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是如何扩大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上优惠政策范围扩大之后,企业在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及烟草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产生了应退税款,如何办理退税?需要到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企业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退税申请书”模块办理。无需到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篇: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及主要政策变化
201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及主要政策变化
一、报送申报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报资料的种类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
涉及税收优惠中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资格认定的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涉及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的事项,需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等事项。
(三)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涉税事项
1.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3.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255号)明确纳入优惠管理范围的有:“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多数企业存在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项目都属备案管理的范围。
备案管理的要求:“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涉税事项按要求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的有: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事项有: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及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二、以往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较为突出的一般性问题
1.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收入,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由于划分不清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哪些属于免税收入,申报表填列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则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求不同,不能混淆。
目前税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 151号文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从县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①有拨付文件,规定专门用途;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③企业对收支单独核算。
作不征税收入后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14行为不征税收入,第15行为免税收入,第38行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第14行填列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第38行应填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若尚未形成支出,数据为零,但连续60个月(五年)为零,则应在第六年将全部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税。
2.工资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性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明确了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不含三项费用、五险一金;强调按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对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有年末未发放工资余额的应作调增计税所得额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范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特别强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列明了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要求对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一律按职工福利费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外,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有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或补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准予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其余教育经费按比例扣,不能准确划分的全部按比例扣。职工教育经费一般包括:培训费用、购买教育设备、奖励、教育管理费等。可以全额扣除的只是职工培训费用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研发费用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 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对研发活动的定性和研发费用的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只是对进口产品进行本地化修改,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范畴,也纳入了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有的企业将不属于研发费用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开支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116号文对研发费用的范围以正列举的方式列举了八类费用,且取消了以前“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应严格按116号文件操作。
4.附表三中有关费用的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会差异的有关事项应通过附表三进行调整。实际操作中附表三漏填调整项目,造成应纳税所得额错误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一般企业都要发生的一项经营费用,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两个标准孰低的原则进行扣除。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发生,必然要填写附表三的相关项目。其次企业有滞纳金、罚款等支出也存在附表三未进行调整的问题。再有企业在附表三中填列了“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且二者数额不一致未在调整金额栏作相应的调整。上述问题应在汇算清缴中核实确认,以降低税收风险。
三、2011主要税收政策的新变化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界定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将资产损失的管理方法由自行计算扣除或审批调整为向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扣除,未申报的不能从税前扣除。明确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可以作为纳税申报的附件。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列举了清单申报的范围,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将原审批的资产损失扣除,改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明确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应报送的资料。新增了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有关损失的扣除规定。调整了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对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对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要求。删除了原办法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的要求,减轻了企业确认损失时的负担。明确收取假币造成的现金损失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明确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而发生的损失列入可以税前扣除的范围。删除了原办法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即企业间因借款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该办法是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文件,汇算清缴前应详细了解新办法的具体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为: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明确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符合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原则,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明确了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据。明确了房屋、建筑物固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明确了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的扣除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分别对国债投资收入征免税界限作出了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持有的2011年至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分别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通过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但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前者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后者明确了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 110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1] 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也需要有相关业务的企业予以关注。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
【经典母题】
【经典母题7】某生产性居民企业2013实现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东北灾区捐赠15万元;企业直接向海啸灾区捐赠5万元;通过四川当地某关联企业向灾区捐赠5万元。假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上发生了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弥补。该企业201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万元?
【答案】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利润总额×12%=100×12%=12(万元),公益性捐赠实际发生额为15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万元,纳税调整额=15-12=3(万元)。直接捐赠和通过其他企业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也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3年该居民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3+5+5-10)×25%=25.75(万元)。【考点小结】
①非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通过营利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②扣除捐赠的限额计算基数是会计利润。
【经典母题8】某公司2013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签署了税收协定,在境外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公司2013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33.72 B.34.38 C.33.5 D.37 【答案】C 【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其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59.5÷(1-15%)×25%=17.5(万元),汇总纳税时其境外所得应按境外视同已缴纳所得税额扣除,该公司2013在我国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59.5÷(1-15%)]×25%-14=33.5(万元)
或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题目变形】某公司2013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5%。我国与该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未签署税收协定,该公司2013在我国实际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15%)=37(万元)。【考点小结】(1)境外税后所得换算为税前所得时,用的是在境外实际适用的税率,这个无论是否有税收协定,都是一样的;(2)①有税收协定的时候,抵免时适用的境外税率,是法定的税率(名义税率);②没有税收协定的,抵免时适用的是在境外实际征税的税率。【经典母题9】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10.07 B.10.15 C.10.5 D.10.63
【答案】D 【解析】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确定,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27.5÷(1-25%)×25%=42.5(万元),该居民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42.5×25%=10.63(万元)。【题目变形】2013年某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总额12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27.5万元,全年亏损7.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收入核算准确,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13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应税所得率=120×25%=3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30×25%=7.5(万元)。
【变形题目】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有()。
A.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B.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C.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D.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E.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 【答案】BCD 【解析】选项BCD: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选项AE:属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但具体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法还是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征税,要看具体情形而定。【考点小结】
①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注意两种核定征收适用不同的范围。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计算,肯定是收入和成本费用,两头靠一头,只确定一方。【经典母题10】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7万元。已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2013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13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83 B.8.83 C.9 D.10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亏损弥补、税收优惠、税额计算。当年应纳税额=[60-(40-20)]×25%=10(万元)实际应纳税额=10-11.7×10%=8.83(万元)。
【变形题目】某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购买并实际使用国产环保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税款3.4万元。已知截止2013年年初该企业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万元,2013年经审核的未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该企业2013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0 B.2 C.4
D.3 【答案】B 【解析】企业购置环保设备抵免的应纳税额=20×10%=2(万元)
应纳税额=20×20%=4(万元)>2万元,所以环保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2013年全部抵免。2007年的亏损,到2012年末5年弥补期已满,2013年不能再弥补2007年的亏损。抵免后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2=2(万元)。【考点小结】
①实务中,要看固定资产入账的凭证,如果是没有抵扣增值税的,按含税价入账,那么就是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②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自下一算起,连续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经典母题11】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6月份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另发生设备安装费5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当年计提了折旧费用3万元。已知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计算税法口径下2013可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调整的金额?
【答案】该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2013税前准予扣除的折旧额=(50+5)×(1-5%)÷10÷12×6=2.61(万元),企业会计上计提折旧费用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61=0.39(万元)。【题目变形1】某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购入设备支付铁路部门设备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发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假定税法规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作为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则企业的该设备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月折旧额是多少? 【答案】该设备计税基础=100+3×(1-7%)=102.79(万元)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102.79×(1-5%)=97.65(万元)该设备月折旧额=97.65/(10×12)=0.81(万元)。【题目变形2】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为其管理部门购进1辆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企业发生运杂费、车辆购置税等合计2.45万元,该轿车于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该轿车在2013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最多是多少?
【答案】企业购置轿车取得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轿车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依照税法规定当年最多可扣除的折旧额=(15+2.55+2.45)×(1-5%)÷(4×12)×2个月=0.79(万元)。【考点小结】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法(Ⅰ)内容结合,注意现在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了,注意时间及运输的类别计算进项税的不同。
③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般考题都跨,所以是和本年相关的月份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④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如果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以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如果抵扣了增值税,那就是以不含税价为基数计算折旧。
【经典母题12】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
A.工业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B.业务招待费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 D.被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
E.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案】A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BC。【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是:C。【考点小结】
①注意可以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的区分,限额扣除项目和全额扣除项目的区分。②不得扣除项目常考点:一是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二是广告费可以扣除,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经典母题13】下列各项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A.业务招待费
B.为固定资产计提的未经核准的减值准备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 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计提的折旧 E.自创商誉计算的摊销费用 【答案】BDE 【题目变形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有:AC。
【题目变形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折旧、摊销形式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是:C。【考点小结】重点掌握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中不得税前扣除的列举情形。【经典母题14】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A.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B.企业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C.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 D.企业在黑市买卖债券发生的损失
E.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答案】ABCE 【解析】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所以选项D错误。
【变形题目】以下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是()。
A.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按公允价格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 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 D.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均属于企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损失。【经典母题15】企业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A.中药材的种植所得
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 C.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 D.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 E.花卉的种植所得 【答案】AD 【题目变形】选项BCE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经典母题1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取得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答案】ABCD 【解析】选项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变形题目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利息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变形题目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A.位于美国的某企业在山东销售一批货物给英国一家公司 B.位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给外国投资者 C.某外商投资企业转让位于杭州的某处厂房给其他企业 D.美国某企业支付给我国境内企业的一笔租金 【答案】D 【解析】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选项D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美国,属于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经典母题17】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同时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5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取得境内丙公司支付的设备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原值80万元,已计提折旧20万元。2013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15 B.14
C.18 D.36 【答案】A 【解析】应纳企业所得税=(100+50)×10%=15(万元)。A公司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所以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免税,要全额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备转让属于动产转让,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以转让设备所得属于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
【题目变形】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该机构、场所2013年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A公司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持有乙公司股票15个月,另外A公司持有的甲、乙公司股票均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2013该境外A公司在我国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案】
从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免税。甲公司分回股息、红利应征税。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考点小结】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b.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是所有的非居民企业。
【经典母题18】某企业对原价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8年时进行改造,取得变价收入30万元,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50万元,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资产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资产的年折旧额为()万元。(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10年)
A.124.00 B.135.62 C.137.60 D.140.00 【答案】A 【解析】改造后年折旧额=(1000-1000÷10×8-30+350+100)÷(2+3)=124(万元)。【提示】变价收入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自产货物用于动产的在建工程,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题目变形】某企业对原价2000万元的厂房(使用年限20年,不考虑净残值),使用18年时进行改造,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380万元,不含税售价4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改造工程分摊人工费用100万元,改造后该厂房使用年限延长3年。改造后该厂房的年折旧额为多少?(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答案】改造后年折旧额=(2000-2000÷20×18+380+400×17%+100)÷(2+3)=149.6(万元)。
【提示】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典母题19】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答案】A 【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变形题目1】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其与关联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定价存在问题。在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这一方法称为()。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成本加成法 C.再销售价格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C 【解析】再销售价格法是指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变形题目2】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的转让定价管理方法是()。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B 【经典母题20】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A.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私营法人企业 B.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法人企业
D.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法人企业 E.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非实际管理机构)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ACDE 【题目变形1】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的有:AC。【题目变形2】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有:DE。【题目变形3】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B。【考点小结】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②居民企业判定双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
第四篇: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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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以内,用每个纳税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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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
(2014-05-06 12:21:22)转载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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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作者: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难点热点问题和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事项处理技巧
作者:李影 侯淑洪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3-03
前几期,我们梳理和介绍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一些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技巧,本期将继续梳理和介绍汇算清缴中一些事项的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类特殊事项如何处理?
1.初始资产为无偿划拨的,改制时是否可以评估入账?是否涉税?
如果企业的资产是无偿划拨的,划拨时没有按财政部规定计入国家资本金,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税前不能扣除折旧;改制时由于没有改变权属,根据资产的历史成本计税原则,不能改变计税基础,不能按评估值入账,也不确认所得,不得计提折旧,计税基础依然为零。当处置时按转移资产的售价全额计征所得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2.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股东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股本溢价是由于某股东投入的资本大于注册资本形成的,其来源于股东投资,其金额包含在该股东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里。股本溢价转增资本时,对于该股东来说,其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对于其他股东来说,由于持股比例不变,获得的分红比例不变,即股东的权益没有发生变化,其长期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没有改变,没有收益产生,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果收取投资时,收回的投资大于当初的计税基础,其差额按投资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3.国资委无偿划拨是否属于对外捐赠?
据笔者了解,该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北京目前与财政部门和国资委的沟通结果是按投资方收回投资再投资处理,即划出方按账面价值减少资产,同金额减少股东权益;划入方按账面价值增加资产、同金额增加股东权益,股东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明细,此方式下不按对外捐赠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划出方按对外捐赠处理,税前不得扣除;划入方按接受捐赠处理,按公允价值征税。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股票分红持有期的12个月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此条款纳税人有两种观点,一是收到股票分红款或股权登记日时点距购买日已满12个月才能免税;一是只要出售日距购买日满12个月,在此期间获得的分红都可以免税。那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说的“足12个月”,最迟时点指的是分红时点还是出售时点?
试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文字从否定句改为肯定句,即“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再简化为“连续持有12个月及以上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中的“12个月”,指股票连续持有期间的长度,而不是指分红时点的持有长度,持有期间应该是出售日至购买日,而不是分红日至购买日,只有出售才会产生持有期间的终止,而分红不会产生持有期间的终止。因此,企业取得股票分红,只要该股票的持有期间超过12个月,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而不论分红时点时是否满12个月。
实际工作中,如果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持有期间不足12个月收到的分红,应按征税收入计征,下一当满足12个月规定条件时申请退税或抵减。
视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
视同销售,指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确认费用或分配。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涉及收入和资产成本的确定。
对于视同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收入按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并按此金额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13行~第16行。
对于视同销售成本,如果该资产属于存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即自制的按生产成本确定,外购的按购买价格确定,投入的按评估确认投资金额确定。如果该资产属于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即外购的按买价,自建按实际发生的。总之,如果该资产取得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没有差异,发生视同销售时,对应结转的成本就是账面净值,并按此账面净值填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明细表》第12行~第15行。
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作者:简生仁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3-03 20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减少涉税风险,本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中涉及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以及纳税人询问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一归纳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计税问题
2013年,甲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10%)征收方式,10月取得一笔利息收入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是50×10%×25%=1.25(万元),还是50×25%=1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五)项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0×10%×25%=1.25(万元)。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存在产权属于个人的车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也为这些车辆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这些费用能否合理、合法地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凭证。车辆产权属于个人,但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合理的费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单凭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还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租赁关系解决费用列支问题,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是不宜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约定由公司承担,车辆不可避免有个人(资产所有者)使用的部分,应当视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发生的费用。二是在费用报销时应列明以下事项:租入车辆的车牌号,报销期间的里程,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明细和事由等。企业查补税款税前扣除所属期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以前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调整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税前扣除。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共用水电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由此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由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由此导致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如何解决?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转持股份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免税收入问题
2013年,A公司借款给B公司100万元,由B公司投资于C公司,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给B公司20万元,再由B公司将此20万元划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应该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2013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一块拍卖土地,认可在该土地附近(即红线外)建设一个休闲广场,发生成本100万元。该100万元能否列为甲公司2013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100万元不能列为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处理问题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不能税前扣除。
因拆迁而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转让成本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
汇算清缴中成本类特殊事项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了6个年头,许多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总会有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因此,针对纳税人在201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成本的一些特殊事项,笔者就相关的税务处理做一梳理和介绍。
1.企业高管境外考察费是否属于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挤占职工教育经费。因此,高管境外考察费不能算在职工教育经费内。那么,是不是可以全额扣除或不能全额扣除呢?这主要看该境外考察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如果能够证明有关就可以全额扣除,否则视为个人支出不得扣除。法规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2.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在保险的险种内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产保险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3.只给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是否可以按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标准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是全体员工都有的,只给部分员工缴纳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7号)。
4.挂证人员(使用资质)的社保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给挂证人员缴纳社保,但不发工资,也不扣缴个税,挂证人员也不为公司工作,那么该人员不属于公司的职工,其已缴纳的社保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5.企业与另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但对方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法院判决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
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院出具终止执行书,说明没有办法再取得发票,可以将法院判决书和终止执行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法院未出具终止执行书,因为是否能取得发票还未确定,而税法需要确定性,需要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因此,没有法院终止执行书证明的,法院判决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6.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息税前扣除时点如何确定?
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合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时点都是合同约定的还本利息日,即利息收入确认的是付息日,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也是付息日。如果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每年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需要调增,在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当年再调减。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