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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3266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04:31: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 等及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股权和以其他形式所占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所使用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区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三)公益性资产,具体指城市市政设施、市场、广告、公园、公墓、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及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房等。

(四)资源性资产,具体指已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土地、矿产、水、湖洲、森林等。

(五)其他资产,具体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使用绩效评价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清查管理、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协调。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资产的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区内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对资产的购置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经营性资产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依法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

(八)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

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全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的考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制订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投资、入股、出租、抵押(担保)贷款、转让、处置、统筹使用等工作,及时报区财政局和区政府审批;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全年经营收益的核定、征收;

(三)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负责全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核定和收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研究制定区属各投融资公司及兴隆公司经营考核评价制度,对经营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六)参与全区国有企业“两个置换”工作,加强区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

(七)盘活已改制企业剩余国有资产,采取投资、入股、出租、出售、联营等多种经营形式,确保其保值增值;

(八)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区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经营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按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申报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单位购置资产,需填报•国有资产购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与年度预算相结合。

第十七条 资产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进行账务

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区财政局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先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

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办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依法担保的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合同、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等资料;

(五)区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进行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事项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 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国有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使用收入。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

上由主管部门在所属行业内部进行调剂,报区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一律直接报区财政局审批;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区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性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资产报损,指单位资产出现盘亏、毁损、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等情形,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资产报废,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依法鉴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及房屋、土地等大宗资产,按程序呈报区政府批复后再由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

(一)由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单位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资产处置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依规实行集中统一招标、拍卖。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也可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等有效凭证;

(三)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项设备,其报损报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因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情况说明以及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交有关批文;

(六)资产置换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单位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 2.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

3.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抵押物等;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双方单位的法人证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七)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收据; 2.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3.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呆坏账形成情况说明和债务人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后,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上缴区财政“国有资产处置专户”,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拟划转充实到区属平台公司的资产;

(九)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区财政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的资产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对所有资产认真清理,并向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上报上一季度资产统计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统计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坐支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单位因保管、使用不善等非正常原因而造成国有资产损毁、遗失或失窃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区原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印发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绥棱林业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林业企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所属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各林业局、厂占有、使用的,依照产权登记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林业企业的国有资产。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林业企业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林业企业的资产、林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林业企业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林业企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制造、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资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 林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条 林业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一条 林业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林业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林业企业不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业企业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需事先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林业企业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林业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林业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林业企业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章 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林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第六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九条 核准程序是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林业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

第二十一条 林业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备案资料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林业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评估准则。

第二十三条 林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四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林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主要操作程序:

(一)审核、批准:相关内容的审核、批准;转让事项的批准。

(二)基础工作: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三)进场交易:选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发布转让信息;确定交易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签订转让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第二十六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产权转让、交易的审核和批准,审核内容包括:

(一)林业企业的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案;

(三)林业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

(四)法律意见书,受让方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产权市场内进行的协议转让,前提在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名意向受让方,按照等价有偿、诚实守信、依法办事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场内协议转让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进行。产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转让方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产权市场外进行的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林业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转让或林业企业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内部决议;

(三)涉及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土地使用权等事项,获相关部门批准;

(四)向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基础工作;

(六)签署合同,获得批准。

林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批准或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五年一次清产核资,一年一次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应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应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应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第三十二条 土地清查登记的范围包括林业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林业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林业企业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土地清查登记工作包括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林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凡是领取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土地证的,林业企业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请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林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林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2006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与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村级及其他场所内,属国家投资建设的资产,也适用本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

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全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力状况制定。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属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购进资产。特殊情况需举债购置的,应报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离开时要进行资产清理和办理交接手续;各类人员调动前必须清还所使用的物资,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包括出租、出借、报损、报废、转让、出售等),必须报经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由区财政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六条

处置资产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首先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不得自行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应填报《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申请处置

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并及时补办租借的相关手续。借出国有资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借入的国有资产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借入手续。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区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各个社区占有、使用的资产,1

第五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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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

D.人才服务中心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正确。A B C D 2.我国()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公司法》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A B C D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的是()。A.管理机构及职责 B.资产配置及使用 C.资产处置 D.对外借款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A B C D 4.事业单位的下列情形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合并、分立、清算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是()。

A.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置换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根据规定,事业单位进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变更产权登记 C.注销产权登记 D.不需任何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权登记。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A B C D 8.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A. 罚款 B.警告 C.注销 D.罚金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A B C D 9.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A.占有产权登记 B.撤销产权登记 C.变更产权登记 D.注销产权登记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A B C D 10.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A.《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B.《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C.《政府采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1.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

A.内部转让 B.拍卖 C.无偿划转 D.协议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A B C D 12.事业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审批后,方可核销。A.财政部门 B.人民法院 C.人民银行 D.税务机关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照财务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A B C D 13.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发生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的 D.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 A B C D 14.下列事业单位发生的业务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D.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1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是()。A.经批准对事业单位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B.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C.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置换 D.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D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2.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合并、分立、清算 B.确定诉讼资产价值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A B C D 3.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是()。A.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B.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C.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D.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4.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是()。A.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B.国有资产的出租 C.国有资产的出借

D.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5.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应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是()。A.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B.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C.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D.整体改制的事业单位被清算、注销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选项A应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选项D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A B C D 6.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经批准整体资产无偿划转 D.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根据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可以不进行评估。A B C D 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A.流动资产 B.固定资产 C.无形资产 D.对外投资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以上四项均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A B C D 8.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A.核准制 B.审批制 C.备案制 D.登记制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A B C D 9.事业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与()相结合的原则。A.资产管理 B.统一管理 C.分级管理 D.预算管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A B C D 10.下列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B.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可以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C.事业单位发生分立的,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但是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D.单位性质和主管部门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事业单位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需要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A B C D 11.下列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是()。A.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B.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C.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D.利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A B C D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A.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B.体现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C.体现了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的新理念。

D.强化了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3.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管理原则包括()。A.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B.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C.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D.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1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包括()。A.国家统一所有 B.政府分级监管 C.单位占有使用 D.谁的产权归谁所有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 A B C D 15.事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的意义在于()。A.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 B.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C.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 D.规范资产处置的要求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ABCD A B C D

三、判断题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对 错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对 错

3.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4.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属于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对 错

5.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设定审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对 错

6.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 错

7.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只能报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对于事业单位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对 错

8.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不需批准,可以自行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 错

9.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 错

1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 错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两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财政部门无法调解或裁定的,事业单位可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4.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15.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显示答案】 【隐藏答案】 正确答案:对 对 错

鼎城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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