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6号
华中师范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0届学校党委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05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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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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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13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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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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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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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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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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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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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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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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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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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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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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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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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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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号
中国人民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学校党委会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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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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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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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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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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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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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与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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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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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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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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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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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teniu.cc。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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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四川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0号
四川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17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四川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四川大学章程
序
言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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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简称:川大;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SCU;学校网址:http://www.teniu.c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设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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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 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校风为“严谨、勤奋、求是、创新”;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 学校标准标识色为锦绣红和优雅灰,校旗由中国红和优雅灰组成,中国红在上,优雅灰在下。在中国红部分的上方正中位置印有校徽标识,下方正中位置印有中文校名;在优雅灰部分的正中位置印有英文校名。
第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以锦绣红为标准色;双圆之间上方是邓小平题写的校名四川大学,下方是学校英文名;内圆正中是“凤钟楼”图像标志,下方是建校年份“1896”字样。徽章为印制有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张澜等词、佚名曲的《四川大学校歌》。
第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二章 办学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
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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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与者,本科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
第二十条 学校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并鼓励各类科学研究者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国际和区域问题,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4—
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依据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
(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5—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二)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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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学校组织
第一节 学校党委和校长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权与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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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务会,研究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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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务会和专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节 学校学术组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崇学术道德,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坚持教授治学。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成员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二)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定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资格;
(三)指导学校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
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
(四)评审拟申报的重大教学、科研成果;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特点和发展需要,适时设立大学科学术委员会或学部,主要开展组织、协调相关院、系的学科、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大学科学术委员会或学部不设行政级别,只设专兼职秘书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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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文、理、工、医和学科交叉等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学位授权点;
(三)制定研究生导师评聘办法,组织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审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学科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四)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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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二级办学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或学院建制的系(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议事范围、议事保障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四川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授权,行使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议、学位评定、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人才引进等职能,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
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学院实际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设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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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学研究机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部省级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节 学校其他组织和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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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团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等育人中心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门工作委员会,由师生员工代表和校外知名人士组成,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运行办法,就自身的构成、产生、职责、运行、换届等事宜予以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授权其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展览馆、分析测试中心、信息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华西医学中心,代表学校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医学发展战略;管理、组织、协调医学各学院和附属医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促进学校医学学科与文理工等学科交叉融合,推动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医院、企业等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管理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和规范管理流程;学校坚持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实行校务公开,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和监督学校各类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合理设置内部管理层次和权力分配结构,明晰学校与二级办学机构之间以及学校与附属实体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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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重大发展事宜或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咨询相关专门委员会或直接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招生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多样化评价体系和优秀人才选拔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规模,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型学生的选拔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和监督,提高生源质量。
第三节
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院、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服务系统,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者,相应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据有关规定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节
科研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加大科研管理和服务,提升学校科研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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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学校合理配置科研资源,鼓励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牵头或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制定科学研究评价办法,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属性或特点,建立重在质量、崇尚创新的科学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科研激励机制,激发师生创新活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学术管理,严格学术规范,惩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节
学生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人生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帮扶。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发展的各项活动;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
第六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制度相适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完善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基于机会公平原则确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辞退机制。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定编定岗,对教职员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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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聘任、合同管理: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考工定级制度。
学校附属医院非教育、卫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附属医院的相关规定聘任。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在改革、建设和发展各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节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所拥有的资产。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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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节
信息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构建高品质的信息发布、宣传与交流平台,促进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人士对学校的了解、关切与认同。
第九节
校园建设与后勤服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坚持持续发展与保护传统并重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功能完善、和谐美丽的川大校园。
第九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用房、图书馆、档案馆、校史展览馆、后勤服务用房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后勤服务评估机制,提升后勤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节
校园安全与危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师生平安。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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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展战略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立足实际,体现特色,合理定位,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各项事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处理好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条 学校二级办学机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凝聚师生员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二节
人文关怀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关心师生员工的需求,把师生员工的全面发展作为学校重要的目标,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师生员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发挥教师在道德、品质、人格方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强调教师对于学生关怀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困难师生员工帮扶机制,创造条件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三节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校园文化建设规划体系,提升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以文化建设推动大学建设。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着力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把学校精神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和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增强教职员工的精神归属感和文化创造活力。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系统设计大学形象和实施大学品牌战略,彰显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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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文化风格,塑造四川大学的文化品牌,努力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节
校友、校友会、基金会、理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应维护学校声誉,并为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支持。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校主动咨询、征求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有关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设立四川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强办学实力。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校理事会。校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努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创新联合办学、联合培养等形式,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对国际问题的研究,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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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加强留学生培养。同时,系统规划海外拓展和品牌战略,通过师生的国际人文交流、创办海外孔子学院等途径,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节 教育研究与评估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设立或委托专门机构从事高等教育研究尤其是本校的教育教学研究,吸取国内外大学的先进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务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并报四川省政府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章程修正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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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海财经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13号
上海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7届党委会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13日
上海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17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创办的商科。1921年学校迁至上海,创建上海商科大学。1932年独立建校,定名为国立上海商学院。1950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政经济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上海财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1—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财经大学,简称上海财大或上财;英文名称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S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国定路777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主校区位于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中山北一路校区位于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昆山路校区位于上海市昆山路146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teniu.cc。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学校由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与支持;学校积极服务国家财政经济事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学校积极服务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办学规模。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施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理念是:面向社会、求真务实、立德树人、经世济
—2—
国。
第十二条 学校创建于1917年,校庆日为9月17日。
第十三条 学校徽标整体构图为双圆环图案,外圈上为学校英文全称,下面“1917”是学校建校年份;内圈上为陈云题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校名,校徽中央为一枚安阳铲形古币与一本打开书籍叠加的图案。校徽标准色为上财红,基准色值:CMYK(50,100,100,20)。学校徽章是以陈云题写的校名为图案的证章。
第十四条 学校的代校歌是《从头超越》。
第二章 愿景与使命
第十五条 学校愿景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十六条 学校使命是: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复合型、外向型、创新型”为人才培养规格,促进学生“素质、知识、能力、体格”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崇尚学术自由,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用先进理论、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发挥思想库、人才库、信息库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一流社会主义大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一)坚持现代化战略。学校主动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不断推进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管理和教育设施的现代化。
(二)坚持国际化战略。学校借鉴国际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3—
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
(三)坚持信息化战略。学校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教学、科研、行政事务信息网络一体化平台,持续提升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水平,实现知识管理和知识共享,不断提高办学效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和不断完善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法、文、理诸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彰显财经特色。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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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和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机会。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批评。
(八)就职务变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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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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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章所称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的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学校的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系、部、所)。学院(系、部、所)根据需要设立下属相关组织。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系、部、所)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臵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配臵物力资源。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等,履行与学院同等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部、所)实行二级党组织、行政班子、教授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工合作的“四位一体”治理结构。
(一)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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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学院(系、部、所)设臵副职若干名,协助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臵方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受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四)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系、部、所)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系、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科研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臵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臵或申请设臵;学术机构设臵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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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学科、专业设臵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臵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五)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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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臵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设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六章 其他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臵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辅部门,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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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学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社团须在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聘任的评定、审议。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学校薪酬体系和薪酬政策的咨询、建议和监督。薪酬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大学发展内在要求,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处理党委与行政、学校与学院(系、部、所)、行政与学术三者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行政事务决策管理的行政职权。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所)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系、部、所)在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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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所)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所)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与行政双向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 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其他需要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并主持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七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
—12—
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四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制度,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无法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校长主持。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社会服务、对外合作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组织资源配臵,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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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董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财政与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政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臵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与两级管理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引导资源优化配臵。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八十六条 学校资源配臵以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臵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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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九十一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二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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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上海交通大学章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8号
上海交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3年第25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5日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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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臵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2—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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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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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5—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专业技术职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系)设臵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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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学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系)设臵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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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臵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臵权。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校部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部机关是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相关政策制定与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学校根据校部机关的岗位数和职责全额拨款。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级研究院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条 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中心及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学院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英才培育战略,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三位一体”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拔尖创新人才,使学生具有成为未来学术大师、治国英才、业界领袖等精英人才的潜质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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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五年,学生最长可延期至六年或七年内毕业。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六年;直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七年。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学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对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基本学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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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成立,在学校团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常任理事会。学代会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筹委会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
(三)审议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学联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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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审议通过各院(系)学生代表推选的常任理事会委员名单;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分类设臵教师和管理岗位,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管理系列岗位分为职员和文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四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荣誉讲席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和“特别研究员”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在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聘用系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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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臵和处臵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臵,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臵以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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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院系综合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院(系)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学位互授、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校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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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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