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 造 锅 炉 范 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a)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
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
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二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精选)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A :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
医用氧舱(A5)
其中: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
焊接气瓶(B2);
特种气瓶(B3)
其中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具有A1级或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第三篇: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
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
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
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
(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
(A4)医用氧舱
(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
(B1)焊接气瓶
(B2)特种气瓶
(B3)
B2 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 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
(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2)罐式集装箱
(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
(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D2)
注:
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 途等。
第四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软硬件准备:
1.人员至少工程师2人,助工5人
2.具备X射线探伤室,金属材料化验室、物理性能实验室、焊条储藏室、档案室和不低于1000平米的压力容器生产车间等等。
3.设备:焊条烘干箱、射线探伤机、黑度仪、观片灯、冲击试验机、拉伸试验机、埋弧自动焊机、直流焊机、交流焊机(带输出电流、电压表)、车床、刨床、铣床、压力机、天车、卷管机、剪板机等等。
4.软件:a.质保手册、管理手册、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税务登记证等等。b.焊接工艺评定、工艺卡、审图记录、以及相应的技术文件。c相应的标准、法规等等。
5.压力容器成品1件、半成品1件(相应等级)及其相应的跟踪记录和检验记录。
6.提前一年报市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有该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初验,提出改进意见(很多)并批准生产压力容器成品半成品各一件。
提前半年报省级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该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验收的具体日期。验收后由验收组(省压力容器协会)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带回省厅。7日内,申请验收部门按照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写出修改方案报省厅。
第五篇: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按照允许制造的产品范围划分为A、B、C、D4个级别,各级别中又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1)A级: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2)B级: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含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重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3)C级: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4)D级: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D2)。
(5)压力容器用膨胀节:可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也可由取得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
(6)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7)封头: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许可分两个级别,即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封头和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取得直径大于等于1800mm封头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有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资格。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A3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制造单位应满足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专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