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特困人员供养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办法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第二篇: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那些?给特困人员提供那些供养?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特困人员提供以下供养;基本生活条件: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事事宜。
怎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调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决定。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
第三篇: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范文
申 请 书
村委会
本人是村民,,身份证号:。本人年迈,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极其困难,特向村委会申请困难资助,望批准,真诚致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扬中市特困人员申请人承诺书
扬中市特困人员申请人承诺书
姓名 户籍所在地:
我保证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隐瞒和遗漏,如有违诺,愿按照上级有关特困人员法规政策接受处罚。同时,我还作如下承诺:
自觉服从特困人员审批机关的管理,自愿接受审批(核)机关对本人及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主动配合做好入户调查。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该承诺书一式三份。
第五篇:特困人员供养申办服务指南
特困人员供养申办服务指南
一、什么叫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要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各国营农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政府或国营农场呈报应提交材料: 1.入户调查表; 2.民主评议表;
3.领导班子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 4.审核公示表;
5.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