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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3957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7:53: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更好地营造我市良好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西安经济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综合验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综合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取得《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个人)在申领房屋产权证、退还档案保证金和移交配套设施时,必须提供《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未提供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情况;

(二)应拆房屋拆除及拆迁居民合理安置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的情况;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

(九)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仅限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规划验收标准:

(一)建筑面积及层次、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形式风格、建筑色调、建筑红线退让、采光距离和建(构)筑物室外灯饰照明等方面均应符合规划设计批准要求;

(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四)传统风貌、文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二)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配套设施验收标准: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必须按要求覆盖;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四)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五)电力、电讯、供气、供热、供水等管线走向和埋设符合规划要求;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按规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配置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地清场验收标准:

(一)拆除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剩余建材、施工机具等全部清理干净。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绿化种植设计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三)项目批准文件、商品房预售证(限商品房开发项目);

(四)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筑竣工图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原件);

(五)竣工后地形图测绘图纸;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建设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领取并填写有关验收申请表格;

(二)市建设局在接到验收申请资料并确认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卫等有关部门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三)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核发《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违法建设处理。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建设局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费用及拖延时间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后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综合验收擅自将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建设单位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介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他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村镇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现行的煤炭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管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的煤矿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环保设施等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及改扩建的生产、辅助车间,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及山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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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开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运转正常,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其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4、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已经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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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8、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立卷,具备归档条件。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9、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设计专篇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档案专项验收合格。

10、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生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11、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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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系统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备报。

2、按照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安全、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按照“四定”要求,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4、办理工程质量认证手续。

5、编制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单独进行交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应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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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矿区质量监督站、基建处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办理单位工程验收事宜。

第十五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集团公司有关处室组成验收组,制定初步验收方案。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及矿区质量监督站。

4、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四定”原则,负责落实整改。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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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5、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集团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基建处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等事项;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并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三)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六)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七)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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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对工程实物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同意,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时间不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专篇验收,然后报省局或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或省局委托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按竣工验收程序开展验收活动。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分送主持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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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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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华网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 9:11:07

(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0年9月11日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1、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

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没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没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该会或该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应由建设、接管、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槲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6、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

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7、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8、各部门(公司)、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计委备案。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8日

第四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下载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五篇: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文件,结合冶金工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 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做好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

4.鉴定工程质量;

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

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主要有:

1.交工工程一览表;

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按(85)冶办文字第29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

5.隐蔽工程记录;

6.施工自检记录;

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

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10.工程及其说明;

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资料;

12.采矿工程还应有地质素描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施工过程中各项测量结果的记录资料等。

第十一条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

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交付建设单位;

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井下防水等,按施工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单位负责处理,也可提出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或承制单位处理。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无负荷联动试车:

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未列入施工合同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需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供应;

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

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

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

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怔书;

4.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建设项目移交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其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不安排试生产时间。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要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规模和隶属关系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或由国家计委按隶属关系委托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冶金工业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冶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审计、物资、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可邀请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或建议;

4.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织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采矿应以投产第一年的回采矿量计算),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都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

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

3.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

4.冶金工业部和其它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引进项目的合同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的文件及资料;

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

6.竣工决算及当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同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计。竣工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竣工决算,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所有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或委托冶金部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冶金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冶金部、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资等)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计划,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第二十六条 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供应等外部条件还不全部落实的项目,在验收交付生产后,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继续抓紧解决,不应影响项目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因原材料、协作配套等外部条件不落实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报原批准单位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经过投料试车考核,达不到设计能力,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可报原批准单位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建设项目,按建总发字(91)第82号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移地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的交接,包括竣工图的编制责任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和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组织实施上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冶金工业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办法》[(86)冶基字第1267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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