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xx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
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吉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位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
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 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
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
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级单位申请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软件资产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实施,按本办法规定
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的方式,负责购置并在网络中心部署的微软操作系统、主要桌面办公软件、网络防病毒等软件和负责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软件,由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购置软件,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吉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
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
求。
第十七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
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
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文件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
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三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
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软件使用权,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单位价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
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
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
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
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
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
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
险。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含笔记本)内已安装未获
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
(四)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
书。
(五)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
件。
(六)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
侵犯版权。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审计监督,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软件资产管理
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国管资〔2011〕280号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
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应当整合本部门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
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软件资产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六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执行。第十八条 通过转让方式处置软件资产,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管局负责对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三)正版化使用情况;
(四)处置管理情况;
(五)纳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管局2001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通知》(国管财字〔2001〕215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安全,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软件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资产,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资产:软件资产载体包括光盘母拷贝、软磁盘母拷贝、硬盘母拷贝、移动存储母拷贝、互联网下载文件的源文件等;许可证包括产品外包装或者载体盘面上的安装序列号、原始设备制造商产品的内置信息,以及电子文档格式的授权码等。第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软件资产管理应当做到合法授权、科学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确保信息安全,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购置、自主开发、调剂、受赠等。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信息安全。
各部门应当整合本部门软件需求,合理配置软件资产,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第八条 软件资产配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
第九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软件产品,应当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政府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软件资产验收、入账、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资产作为固定资产中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类项目,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入账:
(一)单独购买的软件资产,根据发票据实入账;
(二)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开发、改版或者升级的软件,依据研制开发部门的项目决算,确定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用软件,与硬件分别入账。对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软件资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评估后入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评估的信息化成果,可以参照开发费用和市场情况进行预估,条件允许的,可以委托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软件资产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妥善保管软件资产,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借和处置。使用后按照领用清单上的内容退还,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符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要求,防止信,息外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软件资产档案信息管理,保证软件资产安全。档案信息包括资产代码、软件载体、许可证、自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安装说明、使用说明、流转记录等内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处置:
(一)闲置的;
(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
(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
(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
第+六条 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
闲置的软件资产,由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机构会同信息技术管理机构,按照有效使用的原则,优先调剂使用。包含涉密信息的软件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软件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依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执行。
第十八条 通过转让方式处置软件资产,应当通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处置。第十九条 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调整资产与财务账目。
第二十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管局负责对各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三)正版化使用情况;
(四)处置管理情况;
(五)纳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管局2001年1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通知》(国管财字〔2001〕215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核实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A)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办法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 B C D
2.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A)开展。A.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B.资产管理卡片系统 C.会计软件资产系统 D.信息资产管理系统
A B C D
3.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文号是(A)。A.财资[2016]1号 B.财资[2016]2号 C.财资[2016]3号 D.财资[2016]4号
A B C D
4.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经(D)签字。A.中级会计师 B.助理会计师 C.注册审计师 D.注册会计师
A B C D
5.暂付款的清查由(B)牵头,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根据暂付款的性质.用途,清查工作要落实到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A.资产部门 B.财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主管部门
A B C D
6.下列不适用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的是(C)。A.各类行政单位 B.社会团体 C.企业化管理单位 D.各类事业单位
A B C D
7.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D)。A.人员机构 B.组织机构 C.协调机构 D.工作机构
A B C D
8.逾期(B)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A.2 B.3
C.4
D.5 A B C D
9.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A)的原则组织实施。A.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B.统一政策.各级管理 C.统一原则.分级管理 D.统一原则.各级管理
A B C D
10.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实施日期(C)。A.2016年1月1日 B.2016年2月1日 C.2016年3月1日 D.2016年4月1日
A B C D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1.下列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情形有(ABCD)。
A.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B.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C.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D.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A B C D E
2.下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有(ABCD)。A.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B.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C.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D.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A B C D E
3.下面属于银行存款清查损溢应提供证据有(ABCD)。
A.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 B.银行已收.单位未收款项经清查拟作为收益的,应提供对方不再追索的证明; C.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D.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A B C D E
4.下面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的有(ABCD)。A.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B.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C.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D.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A B C D E
5.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因(ABCD)造成的损失。A.盘亏 B.毁损 C.报废 D.被盗
A B C D E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AB)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A.财政部门 B.主管部门 C.行政单位 D.事业单位
A B C D E
7.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涉及的部门(ABCD)。A.各级政府 B.财政部门 C.主管部门 D.行政事业单位
A B C D E
8.资产清查核实的主要依据有(ABCD)。A.《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B.《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D.《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A B C D E
9.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ABCD)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A.数量 B.价值 C.结构 D.使用状况
A B C D E
10.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ABCD)。A.货币资金盘盈 B.存货盘盈
C.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 D.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
A B C D E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于此次清查核实办法。(√)
对
错
2.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对
错
3.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认定范围,不进行处理。(×)
对
错
4.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对
错
5.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查核实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
错
6.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促进资产合理配置。(√)
对
错
7.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主要是对资产清查.核实。(√)
对
错
8.无形资产损失无法进行认定。(×)
对
错
9.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必需内部机构开展审计。(×)
对
错
10.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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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201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资产[2012]1号
颁布时间:2012-1-4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以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依规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市、区(县)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
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度组织
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负责批复财政部门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批复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超过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资产清查结果,核准账销案存事项。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地区或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立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部门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批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资产清查结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超
过审批权限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四)负责分析、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报
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
行调整。
(六)负责核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账销案存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
报告。
(三)依据已批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2819号)要求建立核销资产备查账,每年年底前对备查账中业务事项的清理结
果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
(五)负责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对资产清查资料进行分类整
理,建立资产清查档案资料库。
第三章 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
善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
人员情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库存现金、各种银行账户、有价证券、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
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损溢认定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
核批复。
制度完善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
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报本级政府批准;主管部门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向财政部门申请立项;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申请立项。资产清查立项申请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机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时应成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位自查。清查单位要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北京市资产清查政策,结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自查过程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资产清查报表和撰写自查报告。
(三)专项审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结果批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审批权限对清查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
核实,并予批复。
(五)账务处理。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将结果报财政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建立经批准的账销案存事项的备查账,按年进行清理,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自查报告。包括资产清查基准日、范围、内容、实施过程、基准日资产占有使用及财务收支状
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二)数据报表。包括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并附有关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材料。
(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应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
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它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由委托方承担,并列
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四章 审核批复
第十四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由市、区(县)
分级审核批复。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资产清查,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由市财政局
批复。
第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资产清查中,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资产盘盈、10年以上资金挂账、价值50万元以下存货损失、单位价值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批复。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货币资金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10年(含10年)以下资金挂账、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存货损失,房屋、土地、车辆损失以及单位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
政部门批复。
第十七条 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批权限由区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财务核对,出具鉴证意见和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材料,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