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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药管理规定[定稿]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20-3798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6:57: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退药管理规定[定稿]

黄河中心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退药行为,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有责任告知患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二、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详细询问病人病史、过敏史、参保情况等病人信息。

三、凡在医院就诊,由本院医师开具处方,经本院各药房调剂的药品在发出3天内,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予以退药处,且医师无责:

1、经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的。

2、出现明显的药物过敏反应(医师需提供不良反应报表)。

3、病人住院期间死亡或转院。

四、下列情况的退药需医师负责:

1、处方药品与患者所患疾病有禁忌。

2、超过规定剂量和疗程开药。

3、自费药品,未充分告知患者,导致患者费用不能报销。

五、退药程序

(一)门、急诊退药程序

1.患者携带所退药品及退药处方交给药师审查,属于药物不良反应退药的,由医师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

2.药师审查所退药品的批号和外包装,要求批号无误,外包装无破损。

3.药师打印退药单,盖章签字,收回药品。4.患者凭退药单去收费处退费。

5.特殊存放的药品(如生物制品、冰箱内冷藏存放及需避光保存的药品等)不予退药。

(二)病房退药程序

1.医师开具退药医嘱,并填写《黄河中心医院住院患者退药申请审 批表》,提交所在科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交予护士。

2.护士按《退药申请审批表》上的药品逐一清点后交予原领药的药房。3.药房工作人员根据退药申请记录,清点药品,查看药品的批号和外包装,确认合格后方可退药。

4.属于药物不良反应退药的,由医师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

六、退回药品的处理

1、门诊退回药品一律禁止重新销售。

2、住院病人所退药品如一直经护理人员保管,未经病人接触,经药房工作人员检验符合要求,可继续销售。

3、因药品质量所致退药,所退药品费用由药库负责联系生产厂家负担。

4、因患者出现过敏反应,需医师填写不良反应报表后办理退药,门诊所退药品费用按报损处理。

5、因医师原因出现的退药并需报损处理的情况,发生费用从医师所在科室扣除。

第二篇:退药管理规定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退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加强我院门诊药房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确保用药安全,千方百计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更好的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当遇到门诊患者要求退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不允许退药: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退药手续。

(1)因费用报销原因的;

(2)无原始凭据的;

(3)所发出的是分装药品,且患者已离开药房窗口。

(4)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传染病用药,毒、麻药及精神类药品,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低温、冷藏、密封)不予退药。

(5)药品原包装被拆毁、破损、不完整;药品过期。

(6)不能证明是我院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我院购入的药品不相符;或退药手续不齐全。

(7)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品,未按医嘱服用,导致药品过期的。

(8)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2、允许退药: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在我院各门诊药房所购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办理退药

(1)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2)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它未能预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

(3)经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不当(如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4)急诊病人收入院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或患者在治疗中死亡要求退多余药品。

3、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确属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依据病情开据处方后在我院药房取回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迹、可继续使用;

3.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等与我院发出的药品完全一致;

4.退药时间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二、退药程序

1、退药时患者须提供在我院的就诊记录、门诊收费票据。

2、门诊退药,需医师在收费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注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临床门诊组长(含)以上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

3、患者将药品及收费凭据交药房,药房人员对所退药品进行验收,审核是否符合退药条件,在处方背面写出意见并签字。

4、患者凭处方及签字的收费凭据到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其他相关规定

1、退药时间:为确保药品安全,中班、夜班、节假日原则上不办理退药。

4、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科室承担赔偿。

二、住院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退药原则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临床科室退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退药:

凡在我院住院,出现以下情况的可办理退药手续。前提必须是:所退药品必须是我院购进的,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必须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一致;所退药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污染、无缺损、无变色变质。

(1)用药后患者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经临床药师确认需要更换药品治疗。

(2)病人病情发生恶化,经有临床药师参加的专家会诊确需更换用药方案。

(3)病人死亡导致已开的药品不能继续使用。

(4)医嘱录入错误。

2、不予退药:

凡属以下情形的药品不予办理退药手续。

(1)所退药品在病人医嘱上未曾出现。

(2)所退药品是口服药品、需冷藏的药品及生物制剂(如特殊情况需退药要经护士长签质量保证书)。

(3)摆放的单剂量药品,分装药品。

(4)药品包装拆毁、破损,有污染;药品已变色、变质;药品包装上有人为书写床号、病人姓名等;药品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与药房现有库存药品不一致。

(5)需要办理退药的手续不完整。

(二)退药期限

一般情况下,自医师更改医嘱的2日内可以退药;超过3日须经医务处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三)退药程序

1、管床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写明退药原因并签署姓名,所在科室正或副主任签字同意。

2、护士持HIS系统生成的药品退药单、《退药申请单》、所退药品,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四)其他相关规定

1、一般情况下,所退药品只限病人一日用量,超过一日用量的药品办理退药手续须经医务科在《退药申请单》签字并注明原因后退药。

2、同成分药品国产治疗效果不佳的可退换用进口药品,但不得在国产的两个厂家间退换。

3、药剂科每月将退药情况汇总上报医务科,供医务科进行质控考核。

第三篇:医院退药管理规定

医院退药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除医方责任外,不得退换”,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据的;

3、以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为由拒绝用药的;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低温、冷藏、密封等。

5、巳开外包装,未能恢复原状,己损坏的或外包装己涂写字样的。

6、药品有效期内购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二、根据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退药。

1、经药房工作人员确认,药品存在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2、由经治医师签字说明,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药物过敏史、肝肾功能障碍或说明书以外用药且未告知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

3、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房确诊与门诊初诊诊断不一致,药物治疗方案需要改变的;

三、患者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患者在我院就诊,由我院医师开具处方后在我院药房所取之的药品;

2、药品至少是完整的最小单位包装;内外包装无破损、无污渍、可继续使用;

3、有完整的原始凭据;

4、退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取药后一周。

四、退药程序:

1、门诊退现金,需医师在收费凭据背面按以上规定写明退药原因(药品质量问题除外),并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签字然后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

2、患者将药品交回药房后,患者凭处方和签字的收费凭据去收费处办理退费手续。

3、所有退方必须由药房主任签字确认后才能

五、确因用药不当而必须退回的药品,如该药不能继续使用,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临床科室承担,临床科室应将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到当事医师。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病区中心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病区中心药房退药管理规定

一、出现下列情况的药品可以直接到住院药房办理退药。

1、出现药物过敏,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由医生写明原因,未打开包装的剩余药品可办理退药。

2、属于药品本身质量问题,3天内可以退药。

3、办理退药手续时,经手人应核实患者在住院期间领用此药的过程及数量,并核查包装、批号及效期,确认无误后办理退药。

二、已办理出院手续需要退药的已办理出院手续由于上述原因需办理退药的,须经医务部、护理部及药学部审核登记后到药房办理退药手续。

三、下列情况的药品不能到药房退换

1、药品包装已破坏、药品保险装置已损坏、药品无安全装置包装、生物制剂、需冷藏以及散装药品等,因无法保证药品的安全,不能办理退药。

2、患者自己点名开的药品。

3、药品有效期内使用的药,未按医嘱用药,由于放置或其他原因使药品过期而退药的。

第五篇:关于加强退药及病房、手术室药品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退药及病房、手术室药品管理的规定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完善药品管理,现就退药及病房、手术室药品管理作以下规定:

1.药品一经发出一律不退换,部分特殊原因如患者死亡等原因退药,且药品在病房护士区保管,药品质量保证前提下,经医院有关部门和院领导批准予以退药。2.3.4.5.药房不准借药、换药。

门诊患者药品一经发出,概不退药。

口服药不予退药,以防止药品被污染、被调换等情况发生。生物制剂等需冷藏药品由经管医生确认在病房冷藏柜中保存并签名后按有关程序报退药。6.需皮试药品,药房已使用完的批号,患者所退药品不足一疗程使用的不予退药。7.所退药品需进行批号跟踪使用记录,由退药医生负责所退药品的重新使用至用完,并填写《药品退药及使用跟踪记录表》(另附表),交调剂室负责人保管,保存一年以上备查。8.手术室、各病区存有药品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制定专人保管,按药品说明书储藏条件存放,定期进行有效期检查,并有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记录。9.手术室、各病区的麻醉药、一类精神药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保管,交接班记录完整。10.药剂科、医务科、护理部联合每2个月实地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对药品保管不善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奖金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11.病区抢救药品、麻醉药品过期统一交由药剂科处理,药品金额报损由所在科室负责。

药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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