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整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整理
1.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 《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8.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参考法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9.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10.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
11.面积变了,购房者可以退房吗?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商品房的面积可以变更,但要在10日内通知购房者。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购房者可以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购房者有权退房。如果退房,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2.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什么?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参考法规: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3.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 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4.买房一般要交哪些税?
(1)印花税。(2)契税。(3)证件印花税。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15.买房一般要交哪些费?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2)公共维修基金。(3)综合地价款。(4)证件工本费。
16.买车库交契税吗?
购房者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可以减半征收契税,按照1.5%的税率征税;购房者随同非普通住宅(如别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依然要按照3%的税率征税。
17.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8.申请个人商业贷款的条件一般有哪些?(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19.申请个人商业贷款一般要交哪些费用?
(1)律师审查费。(2)公证费。(3)产权登记费。(4)保险费。
20.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
(六)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1.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2.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3.什么是转按揭?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个人住房款变更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24.什么样的房子要评估?
商品房、二手房和担保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房屋。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25.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银行运用商业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购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和,即在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外的贷款需求,由银行资金解决。银行资金部分利率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综合利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二者之间。
26.什么是个人住房贴息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市贷款担保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推出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购房人可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贷款,无须再到管理中心、银行跑两套手续,交两笔手续费。这样,贷款时间,尤其是组合贷款的时间,可能由以前的几个月节省到只需几天。而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则由政府住房基金提供的利息返还给商业银行,最后的贴息实惠仍落在贷款人身上。
27.申请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截至申请日为止,申请人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当前为正常的缴存状态。(2)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3)夫妻双方只能申请一笔住房贷款贴息。(4)同时满足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28.什么是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单位停止实物分房后,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即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的具体数额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9.住房补贴随人走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 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30.什么是一表?
一表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1.什么是两书?
两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2.收房时还查看哪些文件?
《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物业管理公约》。
3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吗?
2002年7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开发商必须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002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以室内环境检测合格为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也要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4.开发商什么时候算交房?
当商品房已经竣工,并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以后,开发商会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在进行交接的时候,开发商要提供一表两书、《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物业管理公约》。当购房者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且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以后,开发商就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35.何种质量问题可以退房?
经有关机构检测后,确实发生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6.房屋损毁、灭失谁来赔?
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前,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在房子交付使用以后,毁损和灭失的风险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签了《房屋验收交接单》以后,房屋就算是交付使用了;购房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接收房子的,视为开发商已经交付。
37.“不交费就不给钥匙”合法吗?
有些购房者在收房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领钥匙之前还要交一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购房者要清楚,有些费用不是由开发商来收取的。①契税: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如果购房者没有委托开发商代办,开发商就不能代为收取。②公共维修基金:此项基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但是开发商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③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38.办理了入住手续,房子就是你的了吗?
不是。只有经过登记以后,取得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才真正属于自己,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39.“乡产权房”能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如果没有对土地的性质进行转换,不能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乡一级政府无权颁发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一旦购买了这种房屋,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不能买卖,而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
40.一般什么时间办房产证?
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证,也可以自己办理。如果购买的是现房,购房者应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购买的是期房,购房者应该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产证。
41.没有房产证的房子能抵押、买卖吗?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如果从事了上述的行为,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作抵押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双方因此诉至法院,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以前能够提供房产证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抵押还是有效的。
42.什么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各地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别,上述规定的条件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要参见各地的规定和政策。
43.预购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吗?
可以。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可以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44.原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还以再买吗?
对于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 续后,由北京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不高于经济适用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的证明,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可凭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审核手续。
45.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46.已购公房上市价格由谁定?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 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参考法条:《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47.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何处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在房屋租赁中,以下两类承租人如果没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一是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可以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二是对于租房用于居住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许可证》是向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如果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您应该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是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县,就要在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8.夫妻一方可以做主出租共有房屋吗?
如果承租人在房产证上看到有其他人的名字,就表明该房屋是共有房 屋,这个时候一定要看到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租房,因为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妻子不同意出租,承租人就不能租住该房屋了。
49.被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如果房东得到了抵押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就不能出租。所以,承租人一定要仔细检查房产证,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果看到房产证上说明该房屋已被抵押的,承租人就必须在看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以租房。
50.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房屋租赁的法律基础;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该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已经设置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同样不能出租。此外,还有需要注意的问题,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胁。对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继承人应当按《继承法》的规 定,办妥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方可出租该私有房屋。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51.如果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怎么办?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个时候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是因为受到出租人的欺诈而租用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撤销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房屋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承租人即使在租赁的时候知道这种情况,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52.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吗?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尽量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房管部门推出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虽然口头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可以被视为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是不是存在合同以及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怎么样的,从而就难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53.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
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4.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去哪些部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虽然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5.承租人能装修承租房屋吗?装修后财产归谁所有?
承租人必须在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谁所有。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装修后的财产折价转让给出租人。
参考法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
56.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7.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8.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不负责任?
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是因为出租人未及时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使得房屋未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下,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不能免责,并应依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59.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 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参考法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0.承租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吗?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这一规定,我国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在北京,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这个被拆迁人就包括承租人,但是承租人必须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规定的租金正式承租房屋,而且必须是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拆迁补偿。
参考法条: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1.承租人可以购买承租的房子吗?
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62.承租人还能继续承租已被转让的房屋吗?应当向谁支付租金呢? 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出租人没有权 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63.出租人依法终止合同,被转租人应当怎么办?
如果出租人依法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承租人和被转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被转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转租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也参与了增值租金的分成,那么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4.转租期限可以比原租期长吗?
转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原租赁期。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长。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5.承租人能提前退租吗?如果提前退租,应当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出租人?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赁期限,同时没有对提前退租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的话,承租人提前退租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提前退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以前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能找到新的房客。合理期限是多长,法律上没有规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来定,通常是一个月。
66.租房期满未签订新的租房合同会导致什么结果?
租赁期满双方未签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如果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里,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此后的租赁期间为不定期,也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九十四、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68.什么叫做廉租住房?谁能申请廉租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单位为了照顾那些有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向他们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现在大多数城市已经有了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街道办事处证明自己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所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才能轮候配租。收到房租补贴(或分配廉租住房)后,每年还要接受家庭人口与收入状况定期审核。符合最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居民可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标准是:
(1)连续享受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家庭或者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以下。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69.廉租住房的租金如何确定?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有3种形式,即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其中以租金补贴为主。以北京为例,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 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70.在哪些情况下,政府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如果将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廉租房里居住,政府就会收回廉租房,或者停发租赁补贴。
参考法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1.什么叫做承租权转让?怎样办理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首先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和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最后由承租人和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承租人,由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租赁合同进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还要到同一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八条。72.按揭房屋能出租吗? 以按揭方式付款就相当于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房东拥有对房屋有限的产权,因此不能未经银行同意出售、出租或抵押该房屋。如果出租人想出租按揭房,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出租该房屋。
73.出租人能转租公房吗?如果将所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转租,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的公房,如果取得拥有该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出租人就有权转租公房,且单位有权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
如果出租人将自己租住的公房作为廉租房出租,则无需经过单位同意,而单位也无权分享出租该公房获得的利益,但应向所在市区房屋土地管理机关申报。
74.如果租住公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生了纠纷,出租人有权起诉吗?
对于出租人租住公房然后转租给承租人的情况,如果出租人事先征得了单位(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同意,那么出租人就有权起诉承租人,要求他支付房租、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如果出租人没有征得单位的同意私自转租,那么出租人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承租人搬出,并支付房屋的使用费了。
对于出租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因为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他 当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75.涉外出租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都应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在北京应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改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同时还要具备涉外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此外,出租人也要仔细检查外国人有没有在中国居留的合法证件、身份证明等。
参考法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76.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办理什么证件?还应当注意什么?
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来说,《房屋租赁证》是经营场所合法的有效凭证,因此,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证》。
要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出租人应当检查承租人的证件,确保承租人进行的是合法经营。此外还需要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违法犯罪、无照经营等活动,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
77.如果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了无照经营者,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进行的经营活动是属于无照经营,仍然将房屋租给他们的,就会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参考法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78.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用于生产经营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租金等条款有更多协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则需遵循政府有关的租赁政策。出租房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征:
①租金标准不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赁指导价格的约束。
②修缮责任不同:对于房屋的自然损坏,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由谁负责维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79.出租人应缴纳哪些税?所有的税都必须由出租人缴纳吗?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 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参考法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80.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吗?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或者抵押已经出租的房屋。虽然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出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出租人的,他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处置自己的房屋。
出租人卖掉房屋需要通知承租人。在卖出房屋之前,出租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承租人,因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81.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 有效。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也可以继续收取租金。一旦出租人不能偿还债务,而将房屋变卖或者拍卖了,承租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住在房子里。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82.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在本情景中,虽然承租人是以一个人的名义租赁的房屋,但是因为承租人是与家人一起居住的,所以,承租人死亡后,其他一起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83.承租人死亡后,未和他一起居住的家人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吗? 承租人死亡,如果该承租人的家人并没有和他共同居住,原租赁合同就失效了。在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未在一起居住的家人无权擅自搬入出租房屋。
84.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合同还有效吗?出租人的家人可以收回房屋吗?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当出租人的继承人继承房屋时,继承人就自动成为新的产权人,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出租人的家人无权收回房屋。
85.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房屋租赁,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二百二十七、二百二十四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6.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出租人可以随时收回房屋吗?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就是不定期租赁了,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也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87.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该怎么讨租呢?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8.承租人没有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吗?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
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89.合格的中介机构该有哪“两证”?有效证件应当挂在哪里? 合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有“两证”,也就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此外,中介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还必须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合格中介机构的有效证件应当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同时还要张贴全部执业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如果没有在要求的地方悬挂,则很有可能存在问题,委托人就一定要小心了。
为了防止中介机构造假,一定要坚持查看“两证”原件,最好把注册
号记下来,以防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复印件弄虚作假。如果和中介机构合作,就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此外,还要检查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正规手续,如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90.中介公司可以收哪些费用?
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不得收取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财物,如押金、信息费、咨询费等。此外中介公司也不得事先收取看房费。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91.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没有找到房子,还用交费吗?
不用。如果中介机构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即使合同中这样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中介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法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92.中介机构可以收取多少中介费?中介机构应当向谁收取中介费?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93.什么是房屋出租代理?业务是什么?
房屋出租代理有时候也叫房屋租赁代理,它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也就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务主要是出租人将房屋委托给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负责寻找房客,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备案手续,通过银行收取、交付租金,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从而使出租人能从繁杂的房屋租赁事务中脱身。
94.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怎么办?
如果承租人没有缴付租金,银行也会从代理机构在银行的保证金中划拨出这么多的钱,付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无需承担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风险。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十条。
95.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可否不通过银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不可以。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必须与银行签订临时租金监管协议,承租人也必须将租金交给银行,由银行统一代收、代付租金,即使承租人委托房屋出租代理机构代交租金,代理机构也必须在3日之内将租金存入银行。所以,一旦有房屋经纪公司提出代收租金的要求,出租人就不应与这样的公司签约。因为这样做会产生房屋出租代理机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且也说明该房屋经纪机构不具有代理房屋出租的资质。
参考法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96.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也应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吗?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9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能约束业主吗?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开发商有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进
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且业主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约定有前期物业管理的事项。所以业主在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实际上就是认可了开发商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开发商是怎样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早期的物业企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99怎样成为业主?
业主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另外购买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购房人也被视为业主。
100产权证没办,是否应交物业费?
虽然您在买房的时候还没有获得产权证书,并不拥有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您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入住,对该房屋有相当的控制权,并且从物业管理中获益,因此应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101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在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居委会。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是怎样成立的?
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就北京而言,在满足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业主首先应致信给区县小区办和街道办事处,请求他们来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组建由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事宜。
103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对我有效吗?
有效。业主大会决议生效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只要大会是在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一般决定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经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04如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应当由业主大会以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的决议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该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服务的项目和物业收费标准、收费方法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2)选择管理规模较大的物业管理公司。(3)选择经营意识强的物业管理公司。
105居委会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吗?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由居委会为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现象,但实际上,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政府或者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指导、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
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不必承担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发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沟通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桥梁,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07同一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委员会?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般只有一个业主大会,因此也就应该只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业主委员会,在
行使职能时就会产生纷争。同一小区内后建立的楼盘的业主,可以通过增选或者补选的方式 加入到业主委员会中。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
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
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
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有资格。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看他是否具有业主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出来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
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 业主,有资格参加选举。
具不具有选举资格与能不能当选委员,是两个问题。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房屋产权人应尽的义务,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但这并不是等于是剥夺了欠费业主的被选举权。
业主委员会如何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业主有权撤换委员吗?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111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112开发商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主要是购房合同关系,如果开发商未将其房屋全部卖出,那么开发商也是业主,与普通业主承担相同的权利义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通常是两种关系:①从属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②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113物业管理公司能进行“转委托”吗?如何进行“转委托”?
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进行“转委托”时,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性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性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性服务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性服务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转委托”后,责任谁来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5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无权。
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16业主公约对于承租人是否有效?承租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承担责任吗?
业主公约对承租人同样有效。虽然马建设是真正的业主,王先生作为承租人只是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王先生的权利义务由他和马建设进行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物业的使用人也要受业主公约约束。
尽管业主并没有违反业主公约,但为了督促业主约束非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业主对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没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非业主使用人主要是承租人。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只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117物业管理费应向谁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按哪个面积收取?包括哪
些费用?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严格来说,物业管理费应依据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建筑面积又包括两部分:①套内建筑面积;②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物业管理费通常按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收取:现房通常按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不符,以实测报告为准;期房通常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报告为准,购房人依据该报告提供的面积缴纳物业管理费。
118承租人是否应交物业管理费?什么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119小区里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应向谁收取?设备应由谁负责维修?
一般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代收前面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毫无疑问享受这些服务的业主要支付费用。
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这些单位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但相关费用要由这些单位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这些费用。
参考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20业主在入住时是否应当缴纳水、电、气等入户费?
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不得收取的费用。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没有明示在交房时
要另行收取水、电、气等入户费,业主可以拒交此费用。
121开发商可以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规定吗? 房屋预售前,开发商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协商,但不能将包括物业管理费在内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条款规定在
售楼合同中。
即使开发商与物业是同一公司,开发商也不能在售楼合同中对物业费作出规定。
122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支付物业管理费吗?
不可以。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互抵销,因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并且由于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会要求抵销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而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是不合法的。
业主有权拒绝开发商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销的行为;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达成了“债务转移协议”,违约金最多也只能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部分仍应要求开发商支付。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
123房屋买了还没住,要交物业管理费吗?
要交。业主没有入住因此水电费可能很少,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小区的管理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也包括对该空房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所以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均应从办理入住手续后按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
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管理费还要交吗?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125房屋质量差,管理费还要交吗?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而物业管理费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以此为借口拖欠管理费。
126物业管理费“涨价”怎么办?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单方要求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127不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小区业主供水供电合同的相对人是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用水用电人有义务缴交水费电费,而供水供电人有义务
依约供水供电。根据合同履行的抗辨原则,如果用水用电人不履行缴交水费电费的义务,则供水供电人当然享有停水停电的权利。如果供电供水部门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那么在业主拖欠水电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业主停水停电。
不交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设他合同条款,依法理,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29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业主拖欠房款违反了他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业主的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由物业管理合同调整,如果业主按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听从开发商的指使,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买了车位,还要交车位管理费吗?
购买车位与缴纳车位管理费并不矛盾。购买车位后,业主获得了车位的所有权,但是车位的保洁、保安、照明等等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买了车位的业主仍要缴纳车位管理费。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所有?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主要应看楼顶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有关于外墙面及楼顶使用权的约定,不同的约定内容,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及与业主委员会同意。第二,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
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物业管理公司都对楼顶及外墙面不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擅自允许他人进行利用。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收益权归谁所有?
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
第二篇: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
27.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制宪机关,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28.宪法制定的程序: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3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解释权。
33.由立法机关解释,这一制度源自英国。由司法机关解释,源自美国。由特设机关解释,源自奥地利。
34.宪法修改的形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35.宪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
39.改变或者撤消法律文件的权限: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违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0.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述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1)超越权限的;
(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消一方的规定的;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合,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的;
(5)违背法定程序的。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未万元以上);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1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1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15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161、以虚假、没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1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1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165、妨害公务罪中,**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1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169、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171、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1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1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17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18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1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1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1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1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1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1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202、非法提供麻醉yao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yao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5、强*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2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20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20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22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2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22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22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
22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22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2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爆炸物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爆炸物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爆炸物罪。
22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23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2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2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或以**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2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4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2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2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2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6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26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6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6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26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26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26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27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27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27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27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7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8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28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28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8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28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
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3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3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3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3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3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33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3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3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3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36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6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37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7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37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8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38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39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9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39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39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9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0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0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
40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1、当事人以恰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1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1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14、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1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16、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418、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19、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420、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21、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42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24、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26、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428、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43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1、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3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3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抗辩效力)
43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3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36、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437、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3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39、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4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4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44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43、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44、连带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45、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446、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47、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48、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449、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450、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51、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452、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453、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54、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455、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56、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最高院早先已有过类似的司法解释)
457、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458、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459、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460、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46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62、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464、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65、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66、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7、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468、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469、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70、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71、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472、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47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74、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75、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7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47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478、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列为原被告)
479、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48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8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482、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483、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484、担保法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485、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担保法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担保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担保法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及其解释。
486、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487、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488、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489、著作权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90、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49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49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93、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494、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十二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9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496、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97、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498、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况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有很大的不同,若能详记为好。否则应该比较清晰的掌握他们之间的区别。在此不一一列举。
499、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00、著作权法第二条所称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501、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0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503、商标法第十条所列八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熟记)50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05、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法义,我理解为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06、[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07、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8、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0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10、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不属于变更范围)
511、商标的国外优先权为6个月,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
51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513、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1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非法抢注无效)
515、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16、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17、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518、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19、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520、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521、除前述两条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52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52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24、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525、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4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526、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2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28、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29、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0、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
53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2、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直接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其表演权利时,被许可人以以上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35、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3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37、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38、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39、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40、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哪种情况下即需要取得许可又需要支付报酬,哪种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可可但需要支付报酬,哪种情况下只需要取得许可不需要支付报酬(好像新的著作权法中已少有这一类),请大家自己列表总结一下。
541、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54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54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4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45、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46、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547、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548、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549、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外优先权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国内优先权为6个月。
550、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51、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55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553、专利申请人请求复审和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均为三个月。554、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
555、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55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557、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558、有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说明: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故复习时未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笔记,大家自己动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这部分法规修改得较多,我复习时也是从头开始复习,和在学校学婚姻法时的内容已经有相当大的出入了。所以也建议大家认真复习这一部分的法条。这部分法条和民法、合同法一样,每个法条都有出题的可能。559、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560、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56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6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56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6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65、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66、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567、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568、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569、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570、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的放弃须明示表示)
571、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572、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573、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仍有权参加法定继承)
574、从继承法角度,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575、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576、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577、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578、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79、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580、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81、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582、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583、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584、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58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586、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587、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88、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89、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590、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59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59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夫妻共有财产: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a.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⑵ 法定个人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军人的死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啊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物权概念: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主物权和从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所有权 特征:1.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是一种绝对权。
3.具有强烈的独占性和排他性。4.具有永久性。
债权
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时效
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种类:(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诉讼时效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两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财产所有权
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
(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种类:(1)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3)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 A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B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C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D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指数:用于衡量某种要素变化的,指标的相对量,一般假定基期为100,其他量和基期相比得出的数值。
常见指数包括:纳斯达克指数、物价指数、上证指数和区域价格指数。某地区房地产价格指数,1998年平均价格4000元为基准指数100。
到2005年,平均价格为8400元,则当年的房地产价格指数为8400÷4000×100=210。◆基尼系数
用来衡量收入差距,是介于0-1之间的数值,基尼系数越大,表示不平等程度越高;基尼系数为0表示绝对平等,为1表示绝对不平等。一般来说: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3-0.4之间表示比较合理,0.5以上表示差距悬殊。◆恩格尔系数
指食品支出总额(生活必需品,非奢侈品)占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百分比例,是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常用指标。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为: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
◆中位数:将一组数从小到大排列,若个数为奇数,则中位数就是中间那个数;若个数为偶数,则中间两个数的平均数就是中位数。
仅供参考理解,不提倡盲目死记。最近看了天字一号关于盐溶液配比的题目受益匪浅,窃取一个公式嘿嘿。
有甲乙两杯含盐率不同的盐水,甲杯盐水重120克,乙杯盐水重80克.现在从两杯倒出等量的盐水,分别交换倒入两杯中.这样两杯新盐水的含盐率相同.从每杯中倒出的盐水是多少克
解析:带入公式 m=xy/x+y
m=9600/200=48 某S为自然数,被10除余数是9,被9除余数是8,被8除余数是7,已知100〈S〈1000,请问这样的数有几个?
解析:公式,这类被N除余数是N-1的问题,这个数即为[(这几个N的公倍数)-1],所以s=360n-1,注意,这里n!不=0。闰年的判定关键:闰年为366天,一般来说,用年份除以4,能整除就是闰年。但是,整百年份要除以400。比如1900年不是闰年,1600年是闰年
如 2003年7月1日是周二,那么2005年7月1日是周几?
解析:每过一年星期数加一,但是闰年加二。所以答案是 周五。
圆分割平面公式
最多分成平面数:N^2-N+2 类似于每两个队伍之间都要比赛的问题
如 有几个球队参加比赛,每两个队伍之间都要进行一场比赛。最后总共比赛了36场。求几个队?
解析:带入公式 m(m-1)/2=36
求得m=9
此外 N个人彼此握手,则总握手数为? 的问题也可以用公式解答。有300张多米诺骨牌,从1——300编号,每次抽取奇数牌,问最后剩下的一张牌是多少号?
解析:不管牌书有多少张,都可以这样算:小于等于总牌数的2的N次方的最大值就是最后剩下的牌的序号。例题中小于等于300的2的N次方的最大值是2的8次方,故最后剩下的一张牌是256号。
公式 2*n<300
另:总是拿掉偶数牌,最后剩下的是第一张牌,即编号是1的。
装卸工问题
一个车队有三辆车,担负五家工厂的运输任务,这五家工厂需要7,9,4,10,6名装卸工,共计36名,如果安排一部分装卸工跟车,则不需要那么多装卸工,而只需要在装卸任务较多的工厂再安排一些装卸工就能完成装卸任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需至少()名装卸工才能保证各厂装卸要求?
解析 利用 ”装卸工“问题核心公式。如果有m两车和n(n大于等于m)个工厂,所需最少装卸工的总数就是需要装卸工人数最多的m个工厂所需的装卸工人数之和。
上题结论就是 7+9+10=26
8一本书有400页,问数字1 在这本书里出现了多少次?
解析:关于含“1”的页数问题,总结出的公式就是:总页数的1/5,再加上100 甲乙两车相向而行的问题
甲乙两车同时从A.B两地相向而行,在距B地54千米处相遇,他们各自到达对方车站后立即返回,在距A地42千米处相遇。A.B两地相距多少千米?
公式 s= 3a-b
a是a走的距离即54
b是剩下的那个42
所以距离是120
第三篇:公务员选调生考试法律常识汇总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规定处罚。
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四篇: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及答案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及答案
1、()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A、乡级以上
B、市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A、存在的必要性
B、推行的重要性 C、项目的可行性
D、设置的合理性
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A、追究责任
B、给予处罚 C、给予补偿
D、给予赔偿
4、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的方式进行告知。★ A、口头通知
B、电子邮件 C、书面
D、信函电报
5、设定行政许可应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A、实施时间、程序、效力
B、实施要件、程序、时效 C、条件、程序、期限
D、范围、程序、时效
6、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这里注意要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材料详细
B、申请材料采用一般形式 C、申请材料明确
D、申请材料齐全
7、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A、设定满一年
B、实施满一年 C、设定满两年
D、实施满两年
8、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A、党中央
B、***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家主席
10、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A、定期
B、长期C、不定期
D、适时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A、民族事务
B、宗教事务C、经济事务
D、文化事务
1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
A、执行机关
B、设定机关C、监督机关
D、审批机关
1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
A、可*性
B、真实性C、权威性
D、完整性
14、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A、精炼、划
一、高效
B、精简、划
一、效能C、精炼、统一、高效
D、精简、统一、效能
15、行政机关应当对获得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A、进行全面考核
B、加强日常检查C、实施有效监督
D、进行全面监控
16、行政机关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A、予以公告
B、进行解释C、通报消息
D、登记在案
17、行政许可由具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范围内实施。★
A、法定职责
B、法定职权C、日常管理
D、监督检查
18、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A、更换
B、延期C、重选
D、回避
19、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由()签字后归档。★★★★★ A、通报;监督检查人员
B、记录;监督检查人员 C、分析;被许可人
D、公布;被许可人
20、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届满三十日后
B、届满二十日后C、届满三十日前
D、届满二十日前
21、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采用()的方式进行告知。A、口头通知
B、电子邮件C、信函电报
D、书面凭证
2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A、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 B、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上级 C、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D、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23、行政机关通过招标、()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A、转让
B、拍卖
C、出售
D、承包
2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
A、许可申请人
B、利益关系人C、申请责任人
D、利害关系人
2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
B、提供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 C、申请人的资质情况
D、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
2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管理整顿
B、检查评比C、清理审查
D、监督检查
27、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
A、定期检验
B、随机检修C、不定期检验
D、不定期检修
28、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A、人员
B、行业C、地区
D、资格
29、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种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况。
A、五
B、六C、七
D、八
30、属于法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况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A、许可申请人
B、许可受益人C、利害关系人
D、相关当事人
3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五年
B、三年C、一年
D、两年
3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A、通报批判
B、刑事处罚C、经济处罚
D、行政处分
3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A、期待利益
B、既得利益C、合法权益
D、法定权益
34、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的规定给予赔偿。★★★★
A、国家赔偿法
B、行政处罚法C、行政复议法
D、民法通则
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
A、刑事处罚
B、经济处罚
C、行政处罚
D、综合处罚
参考答案: 注意::1.C
2.A
3.C
4.C
5.C
6.D
7.B
8.B
9.C
10.A 11.C
12.B 13.B 14.D 15.C 16.A 17.B 18.D 19.B 20.C 21.D
22.C 23.B 24.D 25.D 26.D 27.A 28.D 29.A 30.C 31.C
32.D 33.C 34.A 35.C 法律常识试题
(二)宪法
1、宪法()
A、是总法典 B、是基本法 C、是根本法 D、不是法
2、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不过也有争议,姑且选A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D、俄国宪法
3、我国现行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4、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有()条,其三个修正案共有()条。A、118,11 B、138,17 C、138,11 D、118,17
5、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A、*** B、*** C、** D、***
6、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
A、一党制 B、多党制 C、多党合作制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民主集中制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无产阶级政党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的原则。★★★ A、单一制 B、议行合一 C、民主集中制 D、三权分立
10、依法治国应当与()相结合。
A、依宪治国 B、依法行政 C、以德治国 D、以法治权
1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 A、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B、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的分配制度。
C、坚持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集体和其他经济成分共同发展。D、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2、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D、按资分配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 B、个人承包经营 C、分田到户 D、个体经营
14、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A、初级义务教育 B、中级义务教育 C、初等义务教育 D、初等教育
15、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A、效能 B、精简 C、考试 D、轮岗
16、宪法规定,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 A、全体公民 B、全体人民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 D、18周岁以上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患病 B、丧失劳动能力
C、老年、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D、老年
18、我国公民受教育的()。★★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 C、义务 D、权力
19、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A、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B、成人子女有赡养扶助年老父母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本题答案该选C,原答案有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本题有误。
A、制定宪法 B、修改宪法 C、废除宪法 D、停止执行宪法
22、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A、国家的司法机关 B、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C、国家的仲裁机关 D、国家的审判机关
23、国务院实行()负责制。★★
A、国务院全体会议 B、国务院常务会议 C、总理 D、集体负责制
2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家主席 D、***
25、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为()A、国旗 B、国徽 C、首都 D、国歌
参考答案: 1-5: CADBC 6-10: CDBCC 11-15:ACAAA 16-20:DCADA 21-25:BDCAD 法律常识试题(三)刑法
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犯罪的直接客体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依据是()。★★★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6.甲贩运鸦片,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的把守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7.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意合犯
D.异种数罪 9.避险过当的()。★★★★
A.应当从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从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11.中国公民特别是指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中国公民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构成()。★★★ A.背叛国家罪 B.分裂国家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具体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的犯罪行为的,应当()。★★★
A.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犯罪从重处罚 B.择一重罪处断 C.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D.以故意杀人、绑架或爆炸罪从重处罚
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 A.5万元以上 B.10万元以上 C.20万元以上 D.50万元以上
14.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款额较大的,构成()。★★ A.偷税罪 B.骗取出口退税罪 C.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两罪 D.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想象竞合
15.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完成了该行为 16.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 A.诈骗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17.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 A.非法组织卖血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组织卖血罪和故意伤害罪 D.医疗事故罪 1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 A.一般主体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
C.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D.司法工作人员
19.依照刑法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2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 A.徇私枉法罪 B.玩忽职守罪 C.枉法裁判罪 D.滥用职权罪 参考答案: 1.D 2.A 3.B 4.D 5.C 6.B 7.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C 17.B 18.C 19.C 20.C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____。★★★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美国宪法
2.我国近代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____。★
A.《五五宪章》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钦定宪法大纲》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曾起到过临时宪法作用的是____。★★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 C.《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是由____确定的。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____年下半年,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普选工作。
A.1952 B.1953 C.195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____年制定并颁布施行的。★★★★
A.1949年
B.1950年
C.1954年
7.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____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A.*** B.*** C.朱 德
8.现行宪法是由1982年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A.四
B.五
C.六
9.“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段话是____说的。
A.*** B.*** C.***
10.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现行宪法施行后,已经先后作过____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A.二
B.三
C.四
11.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A.七
B.八
C.九
12.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____。★★
A.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效力
C.与普通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____的规定。★★★★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____。★★★★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____。★★★★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B.各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的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首长负责制
C.法制统一
17.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C.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18.我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____,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A.地方自治
B.区域自治
C.社会自治
19.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基本经济制度。
A.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 B.全民所有的 C.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 20.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的 B.多种方式的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21.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____。★★★★
A.经济承包责任制 B.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C.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2.在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所有。★★★★
A.开发者 B.集体 C.国家
23.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____。★★★★
A.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C.可以自由买卖
24.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____。★★★★ A.引导、监督和管理 B.限制、监督和管理 C.监督和管理
25.国家实行社会主义____。★★★★
A.计划经济 B.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C.市场经济
26.我国的行政区划中,省、自治区分为____。★★
A.地区、县、市 B.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C.县、自治县、市
27.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____规定。★★★★
A.中央人民政府以行政法规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 C.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
28.凡____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
29.在我国,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____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十六 B.十八 C.二十
30.任何公民,非经____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A.******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政府
31.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____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____。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34.修改宪法的权力属于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5.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通过。★★★★
A.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 B.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 C.以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
36.宪法的解释权属于____。★★(此题答案应有误,比较有争议)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7.____监督宪法的实施。★★★★
A.***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____主持会议。★★★★★ A.大会选举的主席团 B.委员长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9.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是____。★★★★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0.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____批准。★★★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1.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的是____。★★★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42.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
A.选举产生 B.决定任命 C.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4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____组成代表团。★★★★
A.选举单位 B.民族 C.行业
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____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A.十名 B.三十名 C.十分之一
4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____。★★★★
A.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B.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C.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
4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____举行一次。★ A.一个月 B.两个月 C.半年
47.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____。★★★★★
A.不能进行修改 B.可以做全面修改 C.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4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____个专门委员会
A.七 B.八 C.九
4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____人
A.二千五百 B.三千 C.三千五百
5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____产生。
A.协商 B.选举 C.推举
5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____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A.原选举单位 B.原选举单位和选民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2.____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5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____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A.三十五 B.四十 C.四十五
54.____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C.国务院总理
5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____。★★★★
A.执行机关 B.常设机关 C.办事机关
56.国务院实行____。★★★★
A.总理负责制 B.集体负责制 C.总理领导下的国务院组成人员分工负责制
5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由____编制和执行。★★★
A.国家主席 B.***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8.国家主席、副主席,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____。★★ A.两届 B.三届 C.四届
59.____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6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____年。★★★ A.三 B.四 C.五
61.在我国,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是____。★★★★
A.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C.乡、民族乡、镇
62.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____。
A.长期有效 B.五年内有效 C.三年内有效
6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____。★★
A.三分之一至一倍 B.二分之一至一倍 C.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4.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____人。
A.二 B.三 C.五
65.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____的方法。★★★ A.举手表决 B.记名投票 C.无记名投票
66.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____当选。A.排名顺序在前的 B.姓氏笔画最少的 C.得票多的 67.根据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常务委员会。
A.五 B.六 C.七
6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____备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9.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____担任。
A.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B.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或长期居住于自治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 C.居住于自治区域内的公民
70.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____人。
A.一 B.二 C.一至三
7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____人。
A.一至二 B.三 C.四
72.____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B.县、市的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3.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____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74.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____。★★★★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政权组织 C.基层社团组织
75.我国的____设立自治机关。★★★★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自治县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
76.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____批准后生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77.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____、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A.检察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行政机关
78.上级人民法院____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A.领导 B.指导 C.监督
79.上级人民检察院____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指导 B.监督 C.领导
80.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____负责。★★★★★
A.本级人民政府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附录----参考答案:注意:本贴为登陆显示贴: 01~20 CCABBCBBAB/CAAACABBCC 21~40 CCAACBBAB/BCAAABCCACB 41~60 BBABABCCBB/CCCAAABACC 61~80 AAABCCABAC/ACCAABCCCC
1、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许可。★★
A
撤销;
B
吊销;
C
注销
2、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申请人、被许可人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A 应当撤销;
B 可以撤销;
C 不予撤销
4、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
A 2004年1月1日;
B 2004年5月1日;
C 2004年7月1日;
D 2004年12月1日
5、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日。★★★★★
A 10日;
B 30日;
C 45日;
D 90日
6、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A 不能改变;
B 不得擅自改变;
C 可以随意改变。
7、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听证申请。★★★★★
A 5日;
B 10日;
C 30日;
D 45日
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
A 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
B 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9、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A 应当公开,且公众也有权查阅;
B 不予公开,公众也不能查阅;
C 应当公开,但公众不能查阅。
1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费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则,所需要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B 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允许收费,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
C 监督检查以收费为原则,不收费为例外。
参考答案:
1、C;
2、D;
3、A;
4、C;
5、C;
6、B;
7、A;
8、C;
9、A;
10、A 根据题目要求做出正确选择。
1.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A.责令赔偿
B.责令悔过
C.责令停产停业
D.限期改正 2死刑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的B.罪行极其严重的 C.危害国家安全的D.危害公共安全的
3.郭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遇一年青妇年,顿生歹念,将其抱住,竟然对其实施■淫。恰好李某下班路过此胡同,见此情景,遂拾一石块朝郭某砸去,不料正中郭某头部,郭某当场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致人死亡罪
4.某人因偷税、抗税,依法应追究其:★★★★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
D.民事责任
5.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监察机关
D.公安机关
6.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中,居首要地位的自由是:★★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7.人民法院是:★★★★
A.司法机关
B.公安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权力机关
8.人民检察院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
C.纪律检查机关
D.法律监督机关
9.()是多党合作的最高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实行组织独立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10.公安局给予某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属于:★★★★★
A.行政执法行为
B.行政司法行为
C.行政立法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11.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
A.宪法
B.合同法
C.民法通则
D.商法
1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何时产生:★★★★★
A.登记
B.批准
C.申请
D.成立
13.下列权利属于身份权的有:★★★★
A.名誉权
B.监护权
C.著作权
D.姓名权
14.大学生周某天生丽质,画家方某邀其做模特,双方约定方每次给周劳务费100元。后方将周之裸体肖像刊于某画册之中,周发现后将方诉之法院,法院认定方侵犯了周的:★★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荣誉权
15.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的()而产生的权利★★★
A.智力创造活动
B.体力创造活动
C.作品
D.著作初稿
16.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核某申请人提交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时,发现该申请人两年前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应否对该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A.不应颁发,因为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不应颁发,因为其刑满释放不久,需要考察一段时间
C.不应颁发,因为其不具有律师执业的行为能力
D.应予颁发,因为其符合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7.当今世界的法律系主要分为()。★★★★
A.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B.亚太法系和欧美法系
C.刑法和民法
D.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18.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
A.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
B.单纯的两审终审判,两审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C.一审终审制,但允许上诉
D.一审终审但可以复核
19.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20.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A.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B.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1.十六大报告要求到()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2010
B.2020
C.2021
D.2050
22.甲扬言杀害乙全家,乙报案后公安人员即尾随追赶,在通向乙家的公路上,将携带凶器的甲截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23.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表示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2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应公告()。★★★★
A.申请在先的商标
B.申请人效益较好的使用商标
C.使用在先的商标
D.在不同地点范围内分别使用
25.某公民某一文学作品在其死亡后,根据著作法的规定()。★★★★
A.该作品修改权由其继承人所有
B.该作品的修改权由国家所有
C.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所有
D.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经过50年后将不受保护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年。
A.4年
B.3年
C.5年
D.10年
27.甲市居民陈某在乙市出差期间被乙市公安局误认为盲流收容遣送至丙市。乙市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收容遣送不服提起诉讼的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陈某决定向甲市法院起诉,甲市法院应按下列哪个选项处理?()。★★★★★好题
A.受理此案
B.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先向乙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移送乙市法院管辖
D.移送丙市法院管辖
28.数罪并罚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A.无须执行
B.可以不执行
C.可以执行
D.仍须执行
29.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应当满足需要的是()。
A.航运
B.农业用水
C.工业用水
D.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30.涉及经济合同中的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31.某公民死亡,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不可抗力
D.法律因素
32.醉酒的人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
A.可以
B.应当
C.必定
D.根据犯罪情节
3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34.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智力活动的技巧
35.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放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杀人未遂
C.杀人预备
D.不构成犯罪
36.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的法院管辖
B.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C.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7.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量。
38.甲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甲某犯有()。★★★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39.管制的期限为()。★★★★★
A.15日以上30日以下
B.3个月以上2年以下
C.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D.1年以下
40.某单位铺设电缆,施工中未设警示标志,致过路人受伤,对此,由()承担责任。
★★★★★
A.该单位
B.受害人自己
C.该单位和受害人
D.交通部门
答案:
1.C
2.B
3.C
4.A
5.B
6.C
7.C
8.D
9.C
10.A
11.C
12.D
13.B
14.C
15.A
16.D
17.A
18.A
19.C
20.A
21.A
22.A
23.D
24.C
25.C
26.C
27.A
28.D
29.D
30.D
31.A
32.B
33.D
34.A
35.A
36.A
37.D
38.B
39.B
40.A
第五篇:2012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600条【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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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资料】重要法律条文精简600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部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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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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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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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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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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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行政纪律,公务员 考试资料 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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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务员 考试资料 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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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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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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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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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4、假释适用范围:被判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76、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77、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7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此罪并实施**、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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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应以非法制造**、**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吸收犯)
8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非法持有、私藏**、**罪的规定处罚。
8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如果劳动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成立该罪;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未采取措施的,公务员 考试资料 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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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该罪。
8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86、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各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87、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凑成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条竞合)
8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89、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90、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者允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利益的性质和种类,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并且要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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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人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9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数额须为巨大(以上)。
9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为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5、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96、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同上。
9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过资产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
98、伪造货币的,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货币的总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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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万元以上);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99、出售、购买、运输@@@@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区别:(1)前罪要求数额较大,后罪无此要求;(2)前罪为一般主体,后罪为特殊主体。
100、行为人出售、运输@@@@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行为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购买、运输@@@@罪和第172条持有、使用@@@@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51、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为成立要件。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此相威胁而索取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152、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153、盗窃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5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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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157、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158、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59、诈骗未遂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60、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161、以虚假、毛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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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构成刑法第368条的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务罪。
164、妨害公务罪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用**、威胁方法,而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则不要求使用**、威胁手段(只须故意阻碍),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165、妨害公务罪中,**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行为致人重伤、抢夺执法人员**等,应视为想像竞合犯,原则上以一重罪论处。
166、同时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67、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又利用该公文、证件、印章实施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
168、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
169、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从一重罪处罚。
170、成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惜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成立刑法第111条规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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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172、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为定罪处罚。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条所列四种情形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而第293条所列四种情形是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情节。
176、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77、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此种情况应按照吸收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178、如果行为人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教唆与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对象教唆此罪而传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则应按所教唆的罪和传授犯罪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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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集会、游行、示威的一般参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导致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181、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斜坡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应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182、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或者幼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以强*罪、奸淫幼女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183、行为人不是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只是单纯的参加赌博的行为,不成立赌博罪。
184、对以赌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18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论处。
186、刑法第318条所列七项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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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8、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89、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从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偷越国(边)境叛逃的,按叛逃罪处理,不另定偷越国(边)境罪。
19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1)前罪主体仅限于过于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后罪则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单位。(2)前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后罪则可以是国家、集体、个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标准。(3)前罪仅限于向国内的非过于单位或者个人;后罪则向外国人。
192、抢夺、窃取国家档案的,以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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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19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主体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19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主体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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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考试资料 免费下载 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
202、非法提供麻醉yao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yao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yao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5、强*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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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20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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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
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
222、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甲类)或流行(乙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23、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行为又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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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从一重罪处罚。
224、军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2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军人。
226、军人泄露军事秘密以外的其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过失)写落国家秘密罪。
227、军职人员驾驶军用装备车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程,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如果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28、军职人员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部队除**、**、@@@@@@以外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军职人员窃取、抢夺**、**、@@@@@@的,则仍构成盗窃、抢夺**、**、@@@@@@罪。
229、刑法未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其最低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但其最低额不能少于500元。
230、财产刑由一审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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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予以认定。
23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执行1.5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时间间隔应当在一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减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233、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如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予以减刑。
234、无期徒刑罪犯,如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对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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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以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37、对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或以**相威胁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38、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39、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此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40、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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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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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252、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253、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254、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5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25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257、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唯一免责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仅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259、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公务员 考试资料 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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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60、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无过错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免责。
261、有财产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门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单位不予赔偿)。
262、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适用定居国法律。
263、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6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6、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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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268、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按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或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人关系处理。
270、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71、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则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75、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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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8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8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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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8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28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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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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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01、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0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303、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04、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05、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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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起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07、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08、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09、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10、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过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过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13、当事人一方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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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14、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1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17、债权人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知识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319、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2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2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仅限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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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2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归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3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326、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27、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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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适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29、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30、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
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3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3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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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3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3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3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3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40、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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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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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3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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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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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6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6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37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7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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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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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
38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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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9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9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39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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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0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0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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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1、当事人以恰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1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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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14、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1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16、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418、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19、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420、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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