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4家单位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4家单位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通告(卫通〔2008〕16号)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等规定,现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4家单位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具体通告如下:
一、获认定检验机构及检验项目范围
(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家单位为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
(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的检测。
二、关于检验资质
以上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在资质有效期内,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等规定和被认定检验范围,为向卫生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出具检验报告。我部将对被认定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检验单位予以警告、暂停检验资质或取消检验资质等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出具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
【发布日期】2006-05-18 【生效日期】2006-06-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关许可申请表(附件5-2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的规定进行。
(卫监督发[2006]191号)
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6年34)及相
6、(附件)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
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
按下列顺序排)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1件。)检验报告;
“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按下列顺序排微生物、理化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第八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按下列顺序排)检验报告;
“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
1件。
微生物、理化
(一)化妆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阐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质量标准(包括检验方法、纯度、杂质含量);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样品1件。
第九条 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国发生书。
第十条 多个原产国(地区)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原产国生产的产品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原产国发生“
(四)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原包装;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的,还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
疯牛病”
疯牛病
(五)其他原产国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第三章 延续、变更许可及补发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
第十二条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的公证;
件。
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
1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
“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SPF或PA值检验
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四章 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国(地区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委托加工或其它方式生产,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
(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证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并盖有委托单位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委托代理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料中;
(三)如为外文,应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疯牛病”)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 如为
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 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其中一个产品提官方检疫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卫生部2002年第1、2、3号公告及卫法监发[2003]137号文的要求;
(二)一份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
(三)证书格式(包括签字印章)应与证书出具国家在卫生部备案的样式一致。
第十七条
(一)针对“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材料,补正材料须逐页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二)接到”正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一)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二)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七)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一)应标明全部成份的名称、各成份有效物含量均以百分之百计,晶水及存在多种分子结构等)应详细标明;
(二)成份命名应使用名的可使用化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使用目的、特殊情况INCI名,国产产品可使用规范的 “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完整的补正”后,申报单位应在一年内提交补
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INCI中文译名,含结INCI补正材料应按下列要求提交: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
产品配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百分含量,(如有效物含量非百分之百、无
(三)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CI号;
(四)成份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提供拉丁文学名;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分装组配的产品(如染发、烫发类产品等)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七)含有复配限用物质的,应申报各物质的比例;
(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第二十条
(一)提供企业控制本产品质量的内控标准;
(二)应含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三)应含微生物指标、卫生化学指标;
(四)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方法(采用化妆品卫生规范方法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提交相关说明。的中文。
第二十二条 合《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腮红等)时,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一个产品申报。申报资料除产品配方、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外,其余资料可按一个产品递交。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6年6
(卫法监发日起实施,以往卫生部发布的有关文pH值指标及其检测并分别译为规范[2003]231号)。
产品的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送审样品应为完整的产品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进口产品外包装上的所有外文标识不得遮盖,多色号系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应符不可拆分的同一销售包装含有多个同类产品(如粉饼、眼影、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本规定自月1
第三篇: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保证相关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许可检验机构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
第四条 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格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开展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检验机构,并负责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的资料审查。
第六条 根据许可检验工作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规范》(以下称《认定规范》)的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许可检验机构数量与全国许可检验需求相适应;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与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相适应;
(三)根据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综合水平择优选择。
第二章 推 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单位(以下称被推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资质;
(三)具备独立承担《认定规范》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中卫生安全性检验或人体安全性检验必备项目的能力;
(四)具备与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公正性、独立性。
第九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推荐单位的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自荐报告(以下称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三)自荐报告涉及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推荐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章 审查与认定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后,应当按照《认定规范》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对被推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对经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许可检验机构资格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公布已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变迁地址新建的,应当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变更申请,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变更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变更许可检验项目的;
(二)变更许可检验机构名称、地址门牌号(实际检验场所未改变)、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的;
(三)变更其他可能影响许可检验工作事项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变更的内容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取得认定资格每满4年的许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复核审查工作。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
第十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将许可检验转交非许可检验机构进行的;
(二)聘用不符合《认定规范》相关要求的人员从事许可检验工作的;
(三)原资格认定的条件改变,已不符合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要求,仍从事许可检验活动的;
(四)应当申请变更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五)对本许可检验机构参与研制或开发的化妆品进行许可检验的;
(六)一年内因申请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复核后修改原检验结果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达2次的。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作出取消其认定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资格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十八条 参与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审核资格的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与被推荐单位有利害关系,未申请回避的;
(二)在审核过程中违反程序,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借机牟取私利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新增检验项目或方法能力的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组织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
表14:
14a 许可检验报告封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认定日期:
年
月)
许 可 检 验 机 构 全 称
检 验 报 告
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外文名称(进口产品请填写此项)申请企业
****年**月**日
14b 声明
声
明
一、本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
二、本检验报告涂改增删无效,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效,复印件无效。
三、本检验报告自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四、本检验报告及我单位名称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五、本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二份交送检单位,一份由我单位存档。
联系地址:
检验地址:(与联系地址不同时填写此项)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4c交申请企业的许可检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d许可检验机构存档的检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接样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校验核人 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签字)
技术负责人审核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年
月
日 检验科(室)
14e微生物检验报告体例(以交申请企业的检验报告为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微生物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或CFU/ml)
检验结果
限值 ≤500或≤1000
≤100
粪大肠菌群/g(或ml)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f卫生化学检验报告体例(以交申请企业的检验报告为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
备注(此栏非检验报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检验方法 方法检出浓度
限值
告内容)
汞 砷 铅 mg/kg mg/kg mg/kg
甲醇 mg/kg
≤2000
10%(w/w)的产品
≤1
适用于非特殊用途和特
≤10
殊用途化妆品
≤40
适用于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羟基酸 酒石酸 乙醇酸 苹果酸 乳酸 柠檬酸 去屑剂 水杨酸 酮康唑 氯咪巴唑
%(w/w)%(w/w)%(w/w)%(w/w)%(w/w)
适用于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
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
总量 ≤6
3%(w/w)的产品
≤3
适用于宣称去屑用途的%(w/w)%(w/w)%(w/w)
不得检出 产品 ≤0.5
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w/w)
≤1或0.5
授权签
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字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续表)
方法检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检验方法
出浓度
防晒剂
苯基苯并咪唑磺酸 二苯酮-4(二苯酮-5)对氨基苯甲酸 二苯酮-3
限值
验报告内容)
适用于防晒类特
备注(此栏非检%(w/w)%(w/w)%(w/w)%(w/w)
≤8(以酸计)殊用途化妆品和
(二氧化钛≤5(以酸计)防晒剂
≤5 ≤10
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
p-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 4-甲基苄亚基樟脑 PABA乙基己酯 丁基甲氧基二苯酰基甲烷 奥克立林
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水杨酸乙基己酯 胡莫柳酯 乙基己基三嗪酮
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w/w)%(w/w)%(w/w)%(w/w)%(w/w)%(w/w)%(w/w)%(w/w)%(w/w)%(w/w)%(w/w)
≤10 ≤4 ≤8 ≤5 ≤10(以酸计)≤10 ≤5 ≤10 ≤5 ≤10 ≤10 的其他产品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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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续表)
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检验方法 方法检出浓度 甲醛 氢醌 苯酚 氮芥 斑蝥素 mg/kg mg/kg mg/kg mg/kg mg/kg
巯基乙酸 %(w/w)
≤5
适用于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限值 ≤2000 不得检出
备注(此栏非检验报告内容)
适用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适用于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适用于育发类、美乳类、健美类特殊≤1104 ≤8或≤11
用途化妆品
适用于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7-9.5 7-12.7
适用于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Ⅰ剂 适用于脱毛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适用于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总量≥3%(w/w)的产品,烫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Ⅱ剂。pH值 /
/
/ 性激素 雌酮 雌三醇 mg/kg mg/kg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适用于育发类、美乳类、健美类特殊不得检出 用途化妆品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己烯雌酚 mg/kg 雌二醇 睾丸酮 mg/kg mg/kg 甲基睾丸酮 mg/kg 黄体酮 mg/kg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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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卫生化学检验结果(续表)
方法检检验项目 单位
检验结果 检验方法
出浓度
染发剂 p-苯二胺 p-氨基苯酚 氢醌 m-氨基苯酚 %(w/w)%(w/w)%(w/w)%(w/w)
≤6 ≤1 ≤0.3 ≤2
适用于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注(此栏非检验报告
限值
内容)
甲苯-2,5-二胺 间苯二酚 邻苯二胺 p-甲基氨基苯酚 抗生素 盐酸美满霉素 二水土霉素 盐酸四环素 盐酸金霉素 盐酸多西环素 氯霉素 甲硝唑 %(w/w)%(w/w)%(w/w)%(w/w)mg/kg mg/kg mg/kg mg/kg mg/kg mg/kg mg/kg
/
≤10 ≤5 不得检出 ≤3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除螨、抗粉刺等用不得检出 适用于宣称祛痘、不得检出 途的产品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70
适用于宣称广谱防晒用途的产品 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 nm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毒理学试验报告体例(以交申请企业的检验报告为例)
(1)毒理学试验验结果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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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毒理学试验项目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毒理学试验结果表明:
1.急性眼刺激性试验结果:为轻刺激性。2.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结果:为轻刺激性。3.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结果:为轻刺激性。4.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结果:为弱致敏性。5.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未见皮肤光毒性。
6.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结果:在加与不加代谢活化系统的情况下,均未见致突变性。
7.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结果:在加与不加代谢活化系统的情况下,均未见致突变性。
授权签
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字
14g(2)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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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 2.动物和饲养环境 3.试验方法 试验结果:
受试物对家兔急性眼刺激性试验结果
不冲洗
30秒(或4秒)冲洗
动物部位
眼刺激性反应积分
编号 1h 样品
结膜
对照
24h 样品
对照
48h 样品
对照
72h 样品
对照
…… 样品
对照
样品
…… 对照
虹膜 角膜 结膜 虹膜 角膜 结膜 虹膜 角膜 结膜
积分虹膜
均值
角膜
受试物对家兔急性眼刺激性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3)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 2.动物和饲养环境 3.试验方法
试验结果:
受试物对家兔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结果
动体重物性别
(kg)编样品
对照
样品
对照
样品
对照
样品
对照 1h
24h
48h
72h
皮肤刺激性反应积分
号 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红水总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斑 肿 分 2 3 4
积分均值
刺激强度分级
受试物对家兔急性皮肤刺激性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4)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 2.动物和饲养环境 3.试验方法
试验结果:
受试物对家兔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结果
皮肤刺激性反应积分
涂抹天数 动物数(只)
红斑
2 3 4 4 4 4 4
样品 水肿
总分
红斑
对照 水肿
总分
6 7 8 9 10 11 12 13 14 4 4 4 4 4 4 4 4 4 4
14天每只动物积分均值 每天每只动物积分均值
受试物对家兔多次皮肤刺激性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5)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
验
项
目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检验依据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及其配制方法 2.阳性物 3.动物和饲养环境 4.试验方法
试验结果:
受试物(或阳性物)对豚鼠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结果(BT法)
皮肤反应强度
诱导 激发 观察
组别 动物数
剂量 剂量 时间
0 1 2 3 4 0 1 2 3 阴性
对照
受试
物组
阳性
24h 48h 24h 48h 24h
红斑
水肿
动物数
(%)
积分≥2
致敏率
对照
48h
注:在皮肤反应强度栏中应填写当皮肤反应积分为0、1、2、3…时,发生反应的动物数占受试动物数的比例。
阳性对照试验日期:
受试物对豚鼠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结果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6)皮肤光毒性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皮肤光毒性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 2.阳性物 3.动物和饲养环境
4.试验方法(UV光源、光强度、照射时间计算)
试验结果:
受试物(或阳性对照物)对豚鼠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
皮肤反应积分
动物编号 性别 体重
1h
24h
48h
72h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5 6
注:1、2、3、4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第二部分
七、皮肤光毒性试验之图1所示试验区。
阳性对照组试验日期:
受试物对豚鼠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7)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试验菌株 2.代谢活化系统 3.受试物
4.Ames试验平板掺入法
试验结果:
Ames试验菌株的回变菌落数(平均值±标准差)剂量
组别
(mg/皿)
受试物
自发回变 溶剂对照 阳性物对照
+S9
-S9
+S9
-S9
+S9
-S9
+S9
-S9
TA97
TA98
TA100
TA102 在加和不加S9的条件下受试物均未呈现致突变性。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8)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名称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
验
项
目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
畸变试验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检地
验依据 址
申请单位地址
材料和方法:
1.细胞株 2.代谢活化系统 3.受试物
地 址
4.试验方法:包括培养液和培养容器的种类、接种细胞数、受试物最高浓度的确定及操作步骤等。
试验结果: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结果
观察细胞数
组别 终浓度(g/ml)
+S9
阴性对照
受试物
-S9
+S9
-S9
+S9
-S9
畸变细胞数
畸变率(%)
阳性对照
在加和不加S9的条件下受试物均未呈现致突变性。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g(9)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
材料和方法:
1.细胞株 2.代谢活化系统 3.受试物
4.试验方法:包括选择的试验方法、受试物最高浓度的确定、选择剂及其浓度、阳性对照物以及操作步骤等。
试验结果: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结果
细胞相对存活率(%)
组别 终浓度(g/ml)
+S9
阴性对照
-S9
+S9
-S9
突变率(10-6)
受试物
阳性对照
在加和不加S9的条件下受试物均未呈现致突变性。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h人体安全性评价检验报告体例(以交申请企业的检验报告为例)14h(1)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人体皮肤斑帖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受试物:化妆品终产品或将终产品用
稀释成 浓度。2.阴性对照:空白对照或上述产品的稀释剂。
3.受试者:共30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志愿入选标准。4.斑试方法:选用合格的斑试器,以封闭式斑贴试验方法,将受试物约0.03g(固体)或0.03ml(液体)涂于斑试器内,外用专用胶带贴敷于受试者背部,小时后去除受试物,分别于斑贴试验后0.5、24、48小时观察皮肤反应,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皮肤反应分级标准记录其结果。
试验结果:
化妆品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结果
斑贴试验不同皮肤反应人数
组别 受试人数 观察时间
0
0.5h 受试物 30
24h 48h 0.5h 对照 30
24h 48h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
例出现
反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h(2)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试用物为化妆品原物。
2.自愿受试者共30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入选标准。3.试用方法: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周检查一次,了解有无全身及局部不良反应,并详细记录结果直至8周以上。
试用结果:
育发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
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
受试物 受试人数
0
人体试用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
例出现
级皮肤不良反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h(3)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试用物为化妆品原物。
2.自愿受试者共30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入选标准。3.试用方法: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周检查一次,了解有无全身及局部不良反应,并详细记录结果直至4周以上。
试用结果:
健美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
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
受试物 受试人数
0
人体试用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
例出现
级皮肤不良反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h(4)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试用物为化妆品原物。
2.女性自愿受试者共30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入选标准。
3.试用方法:要求受试者不少于30例,试用时间不少于1个月。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每周检查一次,了解有无全身及局部不良反应,并详细记录结果。
试用结果:
美乳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
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
受试物 受试人数
0
人体试用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
例出现
级皮肤不良反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h(5)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试用物为化妆品原物。
2.自愿受试者共30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入选标准。3.试用方法:按照化妆品产品标签注明的使用特点和方法让受试者直接使用受试产品,检查有无皮肤不良反应并记录结果。
试用结果:
脱毛类化妆品人体试用试验结果
局部皮肤不良反应情况
受试物 受试人数
0
人体试用试验结果显示,30人中
例出现
级皮肤不良反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i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报告体例(以交申请企业的检验报告为例)
14i(1)防晒类化妆品SPF值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
验
项
目 防晒类化妆品SPF值测
定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检验依据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被测物为化妆品原物。
2.对照标准品:8%胡莫柳酯(水杨酸三甲环已酯,Homosalate),SPF值4.471.297。3.受试者:共
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志愿入选标准。4.光源:日光模拟器氙弧灯,各项性能项目符合测定规范要求。
5.检验方法: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具体要求进行检验。受试者取前倾位,取其背部进行照射。检验前24小时预测受试者皮肤对紫外线照射的最小红斑量(MED
值),根据预测结果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用于检验样品。检验当天首先在受试者背部选择一个5cm×6cm的正常皮肤区域,按2mg/cm2的样品用量将待检样品或标准对照品均匀涂抹在上述区域内,然后选择适当的紫外线照射剂量,分三种情况进行照射:①受试者皮肤不涂样品;②涂标准对照样品;③涂待检样品。24小时后观察实验结果,分别记录三种情况下的MED值。
6.SPF值计算方法:样品或标准品防护单个受试者的SPF值用下式表示:
防护皮肤的MED值
SPF=
未防护皮肤的MED值
计算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SPF值的算术均数,取其整数部分即为该测定样品的SPF值。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可计算该组数据的标准差和标准误,标准误应小于均数的10%,否则应增加受试者人数直至符合上述要求。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
验
项
目 防晒类化妆品SPF值测
定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检验依据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检验结果:
标准对照品及样品SPF值测定结果
受试者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平均值 标准差 95%CI 性别
年龄
标准品SPF值
待检样品SPF值
人体测试结果显示,所检样品的SPF值为。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i(2)防晒类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防晒类一般防水性能测定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被测物为化妆品原物。
2.被测物防水测定前标识的SPF值。
3.对照标准品:8%胡莫柳酯(水杨酸三甲环已酯,Homosalate),SPF值4.471.297。4.受试者:共
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志愿入选标准。5.光源:日光模拟器氙弧灯,各项性能项目符合测定规范要求。
6.检验方法: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具体要求进行检验。受试者取前倾位,取其背部进行照射。检验前24小时预测受试者皮肤对紫外线照射的最小红斑量(MED值),根据预测结果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用于检验样品。检验当天首先在受试者背部选择一个5cm×6cm的正常皮肤区域,按2mg/cm2的样品用量将待检样品或标准对照品均匀涂抹在上述区域内,等待15min或按标签说明书要求进行。受试者在水中中等量活动或水流以中等程度旋转20min,出水休息20 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 min,结束水中活动,等待皮肤
干燥(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然后选择适当的紫外线照射剂量,分三种情况进行照射:①受试者皮肤不涂样品;②涂标准对照样品;③涂待检样品。24小时后观察实验结果,分别记录三种情况下的MED值。
7.洗浴后SPF值计算方法:样品或标准品防护单个受试者的SPF值用下式表示:
SPF=
未防护皮肤的MED值 防护皮肤的MED值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第 页 / 共
页
计算样品防护全部受试者洗浴后SPF值的算术均数,取其整数部分即为该测定样品的洗浴后SPF值。估计均数的抽样误差可计算该组数据的标准差和标准误,要求均数的95%可信区间(95%CI),不超过均数的17%,否则应增加受试者人数(不超过25)直至符合上述要求。
检验结果:
标准对照品及样品洗浴后SPF值测定结果 受试者编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性别
年龄
标准品SPF值
待检样品SPF值
08 09 10平均值 标准差 95%CI
人体测定结果显示,所检样品的洗浴后SPF值为
,洗浴后测定的数值减少小于(超过)50%,则该样品可(不得)标识具有一般防水性用途。
授权签字人
(签字)
****年**月**日
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14i(2)防晒类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检验报告体例
许可检验机构全称
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样品中文名称
样品数量及规格
颜色和物态
接样日期
第 页 / 共
页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检检
验验
项依
目 防晒类优越防水性能测定 据 检验完成日期
申请企业
地
址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口产品填写此项)地
址
材料和方法:
1.被测物为化妆品原物。
2.被测物防水测定前标识的SPF值。
3.对照标准品:8%胡莫柳酯(水杨酸三甲环已酯,Homosalate),SPF值4.471.297。4.受试者:共
人,男
人,女
人,年龄
岁,符合受试者志愿入选标准。5.光源:日光模拟器氙弧灯,各项性能项目符合测定规范要求。
6.检验方法: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具体要求进行检验。受试者取前倾位,取其背部进行照射。检验前24小时预测受试者皮肤对紫外线照射的最小红斑量(MED值),根据预测结果调整紫外线照射剂量,用于检验样品。检验当天首先在受试者背部选择一个5cm×6cm的正常皮肤区域,按2mg/cm2的样品用量将待检样品或标准对照品均匀涂抹在上述区域内,等待15min或按标签说明书要求进行。受试者在水中中等量活动或水流以中等程度旋转20min,出水休息20 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入水再中等量活动20 min,出水休息20 min(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再按上述方法重复此循环两次(共在水中活动4次)后结束水中活动,等待皮肤干燥(勿用毛巾擦试验部位)。然后选择适当的紫外线照射剂量,分三种情况进行照射:①受试者皮肤不涂样品;②涂标准对照样品;③涂待检样品。24小时后观察实验结果,分别记录三种情况下的MED值。
7.洗浴后SPF值计算方法:样品或标准品防护单个受试者的SPF值用下式表示:
SPF=
防护皮肤的MED值
第五篇: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化妆品行政许可前,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许可检验申请所进行的化妆品卫生安全性或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检验机构认定资格(以下称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检验工作,提供准确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
许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许可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产品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产品抽样单。
申请企业应当将封样和产品抽样单一并提交许可检验机构。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以下称《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交许可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化妆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检验费用。
第十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进行许可检验受理编号,并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的编号一致。
第三章 检验与报告
第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检验样品数量送检样品。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许可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限完成许可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原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请企业签订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处理。
经复核后对原检验报告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需要第三方许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许可检验工作考核和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检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许可检验的标准规范、检验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的环境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仪器设备应当保证良好运行。
第十八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保证许可检验质量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对质量控制过程进行记录,并定期评价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第五章 样品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专门负责样品保管的部门,并具有符合样品储存条件的场所。
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对超过留存期限的样品经许可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自行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档案存放条件的场所,并设专人管理。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许可检验档案资料整理、保存、查阅、使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许可检验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超过保存期限的许可检验档案资料的销毁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经许可检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并作相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重要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许可检验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抽样单、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样品交接及检验流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存档检验报告,以及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配方、使用说明书等其他与该产品许可检验相关的资料。
第六章 保密与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许可检验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对许可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公布许可检验收费标准、检验期限、复核处理和投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包括许可检验工作年报和月报。年报和月报内容按照《检验规范》相关要求填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许可检验机构的许可检验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验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验,性能是否完好;
(三)检验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培训,是否有不符合相关要求上岗的行为;
(四)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检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影响许可检验质量的行为;
(六)许可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许可检验或许可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许可检验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上述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许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化妆品安全检验工作需要,新增检验项目或方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行为,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以下称许可检验)的产品抽样、检验申请、检验受理、样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报告编制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许可检验工作。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以下称许可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许可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后,应当及时委派2名以上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表1)。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企业确定。
抽样人员、申请企业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产品抽样单上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企业公章。
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二份交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的生产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向许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许可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检验申请表,见表2)。同时,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产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许可检验机构确认。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随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以下称检验报告)由申请企业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一次性提供卫生安全性、人体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检测项目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等许可检验所需资料。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样品和资料负责。
第八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受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许可检验申请受理工作。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标识、审核、流转,并建立程序,保存相关记录,保证样品在许可检验机构内的传递安全。
第九条 受理许可检验申请时应当对产品抽样单、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产品配方、中文说明书上加盖印章。符合要求的,进行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检验受理通知书,见表3);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并由申请企业随检验报告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条 检验受理编号是许可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检验受理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编号一致。检验受理编号应当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妆品类别代号(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XY表示化妆品新原料);
(二)第3位至第5位:许可检验机构编号;
(三)第6位至第9位:许可检验受理的年份号;
(四)第10位至第14位:许可检验机构受理化妆品样品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首个受理许可检验申请的许可检验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许可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并附上检验申请表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同时负责对申请企业需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除外)。
第十二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第三章 样品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的完整性进行检查。许可检验过程中应当记录样品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样品检验。
第十五条 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样品存放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许可检验用样品。
样品应当妥善保管,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标识来区别样品的“待检”、“在检”、“已检”的状态。对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样品的存放符合相应要求。
样品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月发出许可检验报告月报信息表(文字版一份,并附电子版,见表4-6),并应当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许可检验工作年报(见表7)。
第四章 检验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当按本规范要求提供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并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见表8-13)。
第十九条 检验项目分微生物检验项目、卫生化学检验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以及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第二十条 不同包装类型的样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独立小包装或分隔(如粉饼、眼影、腮红等),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原料成分不同的样品,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非独立小包装或无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着色剂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样品,应当按说明书使用方法确定是否分别进行检验;
(二)含有两个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样品,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各部分的规格、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应当分别检验相应项目;
(三)两剂或两剂以上配合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等样品,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应当按剂型分别检验相应项目;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试验。
第二十一条 多色号系列化妆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 10 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含有机着色剂总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有机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机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含量最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种类最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首选着色剂含量最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有以下宣称及用途的样品,应当按以下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一)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应当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
(二)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抗生素和甲硝唑项目;
(三)宣称去屑用途的产品应当检测去屑剂项目;
(四)宣称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SPF值;
(五)标注PFA值或PA+ ~ PA +++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PFA值;
(六)防晒产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应当根据其所宣称防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
第二十三条 非用后冲洗类产品卫生安全性检验结果pH≤3.5或企业标准中设定pH≤3.5的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第二十四条 对粉状(如粉饼、粉底等)防晒、祛斑化妆品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时,应当增加开放型斑贴试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对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新增相关检验项目。
产品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样品,应当进行石棉项目检测。
第二十六条 新原料检验项目应当根据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和化妆品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检验。
第五章 检验报告编制
第二十八条 检验报告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体例(见表14),包括封面、声明、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报告应当分为微生物检验报告、卫生化学检验报告(包括pH值测定报告、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测定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四部分。每部分检验报告均应当有检验结果。装订时按上述顺序排列。
第三十条 检验报告应当载明许可检验受理编号、样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样品数量和规格、颜色和物态、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接样日期、检验完成日期、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检验结果等信息。并有授权签字人签字和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与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当写明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的名称与编号。
出具卫生化学检验报告时,应当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中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页应当有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签字人应当为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封面日期应当填写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最终审核日期。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标记。多页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许可检验机构留存,二份交申请企业。
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有一份存档检验报告,每部分检验项目的结果下应当有检验人、校核人、审核人和许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许可检验机构公章。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存档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企业凭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许可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六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许可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许可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申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企业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15)。
第三十七条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检验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企业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附表: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
2.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3.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5.卫生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6.人体安全性检验机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检验月报信息表
7.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年报表
8.微生物许可检验项目
9.卫生化学许可检验项目
10.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1.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12.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许可检验项目
13.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项目
14.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
15.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