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
辖区工商所 【所需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办理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照。【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办理依据】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事项名称】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机构】
辖区工商所 【所需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理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照。【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办理依据】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篇:事项名称
商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6、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7、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4《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三篇:事项名称中医医师资格认定(精)
事项名称: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办理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办理地址及邮编: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小取灯胡同5号 邮编:100010 电话:8403-677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定---告知
申办材料:
1、经区县卫生局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明。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5、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6、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
7、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8、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9、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10、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表格:
收费标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20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费260元;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100元;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费80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费100元;《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0]224号《关于本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标准的函》)结果告之方式:文字通知
第四篇: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范围:临沂市
申请主体: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经营;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济区、临港区从事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经营的单位 办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8.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的运输工具;
9.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10.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1.市环保局只受理、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及六区废矿物油(机动车维修)、废镉镍电池,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经市环保局审核到省环保厅核发。 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以及是否同意企业办理许可证预审意见; 2.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 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 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1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①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②对各危险废物拟
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③拟采用的取样方法;④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⑤重复测试的频率;⑥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 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 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
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 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 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 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①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②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③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④火灾或爆炸的应对;⑤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延期换证
1.见“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申报材料的1、4、5、6、7、8、9条;
2.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核和现场技术审查报告;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活动总结报告;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台账、转移联单; 5.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及图片资料; 6.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1.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商变更申请报告;
3.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
4.经营设施所在地县区市环保局预审意见;
第五篇: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服务事项名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项目编号:FWS-1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转让登记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转让评估价格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需另加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条件:
1、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
2、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款及契税已全部付清,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已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情形;
5、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申请;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4份(原件,填写清楚、加盖公章);
3、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时出示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协议、地价款(含出让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款收据;
6、投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应包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哪些细项、每项的投资额及证明材料。项目目前的形象进度(地上现状、工程现状等);
7、转让出让合同中的部分土地或部分建筑物的,提供转让宗地钉桩成果通知单及附图、部位图;
8、土地评估报告1份;
9、转让方对转让宗地内的房地产是否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或有其他被限制转让的说明。已经预售登记或设定抵押的,须有购买人、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10、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4、转让标的明确,界限及权利清晰;
5、转让价格合理;
6、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7、没有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而损害其他相关权益人的情形。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任、主管主任、主办科室科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转让评估价格已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项目直接进入本环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应按照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转让评估价格尚未经地价办公室会审核的,先转入转让价格审核环节。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停止审批。地价办公室会负责对转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通知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中心发出完成转让评估价格审核工作的书面文件,解除暂停审批。转让评估价格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0工作日。
土地利用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察;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准确确定转让金额,在《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5、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土地利用处审核。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办人提出终止审批的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出具书面告知书,报利用处审核、局领导审定。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处长、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土地利用处经办人进行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转让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不同意者须写明理由),然后报主管副处长进行复审。
处长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转让登记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转让登记表上填写同意复审意见,报局长批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主办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转让登记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批准复审意见。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转让登记表上填写同意审定意见,转局办公室盖章。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处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转让登记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时限: 2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
准予办理的,接到局办公室盖章后转来的文件后,按流水号确定转让登记号,并在转让登记表上补充转让登记号,在0.5个工作日内,将3份转让登记表转业务受理中心。15个工作日完成转让登记表的扫描及全部文件的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局档案馆。
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接到利用中心转来的文件后,要求转让受让方按照转让登记表确定的数额缴纳契税,凭契税收据由转让双方一同领取转让登记表。另1份转让登记表转用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及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契税缴纳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范本)
2.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
3.一次性告知单
办理时间:上午 9:00至12:00下午 13:30至17:30
办理机构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电话:83978245、83978243、83978125、83978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