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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33916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06:33: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

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

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

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

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

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

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

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

应小于10m。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

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二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

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

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

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

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

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

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

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执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

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

加。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

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

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

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

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公路局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渝文审„2006‟12号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

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

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

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

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公路局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于2011年5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25号),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计划。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计划。

第十五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臵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臵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臵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臵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三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臵,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北碚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 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第十六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第三十一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 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第五篇: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农村公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委质监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核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 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划项目应优先安排村通畅,兼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计划。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

——未完成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计划。第十四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交通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严禁平衡一般财政预算;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前对通乡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通村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在建设过程中,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可按一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下计划挂钩。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大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公路以上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臵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六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 m。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臵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厘米,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泥灰)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七)单车道路基应设臵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设臵宽75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20%。

第二十八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二十九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臵,提 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1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二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以上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 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桥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 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以上公路、大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和罚则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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