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冲中心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深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舒城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以及教育局有关公用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老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进行使用:
1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
2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
3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学生体检; 4其他学校公务活动所需要列支的支出。
二、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同时,也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支出需要。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2购置采购: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中学按不低于15%安排。主要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每学年度均要编制购置计划,并填报采购表,报核算中心审批。购买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学校自己采购,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物品,送交县核算分中心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采购。
3、学校对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及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5%安排要编制维修预算,并实行报告制度。小学5000元以上、中学10000元以上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审批;30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要实行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性招标,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和决算审计。
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不准用于吃喝招待,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审批与拨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以县为主”、“校财局管”的管理体制,由财政局拨入教育局在会计中心设立的账户,教育局根据学校年初的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以及申请拨款书。拨付到中心学校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并及时分配到各学校帐户,中心学校根据小学的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拨备用金;各校对实际支出凭证,按有关规定要严格审核签批、公示,并向核算中心报账。
五、会计人员(报账员)职责: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配备一名熟悉会计业务的报账员,负责编制、申报分月(分学期)公用经费使用计划;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法》规定对单位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备用金领取、保管、分配及支出凭证的报账手续。负责各项备查账的登记与资金、财物.财产及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中心学校及所藉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由学校校长负责管理,学校会计(报账员)具体承办。
六、账务设置:中心学校与所辖学校,要建立备用金领取与发放、公用经费的支出与报账、银行存款等会计业务发生所必须的备查账,及时准确登记账簿,所辖学校要定期与中心学校对账、中心学校要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要加强单位资产管理,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七、会计凭证管理:依据《会计法》规定,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 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会计人员拒绝付款、报账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财务制度建设: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要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示,坚持民主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公用经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标准,细化支出范围,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理结果、公开办事程序,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要将公用支出每季度或学期上墙公示一次、中心学校及所辖学校报账员的培训制度,开展定期培训,提高报账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审查:1学校成立由教师参加的稽核小组,确立工会负责人审核,校长一支笔审批。稽核小组,审核人,审批人依据上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以上条款,本着以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转为前提,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廉洁自律,认真负责开展对财务监督管理。使公用经费有计划科学有效使用,各项开支合理、透明、手续完备,按程序,按要求审核报支单据。
十、中心校对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在报账审核中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一些购置、维修等支出要到学校实地核查,做到账、据、物相符。在检查中.如发现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公用经费,并造成截留、挪用、贪污公用经费行为的,将依据《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城冲中心校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公用经费支出范围详解
公用经费详解
一、办公费: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反映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三、手续费:反映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四、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五、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反映学校开动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七、物业管理费:反映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应由学校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九、差旅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人员调动旅费补助等。
十、出国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十一、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日常开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二、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三、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动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四、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五、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为完成其业务活动但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一般教学设备支出,如教学实验所需材料、药品试剂、动物、低值易耗品、工具等购置费用。
十六、设备购置费: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培训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严格按《郧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暂行规定》(郧教发〔2007〕72号)执行。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在县城招待所住宿每人每天按30元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在市级招待所住宿每人每天按50元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在省级以上招待所住宿每人每天按70元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县城与乡镇往返4元,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到一般地区办事,当天往返的可报误餐补助10元。城区(本县境内)公务不得发放误餐补助。在乡镇内、乡镇间开会、办事、培训等不予发放补助。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预算编制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4.会议费是指学校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日常会议所需的开支,原则上不在会议费之列。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2%。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加班补助费
中小学校教职工特殊情况必须在节假日加(值)班又不能补休的,每天发放补助费不得超过20元,值夜班不能补休的,每晚不得超过10元。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办理法定工作日内应完成工作而加班的以及在节假日组织教师监考、阅卷的,不得发放加班补助。星期天、节假日应采取轮流值班,但不得发放值班补助。
7.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年初上级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学校。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郧县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执行。有关部门和教育服务中心向学校提供集中采购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维护维修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招标,或教育服务中心集中招标或学校自主招投标。
8.中小学远程教育经费
按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5%安排,主要用于远程教育、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网络通讯,设备配置等。
第三篇: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一、办公费:反映学校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印刷费:反映学校的印刷费支出。
三、手续费:反映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四、水费:反映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五、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六、邮电费:反映学校开动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七、物业管理费:反映学校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应由学校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八、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九、差旅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人员调动旅费补助等。
十、出国费:反映学校工作人员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十一、维修(护)费:反映学校日常开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二、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三、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动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十四、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五、专用材料费:反映学校为完成其业务活动但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一般教学设备支出,如教学实验所需材料、药品试剂、动物、低值易耗品、工具等购置费用。
十六、设备购置费: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十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
按照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不包括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师训经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培训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严格按《郧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暂行规定》(郧教发〔2007〕72号)执行。
2.差旅费
①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③差旅费开支标准:
3.交通费
①交通费的开支范围:指汽车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年检年审费、养路费、意外事故开支、租车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
②交通费的开支标准:小汽车(包括5座及以下的商务车、中客车)按县财政规定的预算编制标准执行。
③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
4.会议费是指学校组织召开的教育工作或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餐费、资料费等。日常会议所需的开支,原则上不在会议费之列。
5.招待费
①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本规定所称招待费,是指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2%。
③学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更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6.加班补助费
中小学校教职工特殊情况必须在节假日加(值)班又不能补休的,每天发放补助费不得超过20元,值夜班不能补休的,每晚不得超过10元。节假日和八小时以外办理法定工作日内应完成工作而加班的以及在节假日组织教师监考、阅卷的,不得发放加班补助。星期天、节假日应采取轮流值班,但不得发放值班补助。
7.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年初上级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学校。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严格按照《郧县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执行。有关部门和教育服务中心向学校提供
集中采购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和平房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如道路、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装修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支出。维护维修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招标,或教育服务中心集中招标或学校自主招投标。
8.中小学远程教育经费
按学校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5%安排,主要用于远程教育、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网络通讯,设备配置等。
第四篇: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确保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普陀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等其他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构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招待费,不准用于购买烟酒礼品等费用支出。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分配。
第四条 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实践实习、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印刷、交通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对下一的公用经费支出做好预算计划。按月上报区教育局相关部门
第三章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五条 公用经费使用与标准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各类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安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进行公布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
第五篇: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附件
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12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并围绕绩效目标开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各部门申报资产或服务采购、工程建设、零星工程维修时,首先需确认有无经费预算。
第二条
经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学院支出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院内的各责任部门具有同等约束力,学院及各部门应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学院及各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学院预算的责任,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增加支出。
第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经费支出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由经费支出归口管理
教学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联系该系的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联合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二)其他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同一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总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三)“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的支出,无论额度多少,均由院长和党委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四)合同(或协议)履约经费的支出审批
凡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由院主要领导签订或授权签订的支出项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5万(含5万元)以上的款项时,由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批。
(五)因公借款审批权限参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经费支出按类别归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各项经费的支出均需归口管理部门或费用发生部门填写合法、完整报销单据,按审批权限报分管领导和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补助支出,由人事处核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2.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按有关政策和标准按月缴纳。3.医疗费支出。医疗保险经费之外发生的,应有学院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人事处核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4.奖助学金支出包括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由学生工作处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5.奖励金支出。主要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奖励支出,由学院工会等相关部门核定奖励范围和标准,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6.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旅费以及其他补助,由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
第八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学院各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包含按规定纳入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咨询费、出国经费、印刷费、差旅费、劳务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税金及附加、工会经费、福利费、以及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一)办公费、电费、水费、取暖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4.招生业务费由招生处归口管理。5.校园绿化项目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二)债务利息支出和还本支出,由财务处根据债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第五条审批权限报审签批,支付学院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基本建设支出用于学院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包括在建项目预支款、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和费用,由总务处归口管理。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用于专业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公务用车购置、图书购置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
1.办公设备购置、大型维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置、土地补偿费,由总务处归口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2.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与总务处共同管理。办公室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3.专业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教学部门与总务处共同管理。教学部门提交购置计划,总务处负责采购管理。
4.图书购置经费用于学院图书馆购置教学、科研及学生学习所需各类图书、杂志、报刊资料以及职能部门购置工具类、业务类图书等,由教务科研处归口管理。
(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财政厅批复预算额度及支出范围,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白条”是指单位或个人开具的,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款凭证。“白条”不能充当原始凭证报销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原始凭证记录的真实性,各类原始凭证均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与原始凭证相同的财务印章。
第十六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通过银行支付的款项,收款单位全称必须与原始凭证的财务印章一致。
第十七条 不同情况下原始凭证的特别要求。以下几种情况的原始凭证还应分别符合相应的特别要求:
(一)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耗材等物品或使用定额发票报销,应写明具体品名,若购买商品项目较多,发票上无法逐一填写时,可在发票上填写同类商品总金额,并提供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原始凭证经济业务内容不具体的(如办公用品、计算机配件、维修用配件等)或经济业务的数量不具体的(如1宗、1批等)不得报销。
(二)购买各种教学科研设备,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三)电话费以电信运行商开具的正式发票为报销依据,不得以预存款收据报销。
(三)外埠出差遗失汽车票、火车票或飞机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由经费审批负责人及院长批准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一)应有而未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发票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有涂改的、金额有错误的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字迹不清楚、票据不完整的,以及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的;
(四)对于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更正的发票(收据),未加盖更正单位印章的;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不是复写的;
(六)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应附资料不齐全的;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八)对故意化整为零,同笔业务分次开据发票,逃避监督的;
(九)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签字审批手续不齐全的;
(十)经查验后为假发票的。
第五章 经费支出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报销时间。每周二、周四为经费报销日。业务经办人应在取得原始凭证10日内办理报销业务,确因特殊
务报销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学院与对方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
(四)稽核学生退学退款单据时,须查验是否有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的退学审批单,及领款人在支出凭证上的签字。
(五)稽核时必须对每笔资金的支付信息的完整、规范性进行核查,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方式、资金用途、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结算方式等内容,并核定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与财务处负责人签批。经手人在报销单上粘贴原始凭证——经手人填写报销单——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手人将报销单交报账员初审——报账员到财务处稽核。
(一)四系一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负责联系本系(部)的领导签字——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二)其他部门报账员在财务处稽核单据后——分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报销登记——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支付。
(一)现金支付。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及《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支付。但院财务处单日提取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且内累计提取现
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学院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经费支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经费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对经费支出实施财务监督,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监察室负责经费支出内部审计监督,对学院各项支出及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纠正。
(一)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的;
(二)擅自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的;(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
(四)违反公务卡管理规定,大额支付现金的;(五)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套取资金的;
(六)经济业务不真实、经费支出与事实不相符的;(七)故意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报销费用的;(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开支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导致违反财经纪律的,由学院监察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按责任大小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5 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