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2.20
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挂钩试点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挂钩试点工作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规范运作、稳妥推进。
第二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原则
(三)政府牵头、规划引导原则
(四)农民自愿,产权明晰,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
(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先易后难原则
(六)因地制宜,体现当地特色原则
(七)挂钩试点项目区严格按项目管理原则 第三条 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挂钩试点项目区的上报,负责市级投资、购买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调查、管理,主要包括:市域内挂钩潜力调查、规划;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下达;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评审、调整审批、进度调度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起草挂钩试点工作制度,制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管理制度等。
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上报,负责县级投资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县域内挂钩试点工作的摸底,筛选;负责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立项申请、实施和自验;制定项目区实施相关制度。
第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规划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规模、布局、时序,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二章 项目区立项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挂钩试点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确定项目区规模和范围,合理确定工作时序;建立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依据入库情况,逐年上报项目区立项。
第六条 挂钩试点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包括拆旧区、安臵区和建新区三部分,应在立项阶段按项目区整体上报审批,拆旧区和安臵区竣工验收后,需调整建新区位臵的,由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上报调整后坐标及相关资料,修改项目区网上备案内容。
第七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应选择乡(镇、办)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较大、基层组织凝聚力强的农村建设用地。
第八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区和安臵区的立项采取村民自愿,村委、乡(镇)政府承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申报资料,县(市、区)政府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选定,市政府上报的流程。
第九条 项目区应做到拆旧区、安臵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和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 筑,保持农村田园风光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安臵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应留足农村安臵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用地,合理确定安臵用地规模。建新区应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特别是旧房拆迁、新居建设要提供多种选择,严格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区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步审查意见;
(三)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安臵用地选址意见;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项目区实施时序;拆旧区复垦和安臵区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拆旧区和安臵区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规划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包括文本、图件、附件。
(一)规划文本主要内容:
1、项目区实施规划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发证情况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情况;
3、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拆旧、安臵、建新规模及时序。拆旧区和安臵区地类面积按照规划图、现状图、遥感影像图三图一致,不一致部分提供合法手续的原则确定;
5、项目区规划方案,包括拆旧复垦方案、安臵方案和 建新区基本情况。拆旧复垦方案包括拆迁面积、人口,复垦的面积、地类、潜力分析、灌排条件分析,拆旧复垦标准及复垦后设计等;安臵方案包括安臵区位臵、面积,总体设计,基础建设、安臵住宅类型、位臵、面积;建新区基本情况包括位臵、面积、地类及商业用地比例等;项目区规划前后地类变化表。
6、农民安臵补偿方案,包括资金筹措途径,县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数量,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实施工程名称,旧房拆迁补偿标准、数量,亩均补偿资金、户均补偿资金等。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方案、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整方案、新增耕地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1、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
2、标注项目区的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
3、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拆旧区、安臵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4、拆旧区规划设计图。
5、图件应清晰规范。勘测定界图及规划设计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规划图、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应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三)规划附件主要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的文件;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与村、单位签署的协议,村委和县、乡(镇)政府的承诺书; 4、95%以上村民同意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协议书,及公告、公示、听证、论证、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体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的相关材料;
5、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详细规划。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县(市、区)政府应及时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实施。认真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绩效考核问责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计划、招投标、施工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在保持拆旧、安臵区位臵不移动、面积不扩大,市级投资项目还应保持总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调整实施规划一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应复垦为耕地,并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田、水、路、林及建筑物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条件的耕地,应纳入基本农田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应设立挂钩试点项目区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转。建立严格透明的资金审核制度和拨付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严格预算管理,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益返还和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 项目区竣工后应依法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四章 项目区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区验收工作采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抽检的形式。
第十八条 验收县级投资挂钩试点项目区的内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 础设施质量,安臵区坐标、面积等;验收市级投资挂钩项目内容包括拆旧区坐标、面积、按照规划完成情况、土壤质量、农田基础设施质量,安臵区坐标、面积、按规划完成情况,项目区工程量审计情况,项目区资金使用、审计情况等。
第十九条 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市级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字资料
1、项目区验收申请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2、项目区自查合格意见及自查人员签名表。
3、项目区竣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拆旧复垦情况,复垦耕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对比实施规划说明安臵建新用地情况;明确规划完成的比例;实施挂钩试点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档案管理情况等。
4、项目区复垦前后地类变化表。
5、项目区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
6、拆旧区监理报告。
7、拆旧区复垦耕地的工程管护移交合同。
8、市投资挂钩试点项目还应提供有资质单位完成的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报告。
(二)图件资料及要求
1、项目区拆旧区、安臵区不小于1:2000的勘测定界图、竣工验收图(彩色);
2、项目区实施后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遥感影像图(整幅、彩色),标注拆旧区和安臵区位臵。现 状尚未变更的,可以不提供,但应在竣工报告中列独立标题说明原因,并作出及时变更的承诺;
3、标注拆旧区和安臵区验收位臵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彩色);
4、项目区实施前拆旧区和安臵区勘测定界现状图(与立项,项目区规划设计图(复印件,与立项卷中一致);
5、图件应清晰规范。勘测定界图及竣工验收图要由有资质单位完成,图件要素要齐全;竣工验收图、现状图、规划图、遥感影像图盖申请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三)图片资料
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照片资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实地核查、反馈验收意见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项目区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竣工检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区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审定挂钩试点项目区是否合格。审定合格的,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验收批复文件;审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对验收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以项目区为单元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拆旧区和安臵区,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对存在争议的,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存在权属争议,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切实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立项、实施、验收各阶段工作,严格规范挂钩试点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严格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监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8年6月27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 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 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 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 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是我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三)建新拆旧,总量平衡。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自愿民主,维护权益。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管理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二章
挂钩试点申报审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依据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七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所涉及村庄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及可行性、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项目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
(五)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八)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区,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置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七)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意见;
(八)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入库通知书。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国土资源部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并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对于滨海新区范围内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国土资源部核定并集中下达滨海新区的挂钩周转指标,择优选择挂钩试点项目区,下达开展项目区整体审批通知书。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经批准的建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五)经听证、公示告知的权属调整方案和地类调整方案等材料;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含以下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决议;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的协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互换或其他形式变化地块相邻各方(所有权人)的土地界址确认文件。
(六)项目预算书和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土地出让收益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七)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九)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递交《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县人民政府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签订《挂钩试点土地整理复垦协议书》。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批准后,挂钩试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建新区土地征收报批,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批准土地征收后,还迁村民住宅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照规定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进行面积测量,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组织完成拆旧区整理复垦,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挂钩试点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检查验收。
第三章
项目区设置和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区、县行政辖区内设置,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对于规模较大的,挂钩试点区县须对项目区进行拆分,将建新、拆旧地块对应并按实施时序进行编号,确保各子项目区土地平衡。
第二十一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挂钩试点区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登记周转指标形成来源和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每月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末一周内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节余和归还情况。
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对全市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土地整理复垦
第二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的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复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验收图、土地整理复垦后实测的现状地形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工程总结报告;
(六)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
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成立竣工验收组,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三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挂钩试点项目区按季度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查,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规划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区县,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
对于擅自扩大挂钩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区县,停止该区县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取消挂钩试点单位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在该区县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并根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由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垫付耕地开垦费,并督办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相关税费。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土资发[2009]30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厅农垦分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厅第10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 日
宁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挂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
(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六)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七)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当地自筹。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审查,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实施规划编制,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挂钩试点的组织和申报
第六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七条 挂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调查结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区群众代表,按照国土资源部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臵政策等组织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市、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调查和听证意见,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臵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目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挂钩试点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区自然地理行政区划概况,村镇规划情况;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和可行性分析;已有试点项目实施情况;本次挂钩规划涉及拆旧户数、人口、面积,建新安臵方式,建新留用土地利用方向;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科学设臵项目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原则上要相对接近,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要控制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参与整理的拆旧地块尽量集中连片。建新地块选址设臵必须避让基本农田,不能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三)项目区规划方案。项目区总规模,拆旧规划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建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面积,建新留用与建新安臵用地比例;落实拆旧地块,明确拆旧地块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相关土地权利人意愿,拟建立拆旧项目库及复垦规划方案总体情况,测算可新增的农用地和耕地面积;落实建新安臵地块,明确拆迁安臵户数、人数,建新安臵方式,安臵补偿方案及实施措施;明确建新留用区域,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建新留用区域,明确建新留用区域内允许的建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并提出建新留用地块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方向。
(四)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与工作计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五)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简述项目融资平台组建和资金筹措渠道,研究制定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臵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
(六)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七)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评价。
(八)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在完成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并通过评审的基础上,试点市、县(市、区)要将列入挂钩规划的拆旧备选地块,按照占补平衡项目库的建库要求开展拆旧区项目库建库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挂钩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持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申请:
(一)项目区实施规划;
(二)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三)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
(四)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区备选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入库通知书。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挂钩周转指标。
第十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实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报程序为:
项目区申报单位为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区实施单位为试点县(市、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区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下达同意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项目区实施原则上要先拆旧后建新,拆旧项目区经验收合格后,正式下达建新周转指标。土地征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立项申请报告;(二)挂钩试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挂钩试点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资金筹措的说明,以及关于项目区拆迁补偿、安臵区建设、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和项目管理等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含文本、图件、附件及电子文档);(五)试点县(市、区)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纪要和挂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开展挂钩试点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的说明;
(七)挂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按规划完成拆旧区复耕的承诺;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试点县(市、区)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每季度末将项目区实施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挂钩试点县(市、区)行政辖区内设臵,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必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安排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其他地类整理复垦的耕地不能用于核定归还指标。
挂钩周转指标经国土资源部下达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土地整理复垦和验收
第十六条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要与具体实施整理复垦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单位应依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具体开展整理复垦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 在完成项目拆旧区土地平整,具备农业灌溉和耕种条件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须在归还挂钩周转指标之日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自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区实施前后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影像资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初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前后有关资料对比核查情况等。初验合格后,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据土地整理复垦有关规定和项目规划设计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和土地整理复垦情况报告,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向竣工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有关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三)查阅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达到验收标准的,下发验收文件。对由原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核定后用于归还周转指标。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重新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经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挂钩试点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区实施规划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乡镇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六条 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臵、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臵、地块一致。其挂钩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审查报批程序和步骤
挂钩项目经批准、实施并验收后,其中涉及需要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应一次性申报。补偿安臵标准必须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补偿安臵政策执行。项目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申报材料并按征地程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收到征地报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对拟征收土地的规模、区位、用途、征地补偿安臵进行总体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对项目区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实施情况要作为项目区统一竣工考核和验收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相应限制下一期周转指标的使用。
对于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完成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取消挂钩试点资格,今后不再批准新的试点单位。
对于擅自扩大挂钩试点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区县,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第三十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