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责任编辑:台州之窗 添加时间:2010-1-6 17:09:23 阅读:13次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前提。为改变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明显滞后状况,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0—5周岁(下同)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以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为重点,进一步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公益性质,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进均衡、提升内涵,强化保障、创新发展”的原则,科学规划,理顺体制,加快建设,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努力构建我市优质、均衡和充满活力的现代学前教育体系。
2、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2年,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市学前三年本地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其中农村达到92%以上;每一个乡镇都至少办有一所公办幼儿园,三级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 80%以上;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 85%以上;乡镇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到40%以上,基本形成0—5岁“托幼一体化”的学前教育办学格局。
到 2015 年,全市实现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教育,全面完成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学前三年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省三级以上幼儿园达到98%以上,乡镇0—3岁婴幼儿早教指导中心(站)建成率达到90%以上,幼儿教师都做到持证上岗,中高级职称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强化责任,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
3、构建起以县级政府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为主负责的业务指导体制。市、县两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分别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乡镇要承担起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学前教育专干,以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与指导。
4、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为主体、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乡镇中心幼儿园原则上要公办,以承担起对农村学前教育的管理与指导责任,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5、要大力发展0—2周岁的婴幼儿早期教育。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要通过举办托儿所、保教中心等形式不断扩大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特别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大力举办托儿所和婴幼儿保教中心,大力鼓励幼儿园通过定期举办亲子活动参与对婴幼儿的早期教育,帮助家长提高育儿质量。
6、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独立项,并做到逐年增长,通过3—5年的努力使学前教育事业经费达到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 3%以上。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制度,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
7、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今后三年,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0万元,专项用于台州市区公办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的建设补助、上等级民办幼儿园建设补助和幼儿教师培训等,所需资金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乡镇公办幼儿园和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建设、幼儿教师培训、上等级民办幼儿园等方面予以补助。
8、建立学前教育经费合理分担机制。规范学前教育收费,逐步实施按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建立起由办园主体、幼儿家长、政府合理分担的机制,公办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9、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就近免费入读公办幼儿园,就近无公办幼儿园的入读具有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其保育费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所需经费在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统筹规划,多元发展,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10、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分别以城区和乡镇为单位制订幼儿园布局规划。各地要根据人口出生率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布局,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和村镇重新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调整时要将幼儿园的建设规划进去,统筹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优化结构,加快规范幼儿园的建设。
11、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大力建设和举办公办幼儿园。
到2012年,每一个乡镇政府都要举办一所省二级以上标准的公办 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对建设公办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县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目前小学举办的附设幼儿园要与小学脱钩,作为公办幼儿园,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管理,独立建账设户。
12、创新幼儿园用人体制。大力推行幼儿园教师聘用聘任制,编制部门要给公办幼儿园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事业编制,其余应实行聘任聘用制,民办幼儿园也要建立规范的聘用聘任制度,鼓励民办幼儿园参加当地教育、人事部门组织的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以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师资质量,也鼓励公办幼儿园在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学前教育教师时,对在民办幼儿园任教的符合教师资格、教学业绩显著的教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
13、鼓励城乡示范性幼儿园、中心幼儿园采取集团化、连锁化模式办园,在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分园或教学点,以扩大农村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积极鼓励村集体投资建设和举办规范化幼儿园,中心村和经济发达的村都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举办等级幼儿园,对村集体投资建设和举办规范幼儿园的,各级政府要给予经费补助,并可派入公办幼儿教师以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在学校布局调整时被闲置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4、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上等级幼儿园。凡有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公民个人按布局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和举办符合省教育厅二级及以上幼儿园标准的非营利学前教育机构,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实行建设用地划拨、税收规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任何单位(包括幼儿园的举办者、主管部门)都不得向托幼园所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15、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居民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作为前置条件。建设规划部门在规划和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邀请辖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配套幼儿园以出租、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办,已出租、承包的,由当地政府牵头限期收回。
四、立足培养,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
16、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凡要进入各类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必须先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各幼儿园也只能聘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任教,力争到2012年,全市各类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达到85%以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具有学前教育执教资格的幼儿园教师实行注册登记,并实行幼儿园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和园长,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17、健全幼儿教师基本待遇保障制度。建立民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制度,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高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制订。要确保幼儿教师基本的社会保障,民办幼儿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各地要将幼儿园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状况列入幼儿园审批、升等定级、评优评先等的必备条件。
18、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从 2010年开始,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单独设立评审组,具有资格的公、民办幼儿园的教师都可以参加评审。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在幼儿园教师培养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具体培训工作由县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每个幼儿教师每年应获得不少于48个的继续教育学分,并列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考核内容。加强对幼儿教师的培训,落实培训经费,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鼓励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力争到2012年,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
五、强化管理,规范办园,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
19、实行托幼园所办园准入和等级管理制度。凡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含托幼机构)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未经批准的园(所)先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办学,若还继续办学的将依法强制取缔。
20、规范学前教育的办学行为。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规范幼儿园的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积极开展各种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活动,要防止和纠正“小学化”、“保姆式”的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严重背离教育规律,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幼儿园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园。
21、要强化对托幼园所的安全管理。学前教育坚持“就近招生,就近入园”原则,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以幼儿园布局规划为基础,建立幼儿园学区制度,幼儿园按学区招生,原则上不允许用接送车接送幼儿,需要用接送车接送幼儿的需按有关规定报 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等相关部门批准,椒江、黄岩、路桥和开发区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幼儿园食品要实行统一配送制度,按照卫生防疫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村要共同负责托幼园所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托幼园所的治安和安全。
22、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对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对乡镇政府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考核制度。同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财政、城建、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篇: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XXX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近年来,我区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和保教质量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建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接送、灵活多样、优质高效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落实发展责任。
明确区教育行政部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区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镇街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顺利完成《X区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各项任务目标:三年幼儿入园率2018年达到83%,2019年达到87%,2020年达到90%;幼儿普汇率2018年达到73%;2019年达到77%,2020年达到80%。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镇街,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镇街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学前教育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各镇街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落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本辖区内的各类幼儿园。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完善幼儿园建设和设施设备以及玩教具配备,根据《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每所幼儿园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年规划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确保规划的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及时竣工,顺利开园。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住建、规划、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城镇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进行清理整顿,对已完工或投入使用的幼儿园交付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办成公办性质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继续加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贫困村幼儿园建设步伐,确保2018年底所有贫困村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现贫困村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在全区形成“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区财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争取中央和省市对学前教育的资金支持,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教育薄弱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师资力量不足学校的财政保障力度。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根据省级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实际情况,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3.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区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4.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四)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幼儿园教师教育与培训体系,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活动,不断提升教师专业化素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仁爱之心、有扎实学识的主题教育。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区教育局协且区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为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逐步补足配齐幼儿园各类教职工。在职称评聘中幼教人员应独立设岗,独立评聘,稳定在编幼师队伍,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依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遵循教育规律,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要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和指导,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
“小学化”倾向,严禁幼儿园提前学习小学教育内容,坚决纠正学前儿童拿笔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正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错误现象,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测试或者智力测验。学校附设幼儿园要坚持“园舍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园长作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所在镇街和安检、消防等部门要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举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镇街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幼儿。
登记注册是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合法地位、纳入规范管理的必要途径。区教育局和各镇街要按照《X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登记注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要成立区政府领导,区教育、编办、公安、民政、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材料,区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证明,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专业机构负责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提供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抗震安全鉴定报告。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
要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办园条件,没有取得《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下发《停办通知书》,各镇街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区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建立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检验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及公示制度等,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区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区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区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区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区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区卫计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区民政、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区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同时,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管的机制。
(二)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予以保障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三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盐政发〔201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规范学前教育管理,大力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十一五”以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优质资源不断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学前教育依然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办学体制、管理机制不完善,财政投入不足,资源短缺、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师资素质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为此,加快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
(二)基本原则。1.公益公平、普惠于民。把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差距,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同等的学前教育服务。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政府作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主办、主管和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动员、支持社会力量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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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3.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4.育人为本、提高质量。以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为根本宗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优化师资队伍,改进保教方法,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逐步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8%以上;努力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到2012年,每个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建成合格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省优质园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提升学前教育的师资质量,所有幼儿园参照有关规定配齐教职工,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培养5名省特级教师,50名以上市级学科带头人,100名以上市教学能手,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基本形成充满活力、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努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富有个性特色的品牌幼儿园。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接受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
(五)建立县级统筹、县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征地、—2—
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切实维护幼儿园的安全稳定。
(六)优化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各级发展改革委、综治、公安、财政、机构编制、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交通、物价、民政、工商、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合力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三、多渠道拓展学前教育资源
(七)大力促进公办幼儿园快速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基本目标,努力加大政府投入,按照省优质幼儿园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共新建幼儿园125所,改建幼儿园169所,扩建幼儿园189所。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办好所属幼儿园;鼓励支持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八)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资格准入、政策扶持、师资培养、质量保障等方面,对民办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奖励补助、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大力扶持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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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九)强化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住宅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城镇建设中,将学前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建设规划,按规划留足幼儿园建设用地,做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并在土地挂牌文件、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归政府所有,幼儿园用地及建设资金计入土地整理成本或出让成本底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审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规模较小的几个相邻小区,由开发单位共同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或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但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须经教育部门参与论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必须按照省优质园标准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有新建幼儿园须经相关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验收不合格的,发改、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国土、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证照。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十)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镇区划调整后的村镇建设,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重点建设好镇中心幼儿园。县、镇两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镇中心幼儿园做到独立法人、独立园舍、独立财务、独立管理,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重视村级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村级园可办成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尚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条件
—4— 的村,可设立镇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
(十一)着力培植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认真落实省优质园创建计划,在确保新建幼儿园达省优质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省优质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2020年达90%以上。多形式拓展优质资源,鼓励和支持名优幼儿园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合作办园,积极推进公办园与民办园、城市园与农村园、优质园与一般园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力度
(十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苏财教〔2011〕218号),按照公办幼儿园每年不少于200元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不低于5%。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市区省优质幼儿园创建补助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镇幼儿园扶持等;同时对镇、街道办事处新建成的达省优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和创建成省优质园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各级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补充保教玩具、房屋维修改造等。
(十三)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举办者和家庭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四)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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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要求,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行资助。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地方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
(十五)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扣减对幼儿园的财政性拨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统筹幼儿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有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幼儿园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六)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2名以上幼儿教师,1名以上保育员。公办幼儿园要按照省定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事业编制,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各县(市、区)每年要按一定比例招录公办幼儿教师(含小学转岗),且要有一定名额用于招录现在岗不在编的优秀幼儿教师。到2015年,各县(市、区)公办幼儿教师占公办幼儿园教师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确保每个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每班至少有1名公办教师,并积极创造条件逐年增加公办教师数量。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各类保育教育人员。
(十七)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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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采取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确保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管理等职能。各地要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院校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十八)不断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加大师范院校对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认真落实省关于培养免费男幼师的相关政策。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确保所有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每5年全员培训一次以上,2012年底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财政部门要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教育部门要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培养,扎实做好教坛新秀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并在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保证学前教育教师占一定比例。
(十九)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培训进修、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
六、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二十)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与日常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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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综治、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物价、工商、妇联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到2012年底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严格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的熟悉学前教育业务的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承担本地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负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学前教育辅导。
(二十一)认真落实幼儿园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重视校舍安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保教设备采购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幼儿园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坚持就近入园,确需车辆接送幼儿的,须经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批,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十二)努力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全面加强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过12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定的限额。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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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行为。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有内涵的园所文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三)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探索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举办幼托班,创造条件推进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七、强化学前教育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任务,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定期会办研究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努力推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定标准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要落实城镇新建小区和农村新社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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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任务;综治、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五)强化考核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方案,逐年逐层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目标,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加强考核指导,强化学前教育重点工程建设、资源整合配置、经费保障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十六)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镇(街道)创建活动。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市、区)和镇(街道)及关心、重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幼儿家长及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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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黑政发〔2011〕20号)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关儿童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和民族前途未来。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龙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主要目标。逐步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育教育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13年,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以上,基本缓解“入园难”问题。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65%以上;80%的幼儿园达到办园基本标准;90%以上的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实现持证上岗,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比例达到50%以上,公办在园幼儿数达到在园幼儿总数的75%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办园基本标准;0岁至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取得新进展,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三)总体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多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在规划、投入、编制、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因地制宜,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机制、师资保障和培训机制、保教指导机制等,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四)科学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合理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五)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地方政府要统筹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短缺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扩建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
(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幼儿园。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幼儿园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物业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对民办幼儿园经报备并公示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定期实行分类定级评估,鼓励创建具有特色和品牌的民办幼儿园。依法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在继续教育、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待遇。
(七)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民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等方式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性质和用途。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八)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全省实施以农村为重点的学前教育推进项目。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省级适当补助的原则,新建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基本建设渠道筹集落实资金;改扩建项目采取同建同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举办分园或办园点,支持利用农村小学富余校舍改建幼儿
园(点)。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三、健全保障机制,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九)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
(十)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家庭承受能力、办园类别,合理确定幼儿园生均成本中家庭分担比例。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享受政府资助政策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贫困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十一)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结合本地实际,资助家庭贫困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育教育队伍建设
(十二)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公办幼儿园编制主要用于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建立对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省农垦总局应遵照执行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和管理办法。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
(十三)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不得任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报备制度。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四)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幼儿园
教师宿舍建设纳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周转宿舍的新机制。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十五)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办好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依托医学院校培养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各地应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5年1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积极实施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
五、强化规范管理,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研工作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网络。
(十七)完善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育教育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对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要完善和落实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省农垦总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没有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经整改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12年7月底前,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全部撤销,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要完成向1年制至3年制幼儿园过渡,过渡不合格的,要坚决撤销。
(十八)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幼儿园食物中毒、火灾、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幼儿通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二十)深化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建立科学的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二十一)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建设一批办园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作为本地幼儿园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托管薄弱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帮扶活动,建立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的帮扶制度,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共同发展。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本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指导作用。
(二十二)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鼓励城镇幼儿园利用社区资源、农村幼儿园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研究开发适合我省儿童发展的课程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完善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和选用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和学前教育服务平台。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为0岁至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二十三)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科学核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家庭贫困幼儿、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制度,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
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监管、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各类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十四)完善督导评估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学前三年普及程度等纳入学前教育督导内容,列入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29日(地方法规)
第五篇:淮安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确立学前教育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基本普及三年幼儿教育。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需要完善,普及水平、办园条件、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尚需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建设教育强市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淮安、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真正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公益性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扩大优质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省优质园比例达到70%以上,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与城市化进程相配套,按照省优质园标准,科学布局城乡幼儿园,2011年3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以及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工作。到2015年,全市新建200所公办幼儿园,2011年新建40所,其办园条件和教师配置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到2012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到201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在全市建立起布局合理、充满活力、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三年教育体系。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建立全市早期教育指导咨询和监管系统,严格规范民办和社会早教机构、团体的办学行为,努力构建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模式。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民办幼儿园发展,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县(区)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
(五)不断优化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体制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有关部门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
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三、合理布局,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六)加大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力度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10000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2011年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到2012年,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标准建造的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项目竣工验收要重点检查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园舍经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于2011年底完成回收工作,并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七)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四、加大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八)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定点的村幼儿园,有条件的可办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中心幼儿园与分园可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等统一管理。加大农村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级优质园标准。
(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2015年,省级优质幼儿园占比达70%以上。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县(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十)建立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政府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进入幼儿园给予资助。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凭相关证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市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县(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步提高。要按照省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对各县(区)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新建公办园给予以奖代补。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优质园创建等奖励,以及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根据上级的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和改善村幼儿园办园条件。
(十二)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或对经济困难家庭实施免费学前教育。
五、大力扶持,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三)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办学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益性、普惠性的原则,建立对民办幼儿园以奖代补机制。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建立对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且比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在申办审批、分类定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公用事业单位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倾斜措施,民办幼儿园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
(十四)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要求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园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使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落实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五)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规定必须配备的人员。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六)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十七)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主要依托淮阴师范学院加大培养力度,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面向农村定向培养。试行市级免费幼儿师范生试点和男幼儿教师试点;将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提高培训。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培养,开展教坛新秀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取得高一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历。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各县(区)、乡镇财政应大幅度增加幼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鼓励幼儿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提高能力和素质。研究制订学前教育职称评审办法。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享有在编教师同等的岗位聘用、在职培训、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权利。
(十八)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按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其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
(二十)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倾向。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各地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科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一)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办幼托班。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早教中心每年开展4次以上免费指导活动,农村0—3岁家长受指导率达50%以上,城区0—3岁家长受指导率达75%以上,省优质园亲子班正常开班。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二十二)规范对幼儿园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制订幼儿园建设和装备标准,对所属幼儿园实施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区域内幼儿园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各地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在思想上十分重视、制度上严格执行、管理上规范到位、物质上提供保障。幼儿园应就近招生,原则上不跨乡镇招生,不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幼儿园食堂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达到B级以上标准。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其它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真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十四)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加大对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力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对拒绝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擅自招生的,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处理。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八、创新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
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二十六)开展专项督导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和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实绩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七)构建激励机制积极创建省学前教育先进县(区),加大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力度。对创建成效显著,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县区、乡镇(街道)和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