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2009年5月8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2010年1月10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四条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三)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进行甄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预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传授三坛大戒事宜,由中国佛教协会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统筹安排。
第六条新戒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传戒寺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由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
第七条在中国佛教协会直属寺院常住的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圆具三坛大戒后,由中国佛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九条教职人员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的。
第十一条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经原同意该教职人员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
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发还其戒牒。第十三条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戒牒,并经原同意其受戒的佛教协会确认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教职人员认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中国佛教协会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圆具三坛大戒获得戒牒者,无需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履行认定程序,但需由本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教职人员资格备案;在中国佛教协会任职和在中国佛教协会直属寺院常住的,由中国佛教协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进行教职人员资格备案。
第十六条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职的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向原同意其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申请,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汉传佛教
汉传佛教
本学期出于对佛教的兴趣,选秀了汉传佛教这本选修课。通过这门课程,我系统地了解到了佛教传入中国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给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方面面带来的广泛而深厚的影响。
我在大二的时候,曾经听过一位老师做的关于“禅宗”的讲座,获益颇多,印象深刻,进而对佛教产生了兴趣。通过选修这门课程,我了解到禅宗属于汉传佛教宗派之一,是印度佛教传入中国后由中国本土独立发展出的最具代表性的佛教宗派。在中晚唐之后成为汉传佛教的主流,是汉传佛教最主要的象征之一。禅宗的核心思想是:“不立文字,教外别传;直指人心,见性成佛”。
当时讲座的老师举了很多禅宗的经典故事——如,瓶中鹤的故事和面临交通事故是,是选择车上的五个人死还是汽车转弯牺牲路边的一个路人。但是老师都没有解释原因,后来通过一些学习才慢慢想明白原因。正如老师说的佛教是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但是佛教的唯心主义,并不是高中时上政治课时课本批判的唯心主义。而是说每个人看待事物的眼光不同,同样的事物因为看待他们的个体不同而绝不会是相同的,这样一来,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构筑出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和他人不同的世界。因此我们看到的世界是属于每个人的自己的世界,也因此,不同的人面对相同的事物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这大概是佛教中所说的“相”。当我们看了太多的外界事物而忽略了自身看待世界的态度的话,就容易被迷惑而陷入一些模式化的情绪中。就如同既同情被困在瓶子里的鹤又舍不得打碎瓶子而烦恼不已的人一样。事物各有自己存在、发展方式,我们自己的心情、态度应该由自己的心决定,而不轻易为外物所动,这是我对禅道的浅显的理解。
另外,对佛教很感兴趣的一点是是否真的存在神。四月份校庆时,台湾的星云大师来厦大做讲座,有一名学生问过他这个问题。当时星云大师没有正面回答有或无,只说基督教是“信者得永生”,而佛教是“你信不信都得永生”。所以星云大师大抵是肯定了神的存在。只是神高高在上、慈悲为怀,不与凡人斤斤计较他们质疑自身的存在问题。通过老师课上的讲解,也着实觉得这个问题实在是很有意思。中国人生长在得天独厚的优越地理环境上,大概也因此对自身有着强大的自信和坚持,因此对神的信仰并不如其他民族来的坚定。这也是以禅宗为代表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的独特之处之一吧。
出去对禅宗更为广泛全面的了解外,这门课使我认识并惊叹于佛教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方面面的影响。虽然高中时上历史课时曾经了解过一些佛教在中国的发展,以及佛教给中国社会带来的一些影响。因为这部分知识在当时并不是学习的重点,所以没有深入地学习和了解。而本学期上过汉传佛教这门课后才真正了解到佛教对中国社会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出去对统治者们的影响而带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因为佛教本身的思想而影响的各个时代的艺术家,他们为信仰所创造出的佛像、雕刻、建筑等等,无一不是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杰作。仔细想想这大概是因为佛教带给人们的是思想、精神层面的影响,才令他们造出种种珍奇。
以上都是通过本学期的这门课程对以前有一些肤浅了解的东西进行系统了解、学习的心得。除去这些,通过修学这门课程,我对佛教的各个宗派的产生、发展以及思想也产生了浓厚兴趣。特别是熊十力的《新唯识论》。据老师介绍,这是不同于禅宗思想的,比较接近印度佛教思想的著作,很想通过其了解一下佛教的其他宗派的思想。所以今后也会继续阅读相关书籍,了解学习对中国乃至世界有巨大影响的,探寻人类与世界哲学,作用于人的精神层面的,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教的相关知识。
以上是我本学期学习汉传佛教这门课程的收获和一些心得体会,感谢老师这学期以来的教导。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 救救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江苏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省佛协制定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省宗教局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全面推进认定工作,各市县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不少工作经验,但也发现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认定标准、程序和方法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宗局3号令,真正领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资格认定既是依法管理的需要,更是保障和维护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应人为地加以对立。
二、认真学习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省佛协制定的《实施细则》,并严格以此为依据,认定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不得与之相违背。
三、县以上(含县佛协,下同)佛教协会是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主体。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工作,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佛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认定和备案的区别与联系,不得将认定工作推诱至备案部门。
四、认定材料“三件一表”必须真实齐全,“三件”指被认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戒牒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市、区)佛教协会对“三件”戴别复印后应将原件退回被认定人员。认定的必要依据是戒牒,各县市佛协应认真审核、明辨真伪。对存在疑问的戒牒应通过各种途径进行辨别。对戒牒遗失的,拟认定人员必须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相关佛教协会加盖公章替代戒牒复印件,同时要求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办。对60周岁以上因不可抗拒力遗失戒牒,但各方面表现较好且能提供旁证的予以认定。拟认定人员还必须坚持“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必须出具有效的书面独身证明。“一表”指国宗局监制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必须严格按照表前的四条“说明”填写、报送和留存。
五、对材料齐全而且其实有效的,各县(市、区)、省辖市佛协必须及时给予认定,并按照统一要求将有关材料报省佛教协会。对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
1、违法犯罪在逃的;
2、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3、不能长住寺院的“游僧”;
4、不遵守素食、独身、僧装“六字方针”且不能书面忏悔限期改正的;
5、其他明显违背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且影响恶劣的;
6、涂改、伪造戒牒的。
六、对三类特殊人员的认定和登记:
1、在县以上佛教协会工作且不在有关寺院常住的由相关佛协申报认定;
2、省内各佛学院所的在籍学僧由相关院所登记审核并征求相关宗教部门意见后直接报省佛协认定;
3、对各寺院场所的沙弥、沙弥尼一并核查身份证、户口簿并填写由省佛协统一印制的《江苏省佛教寺院场所沙弥沙弥尼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便了解情况、加强管理。
七、对核查出违反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仪轨规定的拟认定人员,只要其发心忏悔、愿意改正,并遵从汉传佛教仪轨定制,可以给予认定。
八、中国佛教协会拟为完成认定备案的佛教教职人员制作信息卡,作为戒牒的副本使用。信息卡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法号、身份证号、戒牒号、所在寺庙、户籍等,请各地予以协助,查实上报。
第四篇: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小编推荐)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范文模版)
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戒腊10夏以上并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由该寺院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
(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核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逐级上报当地佛教协会;
(四)当地县(市、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佛教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 全国重点寺院礼请住持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原则上非重点寺院不礼请住持。第五条
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六条 75岁以上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第七条 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讲究因果,廉洁奉公。
第九条 礼请住持的寺院资格
(一)经过政府部门登记开放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经常组织、教育、引导常住僧众及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丛林班首、执事健全,分工明确,僧团和合,须全部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僧众之间关系和睦,僧众与信徒之间关系和谐。寺院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二时课诵,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法务活动文明健康,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努力为佛教信徒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四)具备佛教丛林基本法务生活设施,场所布局合理,建筑设施安全,消防责任落实,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建筑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日常的法务活动和具备僧众的生活条件。
(五)经常举办讲经说法活动,增强佛教软实力,提升四众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十条 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反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住持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当经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当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佛教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