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钕铁硼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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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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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9.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 3 / 8
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三)推行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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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各职能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四)落实首办负责制
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
1.对属于我省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5 / 8
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4.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省外事部门凭出国任务书、出国签证表、有关政审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护照手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5.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一般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六)在我省审批权限内,委托太原市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委托其他地级市、各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七)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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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
(十一)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努力开发和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山西投资促进网”上进行发布。
(十二)建立招商引资队伍。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十三)建立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十四)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招商引资实绩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对外开放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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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奖励办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市、省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市政府和部门予以奖励。各市政府也要对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励。
(十五)对将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注册在晋的国务院、中央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采取财政返还的方式,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省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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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晋政发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04-22 【生效日期】2006-04-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晋政发〔200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200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钕铁硼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开发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9.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三)推行政务公开。
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各职能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四)落实首办负责制。
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
1.对属于我省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4.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省外事部门凭出国任务书、出国签证表、有关政审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护照手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5.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一般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六)在我省审批权限内,委托太原市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委托其他地级市、各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七)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九)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由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的一名成员分工负责、协调服务。(十一)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库。省、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努力开发和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山西投资促进网”上进行发布。
(十二)建立招商引资队伍。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的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十三)建立全省外商投诉工作组织网络,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机构网址,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十四)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招商引资实绩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对外开放领导组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市、省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市政府和部门予以奖励。各市政府也要对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励。
(十五)对将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注册在晋的国务院、中央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采取财政返还的方式,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省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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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
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为外商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我市招商引资取得 实效,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能源、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洗 精煤、型煤生产、煤制油、煤炭气化、碳素材料及相关炭化学产业、风力发电。
(2)装备制造维修业。主要是矿山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大型机电维修。(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以及其它工业废料为原料的新型水泥 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磁性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绿色环保清洁 材料,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生产技术,铝硅合金及型材、镁合金、硅锰合金 等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及下游产品的开发。
(4)农业及相关产业。主要是食品加工,奶、牛、羊、鸡肉等畜产品的贮藏、保 鲜、加工以及畜禽规模种养殖,优良种畜、种禽繁育,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牧草饲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加工,节水灌溉技术开发等。
(5)陶瓷业。主要是高档日用陶瓷、建筑瓷、卫生瓷、工艺瓷、电工瓷开发生产。
(6)纺织、皮革加工业。主要是大麻、亚麻、毛纺及皮革加工生产。
(7)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产品应用开发、生物制药及稀土开发。
(8)旅游业。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开发广武生态 旅游区、杀虎口生态旅游区、崇福寺、应县木塔景区、清凉山风景区等。
(9)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建设、经营等。
(10)社会事业、服务业。主要是学校(高中以上)、医院、社会福利设施以及 城市公共交通,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 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 造提升。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 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 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项目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 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 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中抵扣。
(5)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 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项目基地内的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 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 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项目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 按税法规定在计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 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 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 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市场方式购置土地 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奖励。
(9)项目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 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 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 受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或未计标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 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 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业实施
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 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 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省、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位项目 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位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 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对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 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的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 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 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 例和经营上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 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市县(区)两级政府采用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19)朔州本地投资者新上项目且符合我市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可享受与外商 投资企业相同优惠政策。
三、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1)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 “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2)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机构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由招商局协调有关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
(3)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 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及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 楚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凡接下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 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4)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实 行首办负责制,并制定相应的受理方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 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时,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 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6)对境外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 申请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帮助外商到省有关部门领取证书和企业代码、营业执 照,外汇;财政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 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省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 备完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名称核准和手续办理,其余部门办理时限和 境外投资项目相同。
(7)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立项、规划等手续齐备 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市国土局;市内环保部门自收 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初审或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水利部 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 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 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凭申请人 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核准或初审。
(9)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进行研究审批。由招商办、发改委 牵头,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办理。超出市 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市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办责任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
(10)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审 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 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1)投资者找到任何部门、单位和人,都要热情服务,做到文明、热情、耐心 地解答,积极帮助。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得冷落刁难投资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否决投资项目,需否决的,将否决理由报招商引资办公室。
2、严格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管理行为。
(12)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 查。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须填收费登记卡,不填写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物价、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收费,发放收费登记卡。任何行政管 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 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14)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15)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政务大 厅“一站式”审批窗口设立收费处,一口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性收费,要简 化收费方式。
(16)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为外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7)各部门要增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无偿提供政策、信息和 业务指导。
(18)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要与本市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因对管线的维修要提前通知,管线出现故障要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其子女入托、上学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19)公安部门对外商和引入人才的落户要及时予以办理。出国审批部门要简化 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20)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 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 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21)各级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对外商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2)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或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23)检察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查 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 投资者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结。
(24)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的情况下,要及时依法惩处。
4、加强对招商引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25)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 宣传方式,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参与意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人 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理解、支持、关心、参 与招商引资的格局。
(26)各级招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招商学习班、培训班,搞好招商 引资知识学习。
四、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1)建立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一 定投资规模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都要负责 一家企业从申请建设到生产运行全过程的督办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建立过程中的 问题。
(2)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开发、编制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要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
(3)建立招商引资队伍。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 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 资水平。
(4)采用多种方法招商。对重点项目实施高层次招商,对不同行业实行专业招商,小分队实行重点招商,利用“中国招商信息网”、“山西投资促进网”、“朔州商
务招商电子平台”网上招商等。
话、网址等,解决外商投诉问题。
(6)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领导组制定招商引 资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 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县(区)和部门予以奖励。(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市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四篇:改善投资环境
改善投资环境 提升招商水平
“欲致鱼者先通水,欲致鸟者先树木,水积而鱼聚,木茂而鸟集”。宽松优美的环境是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力保障。“谋求大突破、实现新跨越”必须以硬措施改善软环境,以软环境促进承接产业落户。只有优化产业投资环境,不断完善产业链,才能充分实现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从而选择对我区具有吸引力的客商群,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层次和水平。古语说,良禽择木而栖。只有栽好梧桐树,才会引来金凤凰。目前,外来投资者关心的不仅仅是优惠政策,更主要的是综合投资环境。用最优质的服务创造最好的环境,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政府的职能就是营造和优化发展环境,包括优良的舆论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优惠政策是一时的,优良环境是永远的。因此,每一个部门都是招商引资的服务环境,只有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才能真正做到亲商、安商、留商。现就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1、加快完善配套的硬环境建设。
充分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积极争取资金,高起点规划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推进对瑶湖生态科技园区的综合开发、街景改造、森林公园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以硬环境吸引投资,为招商引资提供可选择的空间。加强工业园区内的交通、通讯、水利、生态、环保、能源等基础设
施建设,确保投资企业基本需求。坚持招商产业园区化、园区投入多元化和园区发展可持续化的总体思路,打造园区比较优势,集聚各类资本投入,积极引进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和关联度强、支撑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继续做大做强高新开发区建设,促使园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园区的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项目入驻,为企业进驻提供良好的平台支撑。
2、加快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建设。
完善“一条龙”办公、“一站式”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建立投资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投资商的诉求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加快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建设。
坚持政务公开,确保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政府文件和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审批事项、各种事项的申报条件和材料、办事依据、办结时限、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监督投诉方式等,并公开发展规划、产业导向、重点招商项目和城市规划等资源性信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行政务信息社会共享。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
4、加快激励创业的人才环境建设。
加强招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在省市商务部门的统一组织规划下,层层开展招商人员的专业培训,努力造就出一支层次高、业务强、方式多、能奉献、锲而不舍的招商引资队伍。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绿色通道的建设,对在我区创业、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5、加快多元化的融资环境建设。
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以各种合法形式和途径进入金融领域,实现融资主体、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省外金融机构进驻和参与金融市场竞争;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资格局。
6、加快吸引力较强的招商环境建设。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各项制度,做到定期服务、定人服务、全程跟踪,定期组织人员到企业现场办公,听取和解决问题,把服务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招商部门更是要主动与土地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尤其是工业项目用地的储备工作,避免出现因无法落实用地致使一些大项目、好项目流失的现象。加快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招商引资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7、加快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建设。
大力推进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对外来投资者所提要求作出的承诺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谁承诺谁兑现。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以金融部门为主,招商部门协助,对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其他政府部门的信
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起互联、共享的电子网络信用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用咨询服务。
8、加快招商引资的舆论环境建设。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改善投资环境的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人人都是环境、事事关系环境、处处营造环境”的浓厚招商氛围。要开辟专栏,集思广益,评环境、谈发展,广泛深入地宣传高新区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报道改善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例,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好典型和资源优势。积极推介我市特色产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努力提升和塑造我市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环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是吸引力;环境是资源、是财富,市场经济是环境经济,宽松优美的环境必然引来更多投资者,和谐融洽的氛围必能留住投资者。良好的环境就是财富,破坏环境就是糟蹋财富。我们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增强“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以更加开阔的思路、更加开放的理念、更加开明的政策、更加开拓的勇气,凝心聚力、奋力拼搏,把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推上更高更新的台阶。
第五篇:招商引资投资环境介绍
在XX县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各位来宾,朋友们:
大家好!
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今天和各位客商欢聚在山清水秀的腊子口参加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首先,我代表县四大班子和全县5万多各族人民,对各位来宾、各位朋友的光临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XX县投资发展环境情况向各位来宾作一简要介绍:
XX古称“叠州”,藏语的意思是“大拇指”,地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南部,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甘川两省交界处,平均海拔2400米,是甘肃省唯一的林业县,主要的天然林区。全县总面积5108.3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52个行政村、总人口5.56万人,藏族人口占75%以上。县境内重峦叠嶂,群山连绵,森林广茂,河流纵横,可供开发的旅游、水电、矿产、农畜产品、山野珍品和藏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长江上游二级支流白龙江横贯全境110公里,落差850多米,大小支流29条,水能蕴藏量达80.74万千瓦,可开发利用量为65万千瓦,目前已发电、在建和签约的水电站有31座,总装机容量达53.038万千瓦,总投资41.9亿元。矿产资源主要有金、铁、锌、铀、镁、磷、钼、汞、1
陶土等30多种,尤以铁、白云岩、铜、黄金的储量较大,分别达到1.4亿吨、15亿吨、980万吨、18万吨,开发前景十分可观。野生菌类130种;药用植物127种;木本植物种类60科、314种,是世界新种甘南杜鹃等数十种珍稀植物的基因库场,植被覆盖率为60%,被美喻为“植物王国”和“东方的伊甸园”;野生珍稀动物27种,栖息着大熊猫、羚羊、雪豹、梅花鹿、红腹锦鸡、水獭等国家一、二、三级重点野生珍稀保护动物。1925年9月,美籍奥地利裔植物学家、人类学家约瑟夫〃洛克在日记中写道:“我平生未见如此绮丽的景色。如果《创世纪》的作者曾看见XX的美景,将会把亚当和夏娃的诞生地放在这里。XX这块地方让我震惊,广阔的森林就是一座植物学博物馆,绝对是一块处女地。它将会成为热爱大自然的人们和所有观光者的胜地。”
综合我县县情,在投资环境方面我县具有五大优势和三大竞争力:
五大优势是:
一是良好的区位优势。XX地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南部,位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甘川两省交界处,东有哈达铺、岷州会议遗址,南有著名的九寨沟、黄龙寺,西有东方小瑞士碌曲郎木寺、则岔石林,北有藏传佛教六大名寺之一的拉卜楞寺。具有显著的东靠西移、南北对接、梯度推进的战略区位特征。
二是完善的交通优势。XX
境内公路历程724.59公里,其中省级公路干线2条142.95公里,县乡道路35条239.34公里,形成了以省道为骨架,县乡公路为网络的公路交通体系。目前,迭(部)舟(曲)公路、江(可河)迭(部)公路和岷(县)代(古寺)公路为主的“一横两纵”公路网已经形成,随着成都至兰州铁路、XX至九寨沟公路、XX至黄龙寺公路、省道313线二级公路改建等工程的实施,时空距离将进一步缩短,区位优势更加明显。
三是丰富的资源优势。县域内旅游、水电、矿产、农畜产品、山野珍品和藏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长江上游二级支流白龙江横贯全境110公里,落差850多米,大小支流29条,水能蕴藏量达80.74万千瓦,可开发利用量为65万千瓦。矿产资源主要有金、铁、锌、铀、镁、磷、钼、汞、陶土等30多种,尤以铁、白云岩、铜、黄金的储量较大,分别达到1.4亿吨、15亿吨、980万吨、18万吨。野生菌类130种;药用植物127种;木本植物种类60科、314种,被美喻为“植物王国”和“东方的伊甸园”。旅游资源十分丰富,主要有十大景区108个景点。
四是健全的产业优势。我县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体系,水电、矿产、旅游、特色产业逐步壮大。目前,建成投产水电站11座,总装机容量13.89万千瓦,完成投资9.7亿元,在续水电站21座,总装机容量39.15万千瓦,总投资32.2亿元,XX已成为甘肃南部特别是白龙江流域的重要电力枢纽基地;充分发挥XX自然风光、长征遗迹、民俗风
情和藏传佛教等四大旅游资源优势,实施了腊子口景区、达拉俄界景区、旺藏寺及白古寺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完善;通过招商引资,重点对金、铜、铁矿勘查,带动了以黄金矿产为龙头,白云岩、铁、铜等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管理及创收理念,形成了以天然食品公司、酒厂等为依托,以招商引资、联合经营为融资方式的天然食品加工格局。
五是深厚的人文优势。XX故称“叠州”,有着“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和“寺洼文化”的历史遗迹,三国时蜀汉姜维沓中屯兵的古城遗址,南北朝北周、隋、唐时期建置的叠州遗址、马牧城遗址、芳州城遗址和恒香郡城堡遗址,还有历史悠久、风格各异的藏传佛教寺院23座,宛如一座藏文化大观圆。此外,XX还是片红色热土,1935年9月和1936年8月,中国工农红军先后两次途经XX,召开了著名的“俄界会议”,攻克了长征最后的天险——腊子口,被喻为长征路上的“加油站”。
三大竞争力:
一是可靠的服务环境。XX始终坚持以诚招商、以信养商、以利兴商,精心打造优越的服务环境。长期以来形成了“亲商、富商、护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在政务环境上,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努力使来XX投资的客商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在政策
环境上,努力营造政策“洼地”,在用地、税费、投资条件等方面尽最大可能予以优惠,对重大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在法制环境上,全面清理各类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依法办事、依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多年来赢得了客商的高度赞誉和青睐。
二是完善的招商政策措施。近几年,XX先后出台了《XX县开发水电资源的若干优惠政策》、《XX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XX县招商引资项目办事程序》、《XX县招商引资项目优质服务暂行规定》、《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水电项目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XX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调员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来保证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序性。向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派驻了项目协调员,成立了治安室,派驻保安员,建立健全了招商引资企业内部党、团、工、妇、计生、民兵等组织,使企业内部管理得到加强,招商企业和地方群众之间的纠纷事件明显减少,项目建设环境得到切实改善。
群山连绵,森林广三是优越的投资环境。XX重峦叠嶂,茂,山青水秀,河流纵横。境内悬泉、飞瀑、神湖、水帘洞、秀峰、隘峡等各种奇丽壮观的自然美景遍布全境,不逊于闻名遐迩的九寨沟。2009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3.98亿元,同比增长12.4%,其中一、二、三产业分别完成1.23亿元、1.12亿元、1.63亿元,一、二、三产的比例为31︰28︰41。全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1.33亿元, 同比增长28.4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27亿元,同比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726元,同比增长10.8%,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08元,比上年增长16.1%。强劲的发展态势、广阔的市场前景,使我县日益成为一块投资兴业的宝地、一片商机无限的热土,投资XX必将占领一个现实的巨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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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扎西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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