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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精选五篇]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0-4393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30 03:31: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洛政办〔2012〕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财政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资金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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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涉及城市配套费优惠的项目必须经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批小组初审,汇总后每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棚户区建设项目中的住宅按60元/平方米征收。

拆迁安臵房先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待市旧城(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核定其安臵面积后,由市财政部门对核定面积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予以返还。

在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臵房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超批复面积由联合审批小组重新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四)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征收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五)2009年12月1日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2009年12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市城乡规划局予以相应扣减。

—2—

第三条 减免报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会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出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待项目建成验收后,市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城市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现场认定,并形成意见,定期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城乡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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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五)市城乡规划局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市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洛阳市有关征收、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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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洛政办〔2010〕1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

则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0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所需资金列入投资预算。

(二)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造办公室、大企业住房改造办公室正式批复确定,并留复印件备查。市城乡规划局核对原件无误后按批复面积减半征缴(即:60元/平方米)。对超批复面积部分及商业用房,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

(三)工业厂房项目(不含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服务设施)按规划建筑面积只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不含热力及燃气)。企业制造工艺等如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建设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四)驻洛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如配建有家属楼及商业用房,家属楼及商业用房部分全额征收。

(五)实际建筑面积应以房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并形成意见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六)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优惠的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第三条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减免。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城乡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用于办理入网手续。

(三)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六)市城乡规划局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对漏缴、少缴的城市配套费按现行标准补足后,方可予以验收。

(八)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第四条资金拨付办法

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洛阳市水务集团每年根据建设规划编制用款预算,在保证工程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政府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用于热力(60元/平方米)、燃气(20元/平方米)、给水(5元/平方米)资金集中调控25%,其余款项市财政作为政府性补贴按月拨付上述三家企业。拨付资金建立清算专户,专款专用。第五条工作沟通机制

建立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和城乡规划局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本细则试行期2年。主题词:城乡建设

主办:市财政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6月4日印发

第三篇: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经市政府批准委托规划部门代征。

第五条 征收(代征)机关负责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旅游园区、伊滨区辖区范围内

—1— 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吉利区和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 属国家、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代征)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十一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企业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 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初装费、燃气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同时废止。

—2—

第四篇:安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安政[2008]65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安阳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按安政[2007]21号精神办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 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它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二)其它建设项目原同则上不予以减免;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由主管市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征收机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 城市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补缴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追缴。第十三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对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燃气入网费(初装费)停止征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实施。市人民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2007‟21号纪要)精神及《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界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延500米、三湖新区(北至荆花路,南至五三一铁路线,东至西二环,西至石曲路)、虎岭产业集聚区(北至湨河,南至济运高速,东至焦枝铁路线,西至西二环)、玉川产业集聚区(西、北至侯月铁路,东至盘谷路,南至北航路)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不含私人自建民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 1 —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

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30元;临时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0元;各类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建设项目每平方米30元。均不含燃气、热力、供水部分。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90元。(其中:城市建设每平方米37元、燃气每平方米25元、热力每平方米20元、供水每平方米8元)。

第六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征收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三)经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城市建设部分(每平方米37元):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 2 —(不含经营项目),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以及收容所、消防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三)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四)各类学校的教学用房、养老院、福利院、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热力、燃气、供水配套部分不得减免。

符合国家、省、市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关规定。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其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由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二)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

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更改收费范围;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

— 3 — 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中燃气、热力、供水配套部分应分批拨付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拨付所缴总额的50%,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燃气配套设施敷设到户;热力配套设施敷设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处;供水配套设施敷设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签订协议,自行协商解决配套费相关问题。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自行协商的,双方应共同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必须向征收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申请、批准、承诺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 — 已建和在建商品房项目,未缴纳热力、燃气配套费用,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商业、仓储类项目,需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物价、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8‟43号)同时作废,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主办:市城乡规划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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