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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穗府办[2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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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穗府办[2007]19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19号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穗府办[2007]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已经第13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

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我市高度重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了“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的条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继续保持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不断完善计生管理体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生管理,提高计生服务水平,推进计生工作依法行政。“十五”期间户籍人口的年均出生率8.86‰,年均自然增长率3.57‰。

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适应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完善与创新人口调控管理制度,建立常住人口准入政策体系、人口综合调控体系和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家参与、统一管理”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模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覆盖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强化流动人员登记办证和就业服务,开发应用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大力开展出租屋整治,积极探索“以屋管人”的管理服务模式。至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949.68万人,户籍人口为750.53万人,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员为367.35万人。

城市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改革“农转居”管理办法,实施成建制“农转居”政策,“十五”期间共有55.47万人办理了“农转居”手续。2005年末,非农业户籍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达69.28%,城市化率达到81.7%。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规模,不断优化就业结构。至2005年末,全市城镇从业人员达332.8万人,“十五”期间增加101万人。2005年末,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46.2%。

促进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全市17个公益性劳动力市场为主干,初步建成城乡一体的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委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构建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积极实施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和重点援助就业困难群体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培训体系逐步健全。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从2001年的29.38万人下降到2005年的23.86万人;2005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08%,比2001年下降1.68个百分点。失业人员就业率由2001年的60.49%上升到2005年的74.26%。

(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组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2005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204.97万人、208.58万人、234.07万人、168.34万人和91.24万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率达到71.7%。

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起退休人员最低养老金、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低收入困难家庭补助、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具有广州特色的“五道防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2005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994元。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2005年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农村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至2005年末,全市救助低保对象占户籍总人口的1.53%。

社会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在巩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教育援助、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和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部分减免政策、一至四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制度和农村助残安居工程。“十五”期间,全市共为44,016户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3.86亿元,为331,598人次提供基本医疗救助,发放医疗救助金4,800多万元,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51,802人次。

社会福利事业蓬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2005年末,全市共有社会福利机构191家、床位20,294张,其中民办福利机构56家、床位7,736张。

社会慈善捐赠成绩斐然。市、区(县级市)、街(镇)、社区四级经常性社会捐赠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截至2005年底,全市有市、区(县级市)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站13个,街道(镇)、社区接收社会捐赠工作点675个。

优抚安置工作再上新台阶。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实现抚恤金社会性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抚恤优待面达到100%。

二、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和谐广州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在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的同时,随着经济形势、社会结构的不断变化和人口总量的不断增加,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发展机遇。

1.思想保障更加有力。随着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全社会更加重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问题,将有利于政府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各种措施,做好各项工作。

2.物质保障更加充分。“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势头,生产总值预期年均增长12%,这将为扩大就业岗位规模、做好就业工作提供坚实基础。随着全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政府财力和资源的进一步增加,将为社会和政府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技术保障更加可靠。随着科学技术的加速发展,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广泛而深入的应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有了充分的先进技术支持,工作效能将得到极大提高。

(二)面临挑战。

1.人口总量不断增加,承载空间日趋缩小,就业问题不容忽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推动着人口总量的增长,但城市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空间容量对人口总量增长的约束作用大大增强,人口总量增长的承载空间越来越小。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就业弹性系数的下降,城镇新增就业岗位规模与劳动力供给总量之间的矛盾将继续存在。

2.人口结构与劳动力素质问题较为突出。“十五”期间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5.85,2005年末的户籍人口中16周岁以下人口占18.9%、60周岁以上人口占12.8%。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偏高、流动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加大、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带来一定影响。随着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对人口和劳动力素质的要求明显提高,但户籍人口的素质结构(主要是劳动力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结构)以及流动人口的素质结构(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口约占流动人口总量3/4)难以适应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矛盾较为突出。

3.城乡人口分布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功能不完善,制约着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心城区过高的人口密度,带来了交通、住房等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农村地区人口分布不均,带来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难于合理配置问题。就业机会分布不均、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的不协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互不衔接等因素,也不利于人口合理分布,并制约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强市进程,全面构建和谐广州。在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是政府进行调控、由公共财政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领域,必须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并相应调配政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资源。在此基础上,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建共享。

二是改革创新、完善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型,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自身发展存在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都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完善。

三是城乡一体、协调发展。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建设要求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协调好各方面利益,统筹解决好城乡居民的生活和发展问题,缩小城乡居民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逐步使大家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同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发展目标。

1.人口。

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省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考核指标,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常住育龄人员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十一五”期间,年均户籍人口机械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下、出生率保持在10‰以下,年均户籍出生人口性别比力争控制在110以内;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指经省核定的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1,090万人(市辖十区895万人),户籍人口控制在810万人以内(市辖十区控制在665万人以内),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8岁,城市化率达到85%。

2.就业。

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建立和完善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保障体系,为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比较充分就业。“十一五”期间,年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保持在70%以上、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年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万人;到2010年,城镇从业人员达到430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以上。

3.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面和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全力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各种社会保障需求。到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40万人、500万人、265万人、250万人和120万人,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全部覆盖符合条件人口,老年福利机构床位达到4万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到99%以上。

四、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人口调控管理与服务。

1.创新管理制度与服务手段。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合理分布”的人口方针,加强人口政策与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的综合协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统筹人口自然增长与人口机械增长调控管理,进一步创新人口调控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人口总量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人口结构优化与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相协调、人口分布与城市空间发展和产业布局相协调。

深化人口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户籍人口管理为基础,以常住人口管理为重点,实现管理方式由户籍管理逐步向人口动态化的属地化居住地管理的转变,实现政府人口调控主要目标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的转变,实现人口总量、结构、密度调控的有机结合。

完善常住人口综合调控体系和监控评价体系。加强人口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办法、年度人口计划管理办法和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适时调整人口准入条件,调控户籍迁入人口总量及结构,提高户籍迁入人口素质。

加强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和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户籍人口迁移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人口管理的信息化,全面提高人口管理服务效能。

2.健全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加强管理、深化服务、稳步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市、区(县级市)、街(镇)和居(村)委四级及相关职能部门构成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流动人员人口管理、居住管理、就业管理和社区服务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暂住登记、有证经营管理等城市管理政策、人口政策和劳动就业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流动人员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员结构,抽疏和规范管

理“城中村”流动人员。

完善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流动人员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实现流动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全面落实流动人员人口申报登记制度、生育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和就业备案制度。

加强对流动就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将流动人员的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服务规定,规范流动人员综合管理服务行为,逐步免收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费用,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居住在我市的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3.以中心镇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

加快中心镇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镇转移和集聚。实行鼓励本市户籍农村人口到中心镇或城区就业落户的人口户籍政策,对转为中心镇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落实好其“农转居”后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预算予以支持。

建立和完善中心镇社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运作。加大对中心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投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分类分级培训办法,着力提高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中心镇转移就业。加强以中心镇为主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4.以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积极引导人口在四类主体功能区(调整优化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适度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区域)之间的合理分布,逐步改变人口与经济分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平衡的状况。降低城市发展调整优化区域尤其是老城区的人口密度,加快人口向重点发展区域主要是南沙区、萝岗区等区域及中心镇规划区集聚,引导适度开发区域内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到重点开发区域,将严格控制区域内的非农业、旅游等经济活动人口逐步转移出去,优化人口分布。

5.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新型管理体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在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完善兼职委员单位责任制的前提下,不断探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形式,建立以利益导向机制为主的综合调控机制,落实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的优待待遇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人口自然增长计划的作用。

加强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模式,做到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要按现居住地总人口基数拨付计划生育服务经费及管理经费,为流动人员提供市民化服务。

不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对流动人员违反计生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常住育龄人员的需求,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规范业务用房面积、人员与设备配置和服务功能。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分担和投入机制,加大各级政府对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推进计生公共服务基础工程建设。

采取综合调控措施,降低长期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综合治理机制,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完善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等级、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制度。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开展优生优育技术基础研究和项目管理,建立全面、有效的群体筛查和干预机制。

6.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强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制度建设。加大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进一步完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主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业,提高全社会对老年人的服务水平。构建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慈善事业,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扩大就业。

1.促进经济与就业良性互动。

统筹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努力扩大就业岗位规模,在发展经济中解决就业问题。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重大项目安排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实施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岗位的经济发展战略及配套政策。

充分发挥建设项目对扩大就业岗位的促进作用。在加快协调发展支柱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同时,加快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都市型产业以及公共卫生和城市环保等服务业。在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的同时,适度发展有利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加快发展就业层次多、渠道广的民营经济。

制定并完善鼓励灵活就业和弹性就业的各项政策。通过实施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创业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境外劳务合作,拓展境外就业市场。

2.加强就业调控。

完善就业目标责任制,加强就业工作统一领导。建立岗位需求预测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健全企业经济性裁员职工安置方案备案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我市劳动力充分就业的用人单位招用人调控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就业宏观调控机制,确保政府新增就业岗位目标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实现。

加强对流动人员就业的调控,实施对流动人员就业的有效调控办法,实行凭暂住证招用流动人员制度和流动人员就业备案制度。创新流动人员就业服务办法,积极开展地区间劳务交流和劳务协作,探索劳务协作新模式。

3.推进就业市场建设。

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在充分发挥市场对就业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前提下,加强促进城乡平等就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体制及相关的人口户籍、土地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改革,实现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统筹做好本市户籍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流动人员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

积极促进就业市场的一体化、专业化、网络化、高级化和国际化,加强市场配置就业能力建设。加快公益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岗位配置能力。大力发展民办和外资中介职业服务机构,加大对经营性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联合统一监管,规范就业市场。积极探索实施人才租赁、劳务派遣等有利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能力。

4.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市、区(县级市)、街(镇)、居(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订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完善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分担和投入机制。积极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不断加大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充分发挥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保障体系的支撑作用。

积极推进就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力度,创新就业援助办法,实施政府购买就业岗位和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制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信访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5.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基础作用,加大高、中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加强对本市户籍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技术技能教育,积极开展智力扶贫培训、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完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构建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力争2010年前实现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妥善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重要人才政府投保制度。

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积极建立地方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农转居”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积极稳妥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工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促进进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流浪乞讨人员等专项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具有广州特色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统筹有力、保障全面、运转高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分类救济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机制,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低保,实现城乡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继续完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部分减免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困难家庭及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制度。

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不断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城镇“双特困”家庭廉租住房政策,积极解决城镇“双特困”家庭的住房困难。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新社区建设,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加快实施第三期农村助残安居工程。

健全教育援助制度和就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育援助、就业扶持、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发展保障功能,增加教育援助投入,为城乡困难家庭子女提供义务阶段免费教育。积极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智力扶贫范围,加强就业保障力度,促进困难家庭人员就业,提高困难家庭自我发展能力,达到“一人充分就业,全家脱贫”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困难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

3.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

积极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加大对公共福利设施的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福利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四级网络体系,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全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实行集中供养、代养、领养和寄养等多样化的养育方式。建立和完善对孤儿和弃婴的救治制度,保证孤儿和弃婴的生命安全。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按比例就业相结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4.推进社会慈善事业发展。

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慈善意识,争取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加强慈善组织建设,规范慈善捐赠行为,增强慈善组织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吸引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加强对捐赠财物的监督管理。

5.建立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筹集机制,实施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城乡退役士兵全面自谋职业的政策。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由财政资助本市户籍退役士兵进入中、高等职业院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大力推进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建立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衔接的优抚保障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着力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

五、重点建设工程

为保障实现本规划的发展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6项工程。

(一)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程。

对现有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基础数据库扩容、升级,建设和完善户籍人口迁移审核管理信息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管理系统、流动人员信息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就业备案系统,全面实现人口调控管理信息化。

(二)计生公共服务基础工程。

对现有计划生育服务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新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设施和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基地。

(三)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程。

建设农民工岗前综合教育基地、市综合职业技能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市女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残疾人工业生产就业及培训基地,并对现有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劳动保障服务基础工程。

建设市劳动仲裁院及其分院和部分街、镇劳动仲裁庭,建设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增城、从化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并对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场地进行改、扩建,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五)城乡公共福利基础工程。

重点建设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型养老院、城乡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为社会困难群体建立起可靠、稳定的社会救助网络。主要是新建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及各区(县级市)老人院,扩、建市老人院、市儿童(社会)福利院、市慈善医院和残疾人安养院,改扩建镇农村敬老院,异地扩建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广州康复实验学校、市农村特教学校,加快广州聋人学校、广州市盲人学校异地重建工程的实施。

(六)平安和谐社区基础工程。

新建一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项目,整合现有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资源,加强社区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职能的能力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和平安和谐社区的建设。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穗府[2003]7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72号

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 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其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 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人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一)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常住人口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相结合的人口综合调控体制,实行人口准入条件与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确保完成市人口发展规划确定的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总量与结构调控目标。

(二)建立有利于提高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人口质量目标监控评价体系。

(三)规范常住人口的调控和管理行为。

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一)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以人口发展规划与人口计划统筹和指导人口调控管理工作。

(二)继续实行合理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实行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相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改革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就地“农转非”的管理办法。1.取消“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全市只确定农业户口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口的指导性总量指标。

2.将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农转非”管理权从市下放到区,由区各有关部门按市统一的规定办理。

3.将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城中村”内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按城市居民进行管理。

4.对不属于街道办事处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后,区有关部门应当为他们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土地已被征用,当时未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现仍为我市农业户口的人口,应当为他们补办征地“农转非”手续。

5.加快我市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和非农产业转移。对从事非农产业或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我市农业户口人口,在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纳税)、学历、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达到一定条件的,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办理就地“农转非”手续。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由市计划、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改革现行的人口增长调控管理办法,采用人口准入条件与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调控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形成人口发展规划、人口计划与人口准入条件相协调、平衡的机制,建立规范、统一的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政策体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取代现行的入户政策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准入条件根据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制定,由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组成。人口准入基本条件是准予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拟准入人员必须达到的条件,包括拟准入人员在年龄、婚龄、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职业能力(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纳税额、居住和就业情况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定,以及确定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设置范围和基本项目等内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由市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我市具体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详见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是对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具体补充,包括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结婚的具体年限,以及毕业学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工种(岗位)的目录等内容。人口准入补充条件,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会同市计划、公安部门,根据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后,统一由市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公布实施。

2.对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3.市外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登记、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实行相同的人口准入条件政策。

4.对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总量严格控制的原则,实行人口计划指标定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特殊工种异地招工和从系统内调配单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特殊技能人员或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区生源大专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的渠道继续保留,纳入补充吸收类常住人口管理,暂实行准入条件加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总量严格控制,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再作适当调整。

5.今后经批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和市计划等有关部门联合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

取消侨汇购房入户我市的有关规定;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办广州市蓝印户口手续,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市计划部门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解决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凡计划外生育未经处理、末交清社会抚养费、应落实节育措施未按规定落实,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后未满5年的人员,暂不予办理登记、迁入我市常住户口。

(三)改革现行的人口迁移审批制度,规范登记、核准和审批工作行为,公开办事程序及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实施有利于提高迁入人口质量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实行各种有利于吸引人才的管理办法。

1.实行直接申报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

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入户,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放宽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凡拥有产权属本单位所有的办么场所,职工人数超过20人并能为员工提供合法集体住所的单位,均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设立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的集体户口。3.试行弹性就业入户政策。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在事业单位、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就业,且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类人口准入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实行先就业和办理IC卡暂住证,再申办入户的办法。

(五)改革户籍人口存量的调控管理政策。

1.鼓励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到外地就业、生活和学习。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对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生活和学习的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自由迁入、迁出或注销、重新登记。

2.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减少人户分离现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含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人员或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本着自愿和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具有结婚迁移、有合法固定住所迁移、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迁移、因就业单位变更集体户口迁移等合法理由的,准予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由迁移。对经批准迁入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也可迁入家庭户。(六)加强人口的信息化、规范化、一体化管理。1.在建设覆盖乡镇、街道、部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内的出租屋非户籍人员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建设覆盖各有关部门的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2年内全面实现人员入户的网络化、电子化、智能化管理。户籍人口迁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市公安部门和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2.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人口迁移的规范化、一体化管理办法:规范、简化入户程序。将《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和《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登记表》合并为《广州市区入户卡》,使入户人员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办理入户复核手续的程序合二为一具体办法由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加强人口管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综合调控管理的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适时出台《广州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规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改革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利于我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城市化战略,有利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和治安环境。各级组织、宣传、计划、公安、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教育、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要相配合;各爷其责,形成合力。发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的常住人口迁移监督复核职能,完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的制约机制。建立由市计划部门牵头的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政策措施协商和会签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调控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增城市、从化市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状况,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附件

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新生婴儿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新生婴儿,准予登记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

(一)父母亲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

2.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被收养人登记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被收养人,准予登记、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恢复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恢复户口人员,准予恢复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3。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后回本市。4.出国、出境后回本市。

5.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7.从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到国内外其他地方就业、学习、生活后回本市。

四、人才引进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人才,准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或分批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户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驻穗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正式录(聘)用(包括调任、转任,下同)或招用,按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二)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五、政策性安置调配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来本市安置政策规定的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准予其本人登记本市非农业户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来本市政策规定的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六、家庭团聚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一)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配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技师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4)配偶领有市残联核发的《广州市残疾证》或区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5)夫妻双方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的。(6)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另一方年龄超过30周岁,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1年)。

(7)对不符合本条第(1)至第(6)款条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员,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

(二)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的计划外出生的投靠父亲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亲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5年)的,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是鳏寡人员,来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的非鳏寡人员,身边无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户口均在本市,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年限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连续居住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

(四)属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随父入户的条件达到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的,准予其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七、纳税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

八、农迁农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2项条件的投靠配偶的农业户口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农业户口:

(一)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配偶具有本市农业户口。

九、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有关人员,准予登记、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一)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5年,年龄在30周岁以下,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申请入户的有关目录,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企业招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家机关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3.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外来青年员工”的人员。4.符合本市投亲靠友来本市入户和落实政策回本市入户政策规定的人员。

5.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来本市的人员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本市人口计划指标。

十、办理不可市内迁移的非农业集体户口类准入人员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一)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东省常住户口学生。

3.有本市市级以上计划部门的招生计划。4.经本市市级以上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二)对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驻穗办人员,准予其本人迁入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2.驻穗办正式工作人员。

3.有市政府批准的驻穗办工作人员入户计划指标。

十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就地“农转非”,按我市有关就地“农转非”政策执行。

已有我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其户口转办为本市非农业户口,仍按原蓝印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对符合原侨汇购房入户规定,并有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指标的拟入户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其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相应延长5年。

十三、本文件所规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规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全民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具有不可市内迁移的本市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已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市参加了房改拥有房改房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毕业后暂未将户口从学生非农业集体户口中迁离的人员、驻穗办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

本文件所规定来本市创业是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文件所规定的“……以上学历(学位、职务)”均含本学历(学位、职务),“……市级以上”含市级,“……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十四、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实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认可。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暂不包括缴纳医疗保险年限。

第三篇: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穗府办[2007]46号)[范文]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46号 【发布日期】2007-10-28 【生效日期】2007-10-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穗府办[2007]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草拟的《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市建委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统计工作,明确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提供建设统计资料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建设统计调查,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土地资源利用、房屋与房地产业、建筑业、人防建设和管理、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统计调查是指: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含路灯)、排水和污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电力设施和供应、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青山绿地工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旧城与危破房改造、城市综合管理、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房屋与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心镇建设、勘察设计业、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统计调查,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要求的建设统计调查等。

第五条第五条 市建委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的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表填报,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建设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村镇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业、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负责汇总、上报和公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编制全市统―的建设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对建设行业各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二)节统计局负责提供国家统计制度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指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业等有关方面的统计资料。

(三)市交委负责机场、港口、铁路站场等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停车场建设、公共交通及出租车事业、轮渡事业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出让、城市房屋情况、房地产市场信息、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旧城与危破房改造、采石采泥场整治复绿、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方面的统计调查。

(五)市规划局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七)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排水和污水、河涌截污等市政设施以及园林绿化与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八)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市容环卫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九)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及其他地厂空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市城管支队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统计调查。

(十二)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地铁运营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十三)广州供电局负责电力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供应等方面的统计调查。

第六条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建设统计工作,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统计业务知识培训。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专业工作能力,依法严格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各种建设统计报表的制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由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综合统计机构按要求填报;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的调查报表需报市统计局备案;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自行制定对本系统、本部门以外统计调查的报表,应报市统计局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者专项调查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各种报表须由统计负责人和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方可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各类统计报表除了法定的报表格式以外,还必须附基层上报数据的情况、统计数据变动情况原因说明,以及简要的统计分析报告。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和对外公布属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计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应经市统计局审核。

第九条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建设行业管理的需要,做好统计调查基础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完善建设统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对所有的建设统计报表,同时使用计算机软件及网络传输和书面文字报表两种方式报送,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统计纸介质文档资料和电子文档数据库。

第十条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允许自行或者授意他人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口径、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修正,并由统计机构保留核实修正的原始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将统计调查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工作考核管理范围,并作为有关企业单位资质审查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部门、单位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分;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及时提交报表的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建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报送的建设统计数据信息,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需要抄送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实现建设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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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穗府办[2008]10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02-13 【生效日期】2008-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穗府办[2008]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区、县级市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控制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并演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建立事故报告和查处制度,严肃处理责任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2.本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

(2)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5)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年底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市总工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等组成。

2.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当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应当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广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市发改委: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时,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调拨。

市经贸委:在审查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负责船舶建造(含修造)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参与化学品生产、工业、商贸行业和能源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出租学校场所;组织指导上述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及运输的管理;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监察,督促并落实责任追究。

市财政局: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上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和工伤事故数据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调查登记和监管工作;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非煤矿山企业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危房检测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相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交委: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拟订有关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全市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水务局: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处理、供水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护;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其列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按规定参与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追究企业安全事故责任人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处理因生产经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预防等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积极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并检查、监督实施;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管;负责渔港水域和渔船(含从事渔获物运输的渔船和观光休闲渔船)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检验合格证;组织和指导农业机械驾驶员考证及发证工作;组织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纠正和查处有关违章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督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安监局:依法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或者参与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督促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全市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局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设、养护、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规定参与有关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城市园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港务局:负责全市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营运的乡镇船舶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监管;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参与港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广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市公路局: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审批开挖公路和核准超限运输,依法查处公路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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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穗府办〔2006〕1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2006-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穗府办〔2006〕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穗有关单位: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制订的《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

二○○六年一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指组发〔1998〕0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客观地记载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工作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年报资料进行整理,及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并体现时代特色和地方特点。

二、组织实施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

(二)原则上以《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写分工表(穗志编〔2002〕5号)所列的承修单位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下称承报单位)。市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年报工作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市直有关单位应做好下属或归口承报单位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各承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并保证业务经费的落实。

(四)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

三、具体要求

(一)各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包括大事记资料、分志资料、人物资料、图片资料和有关专题资料等。各项资料要求,参照市地方志办公室《关于印发续修志书资料收集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穗地办〔2000〕19号)执行。

(二)各承报单位编写地方志资料年报的提纲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参照《广州市志(1991~2000年)》各分志的篇目,并结合上一年的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承报单位意见后于每年第一季度制订下达。

(三)各承报单位必须于年底前完成上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

(四)鉴于2001年至2005年我市尚未收集地方志资料年报,各承报单位2006年必须完成2001至2005年地方志资料年报的编写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参照本制度加强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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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穗府办[200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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