.5%。也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和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需求激增,而相对较短的经营时间,管理和经营模式不成熟,导致了现在重疾险的现状。

(三)重大疾病保险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的保单条款都是由国外保单直接翻译过来的,但由于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等多方面的不同,翻译过来的保单条文比较晦涩、拗口,长期以来保险条款中搬用了大量只有专业人士才看的懂的术语,这样很容易因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理解不同,而产生保险纠纷。另一方面,各公司对于重点疾病的定义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即不同于医院的常规解释,也不同于消费者的理解,很多看上去的“重大”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造成两者的理解偏差,保险理赔条件苛刻,必须符合很多附加条件,被保险人得到保险金的难度增大,如此以来,必然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影响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公司声誉。

二、我国经营重大疾病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经验数据少

重大疾病保险与寿险的费率厘定不同,首先是以死亡率作为精算基础,而重大疾病保险与罹病率、死亡率均有关。由于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时间和空间,重大疾病的发生的种类和发生率都不一样,再加上逆选择等其他影响因素,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厘定比寿险更为复杂,技术性更强,需要有周密的市场调研和大量的基础数据。

由于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刚刚起步,积累的经验数据少,而各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因此,目前保险公司为了开展业务,只能求助于再保险公司,以国外的经验数据作为计算重大疾病保险的精算基础。但由于目标人群不同,地区不同,数据必然有偏差,定价过高,客户难以承受,定价过低,使重大疾病保险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为规避风险,各家保险公司只能谨慎开放新险 种,大量沿用市场上已有的险种责任,造成了险种雷同,责任较为单一的状况。

(二)逆选择风险

重大疾病保险本质上不是以保险标的的灭失为给付条件,而是一种“生存保障”,只要被保险人初次诊断患有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就给付保险金,因此重大疾病保险更容易发生逆选择风险,身患重病且面临高医疗费的人更愿意投保重大疾病保险。这些具有高出险率的人为了使投保被接受并力争以标准费率被接受,往往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其真实情况或采取欺骗手段以达到投保目的。

而逆选择风险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往往会减少保险的销售或提高费率,这样会导致一部分低风险得不到保险或因价格太高而不愿意购买保险,这对保险公司很不利。且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医疗管理存在一定缺陷,假病历假诊断证明情况时有发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高拒付率

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集医学与保险于一体,技术性强,又比较复杂,因此在理赔时,其拒付比例要比一般寿险产品高很多。国际拒付比例在30%以上,亚洲地区的拒付比例通常介于10%~20%,我国也不例外,以下是保险人拒付的主要原因:

1.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给付标准

虽然保险条款有详细规定,理赔标准也清楚列明,但医学术语理解难,且与临床诊断术语还有差别。例如,“癌症”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通常描述如下: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中归属的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情况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3)原位癌;(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除非熟知医学知识,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理解上述大部分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患的是原位癌或假黑色素瘤,理赔评估人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做出拒付决定,而被保险人则会坚持自己的索赔有效。

2.所确诊的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不同公司甚至同一公司的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都 是不同的,有的疾病在某个产品中是可以给付的,但在其他产品中可能不属于保险责任。另外,即使在有的产品中规定了20多种重大疾病,但并非涵盖了所有严重的疾病。

3.重大疾病确诊日期恰好处于重大疾病观察期内

对保险人来说,观察期的设定是防范逆选择风险的一种手段,在大部分国家的重大疾病保险中加入了观察期,只有当观察期满,才会理赔。

4.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投保人往往会出现过失不告知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四)人才缺少

重大疾病保险涉及保险、医学等学科领域,要求重大疾病保险的专业人员同时具有医学与保险方面的只是,而目前招聘的医务人员作为重大疾病的管理人员难以满足对精算、风险管理、市场调研的要求。而保险营销人员是借用人寿保险的营销队伍,没有一定的医学常识,不仅难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而且在逆选择风险高的情况下也难以保证核保质量。

三、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建议及对策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封顶线”的规定以及疾病流行模式的变化,使得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但是,我国此类保险的险种较为单

一、责任雷同、业务量小。产品的开发和风险控制是制约我国重疾险发展的瓶颈。如何调整产品战略,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以迅速打开局面,占领市场,是我国保险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开发

由于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任何公司的产品都不可能保持长久不变,要想在竞争中取胜,保险公司必须不断进行产品开发和创新,保证自身利润同时又能满 4 足现在或潜在目标市场的需求。

根据被保险人群分类,如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儿童、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根据不同人群所换疾病的概率不同,更贴近消费者的需求,细分了重大疾病保险市场,是创新的一大进步,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喜爱,需要进一步发掘保险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市场,使重疾险更加完善合理,给大众带来更多保障和选择。

与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的商业抵押贷款保险在英国及香港地区的发展,也带给我们启示,其可保利益就在于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无力偿还商业抵押贷款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帮其偿还贷款余额。在我国进一步发展与重大疾病相关的商业抵押贷款保险时,即可以在我国原有的抵押贷款保险中加入重大疾病保障,也可以开发单独为重大疾病保险提供保障的产品,做到保险责任范围细化。

商业合伙企业保险的创新,即购买了该保险,当合伙企业里的一人因重大疾病或死亡而将其股份馈赠给继承人时,可以由其他合伙人利用商业保险得到足够的保险金来购买继承人手中的股份,以回购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可能面临的解散风险。此类保险在我国尚未出现,不过,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这一产品也有开发的前景。

在开发新产品的同时,还可以在原有产品中加入一些可选择性条款,以适应竞争的需要,如保费豁免、返还条款、保证续保条款、回购条款等。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风险控制

目前,国内重疾险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缺少经验数据积累,对重大疾病保险风险因素知之甚少,保险公司很难对被保险人群的疾病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在产品设计和定价时的风险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重大疾病的定义

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定价与重大疾病定义直接相关,因此选择一种评估重大疾病定义的统一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鉴于疾病种类的不断增加及对重大疾病 的定义需要严谨性、可评估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评价“重大疾病”的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点:

(1)在重大疾病定义中应当明确基本的疾病定义,并且可以保持对疾病的连续一致的评价,这可以依靠医学专家来解决。(2)鉴于市场的认知和消费大众的理解水平状况,潜在客户硬钢认为列入保险产品中的重大疾病是严重的、可怕的,将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或生活水平。

(3)与第二条相同,潜在客户认为重大疾病的发生会带来中的财产损失,重大疾病不但需要花费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且还会使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收入。

(4)虽然罹患重大疾病,但经过有效和积极的治疗,要有存活的可能,如果没有存活的可能,则对这种重大疾病的给付与普通死亡保险没有多少区别。

(5)从整个保险行业来讲,通过对重大疾病保险的严格定义,使得对风险的选择遵循着一个合理的选择标准,从而尽可能避免逆选择。

(6)对保障的重大疾病具有充分的统计数据来作为定价的精算基础。2.观察期、等待期和生存期的规定

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通常列明保单生效或复效后需经过一段观察时间,一般为60~180天,在此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算保险责任,这段时间称为观察期。

如果一种保险事故在等待期内重复发生,保险人则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生存期是指在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中,在被保险人初次被诊断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后,不能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是要经过一个特定时期才能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一特定时期死亡,则只能领取死亡保险金,这一特定时期为生存期。

3.重大疾病的定义修改权和保费的可调整权

医学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将持续不断地影响着重大疾病风险,使得重大疾病保险的索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般为:由于医疗诊断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保险公司需要保留保险条款中对重大疾病定义的修改权,以确保重大疾病的定义:与医学术语和分类仍维持一致;把有效治疗、预防疫苗注射和先进诊断程序考虑在内;包含将来可能发生的重大疾病;排除已经不再是重大疾病的疾病。

保费的可调整权,让保险人根据疾病的发生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保险费率,以 6 降低经营风险。

4.控制逆选择风险

针对逆选择风险,要注意投保人年龄,年龄越大,其逆选择风险也越大,而且即使有完备的核保程序,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另外在目前存在的高额重大疾病保险下,提供高额保障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大,此类保单必须严格审核。

(三)培养医学及保险双面人才

由于重疾险的特殊需求,医学与保险知识缺一不可,保险公司需大力加强重疾险核保培训工作,通过借鉴国外保险公司先进的核保经验,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才能使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公司核保水平和承保能力。在21世纪,“人才最贵”的今天,把握人才就相当于给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是保持创新与竞争的不竭动力。

答谢辞:衷心感谢我的辅导老师对我的指导和教诲!

参考文献:

【1】 曹晓兰主编《医疗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1 【2】 许谨良主编《保险产品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6 【3】 陈文辉 李扬主编《中国人身保险发展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 【4】 王丽.重大疾病保险需要创新[J].中国保险,2004,(5).【5】 刘经纶.重大疾病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6】 保监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07.4 7

第五篇: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华保险

新化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99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合同构成

第 一 条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投保条件

第 二 条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 四 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因意外伤害身故;

(二)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后,被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 五 条 对因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斗殴、醉酒;

(三)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

(四)合同生效一百八十日内罹患本保险所指的重大疾病;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或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

(六)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HIV);

(八)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连续九十日以上(含九十日)。

被保险人发生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情事,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发生第(三)、(四)款的情事,本公司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除第(一)、(二)、(三)、(四)款以外的情事,本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 六 条 本合同自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 七 条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止。

第六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八 条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 九 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可选择趸缴、年缴、半年缴、季缴和月缴;缴费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缴。

第七章 告 知

第 十 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八章 受益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领与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必要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本公司指定医院或医师的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六)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三)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但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仍未向本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的,视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动放弃申领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事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一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八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形式在每期的缴费对应日缴纳。自缴费对应日次日起六十日为缴费宽限期,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

第十九条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结束的前一日仍未缴付,而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将自动垫缴其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垫款当日)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交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同意,并自投保人缴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计息日为缴费对应日次日)后,从本公司出具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恢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罹患本保险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第十二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期限已满两年且缴付保险费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计息日为借款当日)在借款到期时与借款本金一并归还。到期未归还者,借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全数时,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公司视同被保险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保险金及利息退还后,如被保险人仍符合本保险承保条件,在投保人补缴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自次日起恢复效力,其他情况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十三章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年龄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真实年龄不在合同投保年龄范围内的,则合同无效,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所缴保险费 ;

(二)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多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缴的部分;

(三)年龄告知不实导致少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缴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按照实缴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的最近通讯地址寄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限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四)如为代理人办理,应提供投保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者,则应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 三十 条 本合同所述“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储蓄存款五年定期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所述“指定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所述“重大疾病”为: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七)脊髓疾病:指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八)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