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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合集)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0-3802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1 07:52: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1、总则

1.1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机构。

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1.5 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照顾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未成年人。

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1.7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术语

2.1流浪未成年人——系指十八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解决生活问题的未成年人。

2.2 身体状况——系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外在体貌特征、精神状况、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明显外伤、肢体残疾、严重抑郁、躁动不安、智力障碍、行动困难和疑似罹患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内容。

2.3 护送来站救助保护——系指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4 特殊饮食需要——系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的营养搭配、种类和加工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5 正规教育——系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的、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义务教育。

2.6 非正规教育——系指保护机构自行开展的、未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针对因年龄、心智、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不愿意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

2.7 接送离站——系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来到保护机构将其接回的情形。

2.8 安置——系指对于在保护机构内长期滞留的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智障未成年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福利机构抚养、教育的情形。

2.9 隔离——系指对于保护机构内的疑似传染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与其他未成年人分离开来,防止造成传染。应保障被隔离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正常,进行劝慰、开导以保持其情绪稳定。

3、服务

3.1 接待

3.1.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3.1.2 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详细记录并安排救助、保护事宜;对于不满六周岁且随同监护人或亲属求助的,原则上应帮助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3.1.3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指定医院。3.1.4 对于疑似传染病人,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3.1.5 对于吸毒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6 对于护送前来救助保护的,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无误,办理交接手续。

3.1.7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受助未成年人受助情况档案。3.1.8 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核对无误后,提供救助保护。

3.1.9 办理完毕入站手续后,应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药品等进入机构。

3.2 基本服务

3.2.1 每周应制定营养搭配合理的食谱,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应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饮食;实行分餐制,供应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2.2 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

3.2.3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2.4 受助未成年人应按性别、年龄段、身心状况等分类居住;单人单床,配备必要生活用品。

3.2.5 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3.2.6 应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和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工作。

3.2.7 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3.2.8 帮助查找和联系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安置事宜。

3.2.9 面向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相关服务。3.2.10 保障受助未成年人随身财物安全。

3.3 特殊服务

3.3.1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排便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3.2 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精神病的未成年人,及时联络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提供生活照顾。

3.3.3 对于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络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3.4 教育、培训、就业

3.4.1 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受助未成年人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类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3.4.2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4.3 对于机构内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3.4.4 对于机构内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3.4.5 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未成年人,采取多种形式,协调有关部门或有关组织,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3.5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5.1 应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3.5.2 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5.2 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应进行有针对性地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5.3 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应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6 其它服务

3.6.1 对于受助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3.6.2 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 人流浪工作。

3.6.3 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家庭环境下的养护教育工作。3.7 离站

3.7.1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保护机构外出流浪。

3.7.2 对于已经查明家庭情况或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3.7.3 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受助未成年人接受救助情况档案、有关证明材料和交接档案。

3.7.4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患病未成年人,接送途中应配备必要的医药器材、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7.5 对于年满16周岁,精神、智力、身体发育正常,具备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有明确意愿自行返家,能够自行选择路线并提供切实可行返家方案的未成年人,经其书面申请,保护机构审核符合前述要求的,在与途经停留的有关救助、保护机构商定接送等有关事宜后,可以为其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必要的生活资助,办理离站手续。

3.7.6 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记录有关情况,经带离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3.7.7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3.7.8 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未成年人,由司法鉴定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做好善后工作。

4、机构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 地级以上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分站、救助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等。

4.1.2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分布合理、交通便利,远离危险区域。

4.1.3 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同时标注相应的民族文字。

4.1.4 分站、救助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的名称可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1.5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法人证书应悬挂在接待厅(室)内的醒目位置。

4.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引导标志应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应醒目,易识别。

4.2 基本设施、设备 4.2.1 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

4.2.2 基本设施应满足特殊安全要求,防坠落、跌伤、触电、灼伤、烫伤等意外伤害;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特征,便于未成年人安全使用,远离危险区域;基本设施设备应方便残疾未成年人使用。

4.2.3 接待厅(室)应配备电脑、桌椅、文具等相应的办公设备;方便未成年人使用的座椅、饮水设备等服务设备和辅助器具等;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

4.2.4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居室内应配备单铺床、桌椅、屉柜、窗帘等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4.2.5 教室应配备课桌椅、教学用具、教材、文具等。4.2.6 应配备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的设施、设备和用具。4.2.7 餐厅、厨房、食品贮备间等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4.2.8 洗浴间应配备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换衣及储物间。

4.2.9 厕所应配备蹲便器、座便器、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

4.2.10 洗漱间应配备洗漱设备。

4.2.11 物品保管室和库房应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4.2.12 隔离室应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光灯等消毒设备。

4.2.13 有必要的洗衣及消毒设备。

4.2.14 建有受助未成年人活动室,能够满足受助未成年人阅读、学习、娱乐、文体活动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棋牌、玩具、电视、桌椅、文具等物品。

4.2.15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活动设备。

4.3 基本环境

4.3.1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应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无危险物品。

4.3.2 保证水、电、暖的供应,确保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运转正常。

4.3.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禁止吸烟,张贴明显禁烟标志。4.3.4 室外环境应绿化美化。

4.3.5 环境卫生应符合其它国家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4.4辅助设备

4.4.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轮椅、拐杖、担架等辅助器具。

4.4.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5、管理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 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标准;暂时不具备的,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5.1.2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一名应具备社会工作知识、儿童工作知识。

5.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以上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服务受助未成年人。

5.1.4 直接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从事餐饮、库房管理、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5.2 制度建设

5.2.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方面的规定;应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 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人员失踪(逃跑、擅自脱离监护)、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3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示公告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5.2.4 建立、完善宣传、引导、管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6、附则

6.1 本规范中涉及“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6.2 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汇报

齐河县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工作落实情况 8月19日,在收看了国家、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县立即召开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和谐安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我县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坚持“完善机制、提升服务、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的目标,进一步钢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出台文件成立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完善出台了齐政发《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成立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团县委、妇联、残联、铁路部门以及晏城街道办政府、铁北街道办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晏城街道办社会福利中心内成立齐河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中心、齐河县人民医院为定点救治医院。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健全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财政、公安、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我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定期召开联席办公会议,认真分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逐一制定化解矛盾和问题的办法及措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周到、优质、高效的救助保护服务,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建立网络管理机制。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仅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难以做到全覆盖,只有建立部门、乡镇、村(居)委联动的管理网络,才能对流浪未成人予以更好的救助和保护。一是建立乡镇、村(居)委救助网络,做到救助不留死角。以乡镇民政办为主体,对乡镇、村、社区流浪未成年人予以救助和保护,充分调动村(居)委干部、村(居)民的积极性,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向乡镇民政办报告,乡镇民政办迅速给予救助,不能救助的及时送往救助管理站,并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县城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乡镇以民政所为主体的救助保护责任机制;二是变被动为主动,做到救助保护全覆盖。县救助管理站落实专人定期在县城及周边区域巡查,发现一起救助一起;三是发挥公安执勤亭、便民服务亭的作用,达到救助不留空挡。加强同公安、城管、环卫部门的协调、联系,利用公安执勤夜间

巡逻、城管执法、环卫清扫等时机,一旦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对其实施救助;四是主动联系、协调卫生部门,对生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实施医疗救助,确保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四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加强救助管理人员的法规政策、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等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法规、政策的培训。以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使全体救助管理人员进一步熟悉法规政策、科学合理运用,做到依法、依规、依政策救助;二是加强救助业务知识培训。在做好救助常规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重点强化对心理学、教育学、行为学的培训力度,要求全体救助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认真钻研,采取聘请专家到站讲课和派员外出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的知识,为准确揣测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思想状态、行为状态,疏导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强化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积极加强同教育部门的协调、联系,对流浪未成年人中较为特殊的群体,聘请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或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行为的矫治工

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尽快消除心灵中的阴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五是建立生活保障机制。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立科学的生活保障机制是减少或杜绝流浪未成年人流入社会的关键举措。一是建立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结合区域流浪未成年人流入社会的现象和特点,按法规、政策将当地生活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对因灾、因病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或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困难家庭渡过生活困难期,从源头预防流浪未成年人的现象发生;二是建立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救助管理站切实履职尽责,对到站主动求助或送往救助站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依规、按政策给予救助,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食宿、教育、技能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对能提供家庭住址的及时护送回家,对实在不能提供家庭住址的安排寄养或到当地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中供养,切实保障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建立部门协调的救助机制。积极协调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对未成年人实施共同救助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卫生部门保证生病能得到及时治疗,财政部门提供较为充裕的救助保障经费,同时,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爱心人士对流浪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保护,真正形成部门联动、人人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格局。

第三篇: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宜都市民政局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工作情况的汇报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近年来,我局通过强化求助人员管理,增强主动救助能力,探索多元救助方式,积极协调,部门联动,初步建立了主动救助常态化、救助方式多样化、救助工作协同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模式。

一、基本情况

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承担,救助站成立八年以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约9500余人次,其中未成年人209人次。今年10月,我局按照三级救助管理站标准对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行了重新选址和设计,目前,正处于积极筹措资金阶段。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主动救助常态化

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我市救助管理站结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建立了巡查机制,做到主动救助常态化。

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宣传工作,对特定商业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并预留救助电话,要求相关商户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告知救助管理站,要求社区和志愿者团体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后及时施救或护送至救助管理站,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严寒酷暑及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必须开展救助巡查工作,确保流入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二)落实分类施救制度,救助方式多样化

根据流浪未成年人乞讨成因及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我们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分类救助,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实施不同的救助管理。

对于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救助管理站采取先行施救,然后公安机关跟进,严防拐卖、拐骗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发现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接受救助。对于突发急病的流浪儿,采取“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安排治疗,同时会同公安机关利用信息系统帮其查找父母或在相关媒体为其刊登寻亲公告,及时帮助他们回归家庭。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和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我站采取福利机构照顾为主,家庭寄养为辅的方式开展施救工作。

(三)搭建救助联动平台,救助工作协同化

积极搭建救助联动平台,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各施其责,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促进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他们回归家庭、妥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一是提请市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提请市政府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搭建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联动体系;二是主动联系城管、公安共同做好街头主动救助工作,与城管、公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发现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三是大力宣传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文件,引导社会各界及时发现并报告流浪未成年人。

三、存在的问题

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成立于2003年,按当时标准和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和建造,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功能设计明显不足,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提升;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尚不健全,相关部门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上协调力度不够,落实不足,需进一步细分责任。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会以建设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为抓手,积极探索,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流浪未成年人儿童保护中心工作总结

流浪未成年人儿童保护 中心工作总结 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在 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 市团委大力支持和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紧紧围绕市团委提出的“助学工程”“关爱工程”“净化工程”“基础工程”等四大工程不断开拓,现以构建起一个以**市救助站为主覆盖全市范围联动社区、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流浪儿童保护工作正向着规范化方面健康发展。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工作 以关爱、保护、教育为的工作思路,向**模式、**方式学习,在充分借鉴两站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现有特点和优势,现已初步构建成一个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的流浪少儿救助、保护平台

一、加强救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流浪儿童保护中心广泛宣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等。我们的宣传形式有:(1)在中心城区各要道设置救助站引导牌 18 个,(2)在中心城闹市区设点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10 余次。

第五篇:XXXX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汇报材料

XXX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自治区、地区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和地区《阿克苏地区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阿克苏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要求,XXX全面开展了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了由县委XX为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治办,主任由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兼任。及时召开动员会,对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XXX实际制定下发了《XXX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方案》,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各乡(镇)和成员单位也层层召开了动员会,并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制定了工作方案,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横幅、板报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打击活动中,参与到关心支持救助保护工作中,形成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公安局设立“防拐”咨询电话,为群众答疑解惑。结合“六五普法”和“法治进校园”工作,加大对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 1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宣传力度,从源头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截至目前,全县法制副校长授课12余次,张贴标语500余条,悬挂横幅23条,广播电视滚动播放10多小时,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受教育学生达6900余人。

(三)健全工作体制,认真摸排查。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构筑起公安、民政及各乡(镇)、各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参与的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制,以保护为重点,以教育为根本全面开展工作,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进行摸底排查,对流浪未成年人登记造册,实行一人一档,逐一查明去向,逐一签订救助保护责任书,从而确保流浪未成年人不失管不失控,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真正做到了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对于那些能转化的就及时进行教育,从根本上转化一个。经过摸底,目前XXX共有外出未成年人84人(学生58人,人户分离26人),其中,XX人,XX人。未发现被拐骗及被他人操纵情况。自工作开展以来,XXX在XX救助管理站接回一名18岁的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目前已安置其在县农办工作的哥哥家中。

(四)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我县全力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建立辍学学生责任制和报告制度,保证适龄儿童都能够入学接受教育,对于辍学的学生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进行调查,对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工作不力的学校和家长实行责任追究,有效的控制了辍学率。二是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管理力度,对影响校园学生活动的违章建筑进行

了拆除,对影响学生上课的施工单位进行教育,让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对学校周边的治安情况进行集中整治,努力给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三是不断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定期不定期的开展规范电子游戏厅、网吧经营、文化市场和二手手机市场等专项整治行动,目前为止,对网吧、文化及二手手机市场检查了25次,确保未成年人有个健康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1、外出未成年人中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2、个别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扎实。

三、下一步打算

(一)设立警务交流平台。对人户分离的外出未成年人,由公安局与外出未成年人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向其告知外出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请求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协管。对流入未成年人所在地派出所告知的人员进行协管,使人户分离的未成年人不失管不失控。

(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乡(镇)治安联防队员、村治安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十户长等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登记流入流出未成年人,通过亲属或派出所了解具体情况,做到对未成年人情况底数清、情况明。

(三)建立长效机制,增强救助实效。一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返家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与其家人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联系沟通,了解生活状况,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二是探索建立预防机制。建立登记台帐,摸排重点户(有流浪史)和特困户,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计划。开展预防工作试点,建立“三方联席、定期例会”工作机制(村(社区)、家庭、民政部门),对于贫困失

学且愿意上学的贫困少年儿童,联合辖区派出所和所在学校,形成“五位一体”帮扶机制。三是开展“四无乡镇”创建工作。针对流浪儿童绝大部分来自于农村的实际,在全县组织开展“四无乡镇”(无未成年人流浪、无遗弃家庭成员、无因家庭暴力外出流浪、无安置后人员反复)创建活动,并纳入文明乡镇考评内容,从源头上减少流浪未成年人的出现。

(四)规范工作制度。一是完善责任体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二是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三是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通过上下联动,在全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网吧、学校周边及文化市场进行检查整治,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社会影响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加强督查考核。县综治办不定期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出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打击拐骗操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暨做好XXX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XXX综治办

2011年6月22日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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