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2326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5:3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覃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为水库所有权人,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国营水管单位。防汛及运行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至150米为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至300米以内为小型水库保护范围。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采取聘用制,每座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2-3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全年管理维护水库。主汛期和特殊天气(如强降雨、强台风)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增加水库巡逻次数。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区水行政主管单位,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组织指导乡镇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应进行除险加固。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自治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投资并实施。

在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下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运行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县小型水库、骨干山塘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山塘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郴州市小型水库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的小型水库和山塘管护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县行政区域内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选择在三面环山的地形位置挖深坑筑埂而成,用于拦蓄坡面径流,可供灌溉又可养鱼的水利设施。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Ⅰ型水库和小Ⅱ型水库。小Ⅰ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Ⅱ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骨干山塘范围是指库容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

第二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水库由所在乡镇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并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水库安全大检查、制定和完善防洪预案、筹齐备足各类防洪物资。

第五条

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及水库、水电站所有者(业主)。

水库所在乡镇对水库安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水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水库管理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对于村级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和权属关系不确定的小型水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

县水行政水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汛前安全大检查,制定全县水库应急救援整体预案,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库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等。负责组织水库管理单位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检查、除险加固等,每座水库均要确定一名技术责任人。

山塘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所在乡镇负责监管。第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所有者(业主)应当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督促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水库、山塘责任主体部门负责水库、山塘管护员的聘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护员聘用及条件

第八条

小型水库、山塘实行管护员管理制度,管护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由所属责任主体部门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小Ⅰ型水库聘用1-3名管护员,小Ⅱ型水库和山塘聘用1名管护员,其中有业主或设立了水库管理所的,由业主或水库管理所指定专人担任管护员。

第十条

管护员聘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通过培训后能掌握一定水库、山塘管理知识,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

(二)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正常履行水库、山塘管护员职责。

(三)优先聘用居住在水库、山塘附近的人员。

(四)乡镇在职人员和水库、山塘水面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担任水库管理员,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担任2座以上水库、山塘管护员。

(五)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管护员聘用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由村支两委推荐,水库、山塘所在地的乡(镇)审查,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由水库、山塘所在地的乡(镇)或管理所与管护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管护员聘用期不得少于一年,聘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按照权限和聘用程序,由水库、山塘所在地的乡(镇)或管理所重新聘用管护员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护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管护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山塘所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定期检查水库、山塘安全状况,制止人为影响水库、山塘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管护员应当严格落实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水库度汛方案和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和日常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管护员应按要求开展水库、山塘工程巡查,重点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做好值班防守巡查记录,维护大坝安全与整洁。非汛期(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至少巡查1次。汛期(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当库水位达到汛限水位以上时,每天至少巡查2次;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必须坚持24小时值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及时报告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县防汛办,巡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管护员负责水库的水雨情观测和记录。非汛期每月

27日,汛期每月4日、14日、27日应向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库水位和蓄水情况并由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报县防汛办;当库区内出现大到暴雨时,应及时观察汛情,增加报汛频次;当水库出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和县防汛办报告。

第十六条

管护员负责保管好水库现场储存的防汛物资,维护管理好监测预警设备,制止破坏水库、山塘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小型水库、山塘管护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管护员进行工作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对管护工作到位、责任心强、有突出贡献的管护员,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护工作中擅离职守,迟报、瞒报、漏报汛情、工情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47座公益性小型水库,除市级财政每年每座补助管护员1000元外,县级财政每年每座配套补助3000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负责。非公益性水库管护员补助费由业主承担。对71座骨干山塘,管护员补助费由县级财政每年每座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负责。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或水库管理所专户,由其发放补助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山塘对外承包经营的,承包费应当优先用于支付管护员补助费和改善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给予管护员的补助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作它用,违反规定的,依法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

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库运行安全,强化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障城乡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水库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的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全县水 库工程统一监管和保护工作;各水库管理机构为水库具体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各水库的保护管理职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必须将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不受污染。同时,在水库库区周围培育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发展生态农业,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涉及水库的,应当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环境和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库环境、破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管护

第六条 水库工程包括:大坝、供水洞、放水洞、入库泵站、水库引水渠、供水水厂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利设施。

第七条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水库截渗沟外2.0米以内。

水库保护范围:水库截渗沟外2.0米至200米以内区域。水库建设已经征用的土地或水利工程确权界定为水库土地的范围属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国家征用或确权范围以外50米以内属水库工程保护范围。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前款划定的范围,在重点地段设立水库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八条 水库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库及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权属不变。

第九条 为保护水库工程安全,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水库及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修坟、修路、放牧、垦殖、铲草、倾倒垃圾等;

(二)在水库及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洞、开沟、建窑、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

(三)在坝顶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的车辆;

(四)在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等活动;

(五)毁坏水库大坝、工程观测设施、水文设施、防汛设施、输变电设施、供水设施及水库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擅自直接从水库内提水、引水;

(七)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水利设备;

(八)其他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 因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确需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水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取土的,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库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发现危及水库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标准或者损坏的工程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第十三条 每年汛期来临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库工程现状制定水库防汛预案及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并按规定报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汛期内,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 水体保护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水库水体,提高水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水库及水库引水渠道排放超过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污水;污设置油库及化工类物品库;

(二)向水库及水库引水渠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库和水库引水渠内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及各种容器;

(三)在水库和水库引水渠内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及各种容器;

(四)向水库及水库引水渠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

(六)在水库内毒鱼、炸鱼、电鱼、捕猎水禽等活动;

(七)游泳、水上训练等水上活动;

(八)在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水质有污染的经营性活动,设置油库 及化工类物品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水质要求,定期对水库 水质进行监测,对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污染源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总量超标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淋滤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以水库工程为依托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并会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建设与水库水利工程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者占压面积20元至200元罚款;

(二)擅自爆破、打井、取土、埋坟、挖筑池塘、垦植、放牧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毁坏水利工程、水文观测设施及其他水库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300元至5000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非水库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库水利设备的,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擅自从水库提水、引水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没收工具、设备;

(六)擅自在坝顶路面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量十吨以上车辆的,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设置排污口向水库及引水渠道排污以及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设置油库、化工类物品库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八)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在水体内洗刷车辆或者带污染物器具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从事畜禽养殖、毒鱼、炸鱼、电鱼及捕猎水禽等活动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一)擅自在水库内游泳、进行水上训练等水上活动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利用水面进行养殖时,擅自放养影响水质的品种及不按规定时间捕捞的,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所罚款项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万载县防办

辛志彦)

长期以来,数量众多的小型水库因年久失修且无人管理成为各地年年防汛的心腹大患。2007年,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在省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县在小型水库中普遍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巡查报汛等工作。此一创新举措,对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目前我县有小型水库100座(其中小

(一)型20座,小

(二)型80座),占全县水库总座数的96%,均归属于乡村两级管理。从前年开始,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全县各地开展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推荐、审核、签约等程序,聘用了120名水库安全管理员,经过市、县、乡三级组织业务知识培训,都在汛前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两年来,通过各级防办和安全管理员的努力,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隐患无人查、险情无人报、防汛无人管”的瘫痪状况,水库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安

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先后战胜了“07.6.26”与“08.6.8”突发暴雨洪水,无一水库垮坝失事,实现了上级下达的防汛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从近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运作来看,虽然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方法不够妥当,措施不够有力等。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近些年没有发生大的洪水,多数水库汛期水位偏低,防汛压力不大,导致部分干群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以致对溢洪道上建房、大坝岸坡挖土打石修路、坝顶长年过重车等明显违反《水法》的行为,视若无睹,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水库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二是安全管理员选聘把关不严,良莠不齐,素质偏低。少数乡镇对安全管理员在水库防汛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选聘中没有经过严格挑选,把少数文化水平低,无水利管理和防汛抢险经验的人也选了进来,滥芋充数。造成汛情险情不能准确传递,巡查日志不会填写,严重影响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耽误防汛抢险大事。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据近期调查了解,在设立水库安全管理员以来的两年里,真正按上级要求定期巡库查险的不到半数,及时填写了《水库巡查日志》的更不到三分之一。调查中发现,有的水库虽然“日志”按要求填了,但仔细去辩认字迹,会发现不是提前填的便是汛后补填的。基本没有反映出水库运行的实际情况,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调查还发现,相当一部分水库的坝面至今柴草丛生,虽然县、乡防办多次督查,限令清除,但有些安管员却没有把它当成一回事,说明责任心太差。

四是监管不到位。实行水库安全管理员制度以后,全县普遍开展了督查,但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监管措施力度不大。今年汛期,黄茅镇有座小

(二)型水库出现人为堵塞填埋溢洪道的事情,事发时,水库管理员“怕得罪人”,没有及时制止,直到溢洪道全部被填埋的事实发生后才向镇政府反映,虽然这个违法事件最终由县水政执法大队会同镇政府严肃处理了结,但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乡级防办负责对所属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但有的乡镇防办反映,他们对有些安管员“监管不到位”,原因是这些安管员是掌管一个村行政

大权的“村官”,而且有一些是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主要领导。在当前的社会风气下,乡镇防办对这些兼任水库安全员的村官们“不好管也不敢管”,弄得在一些具体工作上只得采取放任自流的办法,以致直接影响到水库安全管理的工作的成效。

五是考核走过场。从这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员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看,表明还很不规范,部分乡镇没有认真进行考核,即使进行了考核,也只是图个形式,走走过场而已,年终不分优劣不奖不罚,工资照拿不误,干好干坏一个样,受其影响,不少安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

六是乡级配套资金不到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小

(二)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补助费除了省、市、县各负担一定比例外,所在乡镇也要配套300元/人〃年,而从我县乡级配套情况看,07年只有少数乡镇落实到位,大多数安管员领不到足额工资,工作不安心,由此影响到当年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而08年是县财政通过在转移支付中扣除才得以落实的。

三、对完善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1、领导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的安全与否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要引起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做好小型水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改变对小型水库无关紧要的错误认识,要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水库“耳目”的作用,保一方平安,促一地和谐。

2、强化日常管理。为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必须强化水库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制度要尽量细化,做到便于操作。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水库工程巡查、水雨情观测和报汛,要求做到情况属实准确,对漏查、漏报、瞒报的不能姑息纵容,建议采取经济制裁手段。如对漏查、漏报一次的扣发100元补助费;对漏查、漏报二次瞒报一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停发补助费;发生责任事故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管理员责任;对未清除大坝柴草无法进行工程观察检查的扣发300元补助费,通报批评等。此外,应要求安全管理员在汛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要外出,必须向乡镇防办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3、加大督查力度。县、乡防办要重视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督查工作,县级防办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深入到各乡镇小型水库,实地了解工程安全状况,限期整改,并做到跟踪督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督查可采取“明

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以获取比较真实客观的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乡级防办要经常到各水库检查了解有关情况,帮助水库安管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处臵工程隐患,协调各方面关系。对发现影响到工程安全的现象应配合安管员及时制止,若造成建筑物损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应迅速向县防办汇报,同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县防指应及时派出水利执法人员妥善处理,不留后患。县、乡防办要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安管员的合法权益。

4、把好选聘考评关。每年汛后,要抓紧时间对所属水库安管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工作考核,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水务局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考评小组,考核可采取“听、查、评”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即听取安管员工作汇报,检查其相关记录资料,随机走访当地群众对安管员的工作评价等。一般情况下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后还应进行复核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考核名次。建议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地要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如在三年聘用期内连续二年被考核为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此外,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看,“村官”(尤其是村书记、村长)兼任安管员的问题在部分乡镇反映比较强烈,普遍认为弊大于利。为此,建议上级对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改进。以利今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防汛的责任主体,其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为此必须把好选聘关。鉴于现有“安管员一聘三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的规定,除正常的解聘外,其余的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对今后新聘用(包括补聘)的安管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安管员聘用条件执行,要选聘综合素质较高、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青壮年同志,决不准擅自放宽条件“拉夫凑数”蒙混过关。使水库安全管理员聘用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5、乡镇配套资金要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的“耳目”,担负着保障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工作辛苦,其正常的劳动报酬应当予以确保。省、市、县三级在安管员补助费方面为基层减轻了大部分经济压力,身处防汛一线的基层乡镇要克服困难落实好这小部分

配套资金,把它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所属水库安管员的补助费足额到位,使这些同志安心工作,为水库安全度汛尽职尽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个新事物,无前例可循,特别是如何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建立起运转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大课题,必须化大力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管理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逐步改进,逐步完善,尽快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00九年元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

新疆农业大学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 专业文献综述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职称:

2011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新疆农业大学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 专业文献综述小型水库管理的概况苏 龙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063835420岳春芳.何建新职称:副教授

2011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

作者:苏龙指导老师:岳春芳.何建新

摘要: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亏损经营,入不敷出;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几方面论述了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从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个角度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解决措施

据统计至1999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4083座。水库座数居世界首位。就全国来看水库分布不均,省际间相差较大,南方较多、北方较少;仅湖南、江西、湖北、四川、云南、广东六省的水库就占全国总数的55%。全国小型水库80699座,占水库总数96%,其中小(1)型15108座,小(2)型65591座。小型水库的总库容近600亿m3,灌溉面积500多万hm2。数量庞大的小型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显著,是我国防洪工程体系和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水利管理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现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它已严重的影响了水利管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小型水库绝大部分属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其中小(1)型水库多属国家所有,小(2)型水库大部分属农村集体所有。而很多小型水库没有管理单位,如某省9000多座小型水库中,有专管机构或由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的只有54座,仅占总数的0.6%。又以江西省波阳县为例,全县362座小型水库中仅有5座小(1)型水库设立了专门机构,其余均无专管机构。

国有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一般都应属于事业性质,但大多都无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只有少数与财政挂钩,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很多水库管理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因产权不清,受益不明等原因,集体管理名存实亡,一部分工程甚至无人管理。目前的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既不像事业,也不像企业,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无来源,由于产权、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给小型水库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1.2 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降低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较为普遍,即应由本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的,为了卸“包袱”、推责任、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有的只是口头说说,没有签订责任状或责任书,行政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有的虽然签订了责任状或责任书,但缺乏落实责任的保证措施。还有以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代替水库大坝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这两个负责制的责任义务有区别,不能认为落实了前者就可以代替后者。有的地方认为,水库承包出去了,安全责任制也随之承包了,政府【1】

和职能部门就可以什么也不管了,使责任制落空。

1.3 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

我国小型水库大多数都修建于1958年~1976年之间,在那个特殊时期,大部分工程都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有的水库甚至根本就没有设计,即使有设计,也往往是缺乏足够的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当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极不完善;施工设备简陋,靠群众运动和人海战术修建;基建投资不足,频繁的停建、缓建造成不少“半拉子”工程。上述因素致使大部分水库的建设从设计到施工都难以保证质量,给水库留下了很多隐患,主要表现在:防洪标准低,大坝质量差,大坝结构不合理,抗震不达标,泄洪设施不健全等,形成了大量病险水库。

重建轻管,财政资金不到位,水价严重偏低,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缺乏必要的检测、观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以及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小病变大病、积病成险的恶性循环。并且,忽视小型水库安全运用,无调度方案或不严格执行调度方案超标准运用,带病带险运行,无人管理,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和抢护等,也是造成病险水库的重要原因。

1.4 亏损经营、入不敷出

大批小型水库是没有财政补助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运行管理费用靠灌溉水费收入。据调查统计,当前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不及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小型水库更低而且水费收取环节过多,截留挪用严重,水费实际收取率仅为40%~60%,使很多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连简单的再生产都无法维持,更谈不上工程的维修养护,许多工程老化失修严重,以至积病成险。职工生活十分困难、管理队伍严重失稳。

1.5 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

绝大多数小型水库缺少必要的检测设施,且受经费限制,多数地方没有开展正常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工作运行状况不清。许多水库,特别是大量的小(2)型水库,交通与通信极为不便,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差,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低,无法满足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的需要。根据某自治区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小型水库中具有水、雨情监测设施的仅占21.4%,具有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仅占2.3%,坚持安全检查的仅有39.2%。据某省统计,在300多座小(1)型水库现有2836名管理人员中一半以上只达初中文化水平,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技术人员仅41人,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水库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1.1 分级管理与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一省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现有小型水库大都按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跨行政区工程有的委托一个主要受益行政区进行管理。目前,小型水库的管理主要分为国家管理、集体管理和个人(承包、租赁)管理等三种形式。

2.1.2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

【2】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2.1.3 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相应政府的行政领导为水库安全管理负责人。其职责是对水库安全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包括大坝注册登记、组织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检查和督促除险加固等,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的职责:负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安排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水库大坝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

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2.2 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小型水库建立专管机构、配备相当素质的管理人员,是实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抓好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按目前情况应做到:国有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密集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小(2)型水库大坝,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小

(2)型水库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采取措施筹集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计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计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筹集管理经费的渠道。

2.3 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坚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实行小型水库安全年检制度,水库定期检查是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把水库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措施,其做法是在过去每年汛前进行水库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年检制度;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证大坝安全运行,也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水库安全度汛,落实防汛抢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工程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水库工程日常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是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基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2.4 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一要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二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国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三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拓宽集体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2.5 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水库的降等运行和报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符合一般事物“新生—发展—消亡”的自然规律。对因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导致功能衰减或丧失的小型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降等或报废。

在具体执行中,对除险加固投入与效益比不合理的小(2)型水库以及一些不是水库而注册登记为水库的工程应考虑以报废为主。对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不经济,或投资有一定难度,或技术上困难多,效益又不显著的水库应采取“坚决降等、慎重报废”的原则处理。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多是历史遗留的,工程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和急需解决的。工程管理、交通和通讯方面存在的问题,除水利工程管理外,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才能使水利工程,特别是数目众多的小型水库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5.21发布施行

[3]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编《小型水库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11

[4]李 雷,陆云秋.我国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J].中国水利,2003(21):59—62.[5]高 杰,王德文.陕西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水利,2003(4):57—58.[6]许敏,胡怀民.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J].江苏水利.2004(10):20—21.[7]隆文非,黎乃顺.加强四川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四川水利,2005,26(4):2-4.

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