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附录3:《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录3: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规范申报、立项、审定、拨付等各项程序,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的条件
符合《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第一条款的申报对象,受聘于宁波本地中资或宁波本地中资股份占51%及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研发机构,从事研发、设计、技术和管理岗位,其中,从事技术和管理岗位的,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010年申报的有效期(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从甬政发〔2009〕100号发文之月算起。
第二条 申报程序
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企业在4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各县(市、区)人事局对本地区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负责上报市外国专家局。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申请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三份; 3.申请企业股权证明复印件三份;
4.聘用合同原件(审核后归还)及复印件三份; 5.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复印件三份。第四条 评审立项程序
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由市人事局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初审后提出年薪资助范围及资助计划,报联席会议审议后,确 321
定年度资助计划。在每年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特殊人才、特殊岗位或特殊需要的可随报随批。第五条 审核拨付程序
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在10月底前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及所聘用的“海外工程师”护照、出入境证明复印件,经县(市、区)人事局核实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未按时填报上述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经核实无误后,11月底前联合下发资助文件。
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其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
县(市、区)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直接拨(支)付。
第六条 “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
1.申请“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的企业,与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申报同时进行,填写《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申请表》。
2.申请范围须是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按需派遣技术骨干到国外从事研发、设计和技术研修的。
3.经专家评审报联席会议审议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4.核销须提交下列材料:
(1)《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项目总结》;
(2)赴海外研修专业技术人员护照、出入境证明复印件;(3)填报《经费开支明细表》并附相关票据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和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如查证有误或有假将取消原立项资格,追缴相关资助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申报。因故未能或完全履行合同的,申请企业应及时告知当地人事部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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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9〕100号 【发布日期】2009-12-09 【生效日期】2009-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宁波市
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
“海外工程师”是外国专家智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市场渠道和国际化视野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大力引进优秀“海外工程师”,有利于推进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研发、新产品设计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有利于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鼓励企业引进急需的“海外工程师”,更好地为我市“再创全面开放新优势,推动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海外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鼓励企业所引进的“海外工程师”,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特定人才:
(一)本人须是在国外担任过工程、技术、管理主管及以上职务的外籍工程技术研发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二)本人须受宁波本地企业以及企业开办的研发机构(不含外资企业)聘请,在宁波工作并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
(三)本人须是从事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所确定的重点产业,或是在发展中起引领作用的行业;
(四)本人聘用年薪须为5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其中特殊人才不少于6个月)。
第二条第二条 扶持与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工资总额大部分由企业支付的前提下,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
(一)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支付给“海外工程师”本人的年薪高低,分50(含)~70万元、70(含)~90万元、90(含)~120万元、120(含)~150万元、150万元及以上等5个区间,由市本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县(市)区财政同时按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的金额提供相应的配套资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因缺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助,市本级财政资助标准相应提高一倍。县(市)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享受。
(二)对“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建设给予资助。为带动更多国内人才的成长,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要与国内工程师等建立合作团队。从2010年起,每年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新增“海外工程师”合作团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资助与“海外工程师”建立合作团队的主要中方技术人员赴国外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三)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活动,重点奖励在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年薪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引进“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资金发放,须按照申报审核、评审立项、中期微调、审批拨付等程序进行(具体细则另行发文),特殊人才允许特事特办。
(一)申报审核。每年年初,由申请企业如实填写市外国专家局制发的相关经费资助资金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市)区人事局申报,税收隶属关系在市本级财政的企业直接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各地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初审,完成后统一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评审立项。市外国专家局汇总申报材料后,及时召集相关专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计划,并适时进行公布。
(三)中期微调。每年年中,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对当年资助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审批拨付。每年年末,列入调整后资助计划的申请企业须按申报渠道认真填报《引进“海外工程师”执行情况表》,经各县(市)区人事局核查后统一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年薪资助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为更好地引进“海外工程师”,应大力加强服务载体与平台建设。
(一)建立宁波市引进“海外工程师”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企业需要“海外工程师”的招聘信息,查询“海外工程师”的应聘信息,增强宣传、申报、审批、公示和管理等服务功能。
(二)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扩建海外基地,及时发布我市企业的招聘需求,帮助物色和联络重点国家的有关机构和组织,不断拓宽我市企业在重点国家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渠道。
(三)以企业为主体,开展赴海外招聘人才活动。注重实效,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企业赴海外招聘急需的“海外工程师”,建立企业与“海外工程师”的直接交流平台,增加企业与“海外工程师”建立面对面的交流机会,提高引进“海外工程师”的效率。
第五条第五条 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引进“海外工程师”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年举行1~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引进“海外工程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市外国专家局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和资助工资申报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事局负责所在地区引进“海外工程师”的牵头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并负责所在地区资助工资的申报和筛选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适当放宽引进“海外工程师”的适用范围,并自行研究制定相关的鼓励引进办法。
(二)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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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 “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 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二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向教育部、科技部申报。
第八条 教育部会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中科院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拟引进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聘任引进人才担任重点学科首席教授或重点实验室首席科学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其担任学校、院(系、所)、实验室等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的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依托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会同中科院等单位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件三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四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为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含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引进和支持50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遴选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对其前期创业的资金支持,提供有关创业服务,配合专项办评选优秀创业人才。
第五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组织对重点创业人才进行初选,协调落实相应配套支持。
第六条 各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组织推荐重点创业人才,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重点扶持。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重点引进人才一般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第八条 省(区、市)组织部门会同本地区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培育新兴产业需要,制定实施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重点创业人才,经组织专家评估后,将人才引进申报书同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九条 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人选及其团队的创业能力、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预期产业规模和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创业人才建议名单,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各园区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办批复,在20个工作日内协助重点引进人才完成回国(来华)创业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过1-3年的培育和观察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推荐,中组部会同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予以表彰。
第四章 政策支持与配套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创业人才给予以下配套支持:
(一)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
(二)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
(三)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三条 对获得表彰的创业人才,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第四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中组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
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第五篇: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附件
4珠海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
和引进国外智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提升珠海人才开发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高水平外国专家,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并在管理服务期内;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已完成前期研发,经过中试阶段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
(四)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在30%以上,且实际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包括产业发展、科教文卫两类。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是指我市“三高”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为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是指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类事业单位为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所实施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
第二章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办法
第四条来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申请支持,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五条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支持力度。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的,按二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六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租用场地的,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场地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
第七条在珠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的,经批准入住后,3年内免交租金。
第八条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使用。
第九条为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外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子女),可凭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申办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
第十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珠海创业,享受我市颁发的各项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同一性质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和评审办法按照《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人字〔2008〕98号)的规定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评审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引进国外智力补贴办法
第十二条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择优资助。
第十三条凡我市引智项目引进的外国专家应符合国家对外国专家所应具备资格条件的规定:
(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在聘用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二)外国科教文卫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经费补贴标准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引进一位专家每年给予5万经费补贴,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经评审列入我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计划的,每聘请一位专家每年给予3万补贴经费,项目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6万元;
(三)国家或省批准立项给予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引进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也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专家薪酬。
(二)科教文卫类项目的补贴经费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公告。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珠海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三)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
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择优资助。
(四)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列为拟补贴的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采取先执行,后核销、拨付的方式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年末,项目执行单位须认真填报《珠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执行情况表》,经核实无误后,予以拨付当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补贴经费。
第十八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补贴经费额度,一般按上述补贴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的实际发生额确定。费用超过补贴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确定。
第十九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须当年执行,项目实施所引进外国专家应在当年到位;项目当年补贴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结转到下一年。
第二十条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书面材料以及反映专家工作和引智成果的图片资料)。不及时上报引进项目总结的项目实施单位,将不受理该单位申请新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引进国外智力项目计划,对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以上专项补贴资金使用不当或中止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停止发放补贴。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获取补贴资金的,依法
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