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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共五篇)
编辑:明月清风 识别码:20-35169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8 18:31: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

一.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属证照印花税。

16.预存购房金额5%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刷卡或现金)。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1.建议上午8:00到办证中心二楼取号,8:30开始上班。登记、过户、注销、领证、房产证、土地证各是不同的号,一定要看仔细取对号。如果取错了则需要重新取号。

2.首先到8号窗口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刷卡或现金均可。出示并审核,退还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退还)

2)《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退还)

3)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退还)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1份,退还)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A)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

a)住宅:购房金额的2%

b)非住宅:购房金额的1%

B)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a)砖混结构:49元/平方米

b)无电梯框架:55元/平方米

c)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61元/平方米

d)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73元/平方米

3.等待叫号,然后去9-12号窗口办理房产证。提交并审核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退第一联,收取第二联及复印件)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不退)

4)房屋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不退)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原件1份,不退)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不退)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原件1份,不退)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原件1份,不退)

1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2)(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开具契税收费单。

4.持契税收费单到7号窗口缴纳契税。收费标准是: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小区容积率≥1.5%;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3)单价<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100万元。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1)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5%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

3)非普通住宅:3%

4)单体和联体别墅:4%

5.交完契税后,持二联契税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契税的第二联发票,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

6.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80元《房屋登记费》和5元《权属证照印花税》。

7.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二联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产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房产证。

8.如果没有银行贷款,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9.如果有银行贷款,五个工作日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10.原则上房产证不能代领。如果有代领,则在第3步提交所有文件时,购房者和代办者必须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现场签署委托协议书。之后由代办者持代办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委托协议书原件和《房产证领取单》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领取到新房产证后,到办证中心二楼16号窗口办理土地证,提交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到1号窗口领取土地登记缴费单。

3.持土地登记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33元《土地登记费》。

4.持《土地登记费》二联发票再回到16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土地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土地证。

5.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3号窗口凭《土地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6.如果有代领,代办者持本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土地证领取单》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至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办理完毕了。

第二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本站推荐)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

1、申请书;2、3、4、5、6、7、8、9、身份证复印件; 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书)原件; 房产证复印件; 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完税证明; 公证书; 委托书; 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10、如是单位的,需:法人代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第三篇: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

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

(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

(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第四篇: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指南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也可以登陆我局网站()下载打印填写。

四、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流程及办理时限

第五篇: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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