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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0-42118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0 09:50: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 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 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

1、2-

1、3-

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

2、2-

2、3-

2、4-2。

第九条 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 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 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 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二条 业务等级确认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颁发证明。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四条 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业务等级、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 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 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第十九条 凡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正式向通过确认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以下简称《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第二十条 在开展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工作时,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均不得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评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总=A1+A2+…+ Ai+…+A10 其中: Ai = m×δi Ai—评定项得分; m —该项额定分值; δi—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

1、附件2-

1、附件3-

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试验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检测试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测试验人员遵章守纪,确保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测试验工作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检测试验单位。因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并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外委计划进行跟踪管理。检测机构对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 现场试验室

第三十条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质量验收规程要求,检测机构在承担电力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任务时,应当设立现场试验室。检测机构对所设立现场试验室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

现场试验室在开展工作前,须通过负责本项目的质监机构组织的能力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质监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要求见附件1-

3、2-

3、3-

3、4-3。

第三十二条 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的内容如下:(一)核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二)核查检测机构检测的试验项目范围。(三)核查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人员资格。(四)确认现场检测试验范围。(五)核查现场检测试验设备。(六)现场试验室工作条件及环境。(七)检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八)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在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同时对承担工程项目检测试验任务的现场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其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违法违规的检测试验行为。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确认。重新确认的程序及要求详见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内,总站将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在抽查考核时,总站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和复制检测试验相关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试验)操作进行抽查。(四)核查检测试验结果的符合性、准确性等。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总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一)实际能力已达不到规定业务等级评价标准的。(二)伪造、涂改或转借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三)超业务范围使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四)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报告的。(五)因违反规定程序出现检测试验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试验及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及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十四局集团长株潭综合Ⅱ标项目部二工区所管理的工程材料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满足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城际铁路,实现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加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及时准确地监督和掌握标段内工程施工质量,科学公正地评价施工质量状况,有效控制和确保标段内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铁道部、建设部及湖南城际铁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试验、检测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部以及湖南城际铁路公司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及设计、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两级三层管理体系,试验检测管理实行归口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项目部成立工程试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二工区试验室,负责本工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组 长: 林尚月

副组长:工区试验室主任 工程部部长 组 员: 刘春兰 李跃峰 张成方 曾繁兴 第六条 项目部试验检测领导小组负责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Ⅱ标二工区工程试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区试验室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新颁布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

2、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岗前培训,按相关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

3、承担本工区原材料、构件、制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试验和检测工作。

4、进行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送项目部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并提交监理单位进行复验和批准。

5、对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提供和协助物资部门阻止进入施工现场,同时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

6、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技术要求和试验规定的检验项目、频次和标准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项目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重新检验。

7、参加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建立和健全试验检测台帐,及时向监理和项目部提供工程质量动态。

9、做好委外试验的管理工作,被委托单位必须对其试验、检测结果及真实性负责。

10、做好本工区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工区试验室对管段内的工程实体及所用原材料、构件、制品的质量按照相关规定的频率进行随机抽样试验,出具检测报告。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项目部及工区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投标书、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配齐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以及办公交通设施,满足施工现场试验检测需要。工区试验室必须由母体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在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母体试验室必须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 工区试验室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受来自行政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干预。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规范、标准等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区试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 工区试验室应建立各项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人员离岗必须严格执行逐级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方法的确定:

1、按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部制定的有关试验、检验规程和验收标准要求执行。

2、仲裁试验检测,有国家或建设、铁路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 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可靠,要有试验、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凡检测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通知被检测单位和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项目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试验检测信息上报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各项报表、专项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范围,出具试验报告。

2、随意更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

3、与被检测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4、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验报告。

5、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铁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岗位证书。

2、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3、熟悉国家、铁道部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试验室有义务配合上级单位的检查和现场抽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委。

第四章 安全和文明

1、加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 认识。

2、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不得违章作业。

3、操作室操作完毕后,必须切断总电源、水源,以保证试验室的安全。

4、操作各种用电设备时,应先学习有关操作规定,否则不得使用设备、仪器。用毕要立即切断电源。

5、做好消防的培训学习,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组织抢救并报警。

6、对室内安全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7、保持试验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到每天打扫,试验仪器应随时擦拭,不得有浮尘,每次做完试验后应立即打扫;

8、建立多个垃圾池,生活垃圾与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丢弃、分类处理,并应及时清除,不得污染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9、与试验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试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二工区试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改)

哈尔滨地铁试验检测(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明确检测项目及频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地铁工程建设阶段,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等任务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包含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施工工艺参数检测以及工程实体检测和使用功能检测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地铁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定期对地铁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本标段的试验检测监督备案手续,接受政府监督。监理单位应对见证编号统一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负责所管辖标段内试验检测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对涉所有检测项目实行100%见证,并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进行不少于10%抽检频率平行检测。

(供应商备案问题)第二章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管理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标段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试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试验工程师。

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取样员工作卡或见证员工作卡。

试验人员变更时,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由建设单位统一招标确定(委托),与其签订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承担地铁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地铁工程检测业务,配合建设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接到见证取样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地铁工程项目试验检测 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每月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检测单位除应当建立正常检测项目台账外,还应当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发现的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检测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工程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测总数及见证试验、检测次数。(DB23P25页)

第十六条 原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第十七条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不得在现场外制取。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的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后封样。第十八条 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构配件,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协商在供货方提供的检测场所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对本地无法检测的材料,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可委托外地检测单位。

第二十条 材料性能复试检测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除满足设计图纸外,还应满足《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不合格材料的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二次复试。并对重要原材料进行平行检测。二次复试不合格或平行检测不合格的,监督施工单位将原材料退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见证取样台账》,见证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每月月末报建设单位备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计量前,监理单位应对本月计量的工程使用材料的检测情况进行核查,检测合格的方可计量。

第二十四条 钢筋进场验收管理。

(一)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等质量证明文件以 及现场钢筋的外观、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还应在材质单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初验时监理单位应核查材质单的盖章情况以及炉批号与铭牌的炉批号的相符情况。材质单应盖有供应商单位公章、材质单专用章及原件存放处专用章等。

(三)施工单位应按钢筋进场的数量收集钢筋铭牌,作为《物资进场台账》附件备查。

(四)取样员负责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钢筋进行平行抽检。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进场验收管理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向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提供技术要求,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按技术要求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混凝土配比试验,取得《混凝土配合比 报告》后,报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需冬季施工的,冬季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前款程序进行重新报审后调整。

(二)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提前联系混凝土供应商,告知混凝土浇筑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配合比及浇筑方量。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对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定期抽检。

(四)开盘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到商品混凝土厂标准试块的留臵情况进行抽查。

(五)混凝土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配合比通知单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单进行核查。

(五)每车商品混凝土到场后,施工单位应监理旁站下做坍落度试验,形成《混凝土坍落度记录》。并按规范标准留臵相应数量的标养试块及同条件试块后,方可浇筑。

(六)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留臵平行检测试块。

(七)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浇筑方量收集商品混凝土供货单,作为《混凝土浇筑台账》附件备查。

(八)28天后,混凝土供应商应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试件进行见证试验,并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 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管理

(一)防水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防水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初验时监理单位应核查出厂合格证及出产检验报告的编号与防水材料上粘贴合格证的编号相符情况。

(三)取样员负责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防水材料进行平行抽检。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七条 砂、石料进场验收管理

(一)砂、石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砂、石料的含泥量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砂、石料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八条 水泥进场验收管理

(一)水泥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3天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以及进场水泥的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 划》》对进场水泥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六)28天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应商索要3天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备查。

第三十条 外加剂进场验收管理

(一)外加剂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99等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外加剂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 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五章

施工质量过程检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工程过程检测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温度和湿度自动控制的混凝土标养室,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混凝土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进行选定,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同条件试块留臵计划》,报项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到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混凝土,按规定在施工现在制作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件。监理单位应单独制作平行检测试件。

(三)混凝土试模尺寸

1、抗压试件试模尺寸为:150×150×150mm。

2、抗渗试件试模尺寸为:φ175×185×150mm。

3、喷射混凝土试模尺寸为:450×350×120mm。

(四)混凝土试件初凝前,应用钢钉刻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养护条件、制作日期、取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等内容的试件标识。

(五)检测单位应对委托单内容和试件标识内容进行核对,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接收。

(六)梁、板、柱等重要构件拆模前,应提前检测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是否达到设计拆模值,当达到设计拆模值后,填写《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并附同条件混凝土强度报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拆模。(DB23P155页)

第三十五条 钢筋施工过程检测管理

(一)钢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监理单位进行工艺试验见证取样。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及时进行抽样检测。

(三)机械连接应按《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7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四)钢筋焊接试件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五)植筋(锚栓)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第三十六条 防水施工过程检测管理

(一)涂料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采用针穿刺法检查成膜厚度。

(二)顶板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土方回填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

(三)为保证卷材搭接的焊接质量,其焊缝焊接后都应 进行充气试验。

(四)盾构钢筋混凝土管片应进行检漏测试。

(五)地下连续墙接缝止水帷幕桩应进行取芯试验。第三十七条 围护结构检测管理

(一)围护结构施工前,导管必须做泌水试验,并行记录。

(二)泥浆应在钻孔(开挖)前、成孔(成槽)后以及混凝土灌注前应对泥浆比重进行检测,并行记录。

(三)基坑开挖前,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对钻孔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四)地下连续成槽后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

(五)基坑开挖前,应采用超声波透射法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 钢围檩焊缝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锚杆、锚索应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规定的检测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 综合接地原则上每个流水段安装完毕后都应进行检测,在最后一流水段安装完成后还应进行综合联测。

第四十一条 盾构井及联络通道加固检测应当按照方 案进行完整性检测。

第六章

工程验收检测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站主体结构验收检测管理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时,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车站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吊装口处预埋件和后锚固(植筋、锚栓)等项目进行自检检测,检测频率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对重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四十三条 暗挖区间隧道验收检测管理

(一)暗挖区间隧道初支贯通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及厚度进行自检检测,检测频率详见《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规定执行。

(二)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时,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暗挖区间二衬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频率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区间二衬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对各参建单位上报台账的符合情况进行核查。

(一)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材料的种类上报《物资进场台账》和《见证取样台账》,其中《物资进场台账》应附有钢筋的铭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货单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按管辖标段上报《见证取样台账》和《平行检测台账》。

(三)检测单位应按管辖标段上报《试验检测台账》。第四十五条 每月月初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材料的需求用量制定本月抽检计划,按该计划的频率和数量对材料进场和工艺试验进行随机抽检。

第四十六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对重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八章

试验检测流程

第四十七条 原材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原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三)原材料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防水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

(四)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封样、送样。

(五)检测单位对试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签字确认后,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

第四篇: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70818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荆城际铁路责任有限公司

第一章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1.总则

(1)为确保湖北省荆荆城际铁路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参建单位在铁路建设过程中试验检测工作关系,明确各方职责及工作程序,做到“统一管理,职责分明”,以使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依据《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Q/TCR9204-2015)、《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24-2010)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及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

(3)本办法由公司制订并下发,适用于荆荆铁路项目试验检测工作。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各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均须遵照本办法开展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4)本办法中试验检测是指荆荆铁路项目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及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的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报告等活动。

2.机构设置

(1)公司成立试验检测中心,试验检测中心配置实验室主任一名,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一名,试验检测工程师及试验员若干名,各试验人员须持证上岗。

(2)试验检测中心代表公司对整个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对

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完成监理单位的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3)各监理单位不设监理试验检测中心,但应按合同要求设置试验检测人员,负责监理范围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监理试验检测工作须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技术指导与管理。

(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设立试验室,负责本合同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须接受试验检测中心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3.职责及权限

公司试验室负责对荆荆铁路工程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明确各参建单位检测试验工作职责、内容、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对各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1 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1)督促施工单位试验室编制项目试验检测总体方案、阶段实施方案和工作标准,报监理站审批后执行;

(2)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应认真执行公司及监理站颁发的各项制度、办法;

(3)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应制定完善的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程序;(4)对施工单位试验室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业务技术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对施工单位试验室进行初步验收,配合公司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验收工作;

(6)检查施工单位试验室对试验标准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7)补充完善各种试验表格,验证各项工程的检测标准和试验标准,按照质量巡查要求,完成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8)检查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建设情况,试验仪器、设备的运转、标定情况;

(9)对进场材料、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试验;(10)核查施工单位拟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的料源和材料检验报告。

3.2 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对监理单位试验人员的管理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服务合同》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试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试验室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和办法,熟悉掌握技术规范和试验规程,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监理试验人员对出具的试验标准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4)负责组织监理试验人员制定试验工作实施细则,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对监理试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业务技术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6)对于室内试验项目,按照合同和规范规定的频率,由监理的试验员取样、制作试件并做好登记,填写送检单,送交公司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试

验检验,监理实验人员须对送检样品或试件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8)定期组织并参与监理单位试验巡查工作;

(9)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按时填写监理日志。(10)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管理工作

(11)对第三方检测单位其资质(发证机关、年检情况、有效期、业务范围)、技术力量、设备、业绩、营业执照等进行全面考察、核实。

(12)第三方检测单位应严格按国家、铁路总公司批准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13)与第三方检测单位仪器参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项目的试验工作,参与重大技术、质量问题试验检测或研讨;

(14)能够与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沟通协作,施工过程与建设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这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

(15)检测标准更新快,新产品新技术换代同时带来检测手段的更新,第三方检测机构技术切入点多,科研途径灵活,跟进新技术较快,能够更有效的服务于施工现场技术服务的需要。

(16)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准确的原则,做到试验检测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频率足够,方法正确,结果准确,反馈及时,资料规.4.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4.1试验检测中心职责

(1)代表公司对工程用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承担监理单位送检的试样和试件等试验检测工作,及时向监理单位出具试验检测报告,并应设专门的留样室,对送检样品和试件,在留样室留样备查。

(2)对整个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统一全线范围内试验检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记录表格、试验检测报告表格、试验检测台帐、档案资料管理要求。

(3)组织对全线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对其岗位的适应性进行认定。

(4)对混凝土配合比、路基填料等标准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5)按照合同要求,代表公司对工程用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6)对各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试验室的设备性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试验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台帐登记等。

(7)对完工实体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发布质量检测情况通报。(8)组织对试验检测工作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9)召开试验检测工作会议,协调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要求及管理措施。

(10)参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科研试验工作。(11)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

(12)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对所有试验检测成果、技术档案

等资料及时分类、整理存档。资料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便于查找和使用。

(13)参与公司组织阶段性工程验收工作,做好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14)及时将试验检测中心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荆荆铁路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试验检测数据和资料档案的归档工作,并对全线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15)根据公司安排,为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16)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试验检测任务。

(17)中心实验室内部应制定各岗位职责并贯彻落实。4.2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领导全室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所承担的各项试验检测任务,并对完成的试验检测资料质量负责;

(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对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计划的完成及检测质量负责;(4)认真贯彻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公正、科学、准确地进行各项检测工作;

(5)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技术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6)定期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研究生产中的问题,并针对

出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7)负责管理试验检测资料,可以指定试验工程师(资料员)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8)对本室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4.3技术主管岗位职责

(1)在主任领导下负责试验室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对全部试验、检测质量负责;

(2)组织贯彻执行招标文件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具体措施;

(3)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实施人员培训计划及业务考核,负责下属试验室的技术业务指导;

(5)负责签发试验检测报告。4.4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检验、测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报告测试工作质量情况;

(2)主持制定质量目标,负责质量事故处理;(3)检查各类人员的检验质量和工作质量;

(4)在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任务时,由质量保证负责人代行技术负责人职权;

(5)负责审核试验检测报告。

4.5试验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计划,编制项目试验工作计划。

(2)负责检查、鉴定和试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要求,及时提出报告。

(3)负责做好各类原材料试验,过程试验,各种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及时提供试验报告。

(4)认真做好试验报告和检测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整齐规范,签证齐全。

(5)妥善保存试验各种原始资料,加强与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中心的沟通联系。

(6)爱护试验仪器及设备,确保试验仪器完好正常,并定期保养仪器设备。

4.6试验员岗位职责

(1)在试验室主任领导下,完成承担的各项检测任务,并对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2)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原始数据要清晰、准确,记录完整,校对严格,实事求是;

(3)认真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试验工作质量;

(4)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检测技术、误差理论、数据处理、质量监督、计量法规等有关知识;

(5)正确使用和保养所用的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及时填写操作使用记

录;

(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受行政干预,提供准确、可靠公正的试验结果;

(7)填写试验记录、报告,登记试验台账。4.7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收集用于工程的检测标准、规程及技术图书等,分类登记,手续齐全;

(2)负责保管各类检测仪器设备的说明书,使用记录,故障维修记录,计量检定记录及其他技术档案;

(3)负责保管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并分类登记归档;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制散发试验报告,不得随意泄露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4.8仪器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贯彻仪器设备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等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仪器设备台帐统一编号,对日常仪器设备进行管理。(3)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可行的维修计划,交相关人员对仪器设备实施维修,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参加仪器设备质量事故分析,对设备、安全、人身事故坚持“三不放过”。

(5)负责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完善仪器设备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合格证)

(6)负责编制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设备之宣传指导和培训。

4.9样品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参加样品的接收与回退;

(2)建立样品台帐、档案、标识、状态的管理系统,监督样品的制备和传递;

(3)按照样品的检验要求对样品进行管理,有权制止违反样品管理程序的偏离行为,并责成当事人予以纠正;

(4)对样品的保密负责。5.试验室建设管理

(1)试验室的管理目标:准确、及时、科学、公正;

(2)试验室开展的试验项目和建设的规模,经公司认可并经验收合格;(3)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数量、量程、精度)应满足所开展的试验项目的要求;强制检定类设备,经当地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张贴“合格”标识签后方可使用。非强检类仪器,设备、应提出自检计划,并按计划完成自检;计量检定证书,自检证书,记录应归档保留;所有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贵重仪器应逐台建立档案;试验室办公室应将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守则、各项制度挂牌上墙。

(4)试验室应配置相应的试验人员;

(5)一般是:主任、技术负责人、试验员、资料员;(较小规模时,可

兼职配备)。试验人员应持有效证书上岗;试验人员应分工明确,岗位责任明确;只有持证试验人员、才能在试验报告上签名;

(6)试验室应根据工程进展,每月下达平行检测计划,下发到各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现场各单位取样送检;

(7)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试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按规定进行复试,如是工程实体,经现场确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合格”经处理,对整改后或新进材料后,取样重新试验证实“合格”。“不合格”的处理,应组成闭合材料存档。

(8)试验室安排抽检依据:当施工单位对现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发生质疑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抽检或直接抽检送样;当公司安排或指定有抽检项目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或根据其它工程质量事故信息,安排的预防措施性抽检时;抽检的取样送样,试验及报告单发放,“不合格”的发现、处理,同平行检测一样。

(9)试验室应建立系统的文件资料体系,包括:往来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类;试验室人员、设备、管理制度、设备、计量检定等管理类资料;

1)试验记录、报告及同时产生的通知等质量记录类文件;分类建立文件夹(盒);并建立文件清单(目录);每盒内文件,依序编号,并建立本盒(夹)内目录;

2)试验资料:一份完整的试验报告,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试验报告;

3)每一份资料,应做到:页面清洁工整,无涂改,签章完整;表格类

资料应无空白栏目,如遇未做项目,应用“/”填于格中;数据应按照修约法要求,精确到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位数;

4)所有资料,应建立复核制度,复核人发现资料内容差错应返还制作资料更正;

5)试验报告应写明试验操作和结果判定的依据,试验结论应明确; 6)试验报告的发放,应签字备查;

(10)试验室应建立试验样品管理制度,严防试验样品混淆而引起错误;所有试验检测样品、应按标准要求、规范取样,保持随机性、代表性、严禁主观意识取样;样品应设制标识条(签),样品包装、搬运、拆分、加工、试验的全过程中,应做好标识转移,严禁样品混淆;标准规定留样的,如水泥应留样三个月;破坏性试验,不合格的已破坏残留样品;特别需要时的留样;留样超过规定时间,或经分析确认后方可废弃;废弃样品的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11)上级检查或自检自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回复,追求持续改进。

(12)负责对第三方检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参与本工程项目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进行核查,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检测过程的管理工作。

(13)对原材料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处理。

6.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本部分内容主要来自监理规范及汉十管理制度)

6.1 试验检测

(1)试验检测中心代表荆荆铁路公司,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及公司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2)试验检测中心应根据各标段实际工程数量、原材料数量、抽检频率规定、原材料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制订相应的抽检计划报公司审核,并按公司审批后的抽检计划进行抽检,对照实施。

(3)试验检测中心的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取样、制作试件,并及时做好编号、登记,填写抽样记录表,由参与抽样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抽样可由试验检测中心人员按照抽检频率独立进行,也可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交试验检测中心,取样工作由施工单位协助配合。(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重要原材料和构配件,试验检测中心应独立进行抽样,在有关抽样记录上签字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

(6)试样和试件在送交中心进行试验检测之前,应通过收发室进行盲样编号和管理,以保证试验过程的公平性。试验检测中心负责人应加强对盲样编号、登记、保密等工作的的控制和监督管理。

(7)各类原材料到场后,施工单位首先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外观检查,查验核对有关出厂质检报告或合格证。外观检查合格后,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测。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填写进场材料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根据检测频率进行抽样送检,试验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

(8)试验检测中心应及时汇总试验检测数据并进行分析统计,向公司报送原材料抽检质量情况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9)试验检测中心需要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对试验报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0)试验检测中心每月需要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进场情况、现场存放情况、质量合格情况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通报的格式报送公司。

(11)试验检测中心需对监理单位试验工作及施工单位试验室工作的开展进行协调、监督与管理。

(12)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检查验收评定过程中,试验检测中心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代表公司参与检查验收。

6.2出现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处理

(1)对于施工单位自检不合格或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中心经检测判定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样品封存处理,并将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场,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对于自检和抽检不合格的工序、构配件、工程部位,施工单位应采取局部修整、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按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检验手续,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试验检测中心、监理单位应对不合格品及工程部位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处理后的复检程序,编制不合格品、不合格工程处理情况

报告和报表,报送公司审查。

6.3委外试验监控

(1)试验检测中心或施工单位试验室不具备条件(无相应项目的试验资质,或相应试验检测设备、人员不到位)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完成。

(2)对拟委托试验单位的资质、信誉,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手续,报请公司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委托。

(3)施工单位的委外试验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中心应对其见证取样、登记、见证送检,签认其送检委托单,并跟进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单。

(4)根据合同规定,属于试验检测中心职责范围内,监理单位和公司的试验项目,但试验检测中心未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相应的委外试验应由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完成,监理单位应对委外试验进行见证,签认送检委托单,并跟进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单。

6.4申诉处理

(1)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试验检测中心抽检试验结果有疑问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经过对自检结果认真复核,并进行了必要的复检),可向试验检测中心提出申请复验等申诉意见和要求,也可由三方共同送外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试验检测中心应安排质量负责人对上述意见和要求进行认真调查,必要时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复检。

(3)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4)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纠正措施反馈给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并报送公司。

(5)及时将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反馈意见、纠正措施等记录整理归档,建立申述处理专项档案。

7.质量控制

(本部分内容主要来自监理规范及汉十管理制度)7.1试验检测频率控制

(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及验标要求进行自检,详细记录自检频率、合格率、不合格品处理情况,报送监理单位及试验检测中心备查。

(2)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和送检。(3)试验检测中心应按照验标及公司文件要求的频率,代表公司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实体工程质量进行抽检。

8.原材料质量控制

(1)要求各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频次对进场工程原材料取样检验,四电施工单位还应对进场的电缆、光缆等电材进行进场测试。超出现场试验室检测范围的试验项目,进行外委试验。

(2)原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材料报验单,并附合格材料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或测试记录(电缆光缆等)。甲供材料的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应及时向厂家或代理商索取。

(3)原材料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中心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4)试验检测中心进行巡查和抽检,必要时加密抽检。巡检对象为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复检的进场材料,包括拟用于工程的各种类型的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接头,不同结构部位的混凝土拌和物性能、强度,现场材料的存放、管理、使用情况,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报送发包人。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报请试验检测中心进行复检,对重要问题报公司备案。

8.2工程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按现行验收标准规定的频次对地基原位测试指标、路基填筑质量、路基支挡结构、岩溶路基质量自检、隧道无损自检等项目进行试验检测,超出试验室检测范围的试验项目,进行外委试验。

(2)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对各道工序、各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3)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试验计划和抽检情况报表应及时报试验检测中心,试验检测中心应按照随机抽检的原则,制订抽检计划对现场质量进行抽检。

(4)试验检测中心应根据工程进展到不同阶段的试验抽检工作需要,编制各月份质量普查方案和内容。

(5)发现不合格工程,应加密抽检频率,并将检测结果报相关责任部门进一步查处。

(6)试验检测中心及监理单位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品进行返工处理,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备查,并建立

不合格品处理情况专项档案。

(7)试验检测过程应真实有效,检测数据应记录详实,检测报告应图表清晰完整,结论准确无误。

8.3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1)试验检测中心按照公司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范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2)严格按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手册、标准、规程等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记录,确保试验检测工作质量。(3)加强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交底和培训工作,确保试验检测人员熟悉岗位业务工作,能够熟练操作、准确记录、正确计算和填写报告资料。业务交底和培训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

(4)加强内部试验检测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及时调整难于胜任的试验检测工作人员,发现试验检测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应坚决清退出场。

(5)建立不合格品台帐,并记录不合格品的处置情况。

(6)组织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铁路总公司和公司要求统筹安排,指导管内全部试验室的信息化工作。

(7)制定检查考核管理办法,每月一次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监理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包括试验室规范化管理情况,人员、设备到位情况,试验操作和记录规范化程度,自

检、抽检频率,不合格品处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4试验检测结果的协调

当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与试验检测中心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以试验检测中心的结果为准。当施工单位对试验室结果确有疑问时,可提请试验检测中心进一步核实。试验检测中心应对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9.检查与考核

9.1开工前,公司负责对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合格的试验室方可开展工作。

9.2公司对试验检测中心实行季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方式开展。

9.3对检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公司责令该试验检测中心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进行该项目试验,必须委托试验,整改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开展工作。

9.4公司每年年末对在工程质量检测中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个人,不得继续在本项目从事检测工作。

9.5要求设备配备符合合同要求,内部管理良好,试验检测工作到位,记录、报告规范准确,质量信息报送及时。

9.6对试验检测规程(方法)或标准采用错误,或因计算错误造成报告结论错误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暂停相关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重新学习、培训和考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方能重新上岗;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附件:

附图1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图2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附图3 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附图1 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制订进场计划试验检测中心:制订进场检验计划公司:审查检验计划,制订抽检计划施工单位试验室:分批次抽样自检不合格自检结果清退出场试验检测中心:随即原则确定是否抽样监理单位:抽样送检试验检测中心:收样登记,进行盲样管理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中心:内审、恢复样品编号、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复核有异议,三方共同取样送检检验结果不合格清退出场试验检测中心:批准用于工程施工资料、报告归档,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附图2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施工单位:制订工程施工计划试验检测中心:制订质量试验检测计划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中心:审查检验计划,制订相应抽检计划试验检测中心:按计划检测试验不合格自检结果返工监理单位:按计划检验、送检试验检测中心:随机原则确定是否抽样试验检测中心:收样登记,进行盲样管理试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试验试验检测中心:内审、恢复样品编号、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公司复核有异议,三方共同取样送检其他检验检测结果不合格返工监理单位:完善中间交验手续资料、报告归档,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附图3

委外试验监控程序

试验检测中心:申请委外试验项目和拟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监理取样送检、试验检测中心抽检监理人:审查中心有试验资质发包人:审核确认有,由试验检测中心自行完成试验无,送经公司审核确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第五篇:施工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施工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项目试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试验检测的工作质量,依据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施工技术管理条例》(中交一公局技字[201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属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局直属的施工项目的试验检测管理。项目试验室是施工项目经理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项目试验室在业务上受局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的领导,同时还须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试验室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还须接受母体试验室的领导。

第四条 项目试验室必须通过(业主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第五条 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必须通过公司取得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试验室”)的合法授权;项目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室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相关职责

1、负责选配试验室主任,对于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负责选择母体试验室及其相关授权;

2、负责配备仪器、设备;

3、负责指导项目试验室建设;

4、每年对项目试验室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1、原材料进厂后,项目材料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试验室进行取样抽检;

2、相关部门应将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及时通报项目试验室;

3、相关部门应将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试验室;

4、项目经理部应不定期组织质检、技术、材料部门及项目试验室召开会议及检查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和信息沟通;

5、负责建立项目试验室的组织机构,细化岗位职责;

6、负责建设需要的试验检测条件、环境。第八条 项目试验室的基本职责

1、编制试验检测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

2、及时完成相关试验、检测工作,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3、配合项目材料管理部门,选择合格的工程原材料;

4、按照规定(指标、频率、批次)对进场的工程原材料、即将使用的工程原材料、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检,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材料部门和质检部门;

5、负责监督各类拌和站,使之处于有效、可控的技术状态,对出站拌和料进行质量检测;

6、负责对砼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平整度、压实度、弯沉、横向力系数等工程技术质量检测数据和参数进行监测、数理统计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议;

7、参与交工(竣工)前的检验和试验;

8、提交的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应真实、完整、规范;

9、负责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有效、可控状态;

10、负责对试验检测工作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进行辨识及管理,达到安全、环保目标。

第九条 分包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由项目试验室进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十条 外委试验

1、应选择合法且具有相关资质(检测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外委;

2、项目试验室应配合外委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并对检测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第十一条 项目试验室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当检测出不合格品后,应及时报告项目总工程师并向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试验室在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奖罚、信誉等级评定后,应在3日内(情况严重应立刻上报)将结果反馈给母体试验室、公司(或者局)的对应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应根据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等确定,同时要满足业主及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 试验室主任的基本条件 应取得相关行业的相关岗位资格证书;

特大型工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的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五年检测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型工程和中小型工程的试验室主任,应具有三年以上检测经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人员的基本条件

公路工程应取得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颁发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铁路工程应取得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试验工程师证》或《试验员证》、市政工程应取得相关资格考试证书,并且有2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的经历,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

试验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按检测员指定的程序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试验室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人员基本责、权

1、应按照有关标准(包括规范、规程、方法等)进行试验检测,填报原始记录;

2、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有权拒绝执行有关人员提出的影响试验检测独立性、真实性的要求或者指令。第十八条

项目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及行政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试验规程。

3、领导和组织试验室的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在开工前制定试验检测计划,经项目总工审批后贯彻实施。

4、负责试验记录、报告、台帐的建立,做好试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资料并做好试验室年终工作总结。

5、领导建立试验仪器设备台帐,组织做好试验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并按规定周期及时送检。

6、组织收集各类试验科技信息,努力学习新技术、新试验规程和新测试方法,做好新技术、新材料的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

7、负责本试验室试验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指导、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

8、完成项目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完成分管的试验检测工作。

2、严格按操作规程,作好各项试验工作,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写各种试验记录,按规定正确处理检测数据,并及时登录各种台帐。

3、认真复核各项试验数据,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4、各种试验原始记录应及时交资料管理员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及散发。

5、负责有关试验项目的数理统计工作,整理相关资料,并写出分析报告。

6、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政策法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试验规程,并给予试验工应有的技术指导和说明。

7、认真执行各项试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8、做好试验计量仪器的送检和登记工作,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

9、加强自身业务技术的学习,及时完成技术总结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第二十条 试验工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服从领导,工作严肃认真,协助试验检测员完成各项试验检测任务。

2、加强自身业务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仪器设备及计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要求

1、应建立试验仪器设备检定台帐,并根据检定台账对试验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

2、新购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取得国家或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3、试验仪器设备经过运输或挪动的,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4、出现异常数据,应详查试验仪器设备的状况并进行自校或重新检定。

5、维修后的仪器设备都应重新计量检定(不管其是否在原检定周期之内)。第二十二条 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保养及维修要求

1、试验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每次正式操作均应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并签名,设备使用记录至少保留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禁止违章操作;若发现设备异常,必须马上停止使用,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3、大型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应将操作规程或要点张贴在该仪器旁边,以便操作者参照执行;

4、精密仪器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应在重新安装后,对其安装位置、安装环境、安装方式进行检查,并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5、全部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均应满足说明书的要求;有温度、湿度要求者,应确保温度、湿度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

6、人为因素致使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按局、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试验室应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表,按周期检定表的规定日期,及时将仪器送检,使仪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标志管理

1、所有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标志管理;

2、凡按周期检定、校验及按有关技术标准检查的仪器设备,根据检定校验、检查结果,分别贴上合格、准用、停用标志;

3、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停用、封存、标识清楚。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1、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应认真检查其说明书及资料是否齐全;试验室应为每台仪器设备建立档案袋,确保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检定、校验证书、维修情况记录及使用者记录等资料齐全。

2、档案资料必须和仪器设备同地存放、同时转移、同时交接。

3、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档案资料原件必须由母体试验室或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统一收存,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

4、试验室对所有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应包括使用说明书、检定合格证、装箱单及维修、保养、调用等记录。

第六章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原始记录必须记录在正式、规范的表格上,并应逐栏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的数据、有效数字、符号、单位等的填写均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法定计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真实、结论明确,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无内容的部分应划一根长横杠线或用文字说明,项目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项目试验室印章。

第二十八条

在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授权。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应使用不褪色、不模糊的墨迹填写。

第三十条 原始记录不允许随意更改、不得擦写、不得涂改。如果需要更改,则在被修改数据上划两条水平线,并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同时加盖更改人签字或者印章。

第三十一条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对外发出的报告均应建立台帐。第三十二条 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照竣工资料的要求整理相关资料。

第七章 项目试验室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三十三条 应建立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应有危险源及环境因素辨识、安全及环保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对电、火、水和易然、易爆、危险品、有毒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有效管理,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音等的处理要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

第八章 奖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工地试验检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或上级主管

单位应根据有关奖惩办法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或上级主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按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技术发展处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项目试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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