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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0-68060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7 15:4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辽宁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入学复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完成每学期或者每学年的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和选修课程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本科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可以按研究生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可以按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申请跨校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校创新创业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按学校学分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我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校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入我校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留学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中的要求或者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或者虽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获得规定的学分,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结业后不再允许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外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其他具体办法,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学生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篇: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坚持依法治校,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规定学生必修课实行考试,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选修课实行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或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按《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在校生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本、专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为非法活动,学校予以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规定。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参见《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对学生作出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拟处分意见,学校学生、教务或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决定,主管校长批准。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及相关部门。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有关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公安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则

第六十九条对具有陕西师范大学学籍,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师范大学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院签署意见,认为不能坚持在校正常学习,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制年限之内,学生应每学年按其所编入的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修读时间(休学不计算在内)超出学制年限者,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一学年额度缴清学费方予注册。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相关手续后方予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到注册,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故确需续假者,凭有关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导师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学院教务办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条及一切有关审批手续一律送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查。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超假或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给予处分或处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考勤结果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操行测评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学院可采取多种考勤办法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条 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或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关于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本科生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学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报经学校批准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回家往返路费和医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退役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者、退伍军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至下一年级。首先填写《复学申请表》,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之前已取得的学分在复学后均有效。第十八条 凡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吻合的均属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不包括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的新生和休学的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病症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2、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3、专升本者;

4、应予退学或因学习成绩差需试读者;

5、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二十二条 职高对口、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独立学院的学生只允许在本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各专业转出(入)学生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0%。

2、各学院每年12 月初公布本学院所属各专业可接收校内转入学生的名额、条件以及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同时公布各专业可允许转出学生的名额。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于每年12月底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并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审批。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在下一学期开学时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6、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进行专业异动者,退回所录取专业,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者;

6、应予退学者;

7、独立学院的学生;

8、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者。

第二十六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一般不予转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湖南省内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凡申请由湖南省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认可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凡申请由我校转入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出学生审批表》,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我校报湖南省教育厅,再由湖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理由正当,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并函复湖南省教育厅,同时抄送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凡申请由湖南省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转入学生审批表》,参加我校相关学院组织的考核,经我校和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书面认可意见后,由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转出和转入手续。

3、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第二十八条 在湖南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转出学校学院(系)党总支有关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意见;

4、学生在转出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须加盖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公章);

5、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6、学生近期健康诊断书(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某些相同课程学分可以顶替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其余则作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生的成绩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学生不延长学习年限。

六、退学、试读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期间,任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22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试读)(四年制本科六学年,五年制本科七学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 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6、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含未缴清学费不予注册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开除学籍:

1、《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开除学籍者;

2、《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试行)》规定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根据部门管理职能分别经教务处或学工处核实,上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开除学籍以后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退学、开除学籍离校的学生,接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限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因第三十条第1款退学的学生,允许其跟随下一年级试读,试读以一学年为限且只允许试读一次。

1、学生试读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试读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到教务处办理试读手续,方可试读。试读期内停止学籍,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者,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2、学生试读期满,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35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恢复其学籍到试读年级,否则予以退学。

3、经试读合格恢复学籍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条第1款情况,必须予以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试读:

1、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2、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时学校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第三十九条第2款规定者除外),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

4、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凡品学兼优且在前两学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三分之二的具有学籍的学生,若需提前毕业,应在三年一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提前毕业计划表》一式两份,交教务处和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毕业资格审核手续,获准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医学类专业学生不能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在学制期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并在规定学制期满时尚未终止其处分,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普通话测试达到规定的要求者。

第四十条 符合第三十九条第2款条件的学生,结业一学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鉴定意见(无工作单位者,由其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部门提出鉴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通过重修学分或其他方式达到毕业的要求,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第13、14、15款舞弊行为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取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1月、6月、9月各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

2005年10月20日

第四篇: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内蒙古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选课,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考核成绩要记入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实践或实验课程成绩的评定,也可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评定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作业、出勤等)为辅,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40%―30%为宜,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得总评。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根据课程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课程成绩评定办法,报院、系领导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并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教学俱乐部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

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根据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一)请假由本人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事假要有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四天到二周的,由班主任签注意见,经院、系主任或院长批准;

请假超过二周到一个月的,由班主任和院、系主任或院长签注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事假,公假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经批准后,要及时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

(四)学生请假期满,须持请假单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须有新的证明才能批准。

如果未如期销假亦未续假者,对其超过的日期作旷课论。

(五)学生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假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间,应以休学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一般不得调整所学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其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院、系主任或院长提出,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专科学制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其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家庭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实践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须有本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被批准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和领取休学证明。如本人己不在校,要由系办公室负责办理休学手续,将有关材料送交本人。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评定奖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病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用书面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将休学证明交回,学校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累计不超过十学分)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一年的。

第三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节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有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8)教研字026号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的通知,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于2018年为甲方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姓名: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教育部当年录取基本要求及我校录取标准录取。正式录取前甲、乙双方签订定向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下称定向生)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于2018年6月21日前将协议书三份寄给乙方,乙方收到协议书后才发给录取通知书。定向生学费标准及缴纳程序按乙方规定执行。

二、定向生的管理

1、定向生入校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2、定向生的户口、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均不转至乙方,党、团组织关系可转至乙方。

3、定向生入学三个月内由乙方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取得学籍;政治和业务复查不合格者退回甲方。健康复查不合格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 经本人申请,甲乙双方同意,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则取消学籍退回甲方。② 经本人申请,甲方不同意保留学籍的,退回甲方。

4、定向生在校学习期间,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作出决定后通知甲方;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做出决定后甲方负责安排。

5、定向生中途要求退学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批准。

6、定向生毕业或结业后,甲方负责接收,乙方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7、定向生毕业后如不回原单位,须经甲方同意,另行分配问题按国家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三、定向生的培养

1、学制: 全日制教育博士为4年,非全日制教育博士为5年。

定向生如延迟毕业,甲方需向乙方缴纳教育补偿费,具体数额另协商。

2、学位论文的选题若为甲方的课题,由甲乙双方通过具体协商,确定甲方提供课题经费的数额,签订课题合同。

四、定向生的待遇

根据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8)教研字026号文件规定,定向生,学习期间工资关系不转到乙方,享受原工资及福利待遇。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定向生本人各保存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研究生本人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字):

2018年

2018年

2018年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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