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5大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5大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2017年07月08日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2、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1.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一)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
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2.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一)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三)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
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四)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
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3.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的模式
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二)内保内贷的模式
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信托公司+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业中,能够发行信托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公司来自各方的资金压力。由此,融资租赁与信托的合作成为不少企业家的现实选择之一。
1.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对信托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托投资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加入信托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的受托人,即信托财产的管理人,通过自主管理购买租赁标的物,再租给承租人,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2.银信合作主动管理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对资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运用,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使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3.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集合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合作,借助租赁公司的项目资源、专业管理经验,信托公司发行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在资金运用上由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用于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达到投资者获取稳定信托收益的目的。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通过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获取信托收益。
4.信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一)融资租赁单一信托模式
此种模式下,租赁公司主要是由银行或有实力的第三方指定。通过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或第三方合作,借助第三方客户资源和资金平台,由商业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借款资金购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单一信托模式
租赁公司为了盘活资产,可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益权对外转让,由商业银行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租赁资产收益权单一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由租赁公司溢价回购租赁资产收益权,获取稳定信托收益。
5.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有实力的第三方委托有实力的银行等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收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从未来的发展看,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当租赁资产能在未来产生可预的、稳定的现金流,就资产制定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就具备了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目前,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信托公司正在探索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券商+融资租赁
作为李克强总理口中的“新高地”,融资租赁业务在证券业悄然走俏,成为不少券商发力攻克的新方向。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等券商相继布局了融资租赁业。综合来看,券商布局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成熟的租赁公司,二是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1.收购(以海通证券为例)
2014年,海通证券斥资7.15亿美元收购香港恒信金融集团,通过收购成熟租赁公司,2014年上半年顺利完成恒信租赁股权交割的海通证券已经率先尝到了甜头。在海通证券2014年三季报中,其利息净收入为25.8亿,同比增长52%,对新增收入的贡献率达到30%,主要就是因恒信金融集团租赁收入并表所致。
公司对新收购的租赁公司非常重视,前两个月投资银行部已有业务骨干被调派到恒信租赁开展工作,以期形成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发挥综合金融平台的优势。海通证券和恒信租赁之间的合作主要表现在行业资源的分享,项目的相互推荐,潜在拟上市客户的导入等。
2.设立(以国泰君安为例)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国泰君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由国泰君安投管公司控股、与卓杰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并已于2014年底正式挂牌营业。国泰君安投管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系出同源,于2001年底从国泰君安证券分立而出,主要股东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等大型企业。
与市场上主流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大型实业企业创办的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同的是,券商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位就是做有特色的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跟资本市场形成业务联动互补,进一步丰富综合金融服务的内涵。
(一)服务于券商
最近融资融券等资本中介业务的火爆,让不少券商有资产出表的需求。利用融资租赁业务帮助证券公司改善资产负债表。具体方式是券商将信息技术设备、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出售回租,以获得一定的融资,而这些设备3~5年的生命周期也正好与融资租赁周期相匹配。在市场行情理想期间,不少证券公司都加大了对于信息技术设备的投入,而市场行情回落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帮助证券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出表,获取资金成为业内青睐的一种模式。
(二)服务于企业客户
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更广阔的业务空间仍在于服务证券公司的企业客户,面向不同行业属性、经营规模、成长阶段的企业需求,以融资租赁带动多板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贯穿成长周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具体而言,针对初创型企业,可以通过租投结合,降低融资门槛,实现合作共赢;对于成长期企业,在已开展租赁业务的基础上,提供风险投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服务,助力企业从多层次资本市场中获取更丰富的发展资源;对于大型优质客户,则能利用租债联动、保理协同,帮助企业整合产业链资金流、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税负和资产负债结构。
希望发挥产融结合优势,将租赁公司与证券公司综合金融平台实现对接,提高投融资及其他金融增值业务服务能力。
(三)服务于新三板和准三板中小企业
券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大目标客户为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和准三板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业务不但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融通问题,而且可以帮助企业调整报表,使企业在资本市场上更有竞争力,便于日后的三板挂牌或IPO。国泰君安融资租赁公司也有在“新三板”中掘金的规划举措。公司与一些机构进行接触合作,为证券公司手中较好的“新三板”标的提供服务,双方共同扶持企业成长,具体操作方式有几种:比如有证券公司客户急需短期借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商业保理给他们做短期融资,这样就完善了证券公司业务服务功能。又比如企业需要购买设备进行扩大再生产,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投结合进行补位。对于核心的证券公司客户,可以通过1+n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提供金融服务。
4、保险公司+融资租赁
2013年5月14日,平安租赁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首期融资规模5亿元,这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首次引入保险资金,此后,险资租入成为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主要模式。险资入租以后,不仅将拓宽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会改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负债结构。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以及少量金融市场上衍生产品,融资规模有限,较容易受到中国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而且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期限与银行间融资期限并不匹配,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项目90%以上为3年期以上项目,但银行给予的融资一般为1-3年期。此次平安租赁引入长期限的保险资金,对于改善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负债结构能起到良好的标杆作用。另一方面,险资入租也为保险资金拓宽了运用领域和投资渠道,优化了资产配置结构,可谓达到了“双赢”。而且,从成本优势来看,保险资金相对于其他短期资金,要求的投资收益相对不高,保险资金投资追求的是长期稳定的收益,而租赁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它正是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
长期以来,保险资金一直是融资租赁业最青睐的融资渠道之一,保险先收后付的投资需求与租赁先付后收的资金需求,具有良好协同关系,但受政策限制,一直不得其门而入。受益于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平安租赁积极开展与各方沟通,通过平安资管牵头,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利用保险资金投资租赁资产的创新交易结构,最终完成首单保险资金与融资租赁行业的成功对接。
首次次险资入租的合作模式为,平安资管管理的保险资金通过投资信托计划的形式向平安租赁发放信托贷款。本次融入资金将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包括各类融资租赁项目的投放,主要覆盖健康卫生、制造加工、教育文化和公用事业等行业,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交水务、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5、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租赁
1.成立产业基金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业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为了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各地政府设立融资租赁基金,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拉动实体经济增长。
(一)西安市
2015年5月份,西安市设立全国首只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以支持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分5年到位,首期资金到位1亿元,后续资金由基金向社会和省市引导基金(包括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募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出资补足。
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是西安市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以普通股、优先股以及普通股和优先股组合的投资入股方式,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做大资本金,放大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杠杆,并为租赁企业后续融资提供资金支持。
(二)内蒙古
2016年2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及其他增值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融资租赁业投入,支持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壮大。
内蒙古将利用融资租赁业发展基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交通运输业融资租赁服务,在海关监管区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配套设施业务,在传统融资租赁领域做大做强工程机械业务。此外,内蒙古还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参与城乡公用事业、污水垃圾处理、环境治理、广播通信、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浙江
2016年1月19日,浙江省租赁业协会与广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资管公司)、上海广发恒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恒进基金)在杭州签订设立浙江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合作协议,拟共同发起设立5亿元规模的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徐高春副厅长和厅市场建设处、广发资管公司、广发恒进基金、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秘书长以及部分省内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四)浦东新区
2015年10月12日,浦东新区召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大会”,正式发布《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涉及四方面15条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补贴;探索设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建立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领导小组,由浦东新区区长作为召集人,等等。《若干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五)福建漳州
为了帮助企业有效破解融资难题,新年开头,漳州市市委、市政府建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投资总额30亿元的融资租赁产业基金。
2.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的具体做法
(一)基金的组成
以政府财政出资为引导,按一定的比例通过专业机构(券商)共同组建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由券商担任GP组成专业化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
(二)基金投资方向
围绕当地政府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布局,引导上市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投资于当地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股权收购行业整合投资,夹层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方式对标的公司的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并购投资,通过对目标公司业务重组及改善,提升企业价值。
(三)基金退出机制
以当地政府引导基金和券商综合经营资源为依托,通过对投资标的业务重组及改善,提升企业价值,最终以独立上市,股权转让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退出获取基金收益,从而使财政资金发挥更多的市场引领与杠杆作用。请使用浏览器分享页面到朋友圈
第二篇: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研究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对商业银行而言,融资租赁是企业获得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与银行信贷存在替代和竞争关系;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也需要商业银行的服务,在授信、中间业务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合作空间。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相对成熟,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市场,借助租赁公司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网络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实现更好的发展。现阶段,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
1、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或者还提供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也较低,执行的难度也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
1、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
2、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合作。
3、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
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4、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这种对接对应的,既可以是新租赁业务,也可以是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但银行承担声誉风险和间接信用风险,也需要采取和保理模式一样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传统的比如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的合作是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1、内保外贷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2、内保内贷的模式。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未来的合作前景分析
着眼未来,中国融资租赁业在转型基础上,能够实现一个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业务合作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战略合作将逐步开展。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将更加密切,协同效果发挥充分。非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会更加深入、广泛。具体的合作前景为:
(一)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深度合作开发产业链条模式。这是指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产业背景优势,相互配合开发产业链条。一是两者相互配合,介入彼此以前不熟悉的客户和行业,逐渐实现产业链条的开发。二是商业银行与那些大企业集团下设的租赁公司合作,如浙江物产租赁公司、北车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电气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能够深化与集团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对大集团的合作。
(二)银行主导,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模式。这是银行发挥零售和网络优势,租赁公司发挥其租赁牌照的独特价值,作为银行的业务通道,配合商业银行为其中小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即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银行,租后管理也委托给银行。这种模式发挥融资租赁作为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工具的作用。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缺乏扩展零售业务的能力,而美国融资租赁的80%承租人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用更灵活有效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
(三)围绕直接租赁的业务合作将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层次。当前融资租赁公司有80%的租赁业务属于售后回租,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也主要是围绕这个领域进行的。直接租赁更能体现租赁业务的独特行业价值,在控制贷款用途、掌握所有权、享有自力救济便利发挥优势。因此,随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以直接租赁为主打产品,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主要会在杠杆租赁、转租赁等方面合作。
(四)资产保全方面的合作会进一步深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将在租赁物管理经营方面建立核心能力。尤其是在租赁物的估值、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租赁物的处置方面拥有专业团队,这种能力是商业银行难以复制的。商业银行的一些动产抵押的不良贷款、借款人破产等处置,可以充分借助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能力。
第三篇: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租赁人根据承租人的需要购置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并为此支付相应租金,同时承担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经济技术过时的风险。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设备可以由承租人留购、续租、或者退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运作模式,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克服了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不足,其功能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融资租赁模式具有多种功能,一是可以缓解企业资金需求压力。用户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不必一次性大量投入资金即可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制造商通过向金融租赁企业出售机器设备,迅速收回资金,减少营销环节的资金占有量,加快了企业流动资金流转速度,减少了企业营销费用。二是改变了企业资金结构,加快了资金流动,加快了企业技术改造步伐,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了。三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实行融资租赁后使用户企业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机器设备使用效率。制造企业由于金融企业参与利润分配,企业要应对中间所有者和终端用户的双重选择,必须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四是有利于资产保全,完善市场信贷关系。这是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功能决定的。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物的功能,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面对长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用户,金融企业不必借助司法途径,即可中止合同,变更机器设备使用用户,从而大大减少金融信贷风险。五是有利于合理利用企业资源。制造企业也可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产品研究开发和制造工艺提升上面来。六是开辟了利用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新途径。融资租赁和国际信贷相比,可以避开一些贸易壁垒,而且具有手续简便,操作性强,符合国际惯例等特点,是一种有效引进国外设备和技术的方式。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信用形式,与其他信用形式不同。
一、与商业信用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和收益权,并负有维护好租赁物的义务。在分期付款购物方式下,物品所有权一般在物品交付验收时,或合同生效时已全部转移。双方结清货款之前,物品的所有权已转移到购买者,双方之间存在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与银行信用的区别。银行借贷款业务表现为纯粹的资金运动。融资租赁不是纯粹的资金借贷,它是以融物以求融资的信用形式,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共同组成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合同没有主次之分。
三、与买方信贷的区别。国际融资租赁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信贷,但买方信贷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货物,贷款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不受此类约束,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有选择权,融资企业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四、与信托信用区别。信托信用的资金流向是双向的,信托公司可以贷款,也可以吸收存款。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流向是单向的,只能融资放款,不能接受存款,且融资时与租赁物相伴而行,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行使所有权。
五、与BOT项目融资区别。BOT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者既融资,又直接参与经营
管理。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法人以营业收入毛利支付融资成本费用,并获得自己收益。经营期满,项目财物无偿交付给当地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项目主要经过筹资、立项、建设、经营、转让几个环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收租金,不承担经营风险,租赁期满,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也要支付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价款。
融资租赁按其业务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直接租赁。即按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进行操作。这种运作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接受,成为了一种国际商业惯例。二是回租。回租的做法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账面价格或重新估价卖给租赁机构,然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回租业务中不存在实物交割。三是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法律关系中,合同主体包括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贷款人四方。杠杆租赁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三种,且三者之间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四是融资租赁中转租赁。五是融资租赁中的委托租赁。委托租赁合同中,受委托租赁机构以中介人身份出现,并收取中介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租赁中介人、委托人和承租人三方洽商租赁条件,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篇:浅析工程机械融资租赁模式
工程机械具有价值高、专业性强、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而使用产品客户出现使用频率不均、操作和维护专业水平低、支付工程机械货款能力弱等现象,面对工程机械产业营销链中的矛盾,如何借助金融创新的制度安排,妥善处理好这一对矛盾,成为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关注的热点。国际通行的金融租赁方式,正是针对这一矛盾设计的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出租人(租赁企业)根据承租人(企业)的需要购置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在租赁期间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承租人作为使用设备的代价,必须按合同规定分期付租金,同时承担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承担设备经济技术过时的风险。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设备可以由承租人留购、续租、或者退还给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新增五种有名合同之一。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是这样界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动作模式,把工业、金融、贸易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克服了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各自的不足,其功能越来越得到人们重视。主要功能体现为:
一是缓解企业资金需求压力。用户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不必一次性大量投入资金即可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制造商通过向金融租赁企业出售机器设备,迅速收回资金,减少营销环节的资金占有量,加快了企业流动资金流转速度,减少了企业营销费用。
二是改变了企业资金结构,加快了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实行融资租赁后使用户企业流动资金比率迅速提高,同时也提高了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利用效率。制造企业由于资金占有量减少,资金使用效益相应地提高了。
三是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实行融资租赁后使用户企业,面对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机器设备,支付高于一般金融利率的资金使用代价的双重压力,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机器设备使用效率。制造企业由于金融企业参与利润的分配,企业要应对中间所有者和终端用户的双重选择,企业必须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才能处于市场竞争不败地位。
四是有利于资产保全,完善市场信贷关系。这是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功能决定的。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融物的功能,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面对长期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用户,金融企业不必借助司法途径,即可中止合同,变更机器设备使用用户,从而大大减少金融信贷风险。
五是有利于合理利用企业资源。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规定了的权力和义务,从而减少了租赁双方对租赁物选择的盲目性,更符合承租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优势。制造企业也可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产品研究开发和制造工艺提升上面来。
六是开辟了利用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新途径。融资租赁和国际信贷相比,可以避开一些贸易壁垒、且具有手续简单,经济方便,可操作性强,符合国际惯例等特点,是一种有效引进国外设备和技术的方式。
与传统的经营租赁相比,融资租赁有其特点。
一是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租赁物特定。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定的不同的是,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主体特定,租赁物根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选择而确定。
二是融资租赁合同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共同组成。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订立目的都是一致的,两者必须联立互动,共同构成融资合同的内容。
三是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其目的,以融物作为形式;经营租赁主要是以融物为目的。四是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融
资风险,承租人承担交易风险、技术风险、使用维护风险。出租人以租赁所有权身份行使受益权,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管理、使用受益权。经营租赁中出租人还必须承担包括交易、技术、维护的风险。
五是合同期满,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留购、续租、退租三种选择。经营租赁一般只是退租。
六是融资租赁合同有租期长、租赁物技术专业性强、合同标的大特点。租赁合同双方非法定条件不得变更合同,终止合同执行。经营租赁一般只是出租一些“同质”机器设备,且租期短、标的也不大,合同变更、终止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信用形式,和其它信用也有区别。
(1)与商业信用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和收益权,并负有维护好租赁物的义务。在分期付款购物方式下,物品所有权一般在物品交付验收时,或合同生效时已全部转移。双方结清货款之前,物品的所有权已转移到购买者,双方之间存在的只是债权债务关系。
(2)与银行信用的区别。银行借贷款业务表现为纯粹的资金运动,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融资租赁不是纯粹的资金借贷,它是以融物达到融资目的的信用形式,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共同组成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合同没有主次之分。
(3)与买方信贷的区别。国际融资租赁类似于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信贷,但买方信贷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货物,贷款人对货物没有所有权。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不受此类约束,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有选择权,融资企业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4)与信托信用区别。信托信用的资金流向是双向的,信托公司可以贷款,也可以吸收存款。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流向是单向的,只能融资放款,不能接受存款,且融资时与租赁物相伴而行,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行使所有权。
(5)与BOT项目融资区别。BOT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制。项目承担者既融资,又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在一定时期内,项目法人以营业收入毛利支付融资成本费用,并获得自己收益。经营期满,项目财物无偿交付给当地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项目主要经过筹资、立项、建设、经营、转让几个环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收租金,不承担经营风险,租赁期满,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也要支付租赁合同中协商确定价款。
融资租赁按其业务动作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直接租赁。即按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进行操作。这种动作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接受,成为了一种国际商业惯例。
二是回租。回租的做法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帐面价格或重新估价卖给租赁机构,然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回租合同中,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主体。回租合同双方所指客体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回租业务中不存在实物交割。
三是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是:出租人自筹租赁物价款项20%到来40%的资金,其余通过把租赁物作抵押,以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作附担保,向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借款,以购买大型资金密集型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取承租人租金。杠杆租赁法律关系中,合同主体包括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贷款人四方。杠杆租赁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三种,且三者之间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四是融资租赁中转租赁。具体作法是:出租人先从其它租赁机构租入机器设备,然后再将机器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转租合同中,转租人有独立法律地位。转租有两次租赁业务开展,有两份不同主体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转租人手续费和其它租赁机构租金。转租业务基本符合新增在名合同中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可以作为一种特殊行纪合同认定。
五是融资租赁中的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指租赁机构受企业或者其它资产的租赁机构的委托,代为出租机器设备或者其它资产的租赁方式。委托租赁合同中,受委托租赁机构以中介人身份出现,并收取中介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租赁中介人、委托人和承租人三方洽商租赁条件,共同签订租赁合同。委托租赁业务基本符合新增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也可以作为一种特殊居间合同认定。
第五篇: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银行为什么要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 屈延凯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开展各种类型的贷款业务,为什么还要积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呢?
随着我国金融和商业流通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和改革的深化,国外银行纷纷在我国设置独资或合资的银行、保险、政券等金融机构的同时,一些外国银行和跨国公司还在我国设立独资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在我国的金融和设备流通服务领域里构建了一个能满足客户各种需求的综合服务平台。
面对国外投资者的挑战,我国银行单一的信贷业务模式显然处在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有专业能力的厂商背景,业务开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一些国内银行开始借鉴国外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投资控股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的成功经验,反思20多年来传统的单一信贷模式,特别是设备流通和企业技改过程中的设备抵押贷款模式的在银行资产结构、资金运用和风险控制的实际效果,积极探索在目前因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下,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开创了设备贷款的新模式。
一些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了以审查航空公司偿债能力为重点,以融资租赁公司为借款平台的飞机、船舶的项目融资租赁、以及投资人的资金与银行资金合作的委托杠杆经营租赁业务;
还有一些银行先后推出了租赁债权质押或转让融资,租赁债权保理等信贷产品,支持了电讯、医疗等行业的设备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满足了这些行业中银行高端客户希望利用租赁机制投资理财的租赁需求;
对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大,在某些行业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客户群体,具备对设备进行处置的专业能力,内部有良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的确有综合偿债能力的租赁公司,有的银行给租赁公司一个独立运用的综合信贷授信额度,使租赁公司有了一个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大大提高了业务效率。融资租赁公司成为银行资金批发配置的渠道,银行资金通过租赁公司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有力的支持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印刷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还有的银行积极配合租赁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租赁财产信托计划,拉动社会投资,加快租赁公司的资产变现和流转,缩短租赁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期限,对银行信贷、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做了成功的有益尝试;
还有的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开展了租赁出口业务,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的海外销售和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业务的开展。各种银租合作、银租信合作、银租投合作的新的金融组合产品和成功的案例已经充分展现了在目前金融分业体制下,银租合作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广阔前景。
银行为什么要与租赁公司合作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样做对银行自身发展和风险控制、对承租人有什么好处?
一、实践证明设备抵押贷款的单一模式有诸多弊端
1、风险控制手段单一,安全性差:
在通常的设备贷款或项目融资的评审过程中,尽管银行内部设置了严格的评估控制程序,但面对不同的行业和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银行很难掌握各种设备和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度,企业采取虚报设备投资额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贷业务中采用设备抵押担保。由于抵押担保权益只是一种在一般债权人中优先受偿的有限保障,加之设备在使用中的损耗或技术更新导致设备贬值,银行又没有设备处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往往只能采取拍卖变现,变现所得在扣除企业所欠税款、职工工资等法定优先债务及相关费用后,银行的实际受偿率极低。设备抵押并不能真正控制信贷的风险。如果接受企业的关联公司,往往陷入或有债务的披露陷阱,一旦担保企业出现问题,担保将失去意义。如果接受第三方担保,又极容易陷入企业之间的互保协议形成的隐性关联陷阱。信贷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还经常会出现资金挪用的企业信用和操作风险。
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传统的设备贷款中的风险控制手段单一,没有对贷款形成的设备资产拥有所有权和处置设备的专业能力,完全依赖于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和信用保障,显然不能很好保障银行的信贷资产的安全。20多年来,大量设备流通和企业技改的贷款出现坏账,抵押资产变现率极低就是一个明证。
2、钱到地头死,信贷资产流动性差
银行的资金来源大约有70%是居民和企业的短期活期存款,但企业技改或设备购置的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企业的设备投资过分依赖于银行的直接贷款,贷款逾期不还,很难对企业的抵押物采取拍卖措施。银行一般只能在贷款全部到期时通过向法院诉讼,起诉担保人或拍卖抵押资产,时限长,手续繁杂,追偿效果不理想。这是造成银行长短期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坏账增加,陷入存款——放贷——坏账比例增加——扩大存款规模——增加贷款规模——降低坏账比例——新的坏账增加——又扩大存款的恶性循环的重要原因。
银行如果为了满足账面上的短期借款比例,以流动资金发放设备贷款,造成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周转压力增大,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的还款能力,逾期几率增大。到期不能兑现贷新还旧,客户流失,或导致客户到期不还。
如果为厂商提供开展分期付款销售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很难与客户的付款期限相匹配。厂商销售环节很可能形成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一旦出现欠款,企业做 销已缴纳的增值税也无法调整。大量的销售暂款使厂商负债比例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研发制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都不能根本解决银行资产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3、利率定价实施力度弱,盈利能力低
企业的运营模式不同,盈利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也不相同。对好企业,为了保住客户资源,银行很难提高设备贷款的信贷利率,对中小企业或有一定风险的项目,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又不敢将利率上浮过多,让银行利用利率浮动进行风险定价,支持中小企业,银行确实勉为其难。设备贷款就靠存贷差盈利,期限长,周转慢,盈利水平有限。
二、开创因组合作的设备贷款新模式,有利于改变银行目前的困境
1、间接控制设备所有权,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对银行看好的企业,设备贷款可以通过租赁公司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企业设备贷款的资金需求。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银行信贷资金如能通过监管账户,在银行监控下,严格按购买合同的约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租金也直接汇入租赁公司在银行开具的监管账户,一般不会出现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可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租金首先用于还贷。保障了资金运用和回收的安全。
按合同法的规定,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不属于承租企业的破产财产,企业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租赁物收回后可以继续出租或销售处置,出租后销售所得全部归租赁公司。银行信贷资金提供给租赁公司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公司将租赁设备抵押给银行,租赁债权质押给银行,或租赁公司将租赁债权转让给银行,由于银行间接控制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由租赁收益权的质押保证,显然要比银行直接对客户开展设备抵押贷款形成的担保权益的保障力度要大很多。
如果银行再能取得由设备厂商为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物余值回购承诺或回购担保的权益质押,银行监督租赁公司按购买合同的约定支付设备货款,由于厂商承担了一定的回购风险,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设备投资中的水分,还可以使租赁物的所有权保障与租赁物的推出变现渠道结合起来,显然比银行直接向客户发放设备贷款时,接受并没有对设备有处置能力的企业的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的信用担保更实际和有效得多。
这种以银行信贷资金优势为主导,以承租人的还款能力为支撑,以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借款平台和租赁运作,以设备厂商的设备处置专业能力为保障的信贷资金配置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信贷结构的融资创新产品,是一种发挥了交易各方优势的融资结构,可以更好的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2、有利于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的结构和实现资产的流动
如果银行直接对十个客户发放设备贷款,十个贷款都是长期的。如果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可能就会形成坏账。如果银行选择有明确行业定位和行业客户资源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使租赁公司成为某些行业银行高端客户的设备贷款的批发窗口,作为银行不开工资,不在编的信贷部。利用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间接实现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租赁服务。同样十个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可以根据未来租金的回流情况,分别在不同时期向银行借不同金额、不同期限的借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如果有个别企业出现拖欠问题,租赁公司还可以及时收回租赁物继续转租他人或做资产处置,其他项目的租金收入和租赁资产的转租或处置受益,可能还可以保障对银行信贷资金的按期偿还,保障信贷资金的正常流转。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改变银行资产结构,加速资产流转的根本措施,目前开始试点。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有信托计划形成的资产和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其资产权益属于投资人和租赁公司,是一种最典型的剥离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外,或不属于企业破产资产范围的资产结构融资。
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租赁公司形成租赁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将租赁资产打包,发行租赁财产信托计划,租赁公司募集资金提前偿还银行的贷款,再开展新的租赁业务。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银行可以通过租赁公司发行租赁财产信托计划,间接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即便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的资产剥离和所有权的保障程度显然也比纯信贷债权的证券化的保障程度要高。
3、有利于开拓中间业务,有利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租赁债权保理、账户监管、代售代付、租赁财产的信托计划发行、委托租赁项目资金投放等等,都可以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提高服务效益。
银行引导或扶持有厂商背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现银行信贷资金优势与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控制能力和客户资源的优势互补,逐步提升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专业化的设备出租服务公司的信贷支持,增加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资金来源和租赁设备的采购规模,支持专业化租赁公司做大作强。由这些专业化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或中短期的出租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在设备购置或使用过程中的资金困难。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灵活的租赁方案和租金设计及对租赁物的控制能力实现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风险大,租金高,租金偿付频率短,出现拖欠,及时回收租赁资产。
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抵押、权益质押保理或转让给银行,银行可以根据租赁资产或权益的质量,通过抵押率、质押率、贴现率的差异化确定,控制风险和提高信贷资金的收益率。
三、银租合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和细胞,经济要可持续发展,首先企业要可持续发展。企业要持续发展,从资金管理角度看,就是要有相匹配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企业 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应当可以通过提取折旧或税前列支,尽快收回设备投资和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保持合理负债比例和财务结构。
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租赁的动因不尽相同。有把租赁当作一种投资理财工具而需要租赁的高端客户,也有缺钱的中小企业,把租赁当作一种解决资金的渠道而需要租赁的低端客户。
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采取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抵押或保理模式为银行的高端客户提供租赁购置或租赁理财的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有市场规模的服务运营商,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航空、水运、轨道及公路交通运输、连锁零售、金融机构等企业,这些企业的盈利能力往往依赖于市场规模和服务客户群体的多少,要想把企业作大,单靠自身实力和负债能力是不可能迅速扩张的,可能更理解“所有并不重要,所有创造价值”的理念,设备也多为比较容易处置的通用设备。更适合于投资银行以未来现金流为项目评估基础的理念。其次是有品牌效应的设备制造商。这些企业可能更希望通过租赁公司营销自己的产品。第三是优质上市公司和盈利企业可能希望利用租赁作为一种投资和均衡税负的工具。
融资租赁之所以成为银行客户的决策选项,在于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出租人付款购买,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破产财产的特殊的交易形式,使承租人可以不用或减轻一次性购买的支付或企业直接负债的压力。在于租赁不同于贷款和投资的会计处理,使得承租人获得会计处理上的表外融资、保持合理负债和税务处理的节税或延迟纳税的保留现金流量的好处。具体分析如下:
1、改善企业财务结构
自有资金购置地产和房产,设备采用租赁,流动资金依赖银行是比较合理的财务结构。生产性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大,设备购置通过担保或设备及不动产抵押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可以最大限度的保留银行授信额度,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2、改善现金流周转压力
银行的设备贷款不仅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还往往采用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企业每年还旧借新,资金调度和周转压力大。企业采用租赁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资金筹措比较从容。
3、表外融资,保持合理负债
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势必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可能影响银行对企业的授信评级,或超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规定。
如果一笔融资租赁交易,交易条件符合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的界定,租赁资产和负债不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付租金仅在表外做披露,有利于企业保持合理负债。
4、合理配置应税资源,增加或减少税前扣除
现金收入与支出匹配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贷款形成的设备资产,折旧政策比较僵硬,我国目前仅在部分行业和某些设备允许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科技的发展,设备本身更新速度加快。特别是产品生产型的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在效益好的时候,不能加速折旧由于还款,企业要多交所得税,相当大的还款比例要用税后利润偿还。设备使用后期,维修费用加大,企业效益可能下降,设备还面临陈旧风险,一旦处置,导致资产账面亏损。
企业效益不好或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长于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时,正常提取折旧,企业的税前列支负担重,项目前期出现税后亏损。,例如:飞机、船舶、铁路机车、大型施工机械、发供电设备、环保、供水等服务运营和加工服务行业的设备。企业每年的折旧负担较重,企业的税后现金流往往是前低后高,但银行和投资机构提供的长期信贷资金有限,需要有一种融资组合满足企业现金流的匹配。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财税规定,国有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企业可以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按应付租金总额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并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租期内(最短不得短于三年)提取全部折旧。如果企业有足够的税前收益,企业相当于享受税前还租。
企业如果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金可以全部作为费用在税前直接列支。
企业采用租赁方式,可以根据现有资金现状和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灵活的选择租赁方式和设定租金偿还金额,匹配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合理均衡所得税赋。
四、有利于促进租赁产业链的形成,构建和谐的经济结构
从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开展和租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融资租赁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改变了传统的银行服务买方或卖方的简单得借贷双方的融资及风险控制结构,形成了由银行支持租赁公司服务承租人、供应商的三方的信贷融资和风险控制结构。而这种融资结构的形成,实际上导致了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由于租赁公司的介入,设备的生产和流通由制造方(卖方)和使用方(买方)的两方的经济结构,变成了由制造方(卖方)、租赁公司(买方和资产管理方)和客户(使用方)的三方的经济结构。
租赁公司实际是服务银行和投资机构配置资金的渠道,是服务厂商设备营销和管理的配置设备的平台,是服务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理财的工具。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的管理,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非全额偿付的经营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和设备余值的处置和管 理,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出租服务公司,从事的是规模采购和专业化的设备出租服务。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完整的租赁产业链,成为服务社会的资产管理公司。
这个租赁产业链离不开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支持。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采用租赁公司借款,租赁物抵押或提供融资担保、租赁债权保理的模式为银行的高端客户服务,是以银行的资金优势为主导,以银行的高端客户的偿还能力为支撑,以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借款和资金运作的平台,以租赁设备的抵押和供应商对设备处置的专业能力为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的保障的信贷资金配置模式的创新。是银行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满足客户的租赁需求,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真正具备规模的有实力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多,出租服务公司也处在“散、小、乱”的状态,银行应与融资租赁公司密切合作,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走专业化的道路,支持各类专业租赁公司和出租服务公司向集团化、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发展,发挥租赁公司对设备维护、管理和处置的专业能力和客户资源,使不同专业类型的租赁公司成为直接服务客户的资产管理公司,成为银行信贷资金在服务设备厂商和客户的过程中,合理配置资金,促进资金——设备——资金的资本形态转换流转的重要链条。
融资租赁公司在没有形成自己对租赁设备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专业能力,没有真正形成独立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实力无法取得更多的自主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或投资人委托租赁资金时,银租合作,成为银行信贷资金对高端客户配置资金的平台,是租赁公司解决营运资金来源积极开拓租赁市场,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有效措施。
真可谓:
银租一家人
金融分业防风险,银租合作创新篇。货币设备巧转换,两权在手保安全。财税效果多明显,企业增效减负担。银租组合促共赢,产业发展动力添。
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