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2年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2012年申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2012年修订)》(附件1),现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2012年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应为我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申报的单位会员应是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个人会员应是申报成果的独立完成人。
(三)申报成果应为2010年、2011年完成并符合报奖条件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或2009年完成后未能参加当年申报的符合报奖条件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或2005年以来,确因咨询服务优异,而使项目建成投产后效益突出的符合报奖条件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
(四)凡往年已在我会申报过的工程咨询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成果范围
工程咨询的新理论、新方法等研究成果;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节能、社会稳定风险等)分析报告,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应在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后申报)。
成果形式: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和标准、规范、工程咨询计算机软件等。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应依照《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2012年修订)》评奖标准,对拟申报成果进行内部评审,将满足条件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按《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向我会正式申报。
四、申报方式
采用纸质申报与电子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五、申报时间
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15日止(以邮戳为准)。
六、申报材料
(一)成果的原始材料;
(二)委托开展上报成果的咨询服务合同的文本复印件;
(三)与咨询成果相关的评估(评审、审查、验收)报告、上级审批(核准)意见;与理论研究或技术成果相关的专家评价或鉴定;标准、规范、工程咨询计算机软件成果的评测报告;
(四)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申报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就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协商一致后申报。申报时须出具协商意见的相关证明;
(五)《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纸质打印材料及其电子版(光盘);
(六)申报成果汇总表(附件3),点此在线填报;
(七)申报一等奖的成果,应附3位以上参与评审的专家的推荐意见(附件4)。以上材料,《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3份,其余各1份,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材料不退,请自留备份。
七、申报成果数量
副会长单位可以申报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数量不多于4项;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不多于3项;其他单位会员不多于2项。
个人会员可以申报优秀工程咨询成果1项。
八、费用
申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不用交费。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要对照《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2012年修订)》的评奖标准,组织专家严格把关,将本单位高质量、高水平的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推荐和申报。
(二)请仔细阅读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填写要求及说明、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规范填写申报书,准备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三)请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过时不予受理。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学术委员会将按评审工作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五)有关文件或表格的电子版可到“中国工程咨询网”(www.teniu.cc)的“工程咨询成果评奖申报”专版下载。
十、联系方式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1407室、1113室 100037 张思静 段敬广
010-88337624 010-88337679
附件:
1.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2012年修订)2.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 3.申报成果汇总表(在线填报)4.专家推荐表
第二篇: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办法-2012年修订版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办法
(2010年1月8日四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0日四届四次理事(扩大)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奖励在我省工程咨询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推动全省工程咨询事业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设置,对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主完成的、在省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咨询成果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是工程咨询行业的全省性专项奖,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维护其严肃性,并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奖励。
第四条 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科学评审的原则;坚持重点奖励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绩优效果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则;实行当事人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每两年评奖一次,自2012年起逢双年评奖。第六条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设立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颁发工作。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一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很高的咨询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很大,对决策影响很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在国内或省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较高的咨询水平,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应用范围较广,具有可操作性,在省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一定的咨询水平和创新,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应用性,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在省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
鼓励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完整性,方法正确,成果获得应用。第八条 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最高限额为: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鼓励奖3人。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奖励成果的范围包括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的优秀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概预算评估报告)的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包括代建项目);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
第十条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和新技术(如工程咨询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等。
第十一条 申报的咨询成果,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应是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应在项目移交建设单位后申报。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二条 凡申报《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都需按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节能评估、生态环境影响论 证等7项标准综合评价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2.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按照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难度、研究方法先进程度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方案、概预决算的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按照能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所评估、评价的项目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重大的补充、改正、否定意见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4.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按照在专业技术上有创新和突破,并在国内或省内产生积极影响的程度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各类工程咨询成果还要按照对决策影响程度、可操作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应用范围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咨询成果实用价值的大小。
第十三条 对上述标准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价方法确定获奖等级。
第五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申报单位必须是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报《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须是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 和第一完成人的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应是经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并经过有关单位采纳的成果。
属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咨询报告,必须出具评估、评审意见,或上级审批意见,建成投产的项目还须出具使用单位的使用效果证明。
属于专题研究报告,必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有关单位采纳成果的证明。
属于评估报告,须出具委托方对成果评估质量的评价;项目后评价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报告,须出具项目建设单位综合评价意见。
属于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或内参上发表过,并获得了高度评价的证明。
第十七条 申报《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并报送咨询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凡在申报前具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成果。
第六章 申报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按下列内容进行申报资格审核:①是否符合《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条件;②申报书填写是否合格,成果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③是否属重复报奖;④有无违反奖励办法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成果及原因,由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秘书处在公布评奖结果时一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申报成果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受聘专家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专业评议工作,其职责是按照标准提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成果的建议,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
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议意见,集体审定批准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集体审定时,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到会委员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第八章 批准和授予
第二十三条 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成果须先公告各有关单位,无争议后,由贵州省工 程咨询协会颁布。
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工程咨询协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九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剽窃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经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通报全省工程咨询行业。
第二十六条 参与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
机械工业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工程咨询业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动机械工业工程咨询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设立,是面向机械行业具有工程咨询甲、乙级资质单位的行业性奖项。
第三条 获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授予荣誉证书。第四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严格按规定程序科学评选的原则;评选和表彰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
第五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设置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一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很高的咨询水平,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很大,对决策影响很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较高的咨询水平,具有较突出的创新性和方法先进性,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影响较大,社会反响较大,具有可操作性,在行业内同类成果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等奖应是按工程咨询成果分类评奖标准综合评价后,具有一定的咨询水平创新性,方法正确,具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在行业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
第六条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10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5人。
第三章 奖励成果的范围和形式
第七条 奖励成果的范围包括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提供的优秀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
第八条 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和新技术(如工程咨询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等。
第四章 分类评价标准
第九条 凡申请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项目,都须按下列分类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1、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生态环境影响论证等6项标准综合评价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2、规划咨询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按照理论水平、创新程度、研究难度、研究方法先进程度等4项标准综合评价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3、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估报告,按照能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对所评估、评价的项目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重大的补充、改正、否定意见等标准,综合评价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4、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按照在专业技术上有创新和突破,并在行业内产生影响的程度等标准,综合评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的高低。
各类工程咨询成果还要按照对决策影响程度、可操作程度、社会反响程度、应用范围等4项标准,综合评定咨询成果实用价值的大小。
第十条 对上述标准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价方法确定获奖等级。
第五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咨询甲、乙级资质,第一完成人必须是该单位员工。
第十二条 申报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应是经过同行专家评审、鉴定,并经过有关单位采纳的成果;
属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规划咨询报告,必须出具评估、评审意见,其中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须有上级审批或核准意见;
属于专题研究报告,必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有关单位采纳成果的证明;
属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可出具委托方对成果质量的评价;项目后评价报告,须出具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属于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方法研究成果,须出具在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发表及其评价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成果,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并报送咨询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等附件材料(见附件)。
第十四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六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制度
第十五条 评选机构
1、设评选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机械工业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深专家(简称评委)组成。评委由所在单位推荐,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2、评委要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站在机械工业工程咨询全行业的高度进行评选工作。评委对评选工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评选制度
1、评选采取评委会会议评选制。评选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四分之三;
2、获一等奖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二、三等奖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3、评委本人为项目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职责
1、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2、具体负责组织评委会会议,编制评选过程、评选结果所需材料;
3、具体负责评选结果的对外公布、办理获奖荣誉证书等事项;
4、提出推荐上报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项目。推荐项目从获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一、二等奖的项目中选取,征得获奖单位同意后,根据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要求组织报送材料;
5、负责对有异议项目申诉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征求全体评委的意见,以半数以上评委的一致意见进行通报,并向异议提出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停止使用。
附件 填写说明、以及应同时报送的材料。
《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申报书》表样、申报书填写要求及说明
1、申报书所用纸型规格为A4复印纸,双面打印,字体为仿宋,字号为4号,简易装订,封面勿加装饰。
2、《成果名称》(中文)应简明、准确,应与该项目批复(鉴定)的名称基本一致。一般不用代号。
3、《成果起止年月》指申报项目的咨询工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
4、《项目密级》,在下列项目选择其一填写: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公开发表。
5、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合作单位填写在《其它主要完成单位》栏。未参与咨询工作的业主或委托方不能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填报。
6、《主要完成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等级限额人数,以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7、《机械工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申报书》同时报送一式四份;
8、应与申报书同时报送的材料(1)成果原始材料,一式一份;
(2)上级审批(核准)意见,一式一份;
(3)评估(评审、审查)或专家评价意见证明,一式一份;(4)成果发表、刊登的证明,一式一份。(5)申报项目汇总表(带光盘或软盘)(表样附后)。
二O O九年二月
第四篇:工程咨询合同书范本
工程咨询合同书
项目地址: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日 签订地点:XXXXX
工程咨询合同书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签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咨询的政策和规定。
二、本合同项目成果的名称、投资规模和要求
1、成果名称:
2、投资规模:
3、项目成果的要求:内容、深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甲方的合理要求。
三、咨询费
1、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工程咨询收费的规定,甲乙双方经
过协商,本合同咨询费为×××万元(¥×××元)人民币,其中包括乙方有关人员到甲方所在地进行咨询工作的往返差旅费,但不包括项目评审阶段乙方人员往返评审现场的差旅费。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甲方即支付X%咨询费给乙方,即人民币×××元(¥×××元)。在乙方的项目成果编制完毕并定稿即将交付甲方之日的前X日内,甲方付清余下全部咨
询费×××人民币。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增收甲方本合同咨询费的千分之X。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内最大可能地免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有关项目的背景材料和乙方资料清单上所列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文件等。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资料拖延,乙方交付成果时间相应顺延。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及周边开展工作免费提供食宿及交通等协助及便利。
3、甲方应就乙方以书面或其它形式提出给甲方的一切事宜,及时准确地给乙方以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回应和答复。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变更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返工费用,其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5、甲方如果中途变更或中止合同,而乙方已向甲方提供项目成果征求意见稿,甲方应付给乙方全部咨询费。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履行本合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乙方承诺在年成果捌份提交给甲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期交付成果,每逾期X日应减收本合同项目工程咨询费的千分之X。
3、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项目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咨询工作结束后或合同终止,甲方要求返还的资料乙方应全部完整返还给甲方,丢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对本合同及其咨询成果和用途等不得向外泄露,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须给予赔偿。
5、乙方承诺本合同咨询成果在甲方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评审后对所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完善、修改,直到项目成果通过评审为止。
六、双方责任
1、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它方面。
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
3、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七、其它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内容的改变,甲乙双方要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商定的报酬和成果完成时间。
2、没有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乙方对编制的成果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合同中的项目和其他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要取得乙方的许可。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追究法律责任。乙方可使用本合同咨询成果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出版报刊、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及参与评奖等。
4、本合同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并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户名:开户行:账号:XX年XX月XX 日
第五篇:工程咨询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客户”)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户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_________咨询服务,并已接受工程咨询单位为履行该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和其他报价等文件。
二、本协议中的词语与所属的服务协议书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1 委托函或中标函;
3.2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3.3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3.4 附录:(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附件中作出约定,附件内容略)
附录a 委托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附录b 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录c 报酬和支付
3.5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四、鉴于客户按下文规定向工程咨询单位的各项支付,工程咨询单位承诺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附录a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服务。
五、鉴于工程咨询单位按上文规定履行咨询服务,客户承诺按照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协议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_份。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义:
1.1 “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咨询服务的项目。
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单位根据本协议书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附加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附加服务,以及经双方书面协议,在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书第7.9条的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1.3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客户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户”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询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 “工程咨询单位”是本协议书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1.7 “协议书”是指由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通用和专用条件,附录a(服务范围)、附录b(客户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附录c(报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以及其他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等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与本协议书委托的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客户与任何第三方签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二、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2.1 服务范围: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见附录a。
2.2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2.3 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客户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工程咨询单位应:
(a)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应在本协议书附录a中加以说明,或以书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咨询单位同意。
(b)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公正地进行工作。
(c)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单位应尽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财产
工程咨询单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费用的物品,属于客户的财产。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尚未消费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客户,并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
三、客户的义务
3.1 客户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他能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3.2 客户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工程咨询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客户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
3.3 客户应负责咨询服务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咨询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工程咨询单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客户应尽其所能对工程咨询单位的人员以及下属提供如下协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渠道;
(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5)允许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为服务目的和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项目所在国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续。
(6)工程咨询单位为客户项目出境考察时,除制装费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3.5 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供附录b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6 在与工程咨询单位协商后,客户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工程咨询单位挑选和提供职员,以及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客户提供的职员在涉及服务时,只应接受工程咨询单位的指示。工程咨询单位应与客户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四、双方代表和职员
4.1 工程咨询单位和客户,根据协议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员,要能胜任本职工作,并互相取得对方认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规定提供职员及其他人员的服务,工程咨询单位可自行安排,并作为附加的服务。
4.2 为了执行本协议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换任何人员,双方同意后,由任命一方负责安排同等能力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换,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则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担更换费用。
五、责任与赔偿
5.1 如果确认工程咨询单位违反了2.3(1)条款的规定,客户提出索赔,则工程咨询单位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客户赔偿。
5.2 如果确认客户违反了对工程咨询单位应尽义务,工程咨询单位提出索赔,则客户应负责向工程咨询单位赔偿。
5.3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能超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最高赔偿数额。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超过部分的索赔。
5.5 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完全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5.6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应共同对另一方负责赔偿,负责赔偿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额,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双方必须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法律规定的更早时间之前正式提出索赔,在规定时间之外提供索赔无效。
5.8 除因工程咨询单位故意违约或缺乏谨慎而渎职引起的索赔外,客户应保障工程咨询单位免受因客户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没有保险的、或责任期终止后提出的索赔造成的影响。
5.9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任何职员,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或失职只向客户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六、工程咨询单位的保险
6.1 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可要求工程咨询单位进行以下保险:
(1)在允许条件下,对5.1条工程咨询单位的责任进行保险;
(2)对公共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
(3)对客户提供的财产进行保险。
6.2 上述各项保险的费用应由客户负担。
七、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7.1 本协议书从双方正式签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双方协议延期的例外。
7.3 当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另签补充协议书。如客户书面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并视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7.4 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拖延,工程咨询单位应将此情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客户,对导致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附加的服务,完成服务时间应相应延长。
7.5 如果出现非工程咨询单位应负责的情况,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务不能按时履行时,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通知客户。如由此使某些服务不得已减慢或暂停时,该部分服务完成期限应予延长。对于暂停服务的还应加42天以内的恢复服务期限。
7.6 客户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工程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
7.7 如果客户认为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务。如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客户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35天内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书。
7.8 工程咨询单位在支付通知单应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仍未收到客户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款项时,或根据7.
5、7.6款已暂停服务超过_________天时,可向客户发出通知要求支付。_________天后可发出进一步通知,再过_________天后,可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情况下,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7.9 当根据7.5款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7.7款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以外,工程咨询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对此,工程咨询单位有权得到所需的额外时间和费用。
7.10 本协议书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的权利、责任及索赔。
八、支付
8.1 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的报酬,按照本协议书条件和附录c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8.2 如果客户在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报酬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该利息补偿不影响第7.8款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8.3 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协议书专用条件约定。
8.4 如果客户对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24小时内向工程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客户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第8.2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8.5 除按协议书规定的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客户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请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
九、争端的解决
9.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端事项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调解人由双方协商聘请,或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长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授权机构申请选派一名调解员。双方应在聘请调解员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调解员共同商定交流有关资料的计划和将采取的协商步骤。协商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如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最终建议,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应写成书面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约束双方遵照执行。如双方在约定期间未达成一致协议,任一方可请调解员提供一份给双方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除经双方书面同意,调解员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随后任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调解中,各方作证等支出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均摊,或按调解员决定分摊。
如双方在聘请调解员28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按9.2条款规定,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
9.2 如调解失败,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可将双方已协商一致的事项写出记录。争端的其余事项可提交给仲裁员。除调解员将双方一致事项的记录可交给仲裁员外,在聘请仲裁员后,调解员的任务将终止,不再作为仲裁中的证人,也不再提供调解中得出的其他证据。仲裁按照专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双方同意仲裁为终局,同意裁决结果,放弃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权利。
十、其他
10.1 本协议书的语言及遵循的法律见协议书专用条件的规定。
10.2 因国家(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明的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服务费用和服务持续期的改变,要签字补充协议,调解和修正协议文本,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10.3 没有对方的同意,客户或工程咨询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10.4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客户仅有权为本协议书中的工程和其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此时不需取得工程咨询单位的许可。当事的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如有违背,要追究法律责任。
10.5 除非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工程咨询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二年内出版,则须取得客户批准。
10.6 如发现工程咨询单位有以下过失,尽管会按照有关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进行处罚,工程咨询单位还将被视为违反本协议2.3(1)条款的规定,客户可根据7.6项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1)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官员或其他人在选聘过程或履行协议过程中的行为或行动,而馈送、接受或索要财物;
(2)为影响选聘过程或协议的执行,而谎报事实,给客户造成损失,包括采用合谋办法,以抑制或减小自由、公开竞争的效果。
10.7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以书面回执或回函确认。
10.8 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第三章 工程咨询服务协议书专用条件
第一节 对应通用条件的有关条款:
一、定义
1.1 项目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职员的提供:工程咨询单位应对提供的工作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向客户提出能够胜任工作的必要证明。
1.3 代表:如果客户要求工程咨询单位有一名被授权的驻地代表时,工程咨询单位可随时将赋予他的任何义务和权利委托给获得客户批准的人员,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该类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其副本送达客户之后方可生效。如果委托涉及合同管理义务时,应同时单独通知承包商。
1.4 责任和提出索赔的期限: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责任终止日期根据适当法律或法规决定,本项目应不尽于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
1.5 赔偿的限额:协议书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为完成正常的服务(或其中规定部分),客户付给工程咨询单位的最高费用,或不超过_________元。对双方履约延误规定有按日赔偿率,以及双方支付或赔偿延误规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赔偿总额均不得超过以上赔偿限额。工程咨询单位履约延误执行按日赔偿率赔偿的,不再因延误而偿付其他赔偿或补偿。
二、服务开始日期及服务完成日期:
2.1 服务开始日期,选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案:
(1)在协议书生效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
(2)在工程咨询单位收到协议书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天内;或__________。
(3)在工程咨询单位的银行确认已根据协议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_________天内。
2.2 服务完成日期: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________内完成。
三、支付的时间:当地货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28天内,外币在客户收到工程咨询单位支付通知单56天内。
四、协议书规定的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货币
对协议书货币的汇率五、仲裁
应向_________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_________省(市、自治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协议书的语言和法律
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导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工程咨询单位业务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通知
客户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咨询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节 附加条款
根据第2.3(1)条款提出的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应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除了要达到本行业同等专家的技能水平和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外,要求做到:
1.对于为地区、或行业、或专项、或项目、或企业提供规划咨询等委托任务:认真调查分析委托规划咨询对象的现状基础和特点、优势与劣势、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外部影响因素变化、可持续发展要求等,做到咨询成果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综合性,尽可能符合国家、社会和客户的最佳利益。
2.对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3.对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等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论证;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4.对于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符合有关部门关于项目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咨询成果(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各项内容,从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市场经济规律要求、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评估论证,尽可能提出优化方案;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清项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地提出评估意见。
5.对于工程设计等委托任务:遵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符合环保、节能、安全等要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达到工艺技术指标和预定的设计要求,以及分阶段设计的深度要求。
6.对于招标咨询服务: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条例规定,招标文件较好地反映项目特点、体现项目意图,招标须知和技术规范全面明确,工程量和标底计算可靠,合同条件周全合理,客户和投标人风险分配明确适当,招标程序合理,解答投标人质疑符合项目要求,较好地平衡招投标双方关系,评标客观、公正。
7.对于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对委托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认真研究,提出问题和优化建议;根据委托,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部件进行检验,杜绝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费用支付及时检查,按时提出分析和改进对策的报告,实现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
8.对于投产后咨询服务:对项目的运行、维护需求和客户的运行、维护资源分析全面,制定的运行、维护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编写运行操作规程、维护规程,以及人员培训计划等符合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能抓住重要关键部位或工序;提供的运行、维护专业管理和培训符合计划和规程要求。
9.根据《工程咨询业质量管理导则》的要求,并参考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第49条关于对咨询成果进行质量评价的规定,补充以下条款:服务完成30日内,工程咨询单位负责质量管理的负责人要会同客户,按照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发布的《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和第11条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联合进行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价。履行服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代表负责做出必要说明,并有权对质量评价结论申述意见。质量评价合格作为对服务成果的验收和客户向工程咨询单位最终结清服务报酬尾款(不超过服务报酬的_________%)的依据。
10.根据fidic应用指南第3章建议的附加条款45,工程咨询单位不应被要求代表客户向客户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雇员支付款项。
11.客户保证(填入借款人)已从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获得了_________(填入金额)的贷款,其中一定比例将用于本协议书规定的合理付款,将按照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并经_________(填入贷款机构名称)批准时支付。
12.工程咨询单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务期间的发明获得专利,并可将该发明出售、保留或从中获益,客户对此无任何权利。
13.如果本协议书中任何规定的任何部分被有关主管部门认为无效,则应认为该部分已被从协议书中删去,此条规定的剩余部分及协议书其他规定仍继续有效。
客户(盖章):_________________工程咨询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工程咨询单位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