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8‟181号
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建委(城建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建管[2008]66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下放我市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建管处、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办法
一、市建委审批许可权限范围:
(一)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以上资质中不含: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
1、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二、审批程序:
(一)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建管处。
(二)市建管处负责申请材料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建委建设市场科,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
(三)委建设市场科负责申请材料复审,复审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市建管处,复审合格的报市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意见在《淮南建设网》和《淮南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进行复核,对无异议的行文批复,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网上公布,并行文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市建委对申报人申请、审批材料保存五年。
三、申报材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申请人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两套。
3、市建管处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申请人申请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更换、修改。
4、复审时对企业申请材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5、申请人应将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6、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7、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臵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首次申请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八)、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四、资质证书: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三个副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证书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资质副本最多增加三本。
(二)建筑业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市级及以上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三)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四)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经市建委审查同意的,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不同意的,市建委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一)市建管处负责对本市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资质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将处罚信息记录在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监督检查的覆盖面不得低于5%。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报经市建委取消其资质。
(四)监督检查情况定期上报市建委备案。六有关指标说明:
(一)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4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二)其它指标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企业必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料。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由市建委审批的资质)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由重庆市城乡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所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备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制证。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正副本)。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十二)咨询电话:
1.重庆市建委政务服务中心(4楼)5号窗口:023-63672117(窗口);
2.业务科室:023-63670918
(十三)投诉电话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二、审批依据
(一)《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三、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申请条件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
3)办公场所产权证复印件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2)、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证明)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上述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企业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社保缴费明细。
(3)业绩资料(第三册):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住建部或其他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按照《住房城乡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通知书;(8)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9)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0)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对于原企业短期内无法提供第7项材料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3.企业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企业有主管部门的),无主管部门的需提供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2)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3)新企业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5.企业外资退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1份(不需提供附件资料)(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3.0系统入口处下载空白表格);
(3)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的资质注销申请和所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企业章程;(7)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
(8)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资退出的文件(企业有主管部门的);
(9)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0)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1)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11)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1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4)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15)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文件;
(16)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7)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18)所有企业(包括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上述16项附件参照升级、增项的资料装订格式分册装订。
(六)变更、遗失补办、更换,需提供下列材料(1)书面材料(变更表、附件);(2)网上变更信息;
(3)资质证书(所有涉及重新制证的,需交回正、副本原件)。
以上三项资料应同时报送
注:1.附件材料如下(其中更换类型只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及原资质证书)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决议、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8)遗失补办: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补办书面申请;
(9)迁区: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股东会决议。
2.选择表格说明:
(1)资质变更中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变更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资质遗失补办、更换应该选择的表格
由部级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写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补审核表”,从住建部信息采集软件(住建部-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并打印遗失补办、更换的信息采集表。
由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从建筑业资质管理系统3.0内填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等证明材料;
4.填写升级资质信息并上报:在资质系统填写资质升级的申请,选择升级所需相应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企业申请资质前一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安全生产许可证》、厂房、设备、社保、已入库业绩等证明材料,并上报;
5.打印申请表,将申报附件材料的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分卷,按“
三、附件材料装订”要求装订。
6.市城乡建委4楼5号窗口受理; 7.市城乡建委审核、公示; 8.市城乡建委审核、公告;
9.打印资质证书。
(二)变更、遗失补办、更换
特别提示:企业若有住建部审批资质,请按上述表格及附件材料到住建部受理办办理(不需要区县、市建委盖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南配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办理后凭住建部变更后资质证书复印件、市级证书原件、3.0变更审核表(不需要区县建委盖章)到市建委5窗口办理。
企业在提交变更材料的同时,一并将变更内容从资质管理系统中上报到所辖的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后,核对原件,并核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5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八、监督投诉渠道
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3260。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附录流程图
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
务服务大厅
联系人: 王泽璞办理机构: 受理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4楼联系电话: 0371—66257329、66255529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辖市或省政府确定的35个扩权县(以下称扩权县)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
3、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审批意见在建设厅公开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告示,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20个工作日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聘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
7、企业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等相关资料。
11、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收费情况: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事项类别
设定
依据
申请
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X建筑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新办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再按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对照标准条件准备资质申请材料,然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步完成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
符合建筑业资质升级、增项要求的区属企业。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新办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首次申请或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新办、增项、升级报送资料要求
1.新办或增项提供纸质申请表一式2份及附件材料
(一)、(二)各1份。
2.升级企业提供纸质申请表一式3份及附件材料
(一)、(二)、(三)各一式2份。
3.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申报,无论首次申请或增项、升级均应单独提供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各一式3份。
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申报材料
第五篇: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
本文网址:http:///webccc/Html/ShowZwblNews.aspx?PageID=4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来 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时 间:2008-6-18 9:45:3
5一、设置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渝建发[2006]256号)。
二、提交材料
(一)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三级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的,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二)申报晋升二级、一级和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增项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
4、近三年企业财务、统计报表;
5、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9、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10、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11、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
2、资质受理部门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部门正式受理后,所有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如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可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附件材料装订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并分册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每册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1、综合材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①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②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③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④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⑤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材料复印件。
2、人员材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并加盖执业印章;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养老保险凭证,以及反映其专业资格的证书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工程业绩材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或图纸、工程决算材料等。
三、办理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增项资质,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除外)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均由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材料上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由市建筑管理总站分送市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市建委审批,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
2、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
3、市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市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
5、市建委审查并公示;
6、市建委审批并公告;
7、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市直属企业新增项资质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经市建筑管理总站审查后,市建委审批,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三)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一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和特级资质的审批
1、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
2、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接件;
3、市建筑管理总站汇总分类,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分送有关专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4、市建筑管理总站组织专家评审;
5、市建委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7、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出件。
四、办理时限
(一)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建筑业企业三级升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含增项资质升级)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时间和公示时间除外)。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以及晋升特级资质的审批,区县(自治县)建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资质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建筑管理总站分送市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市有关专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回市建筑管理总站。
五、申报地点
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7号窗口
电话:636721
21六、承办机构
市建委建管处、市建筑管理总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